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新加坡如何依法治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9:29:46
新加坡是世界上廉洁度很高的国家,新加坡实现和长期保持廉洁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依法治贪,把建立健全防止官员贪污的法律制度作为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使肃贪倡廉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  
  
  新加坡在惩腐反贪上采取打击与预防并重、标本兼治、双管齐下的方针,这些政策在廉政立法上也得到了体现。新加坡的主要廉政立法有《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以及《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总的看,新加坡的廉政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法网严密,违法必罚  
  
  《防止贪污法》是新加坡基础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自1960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了七次修改,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做到严密、详细、具体和全面,把肃贪倡廉的各项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如,该法规定,当公务员收到了无法推辞的礼品后,要赶快将它交给各单位负责处理礼品的负责人,如果受礼人想要保存礼品,则由专人估价后,照价收买。这既可防止公务员因为不懂得怎样处理各种无法推辞的礼品而失足,也使那些想借故无法推辞而有意接受各种报酬或好处的公务员无空可钻。  
   
  新加坡刑法典第九章规定了“公务员犯罪或与公务员有关的犯罪”,《防止贪污法》第5条至第14条又细致规定了代理人、投标人、议员、公共机构成员的受贿罪以及对他们的行贿罪,两部法律一共规定了15个罪名,构成了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严密法网。此外,《防止贪污法》还提高了腐败犯罪的法定刑,对教唆犯罪、预备犯罪与共同犯罪进行了新的规定,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  
  
  《公务员惩戒规则》则是关于公务员行政处分的一部法律。该法详细规定了公务员委员会对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公务员渎职和玩忽职守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弥补了《防止贪污法》的不足。  
  
  建立强大的廉政机构,使之成为打击腐败的有力武器。  
   
  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反贪污腐败的专门机构,也是《防止贪污法》的执行机关。《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调查局作了全面规定,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力,特别是强化了其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增大了执法的权威性。根据该法的规定,贪污调查局享有特别侦查权、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检查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无证逮捕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此外,贪污调查局还经常检查政府机关执行公务的程序、对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部门人员进行定期轮换,从而有效地防止腐败案件的发生。  
  
  适用特别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有效打击贪污。  
  
  新加坡1988年颁布了《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这是一部专门惩治腐败犯罪的程序法,用以补充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法详细规定了法院在审理贪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布没收贪污所得财产的命令的条件及其程序,以及没收贪污所得财产的范围,法院没收贪污所得财产的命令的执行程序等,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此外,《防止贪污法》还规定了不同于追究一般犯罪的新型证据制度,主要是包括贿赂推定、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据、习惯证据、共犯证据与证人免责、贿赂人的证据效力等。  
  
  加强预防立法,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的发生。  
    
  一是严格财产申报制度。依法律规定,新加坡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有两种情形,一是每年7月1日各政府部门的职员都要填写个人财产申报表;二是每一个官员被政府聘用后,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申报的内容是自己所拥有的股票、房地产和其他方面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还包括他的担保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情况。任职后,财产如果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和写明变动原因,改换原财产清单。二是严格官员行为准则。新加坡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对政府各部门公务员不同的职务行为,从穿着、言行、奖惩、津贴、休假、保密到退休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如在官员举债方面,规定政府官员借给别人钱时,不准附带利息;在向别人借钱时不准以自己的职务为名,不得做交易。如果一个官员所负的债务已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的总和,则被视为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必须向其所属部门常任秘书报告。凡是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或所填表格虚假者,都必须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开除。  
   
  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积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反腐败。  
  
  《防止贪污法》第34条规定,对于触犯本法的犯罪,不得采为证据,证人不得承担或者允许披露任何举报人的姓名或者住址,或者说明任何可能导致其暴露的事项;若有关证据或材料含有关于举报人姓名、特征或者可能导致其暴露的记载,法庭应将这类材料隐瞒。新加坡是世界上廉洁度很高的国家,新加坡实现和长期保持廉洁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依法治贪,把建立健全防止官员贪污的法律制度作为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使肃贪倡廉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  
  
  新加坡在惩腐反贪上采取打击与预防并重、标本兼治、双管齐下的方针,这些政策在廉政立法上也得到了体现。新加坡的主要廉政立法有《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以及《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总的看,新加坡的廉政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法网严密,违法必罚  
  
  《防止贪污法》是新加坡基础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自1960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了七次修改,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做到严密、详细、具体和全面,把肃贪倡廉的各项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如,该法规定,当公务员收到了无法推辞的礼品后,要赶快将它交给各单位负责处理礼品的负责人,如果受礼人想要保存礼品,则由专人估价后,照价收买。这既可防止公务员因为不懂得怎样处理各种无法推辞的礼品而失足,也使那些想借故无法推辞而有意接受各种报酬或好处的公务员无空可钻。  
   
  新加坡刑法典第九章规定了“公务员犯罪或与公务员有关的犯罪”,《防止贪污法》第5条至第14条又细致规定了代理人、投标人、议员、公共机构成员的受贿罪以及对他们的行贿罪,两部法律一共规定了15个罪名,构成了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严密法网。此外,《防止贪污法》还提高了腐败犯罪的法定刑,对教唆犯罪、预备犯罪与共同犯罪进行了新的规定,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  
  
  《公务员惩戒规则》则是关于公务员行政处分的一部法律。该法详细规定了公务员委员会对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公务员渎职和玩忽职守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弥补了《防止贪污法》的不足。  
  
  建立强大的廉政机构,使之成为打击腐败的有力武器。  
   
  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反贪污腐败的专门机构,也是《防止贪污法》的执行机关。《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调查局作了全面规定,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力,特别是强化了其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增大了执法的权威性。根据该法的规定,贪污调查局享有特别侦查权、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检查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无证逮捕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此外,贪污调查局还经常检查政府机关执行公务的程序、对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部门人员进行定期轮换,从而有效地防止腐败案件的发生。  
  
  适用特别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有效打击贪污。  
  
  新加坡1988年颁布了《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这是一部专门惩治腐败犯罪的程序法,用以补充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法详细规定了法院在审理贪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布没收贪污所得财产的命令的条件及其程序,以及没收贪污所得财产的范围,法院没收贪污所得财产的命令的执行程序等,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此外,《防止贪污法》还规定了不同于追究一般犯罪的新型证据制度,主要是包括贿赂推定、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据、习惯证据、共犯证据与证人免责、贿赂人的证据效力等。  
  
  加强预防立法,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的发生。  
    
  一是严格财产申报制度。依法律规定,新加坡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有两种情形,一是每年7月1日各政府部门的职员都要填写个人财产申报表;二是每一个官员被政府聘用后,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申报的内容是自己所拥有的股票、房地产和其他方面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还包括他的担保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情况。任职后,财产如果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和写明变动原因,改换原财产清单。二是严格官员行为准则。新加坡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对政府各部门公务员不同的职务行为,从穿着、言行、奖惩、津贴、休假、保密到退休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如在官员举债方面,规定政府官员借给别人钱时,不准附带利息;在向别人借钱时不准以自己的职务为名,不得做交易。如果一个官员所负的债务已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的总和,则被视为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必须向其所属部门常任秘书报告。凡是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或所填表格虚假者,都必须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开除。  
   
  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积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反腐败。  
  
  《防止贪污法》第34条规定,对于触犯本法的犯罪,不得采为证据,证人不得承担或者允许披露任何举报人的姓名或者住址,或者说明任何可能导致其暴露的事项;若有关证据或材料含有关于举报人姓名、特征或者可能导致其暴露的记载,法庭应将这类材料隐瞒。

新加坡廉洁水平为何高
作者:李剑

    在历史上,新加坡的贪污腐败现象也很严重。但是,1959年李光耀上任之后,新加坡每前进一步,其廉洁水平就提高一步。
  李光耀上任后,怀着强烈的使命感要建立廉洁有效的政府。首先在形式上,公职人员一律穿白色的衬衫和长裤。这是一个告诫,白色象征个人行为纯洁廉明。
  其次,内阁部长全部要受过高等教育,李光耀的要求是“我的部长全是大学毕业生”。理由是他们是专业人士,不担任公职,也能生活下去,“没有必要增加额外的储蓄以防万一。”西方学者称:舆论完全不受约束就能暴露贪污,有助于政府廉洁诚实。这固然不错,但李光耀根据亚洲的实际情况指出,在印度、菲律宾、泰国、韩国以及日本,新闻自由程度很高,但却杜绝不了贪污。所以要根除歪风,首先要提高官员的素质。40年前在新加坡的传统观念中,妇女一般不工作,但政府部长应确保自己的妻子工作,使她们有能力自己谋生,照顾家庭。
  要建立廉洁的政府,完善的法律制度必不可少。新加坡建立了严格的法规和反贪机构。新加坡《防止贪污法》数度修改,对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受贿的形式、受贿的主体,尤其对贿赂犯罪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调查程序等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新加坡设有直属总统领导的贪污贿赂调查局,其具有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政府机关工作程序的权力,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对新委任或者即将晋升的官员,还具有进行廉政审查的权力。反贪污调查局的反贪污调查,任何人不得拒绝。
  新加坡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官员廉洁的制度,如财产申报制度、法院宣誓制度、行为跟踪制度等。其中的“公务员日记制”规定,政府每年给每个公务员一本日记簿,公务员每天按规定必须记录自己的公私活动,然后由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这种活动记录制度将腐败与廉洁的问题,每天都真切地摆在每个人面前。这就大大强化了在腐败行为实施前的人的自我心理约束,可以有力地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对于重大腐败分子,李光耀政府在1960年修订法律条文,扩大了调查人员的权力。控方一旦证明被告的生活超过他的收入所能承受的程度,或是拥有同收入不相称的财产,法庭就可以以此作为被告已经受贿的佐证。这种严厉的方法使得新加坡的腐败分子纷纷落网,并引以为戒。
  高薪养廉制度是新加坡政府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制度。李光耀曾经说:“要部长们当清官,就得确保他们获得足够的报酬,不必贪污也能过得合乎其身份和地位。”这使得新加坡的公务员对待腐败的态度是不必、不想、不敢。不必去贪,因为他们已经有很高的待遇了;不想去贪,因为获得这个地位很不容易,不想轻易失去;不敢去贪,是因为有很严厉的制裁措施。与高薪制度相结合的是公积金制度。在公积金制度中,把每人月工资的18%加上单位给予的22%的补贴即合法收入的40%作为公积金储存起来,职务越高,工龄越长,公积金就越优厚。一旦发生贪污受贿行为,在刑事处罚的同时,公积金全部没收。可见,合理的公积金制度,对于试图贪污受贿的公务人员有较强的心理抑制作用。
  现在新加坡已经建立起非常有效的舆论氛围,人们已经把担任公职贪污受贿的人看成了社会公敌。
作者:李健
新加坡、香港反腐倡廉工作特点
新加坡共和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过长期卓有成效的廉政建设和依法治理贪污工作,目前已成为亚洲地区和国际上廉洁程度评价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据有关资料,亚洲城市中,按廉洁程度排名为新加坡第一,香港第二。廉政建设的成效从世界范围内考察,新加坡紧随丹麦、挪威、芬兰之后名列第九位,香港的排名也很靠前,新加坡和香港的政治透明度、法治建设和投资环境为其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地反腐倡廉工作有一些共同特点:
1、树立了明晰的廉政和反贪理念,把廉政和反贪污提到政治制度建设的高度。新加坡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贪污行为相当普遍。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后,开始进行全面的基础建设,建立廉政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新政府认为,新加坡缺乏天然资源,只有从管理上获得效益,首先就是政治领导必须廉洁,使黑金政治不存在,即"为了生存,必须廉政;为了发展,必须反贪"。因此,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国会立法把黑金政治降到最低程度、立法规定29个政党和任何人都不能搞秘密政治捐款,每个候选人在竞选中花在每个选民身上的钱不得超过3元。政府对反腐败的立场也非常坚决。任何人,不论其身份、地位和官职多高,一旦触犯贪污法令,都一样被控上法庭、定罪、罚款和入狱。人民行动党执政40年,使新加坡成为亚洲最不贪污的国家,目前没有大的腐败案件,执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很高,这是新加坡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现任副总理兼国防部长陈庆炎博士说:虽然吸引外商投资竞争激烈,但新加坡对外商有很大吸引力。果敢、诚实、能干并得到人民支持的政府是新加坡社会成功的三大支柱之一。当今新加坡外汇储备金达800亿美元。这对于一个曾经遭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国家来说是相当不容易的。
我国香港政府对反腐败的认识在民众的推动下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贪污成风。特别是警界最严重,高层警官与黑社会勾结,贪赃枉法、中饱私囊现象比比皆是,不参与、不同流合污都很难。廉政公署社会关系处东港副总廉政主任严厚蕴女士形象地说:"当时贪污好似一辆行使中的公共汽车,追不上,拦不住,上车才行"。1973年,一名涉嫌贪污且正在接受调查的总警司葛柏潜逃到英国匿居,引起市民愤慨。港督麦里浩感到事态严重,经高等法院研究,决定成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香港廉政公署应运而生。通过对葛柏案的成功办理,增加了市民反贪的信心和热情。随后,反贪倡廉工作进入法制轨道,立法与执法并重,建立廉洁政府成为政治制度建设重要目标。廉署展开大规模的肃贪运动,促进了香港经济的繁荣。香港回归祖国后,对倡导文明、建立诚信政府、坚决反对腐败行为非常重视。1999年香港特首董建华在出席廉署成立25周年仪式时曾说过:肃贪倡廉是建设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环。今天香港以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称誉海外,廉政公署实在居功至伟。
2、建立了查处和防范贪污的强力机构,赋予广泛反贪污权力。新加坡于1962年成立了贪污调查局,直属总理公署,由总理直接负责。主要职责是接受和调查公众人士对公共部门和非官方部门的投诉,对公务人员的舞弊和失俭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公共部门的运作和程序进行检测,设法把官员贪污舞弊行为的机会减至最低。
香港廉政公署以致力打击贪污而闻名,可谓誉满全球。廉署于1974年2月根据《廉政公署条例》成立,不隶属于政府公务员架构,廉署专员直接向港督负责,回归后则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负责。根据《基本法》,廉政公署全权独立处理香港一切反贪污工作。廉政公署工作主要分为3个部分,即调查、预防和教育,而这3项任务又分别由3个专职部门负责,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执行处是廉政公署的调查部门,负责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的指控。防止贪污处负责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工作程序,提出防贪建议。社区关系处则主要是教育市民认识贪污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污工作。三个工作处在功能上互相配合,香港人称之为"三管齐下"反贪污的方式。在调查、逮捕、扣押、搜查等方面,新加坡、香港的反贪机构都享有较大权力,可以独立办案,实践效果比较好。
3、制定了完善的法律规章和强有力的反腐败法令,用法治精神治理腐败。新加坡议会于1960年6月17日通过了一部强有力的反贪法律--称为《防止贪污法令》。后经六次修改补充,根据新情况不断加以完善。该法令融刑法、刑诉法和部门组织法于一体,既有对什么行为符合定罪的实体方面极其明细的规定(如在接受报酬的腐败行为上,法令对"报酬"的种类及方式作了非常详尽的解释),又有关于诉讼程序及证据规则方面的具体规定(如证据规则方面,法令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贿赂推定和坦白免责原则,当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与其薪金不相符时,本人必须作出圆满解释,否则视为犯罪)。同时法令还赋予贪污调查局更大、更全面的调查权力,包括逮捕权、调查权、特别调查权、搜查权和扣押权,并加重对贪污行为的惩罚。防贪污令既适用于政府公务员,也适用于私人企业人员。新加坡近五年涉及贪污行为的500到600起案件,只有大约20%是公共机构雇员,大部分被调查者来自私人企业。1989年国会又通过了《不明财物充公法令》,许可政府冻结和没收贪污嫌犯来源不明财物和资产,阻止嫌犯转移赃物、赃款给第三人。
香港政府为了使廉署严厉有效地打击贪污行为,先后颁布了3个特别法例,即《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列出了香港对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和相关细节及刑罚等。根据该条例,给予或收取利益须留意收取一方的雇主是否同意,否则授受双方都会犯法。而香港政府和绝大多数公共机构已清楚表明不批准雇员在公事上收受利益,因而,任何人士向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任何利益都属违法(这里所指"利益"比大陆法律规定仅为"物质性利益"要宽泛得多,利益指除款待外的礼物、借贷、报酬、或佣金、任何职位或契约、代支付或免除偿还任何借贷、任何服务或优待及执行或不执行任何职责)。为保持政府廉洁,条例更规定,政府雇员未得政府的准许,就算非因公事亦不能随意接受利益。比如接受下属赠送的结婚礼物也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并有明确的数额限制。《廉政公署条例》授予廉署调查有关贪污行为的极大权力。比如凡获得廉署专员授权的廉署人员,无需拘捕令而拘捕涉嫌者,进行审问;在调查时,有权直接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楼宇,不必讲出什么理由就可以中止任何官员的工作;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力。香港和新加坡对贪污罪的界定上没有贪污与贿赂之区分,行贿与受贿者都以贪污定罪。从1974年至2001年,廉署调查了44965宗与贪污有关的案件,共有10280人遭到检控,其中1829人为政府雇员,3055人则是意图行贿政府雇员或与他们共同牵涉于贪污案件中。
4、创造了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注重反腐倡廉实际效果。新加坡特别强调贪污调查局查案的行动效率。一旦决定调查的案件,须在委定查案官员后48小时内展开调查行动。除非案情复杂,需要更长时间调查,所有的贪污投诉必须在3个月完成调查。香港廉署的高效首先来自于法律赋予其对反贪工作的权力大而广泛,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指示和控制。同时,廉署对案件调查有一套有效地运作机制。如决定对案件展开调查,调查工作会绝对保密。廉署侦查设备也很先进,电话截听、传音器截听、闭路电视调查、单向观察镜认人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在调查中得到广泛运用。廉署与有关部门特别是香港各纪律部队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联络与合作。从1993年开始,廉署负责调查的执行处与警队、惩教署、香港海关、入境事务处和消防处分别组成了"行动联络小组",商讨调查程序和贪污趋势,互相转介资料及廉署参与警队培训课程等。
5、鼓励了民众积极参与,扩充反贪污的社会效果。民众的投诉和检举是新加坡和香港获取反贪情报的重要来源。新加坡贪污舞弊资料主要来源于各类公众投诉,自1997年到2001年,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每年接到大约800至1000起涉及贪污行为的投诉和检举。香港廉政公署每年平均接获4000多宗投诉,其中约70%以上是署名举报。根据民意调查,廉署获98%的市民支持率,不少市民以加入廉署为荣。新加坡和香港采取了多种形式,利用传媒、广告、互联网、通讯等现代方法,使大众时刻关注贪污问题,反贪机构与民众广泛联系,共同建立良好的反贪氛围,倡导廉洁,不断扩大廉政反贪的社会效果。
6、加强自律,建立了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制约网络。行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是确保香港廉署秉公执法的有力手段。在赋予廉署极大权力的同时,为了防止其滥用权力,香港法律规定廉政专员向行政长官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廉政专员及处长级人员须出席立法会会议,回答议员提问,并向立法会呈交年报,立法会有权以立法方式赋予或撤消廉署的权力。香港实行调查、检控与裁判相互分离。香港廉署本身无权提出检控。调查人员只负责搜集证据,并向律政司司长提出报告,由其决定是否提出检控。然后由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正常情况下,廉署人员扣押证件或拘捕受调查人士,也须向裁判司申请。另外,香港特设了4个独立咨询委员会(即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咨询委员会)负责监察廉署的职权运作过程,其成员来自社会知名人士,并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在制定反贪政策和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和宣传时,廉政公署均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香港传媒对廉署也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总起来看,对廉署有来自多个方面的制约力量:行政长官及行政议会的监督、律政司司长的监督、司法机构的监督、立法会的监督、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的监督、廉署内部调查及监察组的监督、新闻传媒的监督。新加坡主要是通过控、辩、审三角架构来实施对贪污调查局的监督。贪污调查局必须在案件成案后交总检察署(官方法律机构)提控,控辩双方平等,调查局充当证人,法院判决。法官不与当事人接触。如证据不足以提控,调查局可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纪律行动。
二、新加坡、香港反腐倡廉的成效及原因
1、发挥政府资源,形成反腐倡廉的主导力量。新加坡是世界少数几个国家中能有效监控贪污的国家,最主要因素是官方反贪污的坚决立场、政治领导层的不妥协态度及政府部门组织较完善。为了建立诚信政府,人民执政党注重把好从政第一关,公务员从全世界名牌大学中招录,重理想,领导者要有牺牲精神。香港政府在管理公务员廉洁守正方面有一套完整的理念和完善的计划。一是强调培育诚信文化。包括推广诚信计划、持续推广诚信计划及把诚信计划纳入员工培训及工作系统。如在政府部门设立由高层人员担任主席的诚信推广委员会,设立多个小组委员会,在员工入职训练和重修课程中加入有关诚信理念的环节等。二是执行监管措施。主要是公正无私地处理来自员工的投诉并及时交廉署,制定部门指引并监察所定目标推行进度,收集客户意见,抽查员工表现,同时采取措施提高部门工作透明度。三是强调管理人员坐言起行以身作则。总之,新加坡、香港政府在培育诚信文化、反腐倡廉中担当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高层带动、素质培养、民众参与,长期坚持就形成了反腐倡廉的主导力量。
2、强化法治资源,依法解决贪污难题。新加坡和香港对防止和制裁贪污腐败最显著的成效是走上法治道路。目前,有组织的集团性贪污已很难有存在基础,政府部门贪污已受到有效控制,个人贪污发案数也是下降的。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制定了严格的法律,采取了强有力的手段。防止公务员贪污腐败的法律法规、纪律规章全面、细致、系统,使之无空可钻,逐步形成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良性局面。且政府保持制度的连续性,不轻易加以改变。任何触犯这些条规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制裁。对领导触犯法律实行严惩,职位越高,处罚越重。如新加坡原法务部长酒后驾车违法,他虽系李光耀的朋友,对人民行动党和政府建设有功,但没有任何人阻止调查和指控,公事公办。被提控后,该部长表示交出驾照,不再开车。依法治理既形成一种很强的威慑力,又提高了民众对法律的公信力、公正的信任感和对反腐败的参与热情。
3、制约权力资源,从制度上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异化。合理分配权力是从制度上防止腐败的重要环节,新加坡政府认为对权力的关节点一定要进行控制,尽量减少公务员自行处理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力。特别是财政权制约相当严格。部门提出预算报财政部,由国会审议,总统有财政否决权,同时还有人事否决权和贪污调查权。审计署每年对财政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并报告国会,确保不出现大的腐败。香港政府在权力分配及制约上也有不少规定,谁都不能有不受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公务员如果在权力行使上失去公众信任,就不能继续任职。近年来,特区政府进一步明确高官行政责任,在制权、管人上加大了力度。
4、开辟财力资源,为反腐倡廉提供经济支持。新加坡和香港均实行高薪养廉。新加坡总理年薪194万新币,部长127万元,新录用人员月薪2200元,两年后升为助理秘书,35岁可正常晋升为超级G级公务员,年薪37-39万元。特别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使每个公务员都有一笔相当可观的储蓄,工作年头越久,该储蓄就越多,一般都在六位数以上,就是几十万元。但是,当公务员违法贪污后,他的全部公积金就要立即被取消。香港公务员特别是廉署职员亦有高薪保障。廉署经费由政府一般收入中拨付,为了吸引最有能力的人参加,廉署拿出高于同级香港政府官员10%的薪水,除高薪外,还有高福利,包括住房、医疗、出国休假、培训以及丰厚的退休金,但如果谁的操行引起怀疑,受到投诉,经证实有不廉行为后,则立即予以惩戒或者开除。反贪污专门机构的工作保障中,很重要的是财力保障,香港廉政公署2001年的开支为7亿港元。财力保障对于制止贪污,保持政府公务员的廉洁起到了相当有效的作用。
5、利用民众资源,用社会正义力量促进反腐倡廉。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反贪污,既有利于打造反腐文化,彰显社会正义,又有利于获取更多的信息资料,延伸监督渠道。因此新加坡和香港都非常注重利用民众资源。一方面,充分利用投诉资源,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要求接到公众检举的贪污投诉后,须在一个星期内给予书面投诉者答复,而亲自上门者须当场答复。香港廉政公署特别鼓励市民举报贪污行为。市民所作的举报投诉,无论是拨打廉署的热线电话、投举报信还是亲临位于香港中环的执行处总部或分区办事处,都会由举报中心迅速地统筹办理。该中心24小时办公,由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负责,执行处接到举报后会把资料分类并立即立案调查。所有投诉均会保密,泄密者将受到法律追究,以确保举报者无后顾之忧。廉署承诺的服务标准是48小时对贪污举报作出回应。如市民对廉政公署或该署人员感到不满,独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便会审查有关投诉、监察处理投诉工作,并建议廉政专员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另一方面,大力向市民发送宣传肃贪倡廉的信息,保护民众参与的积极性。社区关系处的八间分区办事处遍布香港各区,充分利用传媒提高市民对贪污的警觉性,增加廉署工作的透明度。
举个国情相近的例子嘛,一个蚊子给一头大象做例子,好象不大适用吧
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主要做法及其经验
作者:郭欣根



    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近年来腐败案件仍在高发期,中国廉政建设的任务和形势不容乐观。政治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一大公害,在发展中国家,它是经济高速增长的伴生物,是民 众不满和导致政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各国政治民主化、现代化急待解决的“政治之癌”。难道,腐败真的是如有些人所说的“不治之症”吗?回答是否定的。国无论大小,各有长短。本文就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主要做法及经验作点介绍。新加坡曾经历过腐败猖獗的时期,但经过政府卓有成效的努力,腐败现象现已被控制到较低的水平上。现在,新加坡被公认为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腐化程度最低的国家或地区。那么,它们是怎样取得反腐败斗争成功的呢?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位于马来半岛南面、马六甲海峡的出入口。总面积650万平方公里 ,人口350万,其中华人占80%。英语、华语、马来语和泰米尔语为官方语言。该地1824年被 英国占领,被辟为自由港。1965年成立共和国并从马来西亚中独立出来。1990年10月3日与 我国建交。现在,新加坡为世界第三大炼油中心,日炼油能力110万桶,是东南亚地区最大海港,也是联系欧、亚、大洋洲的重要国际航空中心。近五年来,连续被世界银行排名为最具竞争国的国家。在殖民时期特别是二战以后到1959年人民行动党执政前,政治腐败曾是新加坡人民习以为常 的一种生活方式。以李光耀为首的人民行动党执政后决心清除腐败现象,为此他们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具体来说,新加坡政府主要进行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寓廉政要求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中,建立和不断完善现代公务员制度

  新加坡较早地建立起现代公务员制度。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科学考核,量绩晋升。这一制度的建立,比较有效地堵塞了任人唯亲等腐化现象盛行的人事制度上的漏洞。不仅如此,新加坡政府在公务员制度建设过程中将有关廉政要求融入其中,并为此目的采取如下的措施:

   1.把是否廉洁奉公作为对公务员进行考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固定下来

   新加坡政府在公务员的录用和晋升上严格把关,以防止腐化分子混入政府机关并得 到重用。具体做法是:对于希望到政府部门工作的应考人员,建立了三道关口,即考试关、试用关和审查关,最后一关甚为重要。应考者在过了前两关后,还要接受主管部门对他们个人情况的调查。调查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他们有无犯罪前科、上学交往人员状况、家庭情况、个人爱好、社会背景等一系列内容,特别要审查他们的个人品德和修养。审查合格后方能被正式录用。

  在官员的考核上,新加坡政府注重对官员日常工作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审查。政府每年发给各部门工作人员一个记事本。工作人员必须将每日活动记载下来,并定期由主管官员检查,如发现记载有疑点,主管官员应将记事本移送检查机关审查核实,一旦查出确有违法行为,主管官员和当事人一同受罚。对官员考核的结果成为决定其升降奖惩的主要依据。

  2.给予政府官员(包括政治领导人)以很高的待遇,以减少他们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针对其他一些亚洲国家的官员们由于工资太低而往往从事腐败活动以维持生计的情况,新加坡政府领导人得出结论:低薪不足以养廉。他们认为与其让官员们通过不法途径获取钱财,不如给予他们优厚的待遇。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政府对官员实行高薪制。该国包括政府领导人在内的各级官员的工资水准在发展中国家都是相当高的,中高级官员薪金比西方发达国家还高。新加坡总统月薪为39425新元(1美元约合1.95新地),总理月薪为38275新元,部长为22100至28725新元刘洪潮主编:《外国廉政之道与腐败之风》,新华出版社,1989年版第29页。。最上面三级文官工资为;三级文官月薪21700新元(不含补助,下同),二级文官为18800新元,一级文官为15900新元,若含补助实际收入更高。政府官员的薪金与私营企业雇员薪金不相上下。此外,政府还给公务人员以各种补助金,公务员退休后还有数量可观的养老金。特殊部门公务员(如警察、外交官、反贪污调查局官 员)退休后可领取高额退休金。这种优厚的待遇大大减少了公务员从事腐化行为的动机,促使他们珍惜自己的工作。在文官系统内还拉大工资差距,实行待遇与责任相挂钩的原则,同时为下级官员向上流动提供畅通的机会。这样,既增加了高级官员的责任,又激励着下级官员忠于职守,认真工作,以获得较高的待遇。

  3.加强对公务员在职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新加坡建立了公务员学院以专门负责培训在职的公务员,每年有数千人参加培训。同时,政府每年还拿出一笔数目可观的奖学金,供250名有志于毕业后为政府服务的青年攻 读大学或出国留学。在对公务员的培训中,不仅给他们传授知识,还注意培养爱国主义情感,教育他们忠于国家的目标。新加破政府还注意对公务员进行有关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使他们以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为荣,以玩忽职守、腐化堕落为耻。这样,就从思想上筑起一道 防范腐败的堤坝。

  二、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体制

  新加坡政府注重法制建设,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明确。他们对政府的公务行为和公务员的行为都作出了非常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例如,他们订立了《公务员指导手册 》并使每个公务员人手一册,手册对各个部门公务员的言行举止、工作纪律、政治行为都作 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大致可分为几个方面:保密方面;广播、出版;访问;公务员的兼职;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参加政治活动;接受礼品问题;借债放债;防止贪污问题等。由于一切都有明文规定,从而提高了政府行为和公务员个人行为的规范程度,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是执法严明。新加坡政府中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只要违法违纪都会受到严厉制裁而不管他的职位高低或地位如何。例如1986年底,被认为很有才能的原新加坡社会发展 部长郑章远被检举受贿和滥用职权,受到反贪污调查局的立案侦查。李光耀总理亲自过问此案,该部长自知罪责难逃而畏罪自杀。

  三是充分授权和有效监督相结合,这是新加坡政府在建立较为完善的、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体制方面采取的又一重要措施。在新加坡,各个政府部门和各级公务员都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明确的职责,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凡属各部门、各个公务员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决不允许推诿拖延,更不允许把问题上交,否则会受到严厉追究。由于职责明确,授权充分,人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工作效率很高。同时,政府还对各个部门和各级公务员进行严密的监督。实施监督的机构有内阁廉政署、财政部公务员管理司、各部常务次长、公务员委员会、检察长公署、总审计长署等机构。内阁廉政署负责综合管理和监督中央各部门首长和各单位官员个人的财产申报活动。公务员管理司负责公务员的任命、晋升、监督、工资待遇、培训等工作。公务员委员会负责聘任、晋升、处分国家公务员(不够刑事处分的)。检察长公署和总审计长署分别负责刑事起诉和财经监督。值得一提的是各部常务次长,他们在对各部实施监督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常务次长的职责是:改善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减少拖延;增加监督的效能,以使上级能够检查下属职员的工作;负责官员的转换;经常进行突 出性检查;每3至5年要检查一次反贪污措施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财政部负责督促检查各部常务次长的工作。这样,就比较有效地堵塞了行政管理体制上的漏洞,减少了公务员从事腐败活动的机会。

  三、建立精干的、高效能的反腐败机构,对反腐败工作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为了肃贪倡廉,新加坡政府于1952年成立了反贪污调查(CorruptPracticeInvestigation Bureau;CPIB)。反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防止和反对官员腐化行为的专门机构。该局成立之初仅有8名官员,现达到71人,其中调查员34人。该局总预算为433万美元,办案经费比较充足。反贪污调查局主要职责有两项,一是进行廉政监察,侦办贪污受贿舞弊案件并将侦办结果移送公务员委员会作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则移交检察长公署提起刑事起诉。二是防止贪污行为,该局在研究贪污案例基础上,为案件多发部门和敏感部门提供防范贪污受贿舞弊行为的具体建议。

  为保证该局独立地、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排除各种干扰,新加坡政府赋予该局以充分的独立 办案权。反贪污调查局的局长、副局长及若干局长助理由总统直接任命。该局从1970年起开 始直接归政府总理领导,而不受其他部管辖。这就保证了它在履行职责时能得到其他部的合作与支持。1960年修改后颁布的《反贪污法》赋予反贪污局在调查取证、逮捕搜查、检查扣押等方面广泛的权力,从而大大便利了调要局工作的顺利开展。例如在调查取证方面,他们可以是查阅涉嫌人员的银行账户,责令其交待拥有的资产,查对所申报登记的财产和实际财产状况是否相符。同时,他们还有权要求任何知情者提供情况,知情不报者要受到惩罚。他们还可以安插情报员,使用一切现代化的手段进行侦查活动。

  反贪污调查局自身廉洁,不走向腐化是该局反腐败成就卓著的重要原因。该局直接受新加坡 前总理李光耀的控制和监督,这是该局保持廉洁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该局在录用和提拔工作人员时严格把关,对于本局工作人员一经发现有犯罪行为即给予严厉处分,这对保证该局保持廉洁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反贪污调查局在办案过程中,不畏权势,敢于查处大案要案,敢于打大老虎,这是它赢得民众支持和信任的主要原因。反贪污调查局立案侦查社会发展部长郑章远受贿和滥用职权案即为很好的证明。多年来,反贪污调查局查处了上自政府部长、次长等政府要人,社会名流如著名律师、外科医生,下至普通邮递员、清洁工等一大批犯有贪污受贿舞弊罪行的不法分子,从而牢固地树立起自己的威信。由于反贪污调查局卓有成效地开展反腐败工作,那些有劣迹的官员对该局谈虎色变。一般民众则给予该局大力支持,他们积极举报腐化分子,提供办案线索,从而使该局如虎添翼。

  总结新加坡廉政建设成功经验,主要有三条:

  第一,最高领导人具有清除腐败的非凡勇气和决心。李光耀以身作则,在为政清廉方面发挥模范作用。他曾说过:我在新加坡培养了许多百万富翁,但是,我自己不能成为百万富翁。他自己除了工资收入外也基本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他还反对任人唯亲,他的儿子李显龙当上政府副总理主要是靠他本人的才干而不是沾李光耀的光。他明确反对他儿子继任政府总理,而主张让非李家的人来担任总理。李光耀自执政以来,始终如一、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而没有半途而废或者雷声大、雨点小。同时,新加坡政府领导人还给予反腐败机构大力支持,帮助他们排除阻力,查处大案要案,这些都是新加坡反腐败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第二,廉政建设只有和制度建设相结合,才能收到长期的成效。新加破政府寓廉政要求于制度建设之中,着眼于公务员制度和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时,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致力于减少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和机会。这些做法为廉政建设成果的巩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建立一个直属最高领导人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也是取得廉政建设成功的重要保证。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在1970年前曾先后隶属于四个不同的部,但效果都不理想,因为这样不利于它得到其它部的合作。于是在1970年后直属总理领导,由于总理的支持和独立于其它部以及被赋予广泛的权力,从而保证它的工作顺利开展。
需要将贪污包装一下,合法化,与国际接轨,这又是一大工程。哈哈!!![em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