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20万罚款,环评果然是“没牙齿的老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42:24
 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王学进
  24日,环境保护部向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发出环法[2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叫停违法建设的云南安宁炼油项目,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根据这份“决定书”,环保部指出,中石油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2年7月经环保部批复,2013年2月开工建设。2015年4月,环保部调查发现该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8月29日《南方都市报》)
  对中石油这样的“大佬”而言,区区20万元罚款,简直是毛毛雨啦!相比项目建设方的违法事实,如常减压规模由1000万吨/年扩大到1300万吨/年,原本只批准了4个10万吨级的原油储罐建成了10个;不但厂区布局、工艺流程全部都发生了重大改变,而且新增了120万吨/年的延迟焦化装置区,如此轻飘飘的处罚怎能不让中石油喜出望外:
  6月28日,中石油向环保部书面表示:不申请听证,不进行陈述、申辩。接受处罚并且着手开始补办环评手续。
  接下来又会发生什么呢?罚款交了,补办的环评手续获批了,工程又重新开工了。这次中石油又赌赢了,——他们料定,环保部不会轻易叫停这个260亿元的“重大项目”。
  这能怪环保部吗?不能。环保部做了该做的,其之所以对该项目仅处以20万元罚款,那也是依法办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安宁炼油项目这类违法行为,只能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万已经算是顶格处分了。
  原本指望《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发布会掀起一波“环评风暴”,孰料,自2003年9月1日颁布以来,各类环评事件层出不穷,如2003年的深圳西部通道环评事件,2005年的圆明园防渗漏工程环评事件,2007年的厦门PX项目环评事件等,一次次架空环评制度。尤其是此次天津大爆炸案更是让人见识了环评制度的徒有其表。
  环评制度在我国已实行了30多年,环评法的颁布更是赋予了其法律地位,但这一被全球公认为环保利器的环评制度怎么就被架空了呢?原因不外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有据可查,架空中国环评制度的,主要是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及大中型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和国企央企投资的都是动辄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大型项目,工期紧,效益好,必须大干快上,故往往来不及或根本不想认真履行环评报批手续,就未批先建,就算被环保部门查到了认罚就是,顶多也就罚20万,过后补办完环评手续,照建不误。就这样,环评制度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
  今年年初,中央第三巡视组在向环保部反馈巡视意见时,特别指出了环评方面问题突出,环保部相关领导也相继表态,要着力整治“未批先建”等“环评乱象”。3月18日,环保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并且明确对建设项目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且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等五种情形的,还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既然有此规定,环保部为何只对安宁炼油项目罚款20万呢?可能是“通知”和“暂行规定”不具法律效力吧?解决办法不能靠权宜之计,根本之道是尽快修改环评法,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除了叫停违建项目,可处高额(上不封顶)罚款,还可同时责令其恢复环境原状;除了对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还须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是对“先上车后补票”的先斩后奏行为不能轻纵和轻饶。http://zhuanlan.sina.cn/article?ch=news&id=42461&vt=4&page=2文/新浪专栏 观察家 王学进
  24日,环境保护部向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发出环法[2015]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叫停违法建设的云南安宁炼油项目,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根据这份“决定书”,环保部指出,中石油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2年7月经环保部批复,2013年2月开工建设。2015年4月,环保部调查发现该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8月29日《南方都市报》)
  对中石油这样的“大佬”而言,区区20万元罚款,简直是毛毛雨啦!相比项目建设方的违法事实,如常减压规模由1000万吨/年扩大到1300万吨/年,原本只批准了4个10万吨级的原油储罐建成了10个;不但厂区布局、工艺流程全部都发生了重大改变,而且新增了120万吨/年的延迟焦化装置区,如此轻飘飘的处罚怎能不让中石油喜出望外:
  6月28日,中石油向环保部书面表示:不申请听证,不进行陈述、申辩。接受处罚并且着手开始补办环评手续。
  接下来又会发生什么呢?罚款交了,补办的环评手续获批了,工程又重新开工了。这次中石油又赌赢了,——他们料定,环保部不会轻易叫停这个260亿元的“重大项目”。
  这能怪环保部吗?不能。环保部做了该做的,其之所以对该项目仅处以20万元罚款,那也是依法办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安宁炼油项目这类违法行为,只能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万已经算是顶格处分了。
  原本指望《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发布会掀起一波“环评风暴”,孰料,自2003年9月1日颁布以来,各类环评事件层出不穷,如2003年的深圳西部通道环评事件,2005年的圆明园防渗漏工程环评事件,2007年的厦门PX项目环评事件等,一次次架空环评制度。尤其是此次天津大爆炸案更是让人见识了环评制度的徒有其表。
  环评制度在我国已实行了30多年,环评法的颁布更是赋予了其法律地位,但这一被全球公认为环保利器的环评制度怎么就被架空了呢?原因不外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有据可查,架空中国环评制度的,主要是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及大中型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和国企央企投资的都是动辄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大型项目,工期紧,效益好,必须大干快上,故往往来不及或根本不想认真履行环评报批手续,就未批先建,就算被环保部门查到了认罚就是,顶多也就罚20万,过后补办完环评手续,照建不误。就这样,环评制度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
  今年年初,中央第三巡视组在向环保部反馈巡视意见时,特别指出了环评方面问题突出,环保部相关领导也相继表态,要着力整治“未批先建”等“环评乱象”。3月18日,环保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并且明确对建设项目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且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等五种情形的,还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既然有此规定,环保部为何只对安宁炼油项目罚款20万呢?可能是“通知”和“暂行规定”不具法律效力吧?解决办法不能靠权宜之计,根本之道是尽快修改环评法,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除了叫停违建项目,可处高额(上不封顶)罚款,还可同时责令其恢复环境原状;除了对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还须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是对“先上车后补票”的先斩后奏行为不能轻纵和轻饶。http://zhuanlan.sina.cn/article?ch=news&id=42461&vt=4&page=2
转写这文章的人没看到项目被“叫停”?重新评估等于一字不改再送再评一次?现在社会最大的祸害就是记者!
就目前的环保法而言,法律体系比之安全生产和职业病治理的法律体系要系统的多,但实际执行存在基础设施不配套,导致实施时有很多不落地。比如危废处置就存在很大的配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