舰船拆迁,讨论新浪将面对最大的网络版权官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5:50:00
舰船拆迁,讨论新浪将面对最大的网络版权官司!


我发表于“舰船知识网络版BBS”的文章怎么就莫名其妙的被迁徙到“新浪网军事论坛”?

对维权进行探讨:

首先,维权对象:

1、舰船知识网络版

2、新浪网

维权内容:
1、网络著作权——明明发表于“舰船知识网络版BBS”的文章,被整体剽窃到新浪网军事论坛,即著作权归属问题。维权对象:新浪网。

2、网友发表于“舰船知识网络版BBS”的文章,能否有权被作价,整体卖给新浪网。维权对象:舰船知识网络版。

等等。

请讨论。


试想,很多人是冲着《舰船知识》专业杂志,和舰船知识网络版等专业性才发表文章,而莫名其妙的被迁徙到杂乱无章、混乱不堪的大众公共论坛,这等权利能不维护吗?

冲着你的专业性,而不是冲着你是新浪网!!!舰船拆迁,讨论新浪将面对最大的网络版权官司!


我发表于“舰船知识网络版BBS”的文章怎么就莫名其妙的被迁徙到“新浪网军事论坛”?

对维权进行探讨:

首先,维权对象:

1、舰船知识网络版

2、新浪网

维权内容:
1、网络著作权——明明发表于“舰船知识网络版BBS”的文章,被整体剽窃到新浪网军事论坛,即著作权归属问题。维权对象:新浪网。

2、网友发表于“舰船知识网络版BBS”的文章,能否有权被作价,整体卖给新浪网。维权对象:舰船知识网络版。

等等。

请讨论。


试想,很多人是冲着《舰船知识》专业杂志,和舰船知识网络版等专业性才发表文章,而莫名其妙的被迁徙到杂乱无章、混乱不堪的大众公共论坛,这等权利能不维护吗?

冲着你的专业性,而不是冲着你是新浪网!!!
这个0点是JC的O点吗?
有人要起诉吗?如果有一定要预先通知大家啊,老船员共同支持!!
支持!!!!!!!
如果在法律上行得通的话我也支持~~~
网络著作权其实是个很新的话题,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难点。
如果真有人起诉,那估计会造成很大的轰动,尤其其中一方还是新浪。
你得先看看当年你登录舰船时所接受的论坛使用条款是怎样.
呵呵...作者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是不会受什么条款限制的,那是天然的权力哦!!
好!支持一下!!!!!
JC会有今日之灾,实在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呢~~~
当初早点独立出来自立门户多好。
舰船知识杂志社愚昧呀,放着那么好的一个军事论坛不自己干,其实一开始就合作状态还不错,但是知识产权问题没搞清楚,就坏了。
楼主真是JC的0点吗?这里相见真是五味杂陈……
欢迎0点同志!
呵呵...作者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是不会受什么条款限制的,那是天然的权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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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麽天然权力的事, 所有私权都受合同约束. 既然是自愿接受合同条款, 就得受约束.
从知识产权角度可能不会有什么结果,SINA和JC属于同一个法人。这样不存在侵权问题。
从消费者角度和产品(服务)质量的角度也许会有机会,可惜我不是法律圈的,只是从网上找了些文件,希望真正的律师朋友能够给出更好的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七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按消法的话我们就要出具与新浪的购货合同或发票,这我们是没有的。
我有个疑问是我当时注册舰船会员时是没有任何同意条款的,不知后来的条款对我这样的是否有效力?请教了。
如威海卫兄所说,我们实际上并没有强有力的证据去起诉新浪。也许我们应该寻找不同的途径。比如借助舆论的力量。
JC的到掉到目前为止,仍然只是“圈子”内的大事,它对于绝大多数人并没有造成任何影响。但是JC的倒掉又肯定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
(半)官方的时政军事类的综合论坛该如何发展?
关闭它们是谁的胜利谁的失败?
网友的利益该如何保障?
互联网供应商如何能保证提供内容的质量?
什么是高质量的内容?
新浪的操作方式是否合适?
新浪的这种行为是否也是一种应该被谴责的黑客行为?
通过JC形成的网友群体该如何发挥自己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也许只有把这件事变成所有人关注的焦点,才能让JC不会白死。
JC不应该就这么不明不白的被黑掉。
[B]以下是引用[I]zhxzx[/I]在2005-9-27 9:51:00的发言:[/B][BR]从知识产权角度可能不会有什么结果,SINA和JC属于同一个法人。这样不存在侵权问题。
从消费者角度和产品(服务)质量的角度也许会有机会,可惜我不是法律圈的,只是从网上找了些文件,希望真正的律师朋友能够给出更好的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七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把在“新浪上发表的文章被转移”当作“消费者权益案件”来打估计不大合适,因为,在“网络上发表文章”会不会被法官判定为“享受服务”是一个问题。
一般依据著作权受侵害(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受侵害)来打比较合适,当然前提是能够证明作者享有所发表作品的著作权。
另外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要查明:网友申请帐号时,服务协议里面是否有对发表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若约定归属于新浪网,那恐怕就没得打了。因为著作权既然归属于新浪网,那新浪就有处置的自由。
但若未规定,或者约定不明,那网友就可以主张著作权受侵害。
真是0点同学请回忆对打鬼子的枪声说过什么 欢迎
维权未必能成功。

关键点有两个:

一、大家注册的时候JC的免责条款。
二、JC与SINA合作时双方的具体协议。

而且当时98年我注册JC时,JC与SINA还未合作,也就是说已经换了一回,并没有人提出异议,这回再提,成功机会不大。

这里面最关键的是JC的态度。感觉JC对这个论坛并不关心,也不想投入,只有宋小军这个斑竹A一个人上心,哎。。。。。
真是0点同学请回忆对打鬼子的枪声说过什么 欢迎[img][/img]
已经6年没去jc了!
我也是
这么无聊来挖坟,不过JC太可惜了。
确实可惜了,当年那些人都不在了,少数流落到CD FY了
如果走法律途径
一定会很漫长
Me t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