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官司,求大家帮帮忙支支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0:56:05
我16岁时因甲亢在河北省人民医院服用碘131治疗后成为甲减,记忆力减退,心慌头晕没有劳动能力卧床不起,给我和我的家庭也带来了很大影响。用药前医生未告知用药风险,未签署用药同意书。《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均规定用药年龄须大于25岁,起诉医院后做医学鉴定,鉴定不够成医疗事法院也仅判定医院有过错,只赔偿了三万五。申请的法律援助我母亲找了他三次也不给写上诉状,说接了钱先花着还可以接着打,2013年我们重新起诉并申请做评残鉴定河北省内鉴定机构说做不了法院技术室于是就终结了鉴定于是我们撤诉2014年再次起诉立案并再次提出鉴定申请摇号选择了法大法庭鉴定机构,但法大法庭以涉及医疗纠纷不单独进行鉴定为由退回了鉴定委托我们因此没有新的证据法院一审裁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到石家庄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驳回再审申请。求大家帮忙支支招
                                                                                      关于河北省医院违法违规情况
(一)被告既没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规定131碘治疗甲亢最好年龄在25岁以上,及《131碘治疗格雷夫斯甲亢指南(2013版)》 推荐9:131I治疗适用于格雷夫斯甲亢,可以作为成人格雷夫斯甲亢的首选治疗方法之一。而我当时只有16岁),也没有履行医师应尽的义务。在被告提交的《131碘治疗格雷夫斯甲亢指南(2013版)》中也规定131碘治疗格雷夫斯甲亢前应详细介绍其治疗原理和方法、优缺点、潜在风险和对策等, 必须签署131I 治疗甲亢知情同意书。而被告均未做到。被告违法违规的医疗行为已对我的身体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
(二)我并未服用过抗甲状腺药物,更谈不上治疗无效,在病历上只有市一院的诊断记录,并没有治疗过程和用药效果记录,也没有化验结果。并且在河北省人民医院核医学科的就诊病历上也没有书写服用此类药物及效果的记录。根据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规范》规定初诊病历应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详查《病历书写规范》第十三条及十八条(三)现病史解释)而省医院书写的初诊病历记录上却没有此类记录。证明我并未服用过此类药物,即也不符合服用抗甲亢药物效果不佳的青少年也可用131碘治疗的规定。在被告提交的书面材料中称是在我服用抗甲状腺药物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才使用的131碘治疗,此说法不符合事实。医院妄图以此没有事实根据的理由来推卸自己违法违规的责任。
(三)不管采用其他方式治疗与否会不会造成甲减,我现在的甲减却是因被告违法违规,未告知医疗风险未签署同意书的情况下造成的。被告的医疗行为已经侵犯了我的身体健康权。
(四)我去其他医院就医,检查结果仍是甲减(307、252医院检查结果化验单)而甲减为被告违法违规使用131碘所导致。从被告提交的《 131碘治疗格雷夫斯甲亢指南(2013版) 》中也注有131碘治疗后发生甲减,需终生服用甲状腺素替代治疗,正常人哪有终生靠药物维持生命健康的,而且服用甲状腺素有一系列副作用,这些副作用已经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为违法违规治疗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疑问
在省医院用来推卸责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2中称医方是在我口服抗甲亢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时采用的131碘治疗,符合治疗适应症,然而在市一院的就诊病历记录上只有诊断记录并没有服用此类药物的过程和用药效果记录,而且在省医院的就诊记录上也没有此类记录。因为我并未服用这些药物,当然也就不符合鉴定上称的服用抗甲亢药物效果不佳的青少年也可用131碘治疗的适应症。医学会如何在如此不完整的病历记录上得出我服用抗甲亢药物效果不佳结果的,如此没有事实根据的医疗事故鉴定能否做为医院推卸责任的依据。
在医鉴分析4中称当前甲减发生与医方未履行告之义务无因果关系。患者的当前的甲减是在医方未告之风险被动接受131碘治疗产生的,怎能没有因果关系。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新联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吴贵贤与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伟斌、马国英,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昌顺、边艳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贵贤诉称,2003年原告在石家庄市第一医院诊断患有甲亢病,于2003年12月8日到被告医院就诊,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就让原告服131碘治疗,在原告服药后,被告才给原告母亲“河北省人民医院甲亢患者131碘治疗同意书”,让原告母亲签名,原告母亲未签。按医疗规苑规定和相关规定未经病人及家属同意是不能服用的。另外,被告未按机关规章去实施,严重违反法律和法规,才造成原告甲减症状,现原告已成残废人,生活不能自理、厌食、头晕、水肿、智力和记忆力减退,整天卧床不起,这些都是被告医疗过错和违章行为所造成,被告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按照人身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赔偿。望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费、差旅费等费用1万元,并赔偿造成原告伤残的一生费用。
   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辩称,我医院的诊疗行为无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原告确诊甲亢后要求核素治疗而就诊于我医院处,医生诊断为甲亢,诊断明确。我院在对原告治疗过程中,在口服甲亢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时,根据患者要求选择131碘治疗。131碘治疗符合适应症,治疗剂量符合规定,无131碘的禁忌症。原告所称的甲减是甲亢进行131碘治疗后常见的并发症,甲减并发症的出现与131碘的治疗剂量、患者个体差异、甲状腺自身免疫损伤及放射远期效应等综合因素有关。根据卫生部医政司1997版《核医学操作规程》和2004年1月出版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核医学分册》的规定,原告在我院处就诊时年龄17岁,身高180厘米左右,身体发育良好,在131碘治疗前曾服用中药等药物治疗效果不满意,原告的病情也属于131碘甲亢治疗适应症。因此,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诊疗过程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以我院有过错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理论依据。我院诊疗行为无过错,且已与原告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提起的本案之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贵贤因心慌出汗3个月,大便3次/天,就诊于市一院,诊断:甲亢。给予了相应的治疗。2003年12月8日,原告因甲亢要求核素治疗,就诊于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经查体和相应的检查,被告给予了131碘治疗,医嘱为:服131碘两个月后复查。2004年2月10日,原告到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复查,后原告多次到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及北京307医院就诊,病情转变为甲状腺功能减退。2008年原告曾向我院起诉,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本案进行相关医疗事故鉴定,石家庄市医学会对原告与河北省人民医院的医疗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8年11月28日石家庄市医学会出具医鉴<2008-05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专家鉴定组成员经集体讨论,分析意见如下:1、患者吴贵贤,男,1987年出生,主因心慌出汗,确诊甲亢后要求核素治疗而就诊于河北省人民医院,医方诊断为甲亢,诊断明确。2、医方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在口服抗甲亢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时,根据患者要求选择131I治疗。131I治疗符合适应症,治疗剂量符合规定,无131I治疗的禁忌症,但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3、甲减是甲亢进行131I治疗后常见的并发症,甲减并发症的出现与131I的治疗剂量、患者个体差异、甲状腺自身免疫损伤及放射远期放应等综合因素有关。4、该患者当前的甲减可以治疗,其甲减的发生与医方的未履行告知义务无因果关系。结论认定:综上分析,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吴贵贤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予,后原告又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并对原告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但原告以家庭困难为由一直未向鉴定部门交纳鉴定费用,故使该鉴定无法进行,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鉴定申请退回我院。以上事实有病历、石家庄市医学会出具的医鉴< 2008-05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
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因治疗甲亢在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就诊进行治疗,被告接收该病人并进行了治疗,双方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在未让患者签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即采用了1 31碘治疗方案。对未签署同意书的情况,被告亦认可。原告主张在服用了131-碘后出现了甲减症状并使原告出现生活不能自理并伴有厌食、水肿、智力和记忆减退的情况,该损伤系被告过错导致,被告坚持主张甲减症状的出现是甲亢进行131碘治疗后常见的并发症,不存在过错。虽然在石家庄市医学会出具的医鉴< 2008-05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对患者出现甲减情况做出了与被告相同的认定,但根据该认定中所述的“甲减是甲亢进行131一碘治疗后常见的并发症’’应当是在患者服用131一碘进行治疗前明确对其进行告知,让其决定是否继续采用该种方法进行治疗,而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作为专业的人员在患者服用131一碘前,未向其及时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或者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故依法推定被告在2003年12月8日对患者采用的131-碘治疗方案时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应当对原告进行相应的赔偿。鉴于原告在起诉时,一直未明确表述其要求赔偿的数额,且其也未进行司法鉴定,无法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和损害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本院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赔偿金3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35000元。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16岁时因甲亢在河北省人民医院服用碘131治疗后成为甲减,记忆力减退,心慌头晕没有劳动能力卧床不起,给我和我的家庭也带来了很大影响。用药前医生未告知用药风险,未签署用药同意书。《中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均规定用药年龄须大于25岁,起诉医院后做医学鉴定,鉴定不够成医疗事法院也仅判定医院有过错,只赔偿了三万五。申请的法律援助我母亲找了他三次也不给写上诉状,说接了钱先花着还可以接着打,2013年我们重新起诉并申请做评残鉴定河北省内鉴定机构说做不了法院技术室于是就终结了鉴定于是我们撤诉2014年再次起诉立案并再次提出鉴定申请摇号选择了法大法庭鉴定机构,但法大法庭以涉及医疗纠纷不单独进行鉴定为由退回了鉴定委托我们因此没有新的证据法院一审裁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到石家庄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驳回再审申请。求大家帮忙支支招
                                                                                      关于河北省医院违法违规情况
(一)被告既没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规定131碘治疗甲亢最好年龄在25岁以上,及《131碘治疗格雷夫斯甲亢指南(2013版)》 推荐9:131I治疗适用于格雷夫斯甲亢,可以作为成人格雷夫斯甲亢的首选治疗方法之一。而我当时只有16岁),也没有履行医师应尽的义务。在被告提交的《131碘治疗格雷夫斯甲亢指南(2013版)》中也规定131碘治疗格雷夫斯甲亢前应详细介绍其治疗原理和方法、优缺点、潜在风险和对策等, 必须签署131I 治疗甲亢知情同意书。而被告均未做到。被告违法违规的医疗行为已对我的身体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
(二)我并未服用过抗甲状腺药物,更谈不上治疗无效,在病历上只有市一院的诊断记录,并没有治疗过程和用药效果记录,也没有化验结果。并且在河北省人民医院核医学科的就诊病历上也没有书写服用此类药物及效果的记录。根据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规范》规定初诊病历应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详查《病历书写规范》第十三条及十八条(三)现病史解释)而省医院书写的初诊病历记录上却没有此类记录。证明我并未服用过此类药物,即也不符合服用抗甲亢药物效果不佳的青少年也可用131碘治疗的规定。在被告提交的书面材料中称是在我服用抗甲状腺药物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才使用的131碘治疗,此说法不符合事实。医院妄图以此没有事实根据的理由来推卸自己违法违规的责任。
(三)不管采用其他方式治疗与否会不会造成甲减,我现在的甲减却是因被告违法违规,未告知医疗风险未签署同意书的情况下造成的。被告的医疗行为已经侵犯了我的身体健康权。
(四)我去其他医院就医,检查结果仍是甲减(307、252医院检查结果化验单)而甲减为被告违法违规使用131碘所导致。从被告提交的《 131碘治疗格雷夫斯甲亢指南(2013版) 》中也注有131碘治疗后发生甲减,需终生服用甲状腺素替代治疗,正常人哪有终生靠药物维持生命健康的,而且服用甲状腺素有一系列副作用,这些副作用已经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为违法违规治疗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疑问
在省医院用来推卸责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2中称医方是在我口服抗甲亢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时采用的131碘治疗,符合治疗适应症,然而在市一院的就诊病历记录上只有诊断记录并没有服用此类药物的过程和用药效果记录,而且在省医院的就诊记录上也没有此类记录。因为我并未服用这些药物,当然也就不符合鉴定上称的服用抗甲亢药物效果不佳的青少年也可用131碘治疗的适应症。医学会如何在如此不完整的病历记录上得出我服用抗甲亢药物效果不佳结果的,如此没有事实根据的医疗事故鉴定能否做为医院推卸责任的依据。
在医鉴分析4中称当前甲减发生与医方未履行告之义务无因果关系。患者的当前的甲减是在医方未告之风险被动接受131碘治疗产生的,怎能没有因果关系。

002病历2.jpg (859.08 KB, 下载次数: 16)

下载附件 保存到相册

002病历2

2016-2-15 09:32 上传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新联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吴贵贤与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伟斌、马国英,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昌顺、边艳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贵贤诉称,2003年原告在石家庄市第一医院诊断患有甲亢病,于2003年12月8日到被告医院就诊,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就让原告服131碘治疗,在原告服药后,被告才给原告母亲“河北省人民医院甲亢患者131碘治疗同意书”,让原告母亲签名,原告母亲未签。按医疗规苑规定和相关规定未经病人及家属同意是不能服用的。另外,被告未按机关规章去实施,严重违反法律和法规,才造成原告甲减症状,现原告已成残废人,生活不能自理、厌食、头晕、水肿、智力和记忆力减退,整天卧床不起,这些都是被告医疗过错和违章行为所造成,被告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按照人身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赔偿。望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费、差旅费等费用1万元,并赔偿造成原告伤残的一生费用。
   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辩称,我医院的诊疗行为无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原告确诊甲亢后要求核素治疗而就诊于我医院处,医生诊断为甲亢,诊断明确。我院在对原告治疗过程中,在口服甲亢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时,根据患者要求选择131碘治疗。131碘治疗符合适应症,治疗剂量符合规定,无131碘的禁忌症。原告所称的甲减是甲亢进行131碘治疗后常见的并发症,甲减并发症的出现与131碘的治疗剂量、患者个体差异、甲状腺自身免疫损伤及放射远期效应等综合因素有关。根据卫生部医政司1997版《核医学操作规程》和2004年1月出版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核医学分册》的规定,原告在我院处就诊时年龄17岁,身高180厘米左右,身体发育良好,在131碘治疗前曾服用中药等药物治疗效果不满意,原告的病情也属于131碘甲亢治疗适应症。因此,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诊疗过程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以我院有过错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理论依据。我院诊疗行为无过错,且已与原告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提起的本案之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贵贤因心慌出汗3个月,大便3次/天,就诊于市一院,诊断:甲亢。给予了相应的治疗。2003年12月8日,原告因甲亢要求核素治疗,就诊于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经查体和相应的检查,被告给予了131碘治疗,医嘱为:服131碘两个月后复查。2004年2月10日,原告到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复查,后原告多次到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及北京307医院就诊,病情转变为甲状腺功能减退。2008年原告曾向我院起诉,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本案进行相关医疗事故鉴定,石家庄市医学会对原告与河北省人民医院的医疗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8年11月28日石家庄市医学会出具医鉴<2008-05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专家鉴定组成员经集体讨论,分析意见如下:1、患者吴贵贤,男,1987年出生,主因心慌出汗,确诊甲亢后要求核素治疗而就诊于河北省人民医院,医方诊断为甲亢,诊断明确。2、医方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在口服抗甲亢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时,根据患者要求选择131I治疗。131I治疗符合适应症,治疗剂量符合规定,无131I治疗的禁忌症,但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3、甲减是甲亢进行131I治疗后常见的并发症,甲减并发症的出现与131I的治疗剂量、患者个体差异、甲状腺自身免疫损伤及放射远期放应等综合因素有关。4、该患者当前的甲减可以治疗,其甲减的发生与医方的未履行告知义务无因果关系。结论认定:综上分析,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吴贵贤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予,后原告又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并对原告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但原告以家庭困难为由一直未向鉴定部门交纳鉴定费用,故使该鉴定无法进行,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鉴定申请退回我院。以上事实有病历、石家庄市医学会出具的医鉴< 2008-05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
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因治疗甲亢在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就诊进行治疗,被告接收该病人并进行了治疗,双方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在未让患者签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即采用了1 31碘治疗方案。对未签署同意书的情况,被告亦认可。原告主张在服用了131-碘后出现了甲减症状并使原告出现生活不能自理并伴有厌食、水肿、智力和记忆减退的情况,该损伤系被告过错导致,被告坚持主张甲减症状的出现是甲亢进行131碘治疗后常见的并发症,不存在过错。虽然在石家庄市医学会出具的医鉴< 2008-05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对患者出现甲减情况做出了与被告相同的认定,但根据该认定中所述的“甲减是甲亢进行131一碘治疗后常见的并发症’’应当是在患者服用131一碘进行治疗前明确对其进行告知,让其决定是否继续采用该种方法进行治疗,而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作为专业的人员在患者服用131一碘前,未向其及时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或者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故依法推定被告在2003年12月8日对患者采用的131-碘治疗方案时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应当对原告进行相应的赔偿。鉴于原告在起诉时,一直未明确表述其要求赔偿的数额,且其也未进行司法鉴定,无法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和损害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本院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赔偿金3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35000元。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1326号
    原告吴贵贤与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下简称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贵贤及其监护人马国英,被告省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树桓、边艳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贵贤诉称,2003年原告在石家庄市第一医院诊断患有甲亢病,于2003年1 2月8日到被告医院就诊,期间,被告医护人员未向原告及家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也未取得原告家属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采用131-碘治疗方案,导致原告此后至今多年一直出现甲减症状,现在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厌食、头晕、水肿、智力和记忆力减退,整天卧床不起,已构成残疾,为此,原告及家人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及检查、差旅等费用。因此给原告及家人身体上、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为此,2011年原告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对被告提出起诉,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对原告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并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在该案审理中,原告无力支付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等鉴定费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主张未予支持。根据原告的病情及现状,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的部分赔偿费用远不能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对原告治疗期间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经济损失暂定7万元,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康复费、精神抚慰金等待鉴定后再追加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辩称,一、原告之诉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应予驳回起诉。1、自原告2003年12月到我院就医并发生争议之后,原告曾多次起诉撤诉,后于2011年再次起诉,新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6月作出( 2011)新联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且双方均未上诉,判决早已生效并执行完毕。2、原告本次起诉与2011年所诉属于同一案件。第一,原告两次诉讼都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法律关系,即其在我院同一次就医,同一次治疗过程,所针对的是我院的医护人员的同一次医疗行为,理由均是此次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第二,两次诉讼请求相同。2011年起诉其诉讼请求为赔偿因医疗过错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费、差旅费等费用和赔偿原告伤残的一生费用。而本次诉讼请求为:赔偿原告对原告治疗期间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经济损失及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康复费、精神抚慰金。前者虽然罗列的项目较少,数额也与本次有区别,但其概括性强,请求范围完全一致,均是主张对医疗行为过错所产生的各项赔偿费用,且这些请求为给付之诉范畴,在诉讼中并非可分的权利。可以逐次提出和解决,而是作为一个权利整体提出,由法院综合进行裁量处理。因此,两次诉讼是完全重合的、完全一致的,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过错产生的各项损失,属于诉讼请求相同。具体请求数额的差别与项目的粗细程度,不能构成二者区别。比如,对于侵权之诉,不能因为其上次
主张赔偿一万元。本次主张三万元而视为不同诉讼请求。3、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且判决覆盖了全部诉讼请求。第一,新华区法院( 2011)新联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已经对原告提出的医疗侵权损害纠纷全案进行了裁判,审理了全部侵权事实和责任。判决书认定,被告存在告知过错,根据被告过错程度应当对原告进行相应赔偿,综合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没有鉴定的情况,被告应支付原告赔偿金35000元。裁决结果既包括了其明确提出的诉请,也包括了未明确的诉请和伤残及损害程度问题,给予了一揽子解决,没留下任何可由原告另行起诉的余地。因此,针对本次医疗行为所涉及的所有争执,已经该裁判所处理。第二,本次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出原判决所涉及的范围。4、根据原告起诉书,本案不属于应予立案审理范畴。原告此次诉状中称:因在该案审理中,原告无力支付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等鉴定费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主张未予支持。根据原告病情及现状,判决支付部分不能弥补原告的的经济损失,故再次提出起诉。也就是说,本案已经人民法院处理,原告只是因为没有被判决完全支持,就重新起诉。这直接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根本不应受理。因此,本案应属于民诉法第12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案件,依照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39条规定,应予驳回起诉。二、退一步讲,从本案实体权利角度来看,原告的主张也是没有根据的。1、被告医疗行为本身没有过错,已经有鉴定结论。被告过错只是存在于知情同意权方面,法院判决也已经做出了处理。原告没有根据要我们再对其进行什么赔偿。第一,我院对原告的诊断明确,口服131碘治疗适应症选择正确。原告于2003年12月8日到我院就诊,经诊断为“甲状腺功能亢进”。我院对原告进行131碘治疗符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核医学分册》第175.178.126页《临床诊疗指南•核医学分册))第407页等诊疗规范。第二,甲减是甲亢进行131碘治疗后常见的并发症。一半的甲亢患者在缺乏治疗20-30年后变成甲减,大多数是由于自身免疫导致甲状腺的破坏。131碘治疗后产生甲减可能与患者对射线的个体敏感性差异和自身免疫作用有关,是常见的并发症,并非医疗过错结果。第三,在原告产生甲减症状后,我院对其采取了积极合理的治疗。2004年6月8日原告复查,考虑131碘治疗后早发甲减,给予了原告相关治疗,此后于2004年8月24日复查,原告甲功能基本正常,对其头晕症状,神经科会诊认为无神经科体征。2004年9月22日复查,甲功能基本正常,给予替代治疗,并申请中医科会诊,进行调理。2004年12月20日复查,甲功能基本正常,给予替代治疗,中医科学会诊开具中药进行调理。只要配合治疗,合理调理,甲减症状不会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已经构成伤残。事情已经过去十多年,至今没有任何鉴定证明其伤残及其等级,更没有鉴定认定其所谓伤残是由于被告行为所致。3、原告针对被告的各种行为包括诉讼在内,均是出尔反尔不讲法律的表现。自我院对其诊治完毕之后,原告长期采取极端手段纠缠,双方曾于2005年1月17日签署了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但原告并不执行,收到我院支付赔偿支付款项后,照闹不误。无奈,我院为了引导其走法律途径解决,再次签订协议,向其支付了3200元鉴定费,让他鉴定起诉,但原告收款后故态复萌,撕毁协议。随后,经历几次起诉、撤诉,纠缠不休。此次诉讼,乃属此类性质,并无法律根据。综上所述,原告此次起诉不应受理,应予驳回;且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吴贵贤因心慌出汗三个月,大便3次/天,就诊于石家庄市第一医院,诊断为:甲亢,给予了相应的治疗。2013年12月8日,原告因甲亢要求核素治疗,就诊于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经查体和相应的检查,被告给予了131碘治疗,医嘱为:服131碘两个月后复查。2004年2月10日,原告到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复查,后原告多次到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及北京307医院就诊,病情转变为甲状腺功能减退。2008年原告曾向我院起诉,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本案进行相关医疗事故鉴定,石家庄市医学会对原告与河北省人民医院的医疗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8年11月28日石家庄市医学会出具医鉴<2008-05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专家鉴定组成员经集体讨论,分析意见如下:1、患者吴贵贤,男,1987年出生,主因心慌出汗,确诊甲亢后要求核素治疗而就诊于河北省人民医院,医方诊断为甲亢,诊断明确。2、医方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在口服抗甲亢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时,根据患者要求选择131I治疗。131I治疗符合适应症,治疗剂量符合规定,无131I治疗的禁忌症,但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3、甲减是甲亢进行131I治疗后常见的并发症,甲减并发症的出现与131I的治疗剂量、患者个体差异、甲状腺自身免疫损伤及放射远期效应等综合因素有关。4、该患者当前的甲减可以治疗,其甲减的发生与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无因果关系。结论认定:综上分析,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吴贵贤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准予。后原告又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并对原告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但原告以家庭困难为由一直未向鉴定部门交纳鉴定费用,故使该鉴定无法进行,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鉴定申请退回我院。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新联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结果为: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3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此判决已执行完毕。现原告又基于和上述同一事实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对原告治疗期间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经济损失暂定7万元,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康复费、精神抚慰金等待鉴定后再追加。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起诉后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申请书,请求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及日后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2014年7月25日我院委托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原告伤残等级及日后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终结鉴定通知书,终结本案的委托鉴定程序。
  庭审中,原告认可其这次起诉和2011年新联民初字第143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原告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康复费均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再起诉。本案原告吴贵贤2003年12月8日到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就医与被告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1年3月10日,原告诉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该诉中,原告请求的赔偿医疗费、差旅费等l万元及伤残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无力支付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等鉴定费用,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无法确定数额,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2011)新联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5000元,该判决书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并执行完毕。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及法院实际判决数额来看,法院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原告的伤残、护理及后续治疗可能会产生的花费。现原告就这一法律关系,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贵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重了,编辑掉

发重了,编辑掉
关注一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4)新民初字第1326 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以我已经起诉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由,驳回我的起诉,我认为是错误的。
我第一次起诉时因为医疗事故纠纷诉讼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2011)新联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中己推定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的治疗中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赔偿35000元,也并未明确是什么钱,只是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赔偿金35000元。”很显然这并不是我受害以后的实际开支和经济损失。既然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行为认定有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
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因其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一切损害及损失费用,一审裁定认为基于同一事实不得再起诉是错误。
二、本案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纠纷。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第二款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让我服用131-碘药物时,因该药物从医疗常规上说25岁以下的人群是慎用患者,服用该药物副作用较大,容易造成智力下降、记忆力
下降,可以致人残疾和智障。当时我年仅16岁,属于慎用范围。医院对我采取该治疗措施的时候应当征得我监护人的同意并书面签字。而被上诉人不但没有告知,更没有经过书面签字确认,擅自让我服用该药物。医院违反常规,也不考虑替代方案,无视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任由最坏的结果出现,我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有法可依。
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我不是重复起诉。我现在所诉的损失并没有包含第一次起诉的损失当中,现在的损失是原判决中没有涉及到的经济损失。虽然项目一样,但支出的时间不一样,在原起诉的案件当中没有涉及到金额。另外在原诉讼的判决结果中没有对我相关于医疗过错的经济损
失予以判定。
四、本案程序错误。一审中我曾经多次要求伤残等级鉴定,一审法院却因委托机构没有技术能力和鉴定条件为由,终结对我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我多次要求一审法院委托有技术能力和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均拒绝不理,导致我所受损害不能确定伤残等级,导致该案没有判决伤残费用的依据。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让我的智力受损,造成终身残疾。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给我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该经济损失当然包括伤残、护理依赖费用等。被上诉人的过错已给我造成事实上越来越重的伤害,请问法院还需要何新证据才能起诉?
综上,我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错误的,敬请二审法院对此案依法发还重审或改判,还我公道,从精神上物质上对上诉人予以抚慰。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贵贤
                            二O一五年四月九日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一终字第00762号
    上诉人吴贵贤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2003年,原告吴贵贤因心慌出汗三个月,大便3次/天,就诊于石家庄市第一医院,诊断为:甲亢,给予了相应的治疗。2013年1 2月8日,原告因甲亢要求核素治疗,就诊于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经查体和相应的检查,被告给予了131碘治疗,医嘱为:服131碘两个月后复查。2004年2月10日,原告到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复查,后原告多次到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及北京307医院就诊,病情转变.为甲状腺功能减退。2008年原告曾向我院起诉,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本案进行相关医疗事故鉴定,石家庄市医学会对原告与河北省人民医院的医疗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8年11月28日石家庄市医学会出具医鉴<2008-05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专家鉴定组成员经集体讨论,分析意见如下:1、患者吴贵贤,男,1987年出生,主因心慌出汗,确诊甲亢后要求核素治疗而就诊于河北省人民医院,医方诊断为甲亢,诊断明确 2、医方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在口服抗甲亢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时,根据患者要求选择131I治疗。131I治疗符合适应症,治疗剂量符合规定,无131I治疗的禁忌症,但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3、甲减是甲亢进行131I治疗后常见的并发症,甲减并发症的出现与131I的治疗剂量、患者个体差异、甲状腺自身免疫损伤及放射远期效应等综合因素有关。4、该患者当前的甲减可以治疗,其甲减的发生与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无因果关系。结论认定:综上分析,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吴贵贤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准予。后原告又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申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并对原告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但原告以家庭困难为由一直未向鉴定部门交纳鉴定费用,故使该鉴定无法进行,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鉴定申请退回我院。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新联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结果为: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3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此判决已执行完毕。现原告又基于和上述同一事实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对原告治疗期间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经济损失暂定7万元,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康复费、精神抚慰金等待鉴定后再追加。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起诉后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申请书,请求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及日后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2014年7月25日我院委托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原告伤残等级及日后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终结鉴定通知书,终结本案的委托鉴定程序。
    庭审中,原告认可其这次起诉和2011年新联民初字第143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原告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康复费均未提供任何证据。
    原审认为,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再起诉。本案原告吴贵贤2003年12月8日到被告河北省人民医院就医与被告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1年3月10日,原告诉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该诉中,原告请求的赔偿医疗费、差旅费等l万元及伤残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无力支付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等鉴定费用,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无法确定数额,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2011)新联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5000元,该判决书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并执行完毕。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及法院实际判决数额来看,法院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原告的伤残、护理及后续治疗可能会产生的花费。现原告就这一法律关系,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起诉,没有法律
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贵贤的起诉。
    上诉人吴贵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为:一审法院在(2011)新联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推定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的治疗中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赔偿35000元,并未明确是什么钱,很显然这并不是我受害后的实际开支和经济损失。既然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因其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一切损害及损失费用。一审认为基于同一事实不得再起诉是错误的。我不是重复起诉,我现在所诉的损失并没有包含第一次起诉的损失,现在的损失是原判决没有涉及到的经济损失。本案程序错误,一审中我多次要求伤残等级鉴定,一审法院却因委托机构没有技术能力和鉴定条件为由,终结我的鉴定。
    被上诉人河北省人民医院辩称,上诉人本次起诉与2011年所诉属于同一案件。上诉人两次诉讼都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法律关系,理由均是此次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两次诉讼请求相同。2011年判决覆盖了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已经法院处理,上诉人只是因为没有被判决完全支持,就重新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根本不应受理。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本身没有过错,已经有鉴定结论。被上诉人过错只是存在于知情同意权方面,法院判决也已经做了处理,上诉人没有根据要我们再对其进行什么赔偿。事情已过去十年多,至今没有任何鉴定证明其伤残及其等级,更没有鉴定认定其伤残是由于被上诉人行为所致。因此上诉人此次起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贵贤与被上诉人河北省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人曾于2011年3月10日起诉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新联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350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现上诉人在没有发生新事实、也没有新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民一终字第0076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再审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民一终字第007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判决申请再审人要求赔偿的损失数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事由: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
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具体事实与理由:
本案申请事由(一)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2款之规定,具体事由: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裁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纠纷的事实认定都是错误的。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是毋庸置疑的,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1新联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给予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的侵害有持续损害事实,被申请人就应该承担因其过错持续损害造成的赔偿责任。
申请再审人此次诉讼请求与以前不同,这次是对申请再审人受害后的实际损失提出诉求,上次是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过错予以确认并赔偿,在一、二审法院审理时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差旅费票据、误工费、残疾证等新的证据足已证明被申请人对其损害十几年来一直持续存在,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再审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智力和记忆减退、无法与人正常交往,已经构成残疾,请问法院如果这些新证据知事实还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过错,难道还要等到人死了吗?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其给吴贵贤甲减造成的身心损害持续至今与其无关。自2003年吴贵贤到被申请人处采用131-碘治疗方案后,吴贵贤的监护人一直在不间断的给其进行治疗,给吴贵贤及家庭造成的经济及精神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了一审法院2011新联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给付的35000元赔偿。
本案申请事由(二)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事由:在石家庄新华区法院一审过程中吴贵贤提出了伤残等级、护理依赖鉴定申请,可是一审法院以其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够技术条件,终结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程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吴贵贤又提出了书面鉴定申请,二审不予理睬。一二审法院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再审人做伤残等级鉴定的权利,继而导致了法院无法确定申请再审人的伤残赔偿金损失数额。直接影响了本案正确的裁决。

综上,一二审法院不顾损害事实的存在和持续给吴贵贤造成的实际损失,草率以没有新证据不得再次起诉为由驳回吴贵贤的起诉是错误的,因此,请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错误的裁定,作出支持再审申请人申诉请求的公正判决,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上诉都快一年了还没审吗?
二审上诉都快一年了还没审吗?
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冀民申字第2177号
    再审申请人吴贵贤为与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终字第00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贵贤申请再审称:河北省人民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该事实已为相关生效判决所认定,医院应对因其过错造成的持续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此次诉讼请求与以前不同,系主张对受害后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原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理睬,而以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为由驳回申请
人的起诉,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吴贵贤与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新联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在采取1311治疗方案时未尽说明义务而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同意权,并已根据实际情况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申请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因医疗过错造成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赔偿责任,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吴贵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贵贤的再审申请。
不知道怎么说,当时这个医院应该是没有告知楼主风险,或者说告知了,但是楼主没有签字,能打官司的,估计也就这点,其他的甲减,25岁以上才推荐治疗等等,都是围绕告知风险的基础上的…………法院也是这么判的,楼主不服接着上诉吧,其他的也没有好办法,不属于医疗事故吧,(我也不知道,知道的就这些),所以现在进医院都要签一堆字………楼主当年这方面不完善,属于医院过错……接着协商吧……期待楼下高人解读
不知道怎么说,当时这个医院应该是没有告知楼主风险,或者说告知了,但是楼主没有签字,能打官司的,估计也 ...
没签字只是小事,未达到年龄,没按医疗规章用药才是正事。
没签字只是小事,未达到年龄,没按医疗规章用药才是正事。
未达到年龄………怎么说呢……药典上为没有说25岁以下禁用(慎用,不推荐使用,你自己品品其中差距)用药………你的病例呢?治疗医嘱呢?你既然连药典都翻了,那么对比一下用药剂量问题啊(怎么说呢……1真正干这行的都知道,医院很乱,尤其那个年代,只要你有门路,赤脚医生进三甲都是正常,很多认字不认字的都有执业医师证………,治疗有的地方也很乱,不想现在(现在有的地方也是)都被告,被打怕了,正规多了.2你后来贴的我没有看,……有剂量问题么?前面专家鉴定也说治疗没有问题,你重新鉴定啊,当时的治疗方案到底怎么样),感觉治疗应该没有问题,没有告知……才是重点,当然赔偿差距大多了……
求超大的高人给支点高招吧,接下来该怎么走比较好

杏林 发表于 2016-2-15 10:29
未达到年龄………怎么说呢……药典上为没有说25岁以下禁用(慎用,不推荐使用,你自己品品其中差距)用药 ...


那个指南上有推荐级别,那个是医院自己提交的依据,医院既然能当依据,那我也能当依据。
杏林 发表于 2016-2-15 10:29
未达到年龄………怎么说呢……药典上为没有说25岁以下禁用(慎用,不推荐使用,你自己品品其中差距)用药 ...


那个指南上有推荐级别,那个是医院自己提交的依据,医院既然能当依据,那我也能当依据。
那个指南上有推荐级别,那个是医院自己提交的依据,医院既然能当依据,那我也能当依据。
我也不懂,(慎用和禁用可能是一个意思吧,楼主我支持你)同等楼下高人吧………
那个指南上有推荐级别,那个是医院自己提交的依据,医院既然能当依据,那我也能当依据。
当时医院治疗没准有过错,楼主加油,等超大高人支支招,别急,高人一般都晚上出现,等等哈@山人054
碘131吃到甲减,然后终身服用左旋甲状腺素,这是欧美指南的推荐用法。花费最小,损伤也最小
左旋甲状腺素片是欧美国家的第二大处方药,第一类是止疼片
碘131吃到甲减,然后终身服用左旋甲状腺素,这是欧美指南的推荐用法。花费最小,损伤也最小
别解释了……碘131治疗,基本没有不甲减的(听人闲聊好像基本都是,只是程度不同)……这事说也没用,等大神给楼主支招吧……另外怎么召唤山人054?我@怎么不显示蓝色啊…?
别解释了……碘131治疗,基本没有不甲减的(听人闲聊好像基本都是,只是程度不同)……这事说也没用,等 ...
国内的剂量太低,欧美的剂量是必须吃到甲减,然后常规体外补充
别解释了……碘131治疗,基本没有不甲减的(听人闲聊好像基本都是,只是程度不同)……这事说也没用,等 ...
无非是国内甲状腺外科的利益集团太大,一旦把核医学当成首选治疗,甲壮腺科直接饿死一大半

克林霉素磷酸钠 发表于 2016-2-15 12:23
碘131吃到甲减,然后终身服用左旋甲状腺素,这是欧美指南的推荐用法。花费最小,损伤也最小


可这是在中国,而且如果不用那制定规则干什么,没有岂不是更好。而且患者最起码有知情和选择权吧。而且用优甲乐也是有副作用的,我一开始按照医生的药量用就浑身无力心慌,而且莫名眩晕,后来减量,第二次再按照医生的推荐用量用了四个月,再次浑身无力心跳快心慌,再也没力气走动了,即使服用减缓心率的也照样心慌,然后头发由粗变细,变的有点发黄,开始大量掉头发,身体虚弱容易感冒。直到现在除了吃饭上厕所基本上都是在床上躺着,一活动就心慌,坐时间长了都不行,老容易感冒,有时厉害了会直接变喘,气都上不来。
克林霉素磷酸钠 发表于 2016-2-15 12:23
碘131吃到甲减,然后终身服用左旋甲状腺素,这是欧美指南的推荐用法。花费最小,损伤也最小


可这是在中国,而且如果不用那制定规则干什么,没有岂不是更好。而且患者最起码有知情和选择权吧。而且用优甲乐也是有副作用的,我一开始按照医生的药量用就浑身无力心慌,而且莫名眩晕,后来减量,第二次再按照医生的推荐用量用了四个月,再次浑身无力心跳快心慌,再也没力气走动了,即使服用减缓心率的也照样心慌,然后头发由粗变细,变的有点发黄,开始大量掉头发,身体虚弱容易感冒。直到现在除了吃饭上厕所基本上都是在床上躺着,一活动就心慌,坐时间长了都不行,老容易感冒,有时厉害了会直接变喘,气都上不来。
别解释了……碘131治疗,基本没有不甲减的(听人闲聊好像基本都是,只是程度不同)……这事说也没用,等 ...
也有不甲减的,有的比较轻过一段时间就好了,不过中国药典上也说了服用131l甲减发生率很高,可你医生最起码应该让患者知道啊。我碰到过几个也是甲亢的,人家是吃中药治好的现在啥事也没有。
国内的剂量太低,欧美的剂量是必须吃到甲减,然后常规体外补充
说实话,个人观点认为这种方式最符合制药商和医院利益,为啥?你只要不死,身上有钱就得买他们的药。

克林霉素磷酸钠 发表于 2016-2-15 12:23
碘131吃到甲减,然后终身服用左旋甲状腺素,这是欧美指南的推荐用法。花费最小,损伤也最小


我们这个体质吃加碘盐都会导致甲减,怎么破!!!???
克林霉素磷酸钠 发表于 2016-2-15 12:23
碘131吃到甲减,然后终身服用左旋甲状腺素,这是欧美指南的推荐用法。花费最小,损伤也最小


我们这个体质吃加碘盐都会导致甲减,怎么破!!!???
唉!楼主早就该边打官司边上访的,如果你当时积极上访,经济补偿可以多很多。

打这种官司,本来明摆着医院没有叫你签用药同意书,是工作疏失,法院也认定了。可赔偿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你和他有关系,他判35万也可以,医院方面上下打点,判你3.5万也行。现在官司打到这一步,你已经在法律途经没有机会了。你现在要么认命算了,自己去过属于你自己的人生,要么去积极上访逐级去医院、卫生局、市委、省委上访,经济困难的话,建议你边乞讨边上访,做好连续上访几年,信访办的人陪你过年过节的准备。

第一步是去那家医院讨要说法,要提出若干追责和补偿要求。事已至此,你必须做一件大字报衣服,上面写明事情经过,再印1万张传单,在医院内外边转悠、边乞讨、边发传单。这样会扩大事件知名度,往来病人和路人看了,会渐渐形成舆论,你也能筹到生活、上访、治病、打官司所必须的金钱,才能有打持久战的基础。等病人们在医院看病探病时顺便向医生护士聊起你的事情,他们又给不出另人们信服的说法时,就会有人质疑这家医院,他们的生意会开始受到影响,他们的领导就会意识到必须和你做个了解了,你再持续积极向市里上访,攒点钱以后去省里、北京访几次后,他们可能给你一个对你有利一点的经济补偿。

中国就这样,中国医院就这样,中国医生就这样,实际上这已经是你能争取到的最好结果了。你不可能指望法律给你一个公正的判决,不然当时至少不会只给你判3.5万补偿。你也不能指望医院医生良心发现,他们太忙太累了,良心早不知丢哪去了。
楼主的内容太多,没细看,所以只谈几点。
首先,特殊有创性治疗前应该有告知的,医院在这一点上有过错。
另外,因为我不是搞内分泌的,所以不清楚七八年前甲亢的药物治疗规范,但是只要不存在原则性错误,比如,患者不满16岁却使用喹诺酮类抗生素,用术语说就是不违反禁忌症的规定,就不存在过错。所以医生选择同位素治疗产生不良反应的情况,原则上只能归结为治疗方法选择不严谨,不构成医疗事故。
最后,因为第一点,医院有过错,但是与后果之间不存在联系,也就不构成医疗事故。

所以,能碰到一个好医生,是福气!
唉!楼主早就该边打官司边上访的,如果你当时积极上访,经济补偿可以多很多。

打这种官司,本来明摆着医 ...
我问当初那个没让上诉的律师,说官司不能走了,法院不给做评残鉴定,他说还能走,不鉴定是法院的事,当然他不承认没让我们上诉的事,说我们没找过他。还有就是有的律师说只要做了评残鉴定就能再打,但我们申请了鉴定第一次省内机构说做不了,鉴定被终结。第二次起诉,摇号选择了法大法庭但法大以此案涉及医疗纠纷不单独进行评残鉴定,鉴定又被终结,于是我就这样一直走到了省高院。
论坛不可连坐 发表于 2016-2-15 14:27
我们这个体质吃加碘盐都会导致甲减,怎么破!!!???
吃碘盐成甲减,可以去研究院供职了
说实话,个人观点认为这种方式最符合制药商和医院利益,为啥?你只要不死,身上有钱就得买他们的药。
一天几毛钱,那叫利益?
zn5203152 发表于 2016-2-15 17:27
吃碘盐成甲减,可以去研究院供职了
没理解,确实有这个现象,吃碘盐后中国的甲减肯定多了,药店几十年前没优甲乐卖,没需求。
论坛不可连坐 发表于 2016-2-15 17:49
没理解,确实有这个现象,吃碘盐后中国的甲减肯定多了,药店几十年前没优甲乐卖,没需求。
中国碘盐假的碘有问题啊,还起反作用
zn5203152 发表于 2016-2-15 17:51
中国碘盐假的碘有问题啊,还起反作用
加太高了!!!
zn5203152 发表于 2016-2-15 17:51
中国碘盐假的碘有问题啊,还起反作用
我家过去祖祖辈辈都没甲减(人会浮肿),现在家里有三个人有了。

踏岳上摩天 发表于 2016-2-15 14:20
说实话,个人观点认为这种方式最符合制药商和医院利益,为啥?你只要不死,身上有钱就得买他们的药。


你有被迫害妄想症了吧。。。。

要知道这些药商自己生病了也是这样治疗的好不好!!
我们医生生病也是这样治疗好吧。

优甲乐你天天吃还不知道多少钱啊!
一盒可以吃两三个月,
换以前国产的老药,几块钱可以吃一年好不好。
算下来一天一分钱都没有!

真要想钱,干嘛不去搞更贵的啊!

自己想想能力有这样便宜的好事啊!


真心怀疑你是不是药吃太多脑袋糊涂啦!


踏岳上摩天 发表于 2016-2-15 14:20
说实话,个人观点认为这种方式最符合制药商和医院利益,为啥?你只要不死,身上有钱就得买他们的药。


你有被迫害妄想症了吧。。。。

要知道这些药商自己生病了也是这样治疗的好不好!!
我们医生生病也是这样治疗好吧。

优甲乐你天天吃还不知道多少钱啊!
一盒可以吃两三个月,
换以前国产的老药,几块钱可以吃一年好不好。
算下来一天一分钱都没有!

真要想钱,干嘛不去搞更贵的啊!

自己想想能力有这样便宜的好事啊!


真心怀疑你是不是药吃太多脑袋糊涂啦!

唉!楼主早就该边打官司边上访的,如果你当时积极上访,经济补偿可以多很多。

打这种官司,本来明摆着医 ...
如果都认为符合自己利益是公正,
不符合就是法官不公,官官相护,
那我无话可说了
说实话,个人观点认为这种方式最符合制药商和医院利益,为啥?你只要不死,身上有钱就得买他们的药。

百度了一下,一盒优甲乐100片才几十块钱,一年一百来块钱的药费,一天几毛。再扣除成本,这利益你看得上?
我问当初那个没让上诉的律师,说官司不能走了,法院不给做评残鉴定,他说还能走,不鉴定是法院的事,当然 ...
当地律师受当地司法局管,律师在当地有自己的人情社会关系网,他当时不帮你上诉不是偶然的,是医院当年给他钱,或通过关系对他施加歼影响力,他才那么做。

你现在需要确认不能做鉴定的真实原因,是按照法律法规真不能做,还是医院不配合不能做,还是能做不给做。如果是要医院配合才能做,你就去找医院,医院再不同意就去上访。

你的律师靠不住,你需要发钱去省城请好的律师,需要较高的律师费,建议你还要主动提议,如以后能要到50万就给他20%的提成,能要到100万就给他30%的提成。这样他才能把你这是当做自己的赚钱大事来办。筹措这么多上访、律师费,怕是只能用去医院内外、附近乞讨的办法来解决。
如果都认为符合自己利益是公正,
不符合就是法官不公,官官相护,
那我无话可说了
你到基层打打官司就知道了,你待的圈子可能窄了,当初我们想的也和你一样,不过现实是残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