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明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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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和授予,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第四条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第九条 国家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第十条 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第十一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杰出事迹。
第十三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
第十四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按照规定佩带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妥善保管勋章、奖章及证书。
第十五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六条 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人士,本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国家给予的荣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声誉。
第十八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继续享有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news.mod.gov.cn/headlines/2015-12/27/content_4634311.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和授予,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第四条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第九条 国家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第十条 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第十一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杰出事迹。
第十三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
第十四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按照规定佩带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妥善保管勋章、奖章及证书。
第十五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六条 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人士,本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国家给予的荣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声誉。
第十八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继续享有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news.mod.gov.cn/headlines/2015-12/27/content_4634311.htm
严重支持。
他人就是地狱 发表于 2015-12-31 15:18
严重支持。
字有点多,卤煮概括一下
不如设公、侯、伯、子、男,多传统啊。
字有点多,卤煮概括一下
给予国家有功之人应有的精神奖励和法律明确他们应得的社会尊重。
所以,以后对于胆敢侮辱抹黑英雄先烈的行为和个人处置起来有法可依。
他人就是地狱 发表于 2015-12-31 15:47
给予国家有功之人应有的精神奖励和法律明确他们应得的社会尊重。
所以,以后对于胆敢侮辱抹黑英雄先烈的 ...
我举五肢支持
具体有些什么勋章啊?  难道是视情况各事各办?
老子就怕再出喝酒喝死的烈士!
老子就怕再出喝酒喝死的烈士!
这个国家勋章是最高荣誉,很难拿的。
夸克鸟kuakeniao 发表于 2015-12-31 15:52
具体有些什么勋章啊?  难道是视情况各事各办?
期待勋章能成为体系。用勋略代替胸口的工资条。
勋章好,支持。

但是某些特殊贡献的勋章应该有与之相匹配的国家福利待遇,千万不能出现俄罗斯那种拿着苏联英雄勋章卖钱糊口的悲剧。
期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英雄
从分类来看,似乎战斗英雄应该获得《共和国勋章》,而军工界的模范则是该获得《人民勋章》,不知道我理解得对不对?
哦,不对,仔细看了看,《人民》前缀的只是荣誉称号。

那么战斗英雄应该可以同时获得《共和国勋章》和《人民英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