上海急救医疗条例:建患者诚信黑名单、院外紧急救治不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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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急救医疗条例:建患者诚信黑名单、院外紧急救治不担责

作者:戴兆云 发布时间:2016/4/21 8:35:52 来源:浦江头条

【浦江头条 讯】

       4月20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在会上提出建议:


   1、要按照患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秩序,患者及家属不听从的要设置相应的罚则;


   2、对于无故滞留医院的患者,不仅要记入诚信记录,医保部门也应当停止支付。


   3、有人还建议,市民善意的紧急救助行为也应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做了关于《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院前急救站点布局问题、急救人员队伍建设、院内急救体系建设、特定人员培训问题等11个方面。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施荣范建议: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的渠道,同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联动,才能更好地完善医疗康复、老年护理服务,包括临终关怀等。分诊分流的同时,保证一级优质资源可以用到急救工作上去。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沈志强建议:要做到分级救治,按照患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秩序;要制定明确统一的标准予以公示,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要加强医护人员对急诊分级救治的培训。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吴凡建议,急诊分级救治中增加如下内容:患者及其家属应听从分级规则安排,并且对于不听从的要设置相应的罚则;另外,对于无故滞留医院的,不仅要记入诚信记录,市医保部门也应当停止支付其医保费用。
   在谈到急救人员培养建设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红专建议,对急诊行业医务人员的个人绩效和职称聘任应该予以倾斜。

   市人大常委会沈志先委员认为,不仅要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助,市民善意的紧急救助行为也应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由政府酌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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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在会上提出建议:


   1、要按照患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秩序,患者及家属不听从的要设置相应的罚则;


   2、对于无故滞留医院的患者,不仅要记入诚信记录,医保部门也应当停止支付。


   3、有人还建议,市民善意的紧急救助行为也应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做了关于《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院前急救站点布局问题、急救人员队伍建设、院内急救体系建设、特定人员培训问题等11个方面。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施荣范建议: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的渠道,同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联动,才能更好地完善医疗康复、老年护理服务,包括临终关怀等。分诊分流的同时,保证一级优质资源可以用到急救工作上去。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沈志强建议:要做到分级救治,按照患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秩序;要制定明确统一的标准予以公示,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要加强医护人员对急诊分级救治的培训。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吴凡建议,急诊分级救治中增加如下内容:患者及其家属应听从分级规则安排,并且对于不听从的要设置相应的罚则;另外,对于无故滞留医院的,不仅要记入诚信记录,市医保部门也应当停止支付其医保费用。
   在谈到急救人员培养建设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红专建议,对急诊行业医务人员的个人绩效和职称聘任应该予以倾斜。

   市人大常委会沈志先委员认为,不仅要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助,市民善意的紧急救助行为也应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由政府酌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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