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21:00:41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6年4月20日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我国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2]。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以各地级市(地区、盟、州)为子总体,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方法,最终样本量为213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55%。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精心组织和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基本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将根据这次调查推算的人口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为137349万人。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133972万人相比,五年共增加3377万人,增长2.52%,年平均增长率为0.50%。

  二、家庭户人口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3]40947万户,家庭户人口为126935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持平。

  三、性别构成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人口为70356万人,占51.22%;女性人口为66993万人,占48.78%。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5.20下降为105.02。

  四、年龄构成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14岁人口[4]为22696万人,占16.52%;15-59岁人口为92471万人,占67.33%;60岁及以上人口为22182万人,占16.15%,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4374万人,占10.47%。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比重下降0.08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比重下降2.81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2.89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1.60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25614万人,占91.4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1735万人,占8.54%。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3021万人,增长2.46%;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356万人,增长3.13%。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为17093万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人口为21084万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为48942万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为33453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教育程度人口由8930人上升为12445人;具有高中教育程度人口由14032人上升为15350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由38788人下降为35633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由26779人下降为24356人。

  七、城乡人口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5]为76750万人,占55.8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0599万人,占44.12%。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10193万人,乡村人口减少6816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6.20个百分点。

  八、人口的流动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为29247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6]为4650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4597万人。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增加3108万人,增长11.89%。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根据调查结果的推算数。

  [2]调查对象是指调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3]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4]2015年11月1日零时,0-15岁人口为24146万人,16-59岁人口为91021万人。

  [5]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6]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7]经事后质量抽查,总人口的净漏登率为0.54%。全国人口中已包括据此计算的漏登人口数。
http://news.cnfol.com/guoneicaijing/20160420/22607554.shtml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6年4月20日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我国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2]。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以各地级市(地区、盟、州)为子总体,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方法,最终样本量为213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55%。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精心组织和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基本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将根据这次调查推算的人口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为137349万人。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133972万人相比,五年共增加3377万人,增长2.52%,年平均增长率为0.50%。

  二、家庭户人口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3]40947万户,家庭户人口为126935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持平。

  三、性别构成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人口为70356万人,占51.22%;女性人口为66993万人,占48.78%。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5.20下降为105.02。

  四、年龄构成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14岁人口[4]为22696万人,占16.52%;15-59岁人口为92471万人,占67.33%;60岁及以上人口为22182万人,占16.15%,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4374万人,占10.47%。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比重下降0.08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比重下降2.81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2.89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1.60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25614万人,占91.4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1735万人,占8.54%。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3021万人,增长2.46%;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356万人,增长3.13%。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为17093万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人口为21084万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为48942万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为33453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教育程度人口由8930人上升为12445人;具有高中教育程度人口由14032人上升为15350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由38788人下降为35633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由26779人下降为24356人。

  七、城乡人口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5]为76750万人,占55.8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0599万人,占44.12%。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10193万人,乡村人口减少6816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6.20个百分点。

  八、人口的流动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为29247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6]为4650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4597万人。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增加3108万人,增长11.89%。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根据调查结果的推算数。

  [2]调查对象是指调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3]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4]2015年11月1日零时,0-15岁人口为24146万人,16-59岁人口为91021万人。

  [5]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6]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7]经事后质量抽查,总人口的净漏登率为0.54%。全国人口中已包括据此计算的漏登人口数。
http://news.cnfol.com/guoneicaijing/20160420/22607554.shtml
维族人口2010年1007万,2014年1127万,增长120万。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356万人,增长3.13%。维族占增加量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回,哈萨克,绿教增加量快占少数民族一半了吧
hanfu1234 发表于 2016-4-20 16:21
维族人口2010年1007万,2014年1127万,增长120万。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356万人,增长3.13%。维族占增加量的 ...
你这个在公报的哪个部分?
2016-4-20 17:17 上传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88889
某族需要减丁啊。。。。。。。。
hanfu1234 发表于 2016-4-20 17:17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88889
不是这次的数据啊
宁夏修改计划生育条例,三种情况可生三孩子

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面二孩”后,对晚婚晚育政策的调整,引发各界的猜想。1月15日,自治区卫计委官网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女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增加生育假九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同时取消了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产假奖励。 


三种情况可生育三个孩子
《条例(草案)》取消了晚婚晚育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将原《条例》第16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条例(草案)》对第18、20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再生育的三种情况,即: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可以生第三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一个或两个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生第三个子女;再婚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增加了《条例(草案)》第20条“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其再生育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假取消

《条例(草案)》删除了原《条例》第17、37、38、45、46条和第58条第三款“实施节育手术”,取消了原《条例》的再生育政策、独生子女的认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晚婚晚育奖励,与新修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这也就意味着,今后没有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假期。

对原《条例》第39、40、42条进行了修改,提出在《条例(草案)》施行前,按规定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奖励和扶助政策的,应当继续享受。明确提出继续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男方女方产假有所增加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第38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女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增加生育假九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工资、奖金照发。”

这也意味着,与过去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女方能多休40天产假、男方能有10天护理假相比,《条例(草案)》通过后,女方生育假能多出50天,而男方能多20天的护理假。
三孩审批权下放到了乡镇
增加了《条例(草案)》第22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一孩和二孩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将原来的再生育审批改一孩、二孩登记、三孩审批。

对原《条例》第22条进行了修改,将三孩审批权从县区下放到了乡镇,“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对原《条例》第33条进行了修改,提倡育龄夫妇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相关链接
对于《条例(草案)》有意见可将书面修改意见寄至“银川市解放西街101号,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邮政编码:750001)”,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发送至:nwjfgc@163.com。联系人:顾林峰 牛国璧。联系电话:0951-501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