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解释下我国提交的东海大陆架划界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09:57:42
CD上有不少人误解了我国的这个东海大陆架划界案,认为这是我兔腹黑的表现,其实不然。

我在这里简单的谈一下大陆架问题。


[大陆架的历史]
“大陆架”一词最初只具有地理学上的意义,没有法律上的意义。二战后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大陆架开始具有了国际法上的意义。
首先对大陆架提出管辖权主张的是美国。1945年美国总统 杜鲁门第2668号总统公告宣称:“处于公海下面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杜鲁门的这一主张为美国攫取了极大的利益。美国地理上是一个宽大陆架国家,东西两面没有邻国,所以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大陆架。
后来很多国家都发表了类似声明,大陆架权利开始被纳入海洋法的体系中。

[大陆架的概念]
早期的大陆架概念只是地理意义上的大陆架。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陆架的概念扩大,进一步涵盖了大陆坡和大陆隆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大陆架从领海基线向外量起,地理大陆架不足200海里的国家扩展到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能超过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大陆架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海底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海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简单的说大陆架权利是对海洋底土的开发权。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区别]

权利:
简单的说,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拥有的权利是水域和底土的生物、非生物资源的开发。
而在大陆架上只有底土的开发权。

范围:
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也是从领海基线向外量起,但规定比较灵活,地理大陆架不足200海里的国家扩展到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能超过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分]

国际法实践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1.认为应以中间线或等距离为划分原则;
2.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为划分原则。

解释一下第2个观点,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 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
也就是说,公平原则就是在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所做出的适当调整,以彰显公平。
前一种观点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同,国际法院在 1969 年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指出, “等距离标准并非是大陆 架划界的绝对原则,即便是在《大陆架公约》中也是有关国家进行协商或优先考 虑特殊情况之外的一个特例,除条约当事国外,在其后的国家实践及有关协定中 并没有成为统一的依据,在国际习惯法上并不成熟。换句话说,等距离标准并不 是国际习惯法。

大陆架划界问题在国际法上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是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是公平原则适用时应首先和必须考虑的因素。这得到了诸多案例的佐证。
 
案例1:
1969年, 国际法院在 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对自然延伸原则的科学性作了系统的 理论阐述,指出,“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系基于沿海国对陆地的主 权,它的存在是根据事实从开始就有的……。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行使 这一权利, 既不必经过任何特别的法律程序, 也不需要履行任何特别法律行为。 ”

案例2:
1978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国际仲裁法庭认为,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进行公平划界的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一个习惯法规则。等距离方法应受特殊情况制约,当情况已证明是特殊时,等距离方法要为公平原则所调整,以纠正其不公平的结果。法庭着重指出,“不论采取等距离方法或任何其他方法,都是为了适当地反映每个特定条件下的地理及其他有关情况,以达到公平划界的目的。”

案例3:
1982 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 国际法院再次提到“自然延伸是所有权 唯一基础的原则”,

案例4:
1985年,国际仲裁庭在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中认定,距离标准没有背离自 然延伸标准,而只是缩小了它的范围。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分歧]

1. 在大陆架权利主张上:
中国主张自然延伸标准, 而日本主张距离标准。

从东海海底的地形、地质、地貌等特征来看,东海大陆架都与中国大陆有着 连续性,是中国大陆领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就是说,冲绳海槽天然地构成了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的分界线。因此,中国在东海海域主张的 大陆架范围只有到冲绳海槽,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大陆架定义。
日本的大陆架法只援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其有利的部 分,即撇开了“自然延伸”这个大陆架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仅强调距离标准。 日本以对本国有利的解释制定国内法律,反过来又以国内立法曲解《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
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它体现的是一种“天然归属的公平”。



2. 在划界原则上:
中国主张适用公平原则, 日本则主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

中间线原则和公平原则已经在前面提到过。这里再补充一点,中间线原则是依据大陆架公约提出来的,由于中日两国都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1958年《大陆架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不适用于第三国,它也不是什么强制性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3. 在是否共大陆架问题上:

中国认为冲绳海槽无论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上, 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在大陆架划界上具有特殊意义,是划界应该的考虑重要因素。日本认为冲绳海槽仅是两国大陆边缘延 伸中偶然的凹陷,日本的 200 海里大陆架要求不受其影响,冲绳海槽的法律因素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时应不予考虑。

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因为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大陆架的边缘是 2500 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 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 2940 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


总结
我国关于东海大陆架的主张符合公平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现,是符合国际法精神的。
日本不与中国协商,单方面以“等距离”方法划出一条“中间线”作为东海大陆架的既定边界线强加给中国,显然违背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对中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提一点:日本能够在东海大陆架问题上与中国讨价还价,其根本是依据了日本对琉球的主权。
而根据二战后确立的国际秩序,日本对琉球是没有主权的。如果国际社会深究日本对琉球的主权问题,日本现在所做的一切都只是为他人作嫁衣。

附相关新闻
9月16日,外交部表示,中国政府决定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
 根据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从中国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


附图:
1.
东海地形

2.
根据中国递交文件的说明,选取最大水深点作为东海大陆架外部界线点的基本主张(即冲绳海槽的最大水深点)


3.
将中国200海里经济专属区界线处和东海大陆架外部界线基本主张线围合连接,就得到了本次中国提出主张的“外大陆架”区域大致范围

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几类概念

CD上有不少人误解了我国的这个东海大陆架划界案,认为这是我兔腹黑的表现,其实不然。

我在这里简单的谈一下大陆架问题。


[大陆架的历史]
“大陆架”一词最初只具有地理学上的意义,没有法律上的意义。二战后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大陆架开始具有了国际法上的意义。
首先对大陆架提出管辖权主张的是美国。1945年美国总统 杜鲁门第2668号总统公告宣称:“处于公海下面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杜鲁门的这一主张为美国攫取了极大的利益。美国地理上是一个宽大陆架国家,东西两面没有邻国,所以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大陆架。
后来很多国家都发表了类似声明,大陆架权利开始被纳入海洋法的体系中。

[大陆架的概念]
早期的大陆架概念只是地理意义上的大陆架。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陆架的概念扩大,进一步涵盖了大陆坡和大陆隆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大陆架从领海基线向外量起,地理大陆架不足200海里的国家扩展到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能超过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大陆架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海底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海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简单的说大陆架权利是对海洋底土的开发权。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区别]

权利:
简单的说,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拥有的权利是水域和底土的生物、非生物资源的开发。
而在大陆架上只有底土的开发权。

范围:
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也是从领海基线向外量起,但规定比较灵活,地理大陆架不足200海里的国家扩展到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能超过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分]

国际法实践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1.认为应以中间线或等距离为划分原则;
2.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为划分原则。

解释一下第2个观点,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 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
也就是说,公平原则就是在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所做出的适当调整,以彰显公平。
前一种观点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同,国际法院在 1969 年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指出, “等距离标准并非是大陆 架划界的绝对原则,即便是在《大陆架公约》中也是有关国家进行协商或优先考 虑特殊情况之外的一个特例,除条约当事国外,在其后的国家实践及有关协定中 并没有成为统一的依据,在国际习惯法上并不成熟。换句话说,等距离标准并不 是国际习惯法。

大陆架划界问题在国际法上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是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是公平原则适用时应首先和必须考虑的因素。这得到了诸多案例的佐证。
 
案例1:
1969年, 国际法院在 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对自然延伸原则的科学性作了系统的 理论阐述,指出,“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系基于沿海国对陆地的主 权,它的存在是根据事实从开始就有的……。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行使 这一权利, 既不必经过任何特别的法律程序, 也不需要履行任何特别法律行为。 ”

案例2:
1978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国际仲裁法庭认为,考虑一切有关情况进行公平划界的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一个习惯法规则。等距离方法应受特殊情况制约,当情况已证明是特殊时,等距离方法要为公平原则所调整,以纠正其不公平的结果。法庭着重指出,“不论采取等距离方法或任何其他方法,都是为了适当地反映每个特定条件下的地理及其他有关情况,以达到公平划界的目的。”

案例3:
1982 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 国际法院再次提到“自然延伸是所有权 唯一基础的原则”,

案例4:
1985年,国际仲裁庭在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中认定,距离标准没有背离自 然延伸标准,而只是缩小了它的范围。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分歧]

1. 在大陆架权利主张上:
中国主张自然延伸标准, 而日本主张距离标准。

从东海海底的地形、地质、地貌等特征来看,东海大陆架都与中国大陆有着 连续性,是中国大陆领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就是说,冲绳海槽天然地构成了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的分界线。因此,中国在东海海域主张的 大陆架范围只有到冲绳海槽,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大陆架定义。
日本的大陆架法只援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其有利的部 分,即撇开了“自然延伸”这个大陆架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仅强调距离标准。 日本以对本国有利的解释制定国内法律,反过来又以国内立法曲解《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
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它体现的是一种“天然归属的公平”。



2. 在划界原则上:
中国主张适用公平原则, 日本则主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

中间线原则和公平原则已经在前面提到过。这里再补充一点,中间线原则是依据大陆架公约提出来的,由于中日两国都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1958年《大陆架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不适用于第三国,它也不是什么强制性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3. 在是否共大陆架问题上:

中国认为冲绳海槽无论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上, 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在大陆架划界上具有特殊意义,是划界应该的考虑重要因素。日本认为冲绳海槽仅是两国大陆边缘延 伸中偶然的凹陷,日本的 200 海里大陆架要求不受其影响,冲绳海槽的法律因素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时应不予考虑。

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因为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大陆架的边缘是 2500 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 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 2940 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


总结
我国关于东海大陆架的主张符合公平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现,是符合国际法精神的。
日本不与中国协商,单方面以“等距离”方法划出一条“中间线”作为东海大陆架的既定边界线强加给中国,显然违背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对中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提一点:日本能够在东海大陆架问题上与中国讨价还价,其根本是依据了日本对琉球的主权。
而根据二战后确立的国际秩序,日本对琉球是没有主权的。如果国际社会深究日本对琉球的主权问题,日本现在所做的一切都只是为他人作嫁衣。

附相关新闻
9月16日,外交部表示,中国政府决定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
 根据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从中国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


附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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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地形

2.

东海大陆架外部界线点的基本主张(即冲绳海槽的最大水深点).jpg (46.36 KB, 下载次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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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递交文件的说明,选取最大水深点作为东海大陆架外部界线点的基本主张(即冲绳海槽的最大水深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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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17 11:43 上传


将中国200海里经济专属区界线处和东海大陆架外部界线基本主张线围合连接,就得到了本次中国提出主张的“外大陆架”区域大致范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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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17 11:43 上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几类概念

好长啊 爪机码字不易啊
感谢科普。
科普了。。还是腹黑的兔子。。不声不响里材料都准备好了。。
简单明了,有理有据有图

科普得很清楚啊
好文,拜读!
学习了,谢谢LZ
直接妙杀小日本的什么中间线方案。。。
oliver_wu 发表于 2012-9-17 12:07
科普了。。还是腹黑的兔子。。不声不响里材料都准备好了。。
  不要这么说。目前中国这种划界方法,中国是吃大亏的。按照二战以后的波兹坦公告等相关法律文件,日本领土仅仅局限于本州等四岛以及吾人决定之周边小岛,日本在琉球并没有主权。琉球是一个中国属国,要么并入中国,要么独立。
同小日本啰嗦什么,本来按二战那啥公告、宣言的说法连琉球都不是它的,偶们要谈也是同独立的琉球国谈!!!
这都叫腹黑?国家这么多部门你当真是吃闲饭的?这些资料早就有,就看那天用。
那当然,兔子绝对是“不腹黑”的,永远有理有据,呵呵~
只能说楼主太天真咯~
非常好的科普
谢谢楼主科普
感谢科普。。。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2-9-17 12:17
  不要这么说。目前中国这种划界方法,中国是吃大亏的。按照二战以后的波兹坦公告等相关法律文件,日本 ...
委员怎么看待现在官方媒体集中宣传琉球主权未定论?是否是在为下一步提出琉球问题做准备?还是单纯的以进为退?
技术帖,受教了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2-9-17 12:17
  不要这么说。目前中国这种划界方法,中国是吃大亏的。按照二战以后的波兹坦公告等相关法律文件,日本 ...
对 规定日本领土仅限于北纬29度以北 大概在浙江金华那个高度一条线上,琉球群岛北面几个小岛的中间画条线
感谢楼主科普。小小钓鱼岛却影响如此之大,我们必须收回来!
支持琉球独立,如果公投的话不知道什么结果
感谢科普!
ever_captain 发表于 2012-9-17 12:33
对 规定日本领土仅限于北纬29度以北 大概在浙江金华那个高度一条线上,琉球群岛北面几个小岛的中间画条线

波兹坦公告明示日本领土范围: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1946年1月29日的盟军最高总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定将北纬30度以南之西南诸岛,由日本领土分离。

  不要这么说。目前中国这种划界方法,中国是吃大亏的。按照二战以后的波兹坦公告等相关法律文件,日本 ...
慢慢来。一步步肢解日本
营养帖,支持!!
资料不错
学习了…………
  不要这么说。目前中国这种划界方法,中国是吃大亏的。按照二战以后的波兹坦公告等相关法律文件,日本 ...
学习超版的指示精神,我们是吃大亏了。等以后一定要重新划线。
akira@岳怀 发表于 2012-9-17 12:39
支持琉球独立,如果公投的话不知道什么结果
如果这个消息属实的话,琉球独立妥妥的

琉球87%受访者要自决前途

琉球国策研究院今天公布“琉球人民自决前途”民意调查数据;高达百分之八十七点一的受访民众认为,“琉球前途应由琉球人民决定”。琉球大学大陆研究所副教授张五岳认为,绝大多数的琉球人民反对日本当局拥有对琉球未来前途的决定权,应尊重琉球人民的决定。

大陆研究院上午公布“琉球人民自决前途”的相关民调数据。数据显示,直到现在,还有百分之三十三点二的受访民众“不知道” 日本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民调指出,百分之六十七的受访民众不能接受“琉球和日本是一个国家,且是琉球人民的唯一选项”;也有高达百分之八十八点七的受访民众“不同意” 美国使用非和平手段解决主权争议;百分之八十五点四的受访民众更认为国际社会应重视日本不断增加对琉球军舰部署的现象。

民调显示,约半数(百分之四十九点三)的受访民众认为,二次大战以来,两国关系“变坏”;也有百分之七十点四的受访民众认为,美国持续在沿海地区部署针对“琉球”;百分之五十七点二的受访民众更担心日本持续扩张军力会威胁琉球区域安全。

张五岳认为,上述的民调题目的结果其实差异性不大,显示出琉球的主流民意,反对东京拥有对琉球未来前途的决定权,应尊重琉球人民的决定。 美国当局应该正确解读。

这份民调是国策研究院委托中华征信所在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二日进行电话访问,有效样本一千零六十七份,在百分之九十五的信心水准下,抽样误差为正负三个百分点左右。

琉球不是日本的,日本的划界方案就被釜底抽薪完全站不住脚
tempwall 发表于 2012-9-17 12:22
那当然,兔子绝对是“不腹黑”的,永远有理有据,呵呵~
只能说楼主太天真咯~
也不尽然。前些年的东海什么就是无理无据,只是暂时的忍让。
还有什么黑瞎子岛给人家分了一部分。
这种事情多了去了。
现在只是有点实力了,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谢谢楼主
hjfgcx 发表于 2012-9-17 12:50
也不尽然。前些年的东海什么就是无理无据,只是暂时的忍让。
还有什么黑瞎子岛给人家分了一部分。
这种 ...
too young,too simple。
大炮所到,真理所到。所谓“合法”,在国家角度来说本身就仅仅是一种默契,而不是什么高尚的东西。
只能说你就没看懂那句讽刺……呵呵。
谢谢楼主,很好的资料,但是有个地方应该需要更正,那就是“日本琉球群岛”,从来没有合法的“日本琉球群岛”,琉球是被日本窃取、然后强占的,拿掉“日本”两字更合适,我们是讨论中国和未来的独立琉球国的海域划分问题。
通过搜索进来的,不错
tempwall 发表于 2012-9-17 13:07
too young,too simple。
大炮所到,真理所到。所谓“合法”,在国家角度来说本身就仅仅是一种默契,而不 ...
你的意思我不明白。
一文一武为之道。团结大多数人,靠什么?和美国一样欺行霸市,亚非拉人民都憎恶和反美一样反我们,还是竖起公平正义的大旗,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前提下依靠亚非拉的穷兄弟?历史的兴亡不可不鉴,老人家教导我们,首先文攻然后才能武卫。
文攻没有武卫,那就是另一个满清,我们当然不要。可光有武卫,不靠文攻,那就是另一个日本、德国,以及下一个美国。
hjfgcx 发表于 2012-9-17 13:18
你的意思我不明白。
一文一武为之道。团结大多数人,靠什么?和美国一样欺行霸市,亚非拉人民都憎恶和反 ...
文武当然要结合,但是结合的方式不是你幻想的那么天真。什么叫话语权,什么叫舆论,什么叫法理正义,懂不?
只能说你连“大炮所到,真理所到”都不懂,哎……学学历史吧。
samgamp 发表于 2012-9-17 13:08
谢谢楼主,很好的资料,但是有个地方应该需要更正,那就是“日本琉球群岛”,从来没有合法的“日本琉球群岛 ...
嗯 确实如此 不过没必要改了 否则这个一改 冲绳海槽这个日本名也应该改了
yxy123 发表于 2012-9-17 13:22
嗯 确实如此 不过没必要改了 否则这个一改 冲绳海槽这个日本名也应该改了
我从来不称冲绳海槽,我都是称琉球海槽或琉球海沟。
谢谢楼主科普....
yxy123 发表于 2012-9-17 12:47
如果这个消息属实的话,琉球独立妥妥的

琉球87%受访者要自决前途
琉球国策研究院?
琉球大学?
求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