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施乐走私丑闻升级 被怀疑倾销二手设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8:30:42
富士施乐涉嫌走私案刚被披露,10月27日,记者从富士施乐在中国内地的大客户——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得知另一情况:因怀疑富士施乐存在进口旧机器,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出鉴定请求。
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伟光告诉记者,公司从2000年开始从富士施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施乐”)购买印刷或复印设备,在这过程中,富士施乐始终没有提供这些进口设备的商检证明、海关报关单和完税证明等国家要求的相关证件。“我们觉得富士施乐是大公司,应该不会有问题。”杨伟光表示,所以富士施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出示相关合法证明时,他也没有太在意。直到2003年,他发现新购买的机器不到半年就出问题,他便请人对机器进行检测,发现有些新购买机器的线路板竟然是旧的。由此,杨伟光怀疑富士施乐把国外的旧机器翻新后卖给中国的企业,他已要求法院对这些机器进行鉴定。
杨伟光自2003年发现从富士施乐买进的设备可疑时,就一直要求富士施乐出示进口设备的相关合法证明,但一直未获理睬。2003年9月,杨伟光的公司停止从富士施乐购买设备,并于今年初向富士施乐发出正式的律师函,要求其提供相关合法证明,同时要求其如果认为存在债务问题请提供账单进行对账。而富士施乐对这份律师函至今没有任何回应。
  就在杨伟光为他从富士施乐购买设备的合法证明犯愁的时候,一个多月前他竟然意外地收到富士施乐以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为由,状告杨伟光拖欠富士施乐的设备租赁费200多万元人民币的起诉。
  杨伟光觉得非常奇怪:明明是销售合同,怎么就成了租赁合同,这样不就意味着杨伟光从富士施乐购买的18台总价值为2000多万元的设备最后产权是富士施乐的?更让杨伟光气愤的是:“欠债根本就是莫须有的事,如果双方财务有出入,双方对对账单就能弄清楚,为什么富士施乐没有和杨伟光的公司进行对账就作出这样的起诉?”
  杨伟光给记者出示了他的公司和富士施乐签署的其中一份“按张收费销售合同”,上面显示了首付款和每月基本支付额等信息。杨伟光说:“具体是每一台机器先支付几十万元的首付款,然后按0.26%的利息,分5年60个月的期限按月支付剩余的款项。”
  杨伟光认为,富士施乐这样做就是想先声夺人,让舆论认为他们公司顶多把自用设备进行租赁,而不涉嫌走私。杨伟光表示,从其他同样使用富士施乐机器的客户那儿获取的证据显示,富士施乐在进口这些设备时有些以“企业自用”名义进口,是不能销售给中国企业的。大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司雷认为:“‘按张收费销售合同’的性质可以有三种: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富士施乐以租赁合同名义进行起诉是为了回避货物所有权问题,如果是租赁行为就可以尽量避免向客户提供商检证明、报关单和完税证明等文件。”“而值得注意的是,富士施乐打的是租赁合同的案子,可是开给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的发票却是货物销售合同的发票,”司雷对记者说到。
  对于这起合同纠纷案,杨伟光表示,因为法院两次进行非公开审理,他拒绝出席,“11月16日法院终于愿意公开审理了,我会在法庭上出示所有的证据。”
  同时,杨伟光于10月21日向上海海关举报富士施乐涉嫌走私,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除了涉嫌走私和违规进口旧机电产品,杨伟光认为富士施乐还存在销售价格过高的现象。
  杨伟光给记者看了编号为221820021182012765的报关单,上面显示富士施乐2002年以企业自用名义购买的一台DC12“数码

打印机”,而实际上是数码印刷机(按杨伟光说法,我国数码印刷设备需征收8%关税,而打印设备是零关税产品-记者注),申报的单价为7853.8100美元;编号为221820021182107375的报关单,显示2002年激光打印机6050(实际上是复印机6050),申报的单价为10237美元……
  而杨伟光告诉记者,在2002年,富士施乐卖给中国客户这些设备的平均单价是30万~36万元人民币。
  对于涉嫌走私和与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的纠纷,富士施乐发函表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转载于新浪富士施乐涉嫌走私案刚被披露,10月27日,记者从富士施乐在中国内地的大客户——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得知另一情况:因怀疑富士施乐存在进口旧机器,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出鉴定请求。
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伟光告诉记者,公司从2000年开始从富士施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施乐”)购买印刷或复印设备,在这过程中,富士施乐始终没有提供这些进口设备的商检证明、海关报关单和完税证明等国家要求的相关证件。“我们觉得富士施乐是大公司,应该不会有问题。”杨伟光表示,所以富士施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出示相关合法证明时,他也没有太在意。直到2003年,他发现新购买的机器不到半年就出问题,他便请人对机器进行检测,发现有些新购买机器的线路板竟然是旧的。由此,杨伟光怀疑富士施乐把国外的旧机器翻新后卖给中国的企业,他已要求法院对这些机器进行鉴定。
杨伟光自2003年发现从富士施乐买进的设备可疑时,就一直要求富士施乐出示进口设备的相关合法证明,但一直未获理睬。2003年9月,杨伟光的公司停止从富士施乐购买设备,并于今年初向富士施乐发出正式的律师函,要求其提供相关合法证明,同时要求其如果认为存在债务问题请提供账单进行对账。而富士施乐对这份律师函至今没有任何回应。
  就在杨伟光为他从富士施乐购买设备的合法证明犯愁的时候,一个多月前他竟然意外地收到富士施乐以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为由,状告杨伟光拖欠富士施乐的设备租赁费200多万元人民币的起诉。
  杨伟光觉得非常奇怪:明明是销售合同,怎么就成了租赁合同,这样不就意味着杨伟光从富士施乐购买的18台总价值为2000多万元的设备最后产权是富士施乐的?更让杨伟光气愤的是:“欠债根本就是莫须有的事,如果双方财务有出入,双方对对账单就能弄清楚,为什么富士施乐没有和杨伟光的公司进行对账就作出这样的起诉?”
  杨伟光给记者出示了他的公司和富士施乐签署的其中一份“按张收费销售合同”,上面显示了首付款和每月基本支付额等信息。杨伟光说:“具体是每一台机器先支付几十万元的首付款,然后按0.26%的利息,分5年60个月的期限按月支付剩余的款项。”
  杨伟光认为,富士施乐这样做就是想先声夺人,让舆论认为他们公司顶多把自用设备进行租赁,而不涉嫌走私。杨伟光表示,从其他同样使用富士施乐机器的客户那儿获取的证据显示,富士施乐在进口这些设备时有些以“企业自用”名义进口,是不能销售给中国企业的。大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司雷认为:“‘按张收费销售合同’的性质可以有三种: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富士施乐以租赁合同名义进行起诉是为了回避货物所有权问题,如果是租赁行为就可以尽量避免向客户提供商检证明、报关单和完税证明等文件。”“而值得注意的是,富士施乐打的是租赁合同的案子,可是开给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的发票却是货物销售合同的发票,”司雷对记者说到。
  对于这起合同纠纷案,杨伟光表示,因为法院两次进行非公开审理,他拒绝出席,“11月16日法院终于愿意公开审理了,我会在法庭上出示所有的证据。”
  同时,杨伟光于10月21日向上海海关举报富士施乐涉嫌走私,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除了涉嫌走私和违规进口旧机电产品,杨伟光认为富士施乐还存在销售价格过高的现象。
  杨伟光给记者看了编号为221820021182012765的报关单,上面显示富士施乐2002年以企业自用名义购买的一台DC12“数码

打印机”,而实际上是数码印刷机(按杨伟光说法,我国数码印刷设备需征收8%关税,而打印设备是零关税产品-记者注),申报的单价为7853.8100美元;编号为221820021182107375的报关单,显示2002年激光打印机6050(实际上是复印机6050),申报的单价为10237美元……
  而杨伟光告诉记者,在2002年,富士施乐卖给中国客户这些设备的平均单价是30万~36万元人民币。
  对于涉嫌走私和与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的纠纷,富士施乐发函表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转载于新浪
抵制日货,小日本没一个好的
真是缺德了,要求赔偿!
“对于涉嫌走私和与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的纠纷,富士施乐发函表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看来人家富士需要于政府充分“沟通”!
政府说没事那就肯定没事了!!
[B]以下是引用[I]dalishizi[/I]在2005-10-29 1:44:00的发言:[/B][BR]  对于这起合同纠纷案,杨伟光表示,因为法院两次进行非公开审理,他拒绝出席,“11月16日法院终于愿意公开审理了,我会在法庭上出示所有的证据。”
  

大家分析一下
在医疗设备中,也时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不知道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特别喜欢日本的东西,政府应该出面解决此事,如果富士不就此问题作出解释,政府有权封杀这些日企。请大家清醒一下吧,人价卖给我们的是最次的,人家自己用的是最好的。
我们期待11月16日开庭。
(某些)科研仪器上以前用日货是因为日货便宜而且日本人离我们比较近,现在多数已经转向西方货(有的则使用国货),日货坏的太快.
富士胶卷以前一直靠走私货打击柯达胶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