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军一艘宙斯盾驱逐舰在西沙领海进行“航行自由行动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2:19:10
美国消息人士:

A USNavy surface ship just conduct a FONOP in the vicinity of Triton Island. Innocent passage but no prior notification.

一艘美国海军水面舰艇在中建岛附近进行“航行自由行动”。无害通过,但没有事先通知。




米艦、中国実効支配の島沖12カイリ内を航行

http://www.yomiuri.co.jp/world/2 ... .html?from=ytop_top

2016年01月30日 16時04分

 【ワシントン=大木聖馬】米国防当局者は30日、米軍のイージス駆逐艦が南シナ海のパラセル(西沙)諸島で中国が実効支配するトリトン島(中国名・中建島)の12カイリ内で航行の自由を訴える巡視活動(作戦)を実施したことを明らかにした。

 同海域で活動を行ったのは現地時間の29日。

 トリトン島を巡っては、同当局者は台湾、ベトナムも領有権を主張していると指摘し、今回の活動目的が「米国や他の国が航行する権利を制限している過度の主張に挑戦することだ」としている。美国消息人士:

A USNavy surface ship just conduct a FONOP in the vicinity of Triton Island. Innocent passage but no prior notification.

一艘美国海军水面舰艇在中建岛附近进行“航行自由行动”。无害通过,但没有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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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30 17:12 上传




米艦、中国実効支配の島沖12カイリ内を航行

http://www.yomiuri.co.jp/world/2 ... .html?from=ytop_top

2016年01月30日 16時04分

 【ワシントン=大木聖馬】米国防当局者は30日、米軍のイージス駆逐艦が南シナ海のパラセル(西沙)諸島で中国が実効支配するトリトン島(中国名・中建島)の12カイリ内で航行の自由を訴える巡視活動(作戦)を実施したことを明らかにした。

 同海域で活動を行ったのは現地時間の29日。

 トリトン島を巡っては、同当局者は台湾、ベトナムも領有権を主張していると指摘し、今回の活動目的が「米国や他の国が航行する権利を制限している過度の主張に挑戦することだ」としている。
原來是無害通過,不過這也只是他一面之詞。

不知道會不會有人噴「當初就不該簽什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关键是美舰有没有被警告和驱离,岛上毕竟是有驻军的
楼主有啥详细的消息?
知道了。快过年的,米畜还不安生。进一步加强西沙守备吧,难得人家米畜这么看得起咱,不能不回礼的
不知道会不会有人喷?不喷,难道还要欢迎不成?
美帝作死,干他
说真的吧,这种“航行自由”的说法是一把双刃剑。现在是米畜仗着自己军力强横,一而再 再而三的来我朝“航行自由”,那以后我朝翅膀硬了,也有样学样,对米畜 对其他杂碎们一样来个“航行自由”,那就搞笑了
呵呵,我想请问什么是有害通过呢?合着老美还要炮击中建岛吗?要是这么理解,美帝军舰完全可以驶入长江无害通过吗。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1. 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 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 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 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 任何捕鱼活动;

  (j)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在领海内,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1. 沿海国可依本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对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a) 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b) 保护助航设备和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或设备;

  (c) 保护电缆和管道;

  (d) 养护海洋生物资源;

  (e) 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渔业法律和规章;

  (f) 保全沿海国的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该环境受污染;

  (g) 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

  (h) 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 这种法律和规章除使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或标准有效外,不应适用于外国船舶的设计、构造、人员配备或装备

  3. 沿海国应将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妥为公布。

  4. 行使无害通过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应遵守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以及关于防止海上碰撞的一切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 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行使无害通过其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2. 特别是沿海国可要求油轮、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材料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或材料的船舶只在上述海道通过。

  3. 沿海国根据本条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时,应考虑到:

  (a)主管国际组织的建议;

  (b) 习惯上用于国际航行的水道;

  (c) 特定船舶和水道的特殊性质;和

  (d) 船舶来往的频繁程度。

  4. 沿海国应在海图上清楚地标出这种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并应将该海图妥为公布。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1. 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

  (a) 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或

  (b) 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

  2. 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1. 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2. 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

  3. 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条件,在其领海的特写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1. 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

  2. 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写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歧视。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1. 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但下列情形除外:

  (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b) 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c) 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或

  (d) 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2. 上述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的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

  3. 在第1和第2两款规定的情形下,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并应便利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和船上乘务人员之间的接触。遇有紧急情况,发出此项通知可与采取措施同时进行。

  4. 地方当局在考虑是否逮捕或如何逮捕时,应适当顾及航行的利益。

  5. 除第十二部分有所规定外或有违犯按照第五部分制定的法律和规章的情形,如果来自外国港口的外国船舶仅通过领海而不驶入内水,沿海国不得在通过领海的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步骤,以逮捕与该船舶驶进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调查。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1. 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2. 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但涉及该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因而负担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3. 第2款不妨害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对于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或不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其他国际法规则,而使沿海国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船旗国应负国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A分节和第三十及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本公约规定不影响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簡而言之,誰都可以無害通過,關鍵是要符合上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領海國關於無害通過的法律。

而中國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我記得前兩年有個海洋法的新聞,尹老爺子還是杜文龍有上今日關注講評來著。

好了,美國人開始玩他們最擅長的法律戰了,維權律師們要不要出來走兩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文版 http://www.un.org/zh/law/sea/los/

英文版 http://www.un.org/Depts/los/conv ... unclos/closindx.htm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1. 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 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 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 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 任何捕鱼活动;

  (j)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在领海内,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1. 沿海国可依本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对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a) 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b) 保护助航设备和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或设备;

  (c) 保护电缆和管道;

  (d) 养护海洋生物资源;

  (e) 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渔业法律和规章;

  (f) 保全沿海国的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该环境受污染;

  (g) 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

  (h) 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 这种法律和规章除使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或标准有效外,不应适用于外国船舶的设计、构造、人员配备或装备

  3. 沿海国应将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妥为公布。

  4. 行使无害通过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应遵守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以及关于防止海上碰撞的一切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 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行使无害通过其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2. 特别是沿海国可要求油轮、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材料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或材料的船舶只在上述海道通过。

  3. 沿海国根据本条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时,应考虑到:

  (a)主管国际组织的建议;

  (b) 习惯上用于国际航行的水道;

  (c) 特定船舶和水道的特殊性质;和

  (d) 船舶来往的频繁程度。

  4. 沿海国应在海图上清楚地标出这种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并应将该海图妥为公布。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1. 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

  (a) 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或

  (b) 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

  2. 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1. 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2. 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

  3. 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条件,在其领海的特写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1. 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

  2. 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写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歧视。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1. 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但下列情形除外:

  (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b) 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c) 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或

  (d) 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2. 上述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的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

  3. 在第1和第2两款规定的情形下,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并应便利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和船上乘务人员之间的接触。遇有紧急情况,发出此项通知可与采取措施同时进行。

  4. 地方当局在考虑是否逮捕或如何逮捕时,应适当顾及航行的利益。

  5. 除第十二部分有所规定外或有违犯按照第五部分制定的法律和规章的情形,如果来自外国港口的外国船舶仅通过领海而不驶入内水,沿海国不得在通过领海的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步骤,以逮捕与该船舶驶进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调查。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1. 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2. 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但涉及该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因而负担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3. 第2款不妨害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对于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或不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其他国际法规则,而使沿海国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船旗国应负国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A分节和第三十及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本公约规定不影响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簡而言之,誰都可以無害通過,關鍵是要符合上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領海國關於無害通過的法律。

而中國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我記得前兩年有個海洋法的新聞,尹老爺子還是杜文龍有上今日關注講評來著。

好了,美國人開始玩他們最擅長的法律戰了,維權律師們要不要出來走兩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文版 http://www.un.org/zh/law/sea/los/

英文版 http://www.un.org/Depts/los/conv ... unclos/closindx.htm
可以大张旗鼓的开填黄岩岛作为反制措施了,理由就是应对美国在南海的威胁。
八月十五殺鬼子 发表于 2016-1-30 19:34
簡而言之,誰都可以無害通過,關鍵是要符合上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領海國關於無害通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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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评论里最有价值的回复
不就无害通过吗?还咋呼个啥。你去美国本土西海岸12海里内、2海里外,无害通过,美畜也就监视,说不定还会跟你说“Hello”。
再填一个岛,然后欢迎无害通过就是了。
个人觉得南沙还可以忍受,西沙……艹他妈,受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