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主审法官答记者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7:35:19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自2013年案发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该案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如何审查及判断该案案情?核准林森浩死刑的理由是什么?是否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复核审理过程。

法官:我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死刑复核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赴当地看守所讯问了林森浩,听取了林森浩委托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了相关的专业咨询。在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

复核过程中,林森浩及其亲属曾数次申请另行委托辩护律师,我院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均作出同意申请的决定,并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权等各项权利予以充分保障。

记者:本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理,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是什么?

法官:本案案情相信公众已经比较熟悉。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设法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此前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趁宿舍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

4月1日9时许,黄洋从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此后数日,黄洋多次到医院就诊,且病情趋重,转至重症监护室救治。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什么?

法官: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以公民生命权利为犯罪客体的严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根据我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林森浩在案发前一年多做医学动物实验时,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林森浩为泄愤,有预谋、有计划地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黄洋接水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医院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有意延误对被害人救治,其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严格依法作出是否核准被告人死刑的裁定。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林森浩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记者:本案复核过程中,辩护律师曾经提出了一些辩护意见。对于这些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审查及判断的?

法官:对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于其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合议庭也向有关机构分别进行了咨询或核实。

第一,辩护律师提出,饮水桶内水样、黄洋尿样和饮水杯均是黄洋的同学自行提取,检材有被污染可能。

最高法审查认为,黄洋的同学提取上述物证时,属于为治疗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向鉴定机构提取上述检材,程序并无不当。原始检材的提取人均为医学专业研究生,具备无菌操作知识,使用的是无菌器材,提取过程中操作规范。检材受到污染一说缺乏客观依据。由公安人员提取的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亦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也可佐证原始检材未受到污染。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二,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始对黄洋尿样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却在从司鉴所调取的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对黄洋尿样的检验结果相互矛盾。

最高法审查认为,物鉴中心从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与林森浩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后黄洋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且司鉴所相关鉴定人员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已对前后两次检验结果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该证言经一审当庭质证,一、二审法院均予采信。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三,辩护律师提出,黄洋摄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难以达到致死量。黄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亚硝胺的影响外,无法排除黄洋可能死于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和药物性肾损伤叠加因素的合理怀疑。

最高法审查认为,关于致死量的问题,辩护律师的意见缺乏客观依据。林森浩此前曾做过医学动物试验,明知确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证据已经足以证实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杀人行为与黄洋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另外,为慎重起见,受检察机关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多名专家,在重新尸检、组织器官检验、组织病理学检查和全面查阅治疗记录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了黄洋死因。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http://news.163.com/15/1211/16/BAILMGTI000156P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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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养猪网的评论居然很正常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自2013年案发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该案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如何审查及判断该案案情?核准林森浩死刑的理由是什么?是否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复核审理过程。

法官:我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死刑复核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赴当地看守所讯问了林森浩,听取了林森浩委托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了相关的专业咨询。在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

复核过程中,林森浩及其亲属曾数次申请另行委托辩护律师,我院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均作出同意申请的决定,并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权等各项权利予以充分保障。

记者:本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理,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是什么?

法官:本案案情相信公众已经比较熟悉。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设法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此前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趁宿舍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

4月1日9时许,黄洋从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此后数日,黄洋多次到医院就诊,且病情趋重,转至重症监护室救治。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什么?

法官: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以公民生命权利为犯罪客体的严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根据我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林森浩在案发前一年多做医学动物实验时,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林森浩为泄愤,有预谋、有计划地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黄洋接水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医院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有意延误对被害人救治,其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严格依法作出是否核准被告人死刑的裁定。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林森浩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记者:本案复核过程中,辩护律师曾经提出了一些辩护意见。对于这些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审查及判断的?

法官:对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于其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合议庭也向有关机构分别进行了咨询或核实。

第一,辩护律师提出,饮水桶内水样、黄洋尿样和饮水杯均是黄洋的同学自行提取,检材有被污染可能。

最高法审查认为,黄洋的同学提取上述物证时,属于为治疗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向鉴定机构提取上述检材,程序并无不当。原始检材的提取人均为医学专业研究生,具备无菌操作知识,使用的是无菌器材,提取过程中操作规范。检材受到污染一说缺乏客观依据。由公安人员提取的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亦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也可佐证原始检材未受到污染。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二,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始对黄洋尿样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却在从司鉴所调取的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对黄洋尿样的检验结果相互矛盾。

最高法审查认为,物鉴中心从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与林森浩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后黄洋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且司鉴所相关鉴定人员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已对前后两次检验结果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该证言经一审当庭质证,一、二审法院均予采信。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三,辩护律师提出,黄洋摄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难以达到致死量。黄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亚硝胺的影响外,无法排除黄洋可能死于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和药物性肾损伤叠加因素的合理怀疑。

最高法审查认为,关于致死量的问题,辩护律师的意见缺乏客观依据。林森浩此前曾做过医学动物试验,明知确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证据已经足以证实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杀人行为与黄洋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另外,为慎重起见,受检察机关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多名专家,在重新尸检、组织器官检验、组织病理学检查和全面查阅治疗记录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了黄洋死因。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http://news.163.com/15/1211/16/BAILMGTI000156P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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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养猪网的评论居然很正常
这货要是出去当了医生,看哪个患者不顺眼,是不是一个医疗事故就把人收拾了


这货从他到他家里人的发言。对他人生命的漠视让人寒心。
连被害人家属都谅解都拿不到。还做那种辩护绝对是给律师坑了。

  这案子也是自己作死的典型。。
做他的同事到患者都挺危险的

这货从他到他家里人的发言。对他人生命的漠视让人寒心。
连被害人家属都谅解都拿不到。还做那种辩护绝对是给律师坑了。

  这案子也是自己作死的典型。。
做他的同事到患者都挺危险的
评:罪犯林某某完全可以逃避死刑惩罚的四个机会全部被他自己及其家人浪费。
1.林犯在投毒后完全可以想想为了自己的妒忌使舍友殒命是否值得,如果考虑清楚是为犯罪中止,这样你好我好大家好,黄姓受害人可以继续存活,大家还可以做好朋友,权当什么事没发生;
2.黄某中毒后,林某某完全可以告诉大家,这是什么什么中毒,是我做的,积极配合抢救黄某生命,或可救活,仅仅使自己受处分最多是被清退了事;
3.黄某殒命后,立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不是坐等被抓;
4.最关键的一点,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交检察院起诉后,别相信水军和无良律师,不要企图做“无罪辩护”,争取被害人家属原谅,取得故意杀人犯的“免死铁券”——谅解书,或可被最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告限制减刑的刑罚,甚至无期徒刑也是可以期许的,但是林某某的父亲没有这么做,而是配合无良律师狡辩并煽动网络水军,致使林某某在诉讼中,在无自首这一从轻判处情节的恶劣环境下,错失被害人家属原谅,又无法定酌情减轻情节,哪怕像药八刀那样在法庭上声泪俱下的哭诉乞求法庭从轻处理的桥段也没有,最终一步步的导致了死亡
loutingyu 发表于 2015-12-11 17:21
这货要是出去当了医生,看哪个患者不顺眼,是不是一个医疗事故就把人收拾了
很有可能啊,看病患不顺眼制造医疗事故,看同事不顺眼就鸩杀之
xzhujj15 发表于 2015-12-11 17:30
这货从他到他家里人的发言。对他人生命的漠视让人寒心。
连被害人家属都谅解都拿不到。还做那种辩护绝对 ...
或许他提前表现出来是好事呢!露苗头就掐死算了
。最后就算是给抓了。不搞什么无罪辩护。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现在的圣母倾向的法律很大可能争取到死缓。

活生生的给律师吃了血馒头。不过这样的律师以后要多SB的人才敢请。
或者说他家人当时就铁了心要做无罪辩解。最后找到这个SB律师。

xzhujj15 发表于 2015-12-11 17:38
。最后就算是给抓了。不搞什么无罪辩护。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现在的圣母倾向的法律很大可能争取到死缓。

...


因为业务关系倒是经常和北京几个律师朋友在一起聊,他们是搞经济案件的,据他们的朋友说,真正好的刑案律师,接到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时都会仔细推敲,惯犯、民愤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哪怕给几百万都要推掉,因为咋辩都辩不活,还倒自己的名声。类似林犯这样的模棱两可的死刑辩诉是他们最喜欢的,但是他们绝不会傻逼的去做“无罪辩护”,因为林犯在该案发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没有案底,是初犯、偶犯,而且高学历属于公检法从心底里认为可以教育好、对社会有用的人,所要做的就是要求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在受害方、检察院和加害方三方之间斡旋,达成庭外和解,拿到受害人家属签字的“谅解书”,这样法院在判刑的时候就会考虑,最重也就是死缓、限制减刑,无期徒刑都是可以期许的
xzhujj15 发表于 2015-12-11 17:38
。最后就算是给抓了。不搞什么无罪辩护。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现在的圣母倾向的法律很大可能争取到死缓。

...


因为业务关系倒是经常和北京几个律师朋友在一起聊,他们是搞经济案件的,据他们的朋友说,真正好的刑案律师,接到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时都会仔细推敲,惯犯、民愤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哪怕给几百万都要推掉,因为咋辩都辩不活,还倒自己的名声。类似林犯这样的模棱两可的死刑辩诉是他们最喜欢的,但是他们绝不会傻逼的去做“无罪辩护”,因为林犯在该案发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没有案底,是初犯、偶犯,而且高学历属于公检法从心底里认为可以教育好、对社会有用的人,所要做的就是要求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在受害方、检察院和加害方三方之间斡旋,达成庭外和解,拿到受害人家属签字的“谅解书”,这样法院在判刑的时候就会考虑,最重也就是死缓、限制减刑,无期徒刑都是可以期许的
。现在就是不知道是家属坚持还是给律师忽悠了。看他家里的人言论也是够呛。
又时候家属铁了心要无罪。那些说争取死缓的别人肯定看不上。
  也不知道是给爹坑了还是给律师坑了。

想起给妈坑了的李少爷了。还好李少爷只是蹲几年。
。现在就是不知道是家属坚持还是给律师忽悠了。看他家里的人言论也是够呛。
又时候家属铁了心要无罪。那些 ...
业内人士说,只要坐实了刑法第232条而且被害人死亡且无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施行家暴等酌定从轻情节,保命是第一要务
#谢室友不杀之恩#
这年头保命比以前容易多了。看看现在的判决看看十年前的。
那些十年前能躲到现在然后去自首。估计80%不会死。
  。想起以前流行的那句: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太贴切了。
这年头保命比以前容易多了。看看现在的判决看看十年前的。 那些十年前能躲到现在然后去自首。估计80%不会 ...
现在这话后一句不合适了,,,这不,被律师家里人挺着硬抗,最后一针了事
MAZ543M 发表于 2015-12-11 17:54
因为业务关系倒是经常和北京几个律师朋友在一起聊,他们是搞经济案件的,据他们的朋友说,真正好的刑案律 ...
这个林家的父子俩真是连做戏都不会做,特别是他爹,对他儿子无罪这么有信心?
不说别的,不做无罪辩护,没钱赔其实也没事,他难道代替他儿子给受害者父母下跪都不会?
真是一家奇葩进了一家门
这医生太可怕了,有这心······
我觉得呢,这种事最好判死刑,有些犯罪越宽容越会继续发生
MAZ543M 发表于 2015-12-11 17:33
评:罪犯林某某完全可以逃避死刑惩罚的四个机会全部被他自己及其家人浪费。
1.林犯在投毒后完全可以想想为 ...
黄还在医院时候,林已经被捕并供认,但公安未告知林黄已死,还是辩护律师告诉他的。
。最后就算是给抓了。不搞什么无罪辩护。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现在的圣母倾向的法律很大可能争取到死缓。

...
拿一百万出来给黄家,估计能买条命。
两个年轻人,两个家庭,就这样被毁了!
大元帅 发表于 2015-12-11 20:31
两个年轻人,两个家庭,就这样被毁了!
林家没有被毁,他家有好几个娃,死一个还有人给老林养老送终,黄家独子,算是破了
这个林家的父子俩真是连做戏都不会做,特别是他爹,对他儿子无罪这么有信心?
不说别的,不做无罪辩护, ...
唉,也许这事的发生跟他的家教不无关系
xrx 发表于 2015-12-11 21:31
唉,也许这事的发生跟他的家教不无关系
从实质来看,林家父子俩一个性格,都是极其偏激和自私的,这种性格的养成跟家庭教育是密切相关的
从实质来看,林家父子俩一个性格,都是极其偏激和自私的,这种性格的养成跟家庭教育是密切相关的
林尊耀以为念斌无罪他儿子也无罪,殊不知念斌案证据不具备排他性而沪上警方掌握的人证物证件件都指向了他儿子,且逻辑严密
xzhujj15 发表于 2015-12-11 17:38
。最后就算是给抓了。不搞什么无罪辩护。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现在的圣母倾向的法律很大可能争取到死缓。

...
想吃人血馒头的人多着呢 这哪像是救儿子 妄想靠舆论来改变司法 too simple
我觉得该死,如果一开始是过激反应,看到黄洋住院后应当清楚后果,有好几天的时间可以主动说出真相而不说,心太毒了。
MAZ543M 发表于 2015-12-11 17:54
因为业务关系倒是经常和北京几个律师朋友在一起聊,他们是搞经济案件的,据他们的朋友说,真正好的刑案律 ...
您说的这是有职业道德的律师。
但,显然目前有些时候,某些律师的第一考虑不是当事人利益。
投毒不死天理难容,即使是被害人活下来,投毒这种罪都应该坚决死刑伺候!
杀人偿命,天理昭彰,罪有应得
惩恶扬善,这才是法律力量的体现,这才叫真正的公平正义!
您说的这是有职业道德的律师。
但,显然目前有些时候,某些律师的第一考虑不是当事人利益。
好的刑事案件律师必须以当事人和被告人的利益为第一,林父就是个被公知忽悠瘸了的傻瓜,临刑会见时还在讨论案情而不是诀别
评:罪犯林某某完全可以逃避死刑惩罚的四个机会全部被他自己及其家人浪费。
1.林犯在投毒后完全可以想想为 ...
辩护律师说黄洋死于药物过敏,我觉得这才是导致死刑的罪魁祸首,黄父听到这种说辞打死他也不可能再原谅林某某了,就这死刑执行前还想得到黄父原谅,真是做梦
mkxzdy 发表于 2015-12-12 10:02
辩护律师说黄洋死于药物过敏,我觉得这才是导致死刑的罪魁祸首,黄父听到这种说辞打死他也不可能再原谅林 ...

所以我觉得那个律师很可笑,要是没有投放二甲基苯丙胺哪来的药物过敏致肝功能衰竭,我要是上海市二检的检察官我就说请辩方律师自行服用林某携出的粉末,医院不施任何救治然后看看自己能不能肝功能衰竭?你若不死,林也可以从轻处罚
网上好多阴谋论的是为什么啊   不懂这个案子  谁科普下
评:罪犯林某某完全可以逃避死刑惩罚的四个机会全部被他自己及其家人浪费。
1.林犯在投毒后完全可以想想为 ...
所以说现在的律师,记者,那是吃人不吐骨头啊!
病逝记忆 发表于 2015-12-12 10:59
网上好多阴谋论的是为什么啊   不懂这个案子  谁科普下
1.林尊耀借着林森浩的案子搞钱;2.为了脱罪消费受害者黄某
1.林尊耀借着林森浩的案子搞钱;2.为了脱罪消费受害者黄某
网上好多同情林的   好像错的不是林  是黄   我的天啊     这世界是怎么了
辩护律师说黄洋死于药物过敏,我觉得这才是导致死刑的罪魁祸首,黄父听到这种说辞打死他也不可能再原谅林 ...
把所有人当猴耍的感觉。

那药物本来就是做动物肝纤维化的,对肝有严重的伤害。
网上好多同情林的   好像错的不是林  是黄   我的天啊     这世界是怎么了
很多事可以做双面理解的,比如投毒前稀释毒药。

从好的方面理解是减轻伤害,从坏的理解可能就是为逃避法律打击,比如:让毒药不易被检出,让受害者缓期发作,减少自己的嫌疑。

方船子 发表于 2015-12-12 17:18
很多事可以做双面理解的,比如投毒前稀释毒药。

从好的方面理解是减轻伤害,从坏的理解可能就是为逃避 ...


不管如何都是故意杀人吧   现在的高校学生s怎么了   还无罪辩护   去林的贴吧看了下   各种阴谋论的#%%#%%//
方船子 发表于 2015-12-12 17:18
很多事可以做双面理解的,比如投毒前稀释毒药。

从好的方面理解是减轻伤害,从坏的理解可能就是为逃避 ...


不管如何都是故意杀人吧   现在的高校学生s怎么了   还无罪辩护   去林的贴吧看了下   各种阴谋论的#%%#%%//
评:罪犯林某某完全可以逃避死刑惩罚的四个机会全部被他自己及其家人浪费。
1.林犯在投毒后完全可以想想为 ...
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第三点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