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划界的是非曲直 所谓中间线怎么来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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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划界包含两大问题,一是专属经济区划界,二是大陆架划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概念确有重合的地方,但两者的概念本身及其引申内涵都不是一回事情,要厘清中日东海划界的经纬,有必要先搞清这两大概念及两者间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1982年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定的,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顾名思义,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益主要以经济权利为主,《公约》第五十六条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经济权利主要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还包括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事项的管辖权”。200海里宽度是专属经济区的上限,是在没有争议的理想状态,事实上世界很多相邻和相望国家间的海域纵深有限,很难满足各划200海里的需求。中日之间的海域宽度并不足400海里,最宽处也只有360海里,中日间的分歧由此产生。对此,中国主张公平原则,即需要考虑到同纬度海岸线走向及长度比、人口状况等情况,这也是国际海洋划界的趋势;日本则毫不考虑海洋秩序公平公正的发展潮流,顽固的坚持“中间线”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有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海域划界问题上,《公约》确既有“公平原则”,又有“中间线原则”。《公约》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但同时也建议在争端各方未达成解决协议前,可以先划一条临时的“中间线”。《公约》第十五条有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即“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中间线必须得到各方同意。
大陆架制度最早形成于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到了重申,“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最远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千米等深线一百海里。”其中,200海里以内的叫内大陆架,200海里以外的叫外大陆架。内大陆架由各国根据《公约》规定自主划定(有争议的除外),外大陆架则需要沿海国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申请,而后由该委员会提出建议,沿海国再根据这些建议划定大陆架。大陆架制度赋予沿海国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此处“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底及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海底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权益常与专属经济区权益重合,两者外部界限一致。由于专属经济区最多只有200海里宽,而大陆架最远可划至350海里,因此,沿海国不享有外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权利。大陆架的划界依据明显要以海底地质构造为主要依据,大陆架及大陆边都有明确的地质界定。
提及东海大陆架划界,就不得不谈到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位于东海大陆架外缘、东海陆架边缘隆褶带与琉球岛弧之间的一个狭长带状弧间盆地。它处于东海大陆架的边缘,位于琉球群岛和中国钓鱼岛之间,是因琉球海沟的岩石圈扩展而形成的弧后盆地,大部分深度逾1000米,最大深度2716米。东海海底大部分地区属于典型的大陆架结构,是中国大陆在海洋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自然地成为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线。为此,中国政府已于2012年12月14日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东海部分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正式向国际社会表明自己的主张。日本则认为,中国大陆与日本冲绳共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东海大陆架的连续性。基于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具体的划界方法应按照等距离标准以“中间线”确定界线而非大陆架自然延伸。



这样,按照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的不同内涵及划界方式,中日在东海理论上就有两条完全不同的海上分界线,两条线最远将相距近100海里。中国如果要开发东海外大陆架,则可能需要到日本的专属经济区进行作业,这确实有诸多不方便之处。实际上,为划界、开发及管理之方便,专属经济区制度生效以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界限画一条线已是世界海洋划界的发展趋势,但前提是争端各方在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和大陆架界限能达成共识,尔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互惠互谅的调整。遗憾的是,日本并没有给任何谈判的空间。
日本早在1982年开始,曾数次向中国方面提议,希望以中间线正式界定两国的海洋经济专属区分界线。中方当时为维护中日关系大局,在该问题上采取回避的态度,未给日方明确的答复,而日本政府的理解是“中方默认了中间线原则”。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正式炮制出所谓“日中中间线”。从技术及法理角度来看,这条中间线都大有问题:一是日本的领海基线划定方法存在很大的问题。日本的领海基点大量位于远离其本土的离岛之上,这导致日本的领海基线严重偏离了海岸一般方向的合适范围。日本并非典型意义上的群岛国家,海岸也没有深深地切入内陆且附近无一系列紧接岛屿,因此不满足由1982年《公约》7(1)条款对采用直线基线所要求的两种特殊地理状况。然而,日本仍大量使用了超出常规的直线基线,使得其领海基线大幅向中国一侧偏移。二是这条中间线完全忽略东海大陆架延伸的情况,实则不考虑大陆架划界问题。按日本的说法,东海只有专属经济区划界,而无大陆架划界。这显然有违基本事实和国际公义。
中国对日本这种单方面的行径自然难以认同,中国政府从不承认所谓的“日中中间线”。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考虑到中日关系大局,中方在该问题上保持着克制,主张在争议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甚至在日本所谓的“中间线”中国一侧的资源开发问题上,中国也敞开了谈判大门。目的是想通过中日在东海大陆架的开发合作,营造中日之间友好合作的良好氛围,将东海变成“友谊、合作”之海。可即便如此,日本依然没有满足,反而无事生非,效仿1989年伊拉克针对科威特炮制出的所谓“吸管效应”。当年伊拉克坦克越过边界侵略科威特时,萨达姆·侯赛因给国际社会的理由之一,就是科威特通过钻井“吸走”了属于伊拉克的石油。这并非只是日本媒体的炒作,日本官方也参与其中。在2004年6月9日马尼拉召开的“东盟10+3”能源部长会议上,日本时任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用吸管吸杯中果汁的方式向当时的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发难,提出所谓的“吸管效应”,强调如果中国在中日海域“中间线”附近开采油气,就不可避免地会像吸管一样“吸”走属于日本的资源,并要求中方向日本提供相关的采掘数据。此次日本再次就此发难,基本上还是这套说辞。
从技术上而言,日本这种主张的荒诞性比当年伊拉克的论调有过之而无不及,伊拉克大部分国土的地势好歹比科威特的高,而东海大陆架是西高东低的地理状况,若有“吸管效应”,也是“日中中间线”西侧的资源流向东侧。然而,日本不仅就此口头向中国提出抗议,还长期派遣军舰和侦察机监视、骚扰中方在“日中中间线”以西春晓等油气田的作业。
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国倡导的公平原则和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符合东海的现实情况,理应受到尊重。在今后的外交及法理斗争中,中方需要加大研究公平原则应包括哪些内容,并捍卫冲绳海槽的法理地位。中国可以考虑统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因素,划统一的界限,但前提是公平。若划一条界限,中国应该坚持在综合考虑大陆架自然延伸、海底地质构造特征、海岸线长度、走向及历史人文等情况基础上的公平原则。
总之,无论怎么划,中日东海海上界限也远在日本目前的所谓“日中中间线”以东,当然,也更谈不上中国在东海的油气开发攫取了日本的资源。不是中国不讲道理,而是这事儿确实与日本没啥关系。http://blog.ifeng.com/article/36688809.html?touping

中日东海划界包含两大问题,一是专属经济区划界,二是大陆架划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概念确有重合的地方,但两者的概念本身及其引申内涵都不是一回事情,要厘清中日东海划界的经纬,有必要先搞清这两大概念及两者间的关系。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1982年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定的,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顾名思义,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益主要以经济权利为主,《公约》第五十六条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经济权利主要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还包括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事项的管辖权”。200海里宽度是专属经济区的上限,是在没有争议的理想状态,事实上世界很多相邻和相望国家间的海域纵深有限,很难满足各划200海里的需求。中日之间的海域宽度并不足400海里,最宽处也只有360海里,中日间的分歧由此产生。对此,中国主张公平原则,即需要考虑到同纬度海岸线走向及长度比、人口状况等情况,这也是国际海洋划界的趋势;日本则毫不考虑海洋秩序公平公正的发展潮流,顽固的坚持“中间线”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有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海域划界问题上,《公约》确既有“公平原则”,又有“中间线原则”。《公约》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但同时也建议在争端各方未达成解决协议前,可以先划一条临时的“中间线”。《公约》第十五条有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即“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中间线必须得到各方同意。
大陆架制度最早形成于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到了重申,“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最远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千米等深线一百海里。”其中,200海里以内的叫内大陆架,200海里以外的叫外大陆架。内大陆架由各国根据《公约》规定自主划定(有争议的除外),外大陆架则需要沿海国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申请,而后由该委员会提出建议,沿海国再根据这些建议划定大陆架。大陆架制度赋予沿海国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此处“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底及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海底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权益常与专属经济区权益重合,两者外部界限一致。由于专属经济区最多只有200海里宽,而大陆架最远可划至350海里,因此,沿海国不享有外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权利。大陆架的划界依据明显要以海底地质构造为主要依据,大陆架及大陆边都有明确的地质界定。
提及东海大陆架划界,就不得不谈到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位于东海大陆架外缘、东海陆架边缘隆褶带与琉球岛弧之间的一个狭长带状弧间盆地。它处于东海大陆架的边缘,位于琉球群岛和中国钓鱼岛之间,是因琉球海沟的岩石圈扩展而形成的弧后盆地,大部分深度逾1000米,最大深度2716米。东海海底大部分地区属于典型的大陆架结构,是中国大陆在海洋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自然地成为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线。为此,中国政府已于2012年12月14日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东海部分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正式向国际社会表明自己的主张。日本则认为,中国大陆与日本冲绳共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东海大陆架的连续性。基于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具体的划界方法应按照等距离标准以“中间线”确定界线而非大陆架自然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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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23 13:06 上传



这样,按照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的不同内涵及划界方式,中日在东海理论上就有两条完全不同的海上分界线,两条线最远将相距近100海里。中国如果要开发东海外大陆架,则可能需要到日本的专属经济区进行作业,这确实有诸多不方便之处。实际上,为划界、开发及管理之方便,专属经济区制度生效以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界限画一条线已是世界海洋划界的发展趋势,但前提是争端各方在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和大陆架界限能达成共识,尔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互惠互谅的调整。遗憾的是,日本并没有给任何谈判的空间。
日本早在1982年开始,曾数次向中国方面提议,希望以中间线正式界定两国的海洋经济专属区分界线。中方当时为维护中日关系大局,在该问题上采取回避的态度,未给日方明确的答复,而日本政府的理解是“中方默认了中间线原则”。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正式炮制出所谓“日中中间线”。从技术及法理角度来看,这条中间线都大有问题:一是日本的领海基线划定方法存在很大的问题。日本的领海基点大量位于远离其本土的离岛之上,这导致日本的领海基线严重偏离了海岸一般方向的合适范围。日本并非典型意义上的群岛国家,海岸也没有深深地切入内陆且附近无一系列紧接岛屿,因此不满足由1982年《公约》7(1)条款对采用直线基线所要求的两种特殊地理状况。然而,日本仍大量使用了超出常规的直线基线,使得其领海基线大幅向中国一侧偏移。二是这条中间线完全忽略东海大陆架延伸的情况,实则不考虑大陆架划界问题。按日本的说法,东海只有专属经济区划界,而无大陆架划界。这显然有违基本事实和国际公义。
中国对日本这种单方面的行径自然难以认同,中国政府从不承认所谓的“日中中间线”。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考虑到中日关系大局,中方在该问题上保持着克制,主张在争议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甚至在日本所谓的“中间线”中国一侧的资源开发问题上,中国也敞开了谈判大门。目的是想通过中日在东海大陆架的开发合作,营造中日之间友好合作的良好氛围,将东海变成“友谊、合作”之海。可即便如此,日本依然没有满足,反而无事生非,效仿1989年伊拉克针对科威特炮制出的所谓“吸管效应”。当年伊拉克坦克越过边界侵略科威特时,萨达姆·侯赛因给国际社会的理由之一,就是科威特通过钻井“吸走”了属于伊拉克的石油。这并非只是日本媒体的炒作,日本官方也参与其中。在2004年6月9日马尼拉召开的“东盟10+3”能源部长会议上,日本时任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用吸管吸杯中果汁的方式向当时的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发难,提出所谓的“吸管效应”,强调如果中国在中日海域“中间线”附近开采油气,就不可避免地会像吸管一样“吸”走属于日本的资源,并要求中方向日本提供相关的采掘数据。此次日本再次就此发难,基本上还是这套说辞。
从技术上而言,日本这种主张的荒诞性比当年伊拉克的论调有过之而无不及,伊拉克大部分国土的地势好歹比科威特的高,而东海大陆架是西高东低的地理状况,若有“吸管效应”,也是“日中中间线”西侧的资源流向东侧。然而,日本不仅就此口头向中国提出抗议,还长期派遣军舰和侦察机监视、骚扰中方在“日中中间线”以西春晓等油气田的作业。
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国倡导的公平原则和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符合东海的现实情况,理应受到尊重。在今后的外交及法理斗争中,中方需要加大研究公平原则应包括哪些内容,并捍卫冲绳海槽的法理地位。中国可以考虑统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因素,划统一的界限,但前提是公平。若划一条界限,中国应该坚持在综合考虑大陆架自然延伸、海底地质构造特征、海岸线长度、走向及历史人文等情况基础上的公平原则。
总之,无论怎么划,中日东海海上界限也远在日本目前的所谓“日中中间线”以东,当然,也更谈不上中国在东海的油气开发攫取了日本的资源。不是中国不讲道理,而是这事儿确实与日本没啥关系。
日本鬼子就是鬼点子多.甭理它.
谁的拳头硬这条线就归谁划
什么狗屁线,实力够,小日本的娘们随便干,要负距离
原来有个什么中日间的东海共识,举行过多次谈判,可能就是依据日本的主张中间线划分,后来因为钓鱼岛事件,这个东海共识也就不谈了。可见我们的人是多么短视。差点吞下苦果。还好本届党中央(其实是习总威武)强硬,一举扭转对外步步退让的衰弱势头。很快设立航空识别区(这可是军队多次向中央提出过的)。南海开始大手笔,增强防卫基础设施和能力。
有实力想怎么划就怎么划 没实力只能看人家怎么划
yyw888 发表于 2015-7-23 14:56
原来有个什么中日间的东海共识,举行过多次谈判,可能就是依据日本的主张中间线划分,后来因为钓鱼岛事件, ...
我觉得原来的谈判底牌可能被出卖了。
原因和韩国谈判一样,外交战线里有间谍和叛徒。
钓鱼岛事件,我也认为是本子故意的,他也清楚我们的底牌,不然不会不顾我们高层多次的交涉。
本子是故意引爆东海危机化,以进一步有借口突破和平宪法。
现在,本子的一步步突破已经证明了当初的判断,
本子的所谓正常化,大踏步进了。
鬼子的爹的拳头比TG硬啊!
我觉得原来的谈判底牌可能被出卖了。
原因和韩国谈判一样,外交战线里有间谍和叛徒。
钓鱼岛事件,我也 ...
分析有道理。反汉奸卖国贼是我们的当务之急。要从立法层面解决。
外交部就是个筛子,各种各样的“兼职”人士身居高位。
在对外交往方面,TG这么多年来就没有啥长进,标准的凯子外交。
我觉得原来的谈判底牌可能被出卖了。
原因和韩国谈判一样,外交战线里有间谍和叛徒。
钓鱼岛事件,我也 ...
国有内奸——大内奸
一句话:“琉球是日本的吗?真的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