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新版《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第88条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12:33:32
新版《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一条文中第(二)款和第(三)款直接是不是矛盾啊?从第二款的意思是禁止党员干部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和证券。预防党员干部通过“原始股”来谋私。但是,随下来第(三)款又规定买卖股票也是禁止的。如果全部禁止党员持有股票那么这两条就应该合并成一条,如果不是那么炒股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是不是禁止的。是不是党员干部都不能炒股、买基金和理财产品了?
      所以,这一条很难理解啊。新版《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一条文中第(二)款和第(三)款直接是不是矛盾啊?从第二款的意思是禁止党员干部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和证券。预防党员干部通过“原始股”来谋私。但是,随下来第(三)款又规定买卖股票也是禁止的。如果全部禁止党员持有股票那么这两条就应该合并成一条,如果不是那么炒股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是不是禁止的。是不是党员干部都不能炒股、买基金和理财产品了?
      所以,这一条很难理解啊。
不能当股东
不矛盾,只是把上市企业和其它企业分开说。就是不管什么企业,你都不能是股东。
不能买卖,就是说过去买的只能套牢到死。

           
就是不管什么企业,你都不能是股东。
理解错了。应该是作为股东要从一而终。


如果全部禁止党员持有股票?楼主搞笑了。

是违反相关规定,相关规定不会禁止党员持有买卖股票,而是党政领导。
长河落月 发表于 2015-10-22 08:20
如果全部禁止党员持有股票?楼主搞笑了。

是违反相关规定,相关规定不会禁止党员持有买卖股票,而是党政 ...
如果按照相关规定的来约束,那么第二、三项就应该合并成一条了。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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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是不是漏了这句,主要是针对有权的干部。
党员不能炒股,这规定真奇葩
2是说收了非上市公司股票是作死,3说自己去股市炒股是作死
家属可以收,家属可以炒,夫妻共同财产…然并卵
第二条针对的应该是干股,第三条才是针对股票买卖吧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
--------------------------------------------
楼主是不是漏了这句 ...
党员大多都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

加上这句也区别不大。


不矛盾,只是把上市企业和其它企业分开说。就是不管什么企业,你都不能是股东。
这个恐怕不是这么理解吧,你看看国内上市公司的高管有几个不是党员,有几个没有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尼康小猫 发表于 2015-10-22 08:29
如果按照相关规定的来约束,那么第二、三项就应该合并成一条了。
党政领导如果获得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应该是原始股,利益输送的可能性要大的多。第三条是二级市场上的正常买卖交易,这要看相关规定,并不一定是指所有的人或家属。证券行业任职或企业领导家属买卖自家股票应该在相关规定当中。
第二条还是可以解释的~
就是给你公司的部分股份给你,每年再给予你部分红利
第三条就曾经使用股市来洗黑钱所以禁止~
但是太奇葩了,本身是监督方的责任~但是把它怪罪于合法买卖上...
这个恐怕不是这么理解吧,你看看国内上市公司的高管有几个不是党员,有几个没有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楼下已经纠正了
非上市企业不能是股东
上市企业要把股东当到死

我勒个去,党员都不允许进行金融投资,那不得清退至少8000万党员啊?剩下的600万还得有590万彻底的穷光蛋。

看清楚: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

私营企业党员老板怎么办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5-10-22 08:39
这个恐怕不是这么理解吧,你看看国内上市公司的高管有几个不是党员,有几个没有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记得貌似是1992年深圳8.10事件后出台的这个规定,当时是因为新股抽签闹出问题才限制党员买卖股票
家规似乎又一次凌驾于国法之上了
记得貌似是1992年深圳8.10事件后出台的这个规定,当时是因为新股抽签闹出问题才限制党员买卖股票
党有没有查过党员之中有多少是没有买卖股票的?
'.' 发表于 2015-10-22 08:38
党员大多都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

加上这句也区别不大。
事业单位党员大把
'.' 发表于 2015-10-22 08:17
不能买卖,就是说过去买的只能套牢到死。

不是吧,明年才施行,叫你赶快卖
党是在告诉小弟们:珍爱生命 远离股市!!!!
党员大多都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

加上这句也区别不大。
国企里党员也占相当一部分
不是吧,明年才施行,叫你赶快卖
哪有这么容易,企业高管持股通常都是受限股,如果是非上市交易的还要找对手,那些高管持股数以十万计起步,哪有这么容易卖掉的。
....问题是买了股票谁去查啊...
btzhy2012 发表于 2015-10-22 08:51
我勒个去,党员都不允许进行金融投资,那不得清退至少8000万党员啊?剩下的600万还得有590万彻底的穷光蛋。 ...
现在人们语文理解能力都是直线下降的,看句子都是看一部分就做出自己的结论。 真特么的我想抽死帖子里面的几个人,  眼睛都干嘛去了?? 违反有关规定 几个字看不见吗? 想骂人!!&#$*#&&#
'.' 发表于 2015-10-22 08:38
党员大多都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

加上这句也区别不大。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就是没有说企业。
也就是说,当官的就好好当官,不许兼职当老板。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5-10-22 09:36
家规似乎又一次凌驾于国法之上了
受不了家规可以破门出户。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5-10-22 09:36
家规似乎又一次凌驾于国法之上了
你这个是本末导致。共和国本身是人民与GCD在土地革命中定下的社会契约。GCD要保护人民的利益,人民渡让权力给GCD。GCD在拥有权力后全面执政。法律吗,ZF都是GCD执政的工具。只要能保护人民的利益,修改法律,压制一部分人利益就是符合契约精神的。
GCD与人民定下社会契约才是最高地位。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5-10-22 09:52
哪有这么容易,企业高管持股通常都是受限股,如果是非上市交易的还要找对手,那些高管持股数以十万计起步 ...
企业不在其中
GCD与人民定下社会契约才是最高地位。

当初定下契约的人民与党才是最高地位
日后他们觉得契约不合适了,可以废除
傻瓜才认为契约是最高地位

其实还是为了可以好好的统治下去.
如果党员他妈妈持股怎么办呢
得了吧这种规定适用的时候也就是看人而已。君不见说了这么多年的财产申报及公布制度现在连个影都没有。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5-10-22 09:39
党有没有查过党员之中有多少是没有买卖股票的?
当时出台这个规定反应挺大的,不过第二年迎来中国股市空前的大股灾,这个规定可救了不少人,可谓功德无量

94年中央三大政策救市,这个规定好像就没人管了
现在党员炒股的不是少数把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1993年,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走上法制化轨道。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支持国家建设,加快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此,2001年中央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买卖股票提出了严格的纪律要求。如规定一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严禁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等六种行为。

  此外,还规定下列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