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原来人大代表还可以这样 那能改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01:40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身自由受特别保护,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人大代表的这些特别保障,原本是为了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然而近日,曾因“人大代表贿选事件”闻名国内的湖南省衡阳市发生的又一起与“人大代表”相关的事件,却让人对于“人大代表”的这些“特别保障”尤其是“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有了一种“特别的理解”。

人大代表涉嫌虚假破产罪

席某是衡阳县的一名人大代表,同时也是原衡阳市天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据了解,天柱公司前身是衡阳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衡阳市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创公司),吕安奎任总经理。

1998年11月经衡阳市国土局批准,天创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衡阳市中山北路37-51号、人民路2-6号地段的土地使用权,拟开发建设“天创大厦”商住综合楼项目,后因农村基金兑现风波,公司债务缠身,项目建设停工。后经有关部门批准,该公司注销,债权债务由吕安奎承担。

2001年3月26日,吕安奎以天创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968万元与其哥哥共同成立天柱公司。在此期间,由于建设资金不足和经营管理不善,“天创大厦”项目仅完成桩基孔工程,项目主体没有开工。

2003年起,席某受聘担任天柱公司总经理。2005年,席某取得天柱公司42.5%的股权,并成为天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之后数年,“天创大厦”项目进程及其缓慢,直至成为烂尾工程。

2012年1月,华融湘江银行衡阳市分行以债权人身份向衡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天柱公司破产。2013年1月4日,衡阳市中院宣告天柱公司破产。随后天柱公司多名债权人联名实名举报天柱公司涉嫌虚假破产。

2014年1月24日,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该案件,开展案件初查工作。

2014年3月28日,对天柱公司涉嫌虚假破产案进行立案侦查。

据一份署名衡阳市公安局的《关于衡阳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破产案和席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侦查工作情况汇报》(下称《情况汇报》)显示,天柱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某同破产管理人一起,与衡阳市某开发公司代表达成协议,约定由席某做好天柱公司破产程序的相关事项,双方通过申请公司破产程序,达到规避债务、谋取巨大利益的目的。

同时,作为天柱公司的法人代表,席某还通过低价评估公司资产、低估并侵吞国有资产等手段,使其在天柱公司破产过程中,不但没有受到经济损失,反而获利1470万元和两套住房。衡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认为天柱公司涉嫌虚假破产罪,应当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却被否决

为了进一步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决定对席某采取强制措施,但是由于席某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需得到相关人大部门的许可,没想到正是在这一环节,案件侦破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碍。

2014年3月31日,衡阳市公安局依法向衡阳县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席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月15日,衡阳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委会议,对席某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讨论审查,最终以投票表决形式否决了衡阳市公安局的提请。

对此,衡阳县人大联工委主任黄承慧解释说:“否决衡阳市公安局提请的程序是合法的,并不是哪个人可以左右的。由于衡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并没有把案情交代清楚,在场的三十几位人大代表只有少数几票赞成对席某采取强制措施,多数代表都是反对的。”

据了解,2007年席某第一次当选人大代表,并参加了2007年11月26日开幕的衡阳县人大代表会,并于2012年连任人大代表。但是在当选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席某因涉嫌一起合同诈骗案,尚处在衡阳市石鼓公安分局作出的取保候审期限内。

对此,黄承慧回应称,席某是2007年衡阳县商业总公司推选的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属于选民直选的人大代表,衡阳县人大在此过程中主要监督选举程序是不是合法,被选举人有无被选举权,而对席某进行政审的是衡阳县公安局。席某涉嫌的案子发生在衡阳市石鼓区,县人大等相关部门并不知道他是被取保候审之人,他也隐瞒了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事实。而席某获得连任之时,衡阳县仍不清楚他曾被取保候审的情况。

案件至今尚未侦查终结

2014年4月22日,衡阳市公安局针对此事整理出《情况汇报》,同时向衡阳市委书记、市长、市纪委以及湖南省公安厅以书面形式作了汇报。

据《情况汇报》显示,衡阳市公安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衡阳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其提请许可时,并未对是否存在打击报复人大代表的情形和申请许可采取限制人员自由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是针对席某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讨论审查,并在简单票决否决申请后拒绝给予书面函告也未说明不许可理由,使此侦查工作遇到了极大阻力,严重影响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据了解,衡阳市委书记、市长先后对此事进行了专门批示,但时至今日,此事件仍旧毫无进展。

针对此事件,记者致电衡阳市公安局进行求证。衡阳市公安局表示,由于此事件尚在侦办过程中,且涉及到人大部门,尚不方便对此作出回应。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身自由受特别保护,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人大代表的这些特别保障,原本是为了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然而近日,曾因“人大代表贿选事件”闻名国内的湖南省衡阳市发生的又一起与“人大代表”相关的事件,却让人对于“人大代表”的这些“特别保障”尤其是“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有了一种“特别的理解”。

人大代表涉嫌虚假破产罪

席某是衡阳县的一名人大代表,同时也是原衡阳市天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据了解,天柱公司前身是衡阳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衡阳市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创公司),吕安奎任总经理。

1998年11月经衡阳市国土局批准,天创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衡阳市中山北路37-51号、人民路2-6号地段的土地使用权,拟开发建设“天创大厦”商住综合楼项目,后因农村基金兑现风波,公司债务缠身,项目建设停工。后经有关部门批准,该公司注销,债权债务由吕安奎承担。

2001年3月26日,吕安奎以天创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968万元与其哥哥共同成立天柱公司。在此期间,由于建设资金不足和经营管理不善,“天创大厦”项目仅完成桩基孔工程,项目主体没有开工。

2003年起,席某受聘担任天柱公司总经理。2005年,席某取得天柱公司42.5%的股权,并成为天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之后数年,“天创大厦”项目进程及其缓慢,直至成为烂尾工程。

2012年1月,华融湘江银行衡阳市分行以债权人身份向衡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天柱公司破产。2013年1月4日,衡阳市中院宣告天柱公司破产。随后天柱公司多名债权人联名实名举报天柱公司涉嫌虚假破产。

2014年1月24日,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该案件,开展案件初查工作。

2014年3月28日,对天柱公司涉嫌虚假破产案进行立案侦查。

据一份署名衡阳市公安局的《关于衡阳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破产案和席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侦查工作情况汇报》(下称《情况汇报》)显示,天柱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某同破产管理人一起,与衡阳市某开发公司代表达成协议,约定由席某做好天柱公司破产程序的相关事项,双方通过申请公司破产程序,达到规避债务、谋取巨大利益的目的。

同时,作为天柱公司的法人代表,席某还通过低价评估公司资产、低估并侵吞国有资产等手段,使其在天柱公司破产过程中,不但没有受到经济损失,反而获利1470万元和两套住房。衡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认为天柱公司涉嫌虚假破产罪,应当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却被否决

为了进一步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决定对席某采取强制措施,但是由于席某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需得到相关人大部门的许可,没想到正是在这一环节,案件侦破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碍。

2014年3月31日,衡阳市公安局依法向衡阳县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席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4月15日,衡阳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委会议,对席某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讨论审查,最终以投票表决形式否决了衡阳市公安局的提请。

对此,衡阳县人大联工委主任黄承慧解释说:“否决衡阳市公安局提请的程序是合法的,并不是哪个人可以左右的。由于衡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并没有把案情交代清楚,在场的三十几位人大代表只有少数几票赞成对席某采取强制措施,多数代表都是反对的。”

据了解,2007年席某第一次当选人大代表,并参加了2007年11月26日开幕的衡阳县人大代表会,并于2012年连任人大代表。但是在当选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席某因涉嫌一起合同诈骗案,尚处在衡阳市石鼓公安分局作出的取保候审期限内。

对此,黄承慧回应称,席某是2007年衡阳县商业总公司推选的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属于选民直选的人大代表,衡阳县人大在此过程中主要监督选举程序是不是合法,被选举人有无被选举权,而对席某进行政审的是衡阳县公安局。席某涉嫌的案子发生在衡阳市石鼓区,县人大等相关部门并不知道他是被取保候审之人,他也隐瞒了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事实。而席某获得连任之时,衡阳县仍不清楚他曾被取保候审的情况。

案件至今尚未侦查终结

2014年4月22日,衡阳市公安局针对此事整理出《情况汇报》,同时向衡阳市委书记、市长、市纪委以及湖南省公安厅以书面形式作了汇报。

据《情况汇报》显示,衡阳市公安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衡阳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其提请许可时,并未对是否存在打击报复人大代表的情形和申请许可采取限制人员自由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是针对席某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讨论审查,并在简单票决否决申请后拒绝给予书面函告也未说明不许可理由,使此侦查工作遇到了极大阻力,严重影响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据了解,衡阳市委书记、市长先后对此事进行了专门批示,但时至今日,此事件仍旧毫无进展。

针对此事件,记者致电衡阳市公安局进行求证。衡阳市公安局表示,由于此事件尚在侦办过程中,且涉及到人大部门,尚不方便对此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