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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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1日电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日发表了《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全文如下:
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北京
目 录
前 言
一、国际安全和军控形势
二、基本政策主张
三、参与和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
核裁军问题
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问题
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
导弹问题
常规武器问题
四、致力于国家和区域裁军
大幅裁减军队员额
维持较低水平国防费
区域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
五、积极参加国际防扩散努力
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
发展与多国出口控制机制的关系
开展防扩散交流与合作
推动联合国发挥重要作用
六、加强防扩散出口管制
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体系
防扩散出口管制机构
严格执行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
加强出口管制法规宣传和企业教育
附 录
附录1:中国参加的军控、裁军和防扩散条约
附录2: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
附录3:中国与有关国家达成的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协定


[B]前 言  [/B] 

200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灾难,人类文明惨遭空前浩劫。世界人民用鲜血和生命赢得了胜利与和平。
2005年也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成立60周年。联合国的成立,体现了各国人民建立一个和平、平等、合作、繁荣新世界的美好理想。60年来,联合国为缓解冲突、推动裁军、维护和平、促进发展进行了不懈努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民族爱好和平,崇尚“以和为贵”、“协和万邦”。在近代史上,中国曾饱受外来侵略和压迫之苦,深知和平的珍贵。当前,中国人民正沿着和平发展的道路,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中国的发展需要一个持久稳定的和平国际环境,中国的发展必将促进世界的和平与进步。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继续致力于推动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进程,永远不称霸,永远做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坚定力量。
为全面阐述中国政府在军控、裁军与防扩散领域的政策与主张,系统介绍中国参与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事务的情况,现发表《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


[B]一、国际安全和军控形势 [/B]

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已成为时代潮流。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各国、各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在安全上的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维护和平、制约战争的因素在增长,世界的和平与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但是,天下并不太平。传统安全问题依然存在,局部战争和暴力冲突时有发生,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跨国犯罪、传染性疾病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不断上升。传统与非传统威胁相互交织,国际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与国际安全密切相关。在当前国际安全领域威胁日益多元化、不稳定和不可预测因素增加的情况下,军控、裁军与防扩散的内涵不断拓展,重要性日益增强。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与隐忧同在。
一方面,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体系作为全球安全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又取得了新的积极成果,在禁止化学武器、禁止核试验等领域相继达成了一系列重要条约。国际社会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问题上的共识不断加强。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关于防扩散的第1540号决议。通过对话、合作解决扩散问题的政治外交努力继续推进。加强防扩散机制的倡议相继出台。各国安全对话加强,区域安全合作扩大。上述积极进展增进了各国之间的互信,推动了安全形势的缓和,维护了国际战略稳定。
另一方面,多边军控与裁军仍然任重道远。核裁军步履维艰,建立在首先使用核武器基础之上的核威慑战略尚未被摒弃,降低核武器使用门槛、研发新型核武器的动向堪忧。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的危险加大。国际军控条约的普遍性仍有不足,抛弃重要军控条约的消极事态时有发生。多边军控和裁军机制面临困难。作为全球唯一的多边裁军谈判机构,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多年未能开展实质性工作。国际防扩散进程面临挑战。地区核问题解决前景仍不明朗,恐怖组织和其他非国家实体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风险加大。
当前,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进程正处在关键的十字路口。抓住新机遇,应对新挑战,巩固和不断加强现有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体系,是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人心所向。国际社会普遍主张维护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军控和裁军进程,不断完善国际防扩散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应对安全挑战。
为推进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事业公正、合理、全面、健康的发展,国际社会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通过对话增进相互信任,通过合作促进共同安全;确保各国平等参与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事务的权利,坚持在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基础上推进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进程;坚持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处理防扩散问题;维护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有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法律体系;确保各国和平利用科学技术的正当权益;充分发挥联合国等多边机构的作用。

[B]
二、基本政策主张   [/B]

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努力把维护本国利益与促进各国共同利益相结合,积极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在军控、裁军与防扩散领域,中国实践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在处理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事务时,中国政府坚持把是否有利于捍卫国家主权和安全,是否有利于维护全球战略稳定,是否有利于增进各国的普遍安全和互信,作为决策的依据。
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彻底销毁核武器、实现无核武器世界,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夙愿,也是中国的目标。
冷战的结束和新的安全形势为大幅度削减进而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提供了可能。推动核裁军进程,对于降低核扩散危险,改善国际安全环境,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核裁军进程,中国主张核武器国家采取以下措施:
----应尽早就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缔结国际法律文书。
----核裁军应遵循公正合理、逐步削减、向下平衡的原则,两个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和优先的责任,应认真履行已达成的削减核武器条约,并遵循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则进一步削减核武库,为最终走向全面、彻底核裁军创造条件。
----在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目标之前,核武器国家应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并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核武器国家应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核裁军措施,包括各种中间措施,均应以“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为指针。
----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应尽快就工作计划达成一致,以早日开始“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裂变材料条约”谈判,并成立核裁军、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等特设委员会,就这些问题开展实质性工作。
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坚决反对此类武器的扩散。
在当前生物恐怖威胁和生物安全问题日趋突出的背景下,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框架内继续探讨和制定加强公约有效性的措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中国主张,国际社会在以下方面采取行动:
----鼓励更多国家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敦促所有缔约国全面、切实履行公约义务。
----保持并推进旨在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效性的多边进程,通过充分协商,研讨、制定相关具体措施。
----鼓励更多国家向联合国提交《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法律文书,为多边军控和防扩散努力树立了成功的典范。为确保公约的全面实施,中国主张:
----化学武器拥有国应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公约要求尽早完成销毁其化学武器,接受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有效监督。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核查措施,公平、合理分配视察资源,提高视察的有效性和效费比。
----不断加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普遍性。
----有关国家应履行公约义务和有关承诺,早日启动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实质性销毁进程,以便尽早干净、彻底地销毁这些化学武器。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不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不利于中国的安全。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中国认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有其复杂的根源,防扩散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应致力于建设一个合作、互信的全球安全环境,谋求国际关系的普遍改善,实现各国的普遍安全。这既是消除扩散威胁的根本途径,也是顺利推进防扩散进程的前提。
----应努力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扩散问题。防扩散手段应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国际安全,应通过对话而不是对抗、合作而不是施压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
----应充分发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核心作用,在各国平等、普遍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在现行国际法框架内加强和完善现有防扩散机制。
----应平衡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之间的关系。应保障各国和平利用的正当权利,也要杜绝任何国家以和平利用为借口从事扩散活动。
导弹防御问题
中国从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的角度看待和处理导弹防御问题。中国理解有关国家对弹道导弹及其技术扩散的安全关切,主张以政治和外交手段解决这一问题。研制、发展、部署导弹防御系统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中国不希望导弹防御系统对全球战略稳定产生消极影响,给国际和地区和平与安全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影响大国之间的信任,损害其他国家正当的安全利益。中国更不愿意看到一些国家在导弹防御领域的合作造成新的弹道导弹技术扩散。中国主张,有关国家应增加导弹防御计划透明度,以利于增信释疑。
台湾问题涉及中国的核心利益,中国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在导弹防御方面向中国台湾地区提供帮助或保护。
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
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当前,外空武器化的危险与日俱增。将武器引入外空,将导致外空军备竞赛,使之成为军事对抗的新领域。这一前景不符合世界各国的利益。
中国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外空。现有关于外空的国际法律文书不足以有效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国际社会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谈判达成相关国际法律文书,禁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确保外空完全用于和平目的。
解决军控领域的人道主义关切
中国致力于妥善解决军控领域的人道主义问题,主张在解决人道主义关切的同时,充分考虑主权国家合理的军事安全需要以及各国的经济和技术承受力。《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兼顾人道主义关切和正当军事需要。各国应切实履行公约,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其不断充实、完善。
严厉打击轻、小武器领域的非法活动对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打击恐怖主义和贩毒、走私等跨国有组织犯罪,具有重大意义。中国主张从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加强努力,寻求全面的解决办法。


[B]三、参与和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 [/B]

中国一贯重视并支持国际军控与裁军努力。早在新中国诞生之初,反对军备竞赛、争取实现裁军就已成为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相继加入并切实履行了有关国际军控条约,积极参加国际军控和裁军领域的各项重大活动,积极参与联合国和有关国际机构关于裁军问题的审议和谈判,提出许多合情合理、切实可行的主张,努力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
核裁军问题
作为核武器国家,中国从不回避自己在核裁军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在1964年第一次核试验后,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向世界各国政府郑重建议:召开世界各国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问题。
中国在核武器的规模和发展方面始终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中国是核武器国家中核试验次数最少的。中国过去没有、今后也不会参加核军备竞赛。中国从未在外国领土上部署核武器。上世纪90年代,中国关闭了青海核武器研制基地。
中国发展核武器从来就是为了防御目的。自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中国政府就郑重声明: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论是在冷战时期面临核威胁和核讹诈的时候,还是在冷战后国际安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中国始终恪守这一承诺。中国的这一政策今后也不会改变。
中国积极推动核武器国家就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缔结多边条约。1994年1月,中国正式向其他四个核武器国家提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积极谋求达成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的安排。1994年9月,中俄宣布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将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1998年6月,中美宣布互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2000年5月,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五个核武器国家发表联合声明,宣布他们的核武器没有瞄准任何国家。
从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中国就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1995年4月,中国政府发表声明,重申无条件向所有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安全保证,并承诺向这些国家提供积极安全保证。2000年,中国与其他核武器国家发表联合声明,重申1995年在联合国安理会第984号决议中作出的安全保证承诺。中国呼吁其他核武器国家,无条件向所有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和积极安全保证,并就此尽早谈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
中国尊重和支持有关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或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中国认为,核武器国家应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这一立场出发,中国政府签署并批准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第三议定书及《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第二议定书。中国支持东盟国家和中亚五国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愿在有关各方就案文达成一致后尽早签署议定书。中国支持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希望这一目标早日实现。中国尊重和欢迎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中国支持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
中国已加入《南极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及《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承担了有关条约义务。
中国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为推动达成条约作出了重要贡献,是首批签署条约的国家之一。中国政府宣布从1996年7月起暂停核试验,并一直恪守这一承诺。中国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希望所有国家尽快签批条约,呼吁核武器国家及其他有关国家在条约生效前继续维持暂停试。中国正在为批准条约积极履行国内的法律程序,成立了负责履约筹备工作的国家机构,并积极参加了条约筹委会的工作和历届促进条约生效大会。
中国支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在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早日开始谈判“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裂变材料条约”。
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问题
中国在历史上曾深受外国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伤害。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至今仍对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重大而现实的威胁。
中国支持国际社会禁止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努力,积极参与有关条约或议定书的谈判,以实际行动推进国际社会禁止与销毁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进程。
中国于1984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旨在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多边努力。中国积极参加公约审议大会,提交了关于遵约情况的报告。从1988年起,中国一直按照公约审议会议的决定,每年向联合国提交《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中国还积极参与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议定书的谈判以及缔约国年会和专家组会议。
中国积极参与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谈判,并力主将禁止使用化学武器和妥善处理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纳入公约范畴,最终促成公约成为一个真正全面禁止化学武器的国际法律文书。
作为公约原始缔约国,中国为有效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及增进其普遍性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建立并不断完善国内履约法律体系和国家履约措施,加强国家履约机构能力建设。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和本国国情,中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履约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在部分化学工业发达地区,还建立了市、县级履约机构。中国根据公约规定,按时、完整地提交了初始宣布和各类年度宣布。截至2005年6月底,中国接受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95次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均表明中国严格履行了公约义务。
中国政府不断推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2004年,香港特区完成了有关履约立法,特区政府通过中央政府提交了宣布,履约工作已经启动。澳门特区相关的履约筹备工作,包括履约立法正在有序进行。中国政府重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实施问题,将继续努力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寻求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1999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目前,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工作已由研究论证阶段转入建设实施阶段,中日双方已就销毁技术、销毁设施选址等达成一致,专项环境标准已基本制定完成,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挖掘回收与销毁设施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正按计划进行。
中国积极参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各项活动,与该组织联合在华举办了三次地区履约会议和两次视察员培训班。中国还致力于促进各缔约国在化学领域的经济、技术发展及用于和平目的的化工贸易及其他国际合作。
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
中国积极推动国际社会重视并处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防止外空武器化问题,主张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设立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特委会,谈判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作为第一步,裁谈会应尽早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开展实质性工作。
2000年,中国向裁谈会提交了题为“中国关于裁谈会处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的立场和建议”的工作文件,指出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应成为裁谈会最优先议题之一,建议重建特委会,谈判缔结一项有关国际法律文书。
2002年6月,中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叙利亚、越南、津巴布韦联合向裁谈会提交了关于“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法律文书要点”的工作文件,就未来国际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
2004年8月,中国与俄罗斯在裁谈会联合散发了关于“现有国际法律文书与防止外空武器化”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核查问题”两份专题文件。
2005年3月,中国、俄罗斯、联合国裁军问题研究所、加拿大西蒙斯基金会在日内瓦联合举办了“确保外空安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国际研讨会,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2005年6月,中国与俄罗斯在裁谈会联合散发了关于“防止外空武器化法律文书的定义问题”专题文件。
导弹问题
中国支持联合国等多边机构在处理导弹及其相关问题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在导弹防扩散方面建立一项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公正、非歧视性的多边机制。联合国导弹问题政府专家组是联合国框架内第一个专门处理导弹问题的机制,中国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专家组工作。
中国赞同“防止弹道导弹扩散海牙行为准则”的防扩散宗旨,积极参加了草案的讨论。中国虽未加入该准则,但一直与包括准则成员国在内的各方保持沟通,共同致力于防止弹道导弹扩散。
常规武器问题
中国认真履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义务,致力于加强公约有效性和普遍性。中国历来重视地雷、特别是杀伤人员地雷的不当使用对平民造成的伤害,赞成对地雷的使用进行适当、合理的限制,以防止地雷滥杀滥伤平民。
自加入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以来,中国严格履行议定书各项规定,积极开展履约宣传和教育,根据议定书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军用标准,对不符合议定书规定的老、旧地雷进行了全面普查,并分批分期改造或销毁,迄今已销毁了数十万枚老、旧地雷。自1996年宣布暂停出口不符合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以来,中国一直恪守承诺。上世纪90年代,中国在边境地区进行了两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基本消除了境内雷患。
中国理解和同情其他国家面临的雷患问题,积极致力于国际扫雷援助与合作。从1998年至今,中国通过捐款、援助扫雷装备、扫雷技术培训等方式,积极参与近10个亚、非国家的扫雷工作。2004年,中方与“国际禁雷运动”澳大利亚分会在昆明联合举办了“人道主义扫雷技术与合作国际研讨会”。
中国虽未加入《渥太华禁雷公约》,但认同其人道主义宗旨和目标,不断加强与公约缔约国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中国重视反车辆地雷问题,认为反车辆地雷与杀伤人员地雷造成的人道主义关切程度不同,处理方式也应有所区别;应充分考虑各国国情和实际承受能力,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反车辆地雷问题。
中国以建设性态度参与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谈判缔结,支持议定书早日生效,目前正积极准备批准该议定书。
中国支持打击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多边努力,积极参与联合国的有关工作。中国为《枪支议定书》的谈判缔结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并于2002年12月签署《枪支议定书》。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了联合国“识别和追查非法轻、小武器国际文书”的谈判,认真落实联合国轻、小武器《行动纲领》,及时向联合国提交国家报告。2005年4月,中国与联合国、日本、瑞士在北京联合举办了轻、小武器问题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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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1日电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日发表了《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全文如下:
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北京
目 录
前 言
一、国际安全和军控形势
二、基本政策主张
三、参与和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
核裁军问题
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问题
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
导弹问题
常规武器问题
四、致力于国家和区域裁军
大幅裁减军队员额
维持较低水平国防费
区域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
五、积极参加国际防扩散努力
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
发展与多国出口控制机制的关系
开展防扩散交流与合作
推动联合国发挥重要作用
六、加强防扩散出口管制
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体系
防扩散出口管制机构
严格执行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
加强出口管制法规宣传和企业教育
附 录
附录1:中国参加的军控、裁军和防扩散条约
附录2: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
附录3:中国与有关国家达成的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协定


[B]前 言  [/B] 

200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灾难,人类文明惨遭空前浩劫。世界人民用鲜血和生命赢得了胜利与和平。
2005年也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成立60周年。联合国的成立,体现了各国人民建立一个和平、平等、合作、繁荣新世界的美好理想。60年来,联合国为缓解冲突、推动裁军、维护和平、促进发展进行了不懈努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民族爱好和平,崇尚“以和为贵”、“协和万邦”。在近代史上,中国曾饱受外来侵略和压迫之苦,深知和平的珍贵。当前,中国人民正沿着和平发展的道路,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中国的发展需要一个持久稳定的和平国际环境,中国的发展必将促进世界的和平与进步。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继续致力于推动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进程,永远不称霸,永远做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坚定力量。
为全面阐述中国政府在军控、裁军与防扩散领域的政策与主张,系统介绍中国参与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事务的情况,现发表《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


[B]一、国际安全和军控形势 [/B]

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已成为时代潮流。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各国、各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在安全上的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维护和平、制约战争的因素在增长,世界的和平与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但是,天下并不太平。传统安全问题依然存在,局部战争和暴力冲突时有发生,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跨国犯罪、传染性疾病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不断上升。传统与非传统威胁相互交织,国际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与国际安全密切相关。在当前国际安全领域威胁日益多元化、不稳定和不可预测因素增加的情况下,军控、裁军与防扩散的内涵不断拓展,重要性日益增强。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与隐忧同在。
一方面,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体系作为全球安全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又取得了新的积极成果,在禁止化学武器、禁止核试验等领域相继达成了一系列重要条约。国际社会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问题上的共识不断加强。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关于防扩散的第1540号决议。通过对话、合作解决扩散问题的政治外交努力继续推进。加强防扩散机制的倡议相继出台。各国安全对话加强,区域安全合作扩大。上述积极进展增进了各国之间的互信,推动了安全形势的缓和,维护了国际战略稳定。
另一方面,多边军控与裁军仍然任重道远。核裁军步履维艰,建立在首先使用核武器基础之上的核威慑战略尚未被摒弃,降低核武器使用门槛、研发新型核武器的动向堪忧。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的危险加大。国际军控条约的普遍性仍有不足,抛弃重要军控条约的消极事态时有发生。多边军控和裁军机制面临困难。作为全球唯一的多边裁军谈判机构,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多年未能开展实质性工作。国际防扩散进程面临挑战。地区核问题解决前景仍不明朗,恐怖组织和其他非国家实体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风险加大。
当前,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进程正处在关键的十字路口。抓住新机遇,应对新挑战,巩固和不断加强现有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体系,是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人心所向。国际社会普遍主张维护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军控和裁军进程,不断完善国际防扩散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应对安全挑战。
为推进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事业公正、合理、全面、健康的发展,国际社会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通过对话增进相互信任,通过合作促进共同安全;确保各国平等参与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事务的权利,坚持在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基础上推进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进程;坚持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处理防扩散问题;维护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有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法律体系;确保各国和平利用科学技术的正当权益;充分发挥联合国等多边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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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政策主张   [/B]

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努力把维护本国利益与促进各国共同利益相结合,积极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在军控、裁军与防扩散领域,中国实践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在处理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事务时,中国政府坚持把是否有利于捍卫国家主权和安全,是否有利于维护全球战略稳定,是否有利于增进各国的普遍安全和互信,作为决策的依据。
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彻底销毁核武器、实现无核武器世界,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夙愿,也是中国的目标。
冷战的结束和新的安全形势为大幅度削减进而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提供了可能。推动核裁军进程,对于降低核扩散危险,改善国际安全环境,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核裁军进程,中国主张核武器国家采取以下措施:
----应尽早就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缔结国际法律文书。
----核裁军应遵循公正合理、逐步削减、向下平衡的原则,两个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和优先的责任,应认真履行已达成的削减核武器条约,并遵循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则进一步削减核武库,为最终走向全面、彻底核裁军创造条件。
----在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目标之前,核武器国家应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并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核武器国家应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核裁军措施,包括各种中间措施,均应以“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为指针。
----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应尽快就工作计划达成一致,以早日开始“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裂变材料条约”谈判,并成立核裁军、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等特设委员会,就这些问题开展实质性工作。
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坚决反对此类武器的扩散。
在当前生物恐怖威胁和生物安全问题日趋突出的背景下,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框架内继续探讨和制定加强公约有效性的措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中国主张,国际社会在以下方面采取行动:
----鼓励更多国家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敦促所有缔约国全面、切实履行公约义务。
----保持并推进旨在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效性的多边进程,通过充分协商,研讨、制定相关具体措施。
----鼓励更多国家向联合国提交《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法律文书,为多边军控和防扩散努力树立了成功的典范。为确保公约的全面实施,中国主张:
----化学武器拥有国应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公约要求尽早完成销毁其化学武器,接受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有效监督。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核查措施,公平、合理分配视察资源,提高视察的有效性和效费比。
----不断加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普遍性。
----有关国家应履行公约义务和有关承诺,早日启动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实质性销毁进程,以便尽早干净、彻底地销毁这些化学武器。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不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不利于中国的安全。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中国认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有其复杂的根源,防扩散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应致力于建设一个合作、互信的全球安全环境,谋求国际关系的普遍改善,实现各国的普遍安全。这既是消除扩散威胁的根本途径,也是顺利推进防扩散进程的前提。
----应努力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扩散问题。防扩散手段应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国际安全,应通过对话而不是对抗、合作而不是施压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
----应充分发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核心作用,在各国平等、普遍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在现行国际法框架内加强和完善现有防扩散机制。
----应平衡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之间的关系。应保障各国和平利用的正当权利,也要杜绝任何国家以和平利用为借口从事扩散活动。
导弹防御问题
中国从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的角度看待和处理导弹防御问题。中国理解有关国家对弹道导弹及其技术扩散的安全关切,主张以政治和外交手段解决这一问题。研制、发展、部署导弹防御系统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中国不希望导弹防御系统对全球战略稳定产生消极影响,给国际和地区和平与安全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影响大国之间的信任,损害其他国家正当的安全利益。中国更不愿意看到一些国家在导弹防御领域的合作造成新的弹道导弹技术扩散。中国主张,有关国家应增加导弹防御计划透明度,以利于增信释疑。
台湾问题涉及中国的核心利益,中国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在导弹防御方面向中国台湾地区提供帮助或保护。
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
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当前,外空武器化的危险与日俱增。将武器引入外空,将导致外空军备竞赛,使之成为军事对抗的新领域。这一前景不符合世界各国的利益。
中国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外空。现有关于外空的国际法律文书不足以有效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国际社会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谈判达成相关国际法律文书,禁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确保外空完全用于和平目的。
解决军控领域的人道主义关切
中国致力于妥善解决军控领域的人道主义问题,主张在解决人道主义关切的同时,充分考虑主权国家合理的军事安全需要以及各国的经济和技术承受力。《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兼顾人道主义关切和正当军事需要。各国应切实履行公约,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其不断充实、完善。
严厉打击轻、小武器领域的非法活动对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打击恐怖主义和贩毒、走私等跨国有组织犯罪,具有重大意义。中国主张从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加强努力,寻求全面的解决办法。


[B]三、参与和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 [/B]

中国一贯重视并支持国际军控与裁军努力。早在新中国诞生之初,反对军备竞赛、争取实现裁军就已成为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相继加入并切实履行了有关国际军控条约,积极参加国际军控和裁军领域的各项重大活动,积极参与联合国和有关国际机构关于裁军问题的审议和谈判,提出许多合情合理、切实可行的主张,努力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
核裁军问题
作为核武器国家,中国从不回避自己在核裁军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在1964年第一次核试验后,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向世界各国政府郑重建议:召开世界各国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问题。
中国在核武器的规模和发展方面始终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中国是核武器国家中核试验次数最少的。中国过去没有、今后也不会参加核军备竞赛。中国从未在外国领土上部署核武器。上世纪90年代,中国关闭了青海核武器研制基地。
中国发展核武器从来就是为了防御目的。自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中国政府就郑重声明: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论是在冷战时期面临核威胁和核讹诈的时候,还是在冷战后国际安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中国始终恪守这一承诺。中国的这一政策今后也不会改变。
中国积极推动核武器国家就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缔结多边条约。1994年1月,中国正式向其他四个核武器国家提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积极谋求达成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的安排。1994年9月,中俄宣布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将战略核武器瞄准对方。1998年6月,中美宣布互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2000年5月,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五个核武器国家发表联合声明,宣布他们的核武器没有瞄准任何国家。
从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中国就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1995年4月,中国政府发表声明,重申无条件向所有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安全保证,并承诺向这些国家提供积极安全保证。2000年,中国与其他核武器国家发表联合声明,重申1995年在联合国安理会第984号决议中作出的安全保证承诺。中国呼吁其他核武器国家,无条件向所有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和积极安全保证,并就此尽早谈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
中国尊重和支持有关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或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中国认为,核武器国家应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这一立场出发,中国政府签署并批准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第三议定书及《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第二议定书。中国支持东盟国家和中亚五国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愿在有关各方就案文达成一致后尽早签署议定书。中国支持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希望这一目标早日实现。中国尊重和欢迎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中国支持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
中国已加入《南极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及《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承担了有关条约义务。
中国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为推动达成条约作出了重要贡献,是首批签署条约的国家之一。中国政府宣布从1996年7月起暂停核试验,并一直恪守这一承诺。中国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希望所有国家尽快签批条约,呼吁核武器国家及其他有关国家在条约生效前继续维持暂停试。中国正在为批准条约积极履行国内的法律程序,成立了负责履约筹备工作的国家机构,并积极参加了条约筹委会的工作和历届促进条约生效大会。
中国支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在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早日开始谈判“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裂变材料条约”。
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问题
中国在历史上曾深受外国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伤害。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至今仍对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重大而现实的威胁。
中国支持国际社会禁止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努力,积极参与有关条约或议定书的谈判,以实际行动推进国际社会禁止与销毁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进程。
中国于1984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旨在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多边努力。中国积极参加公约审议大会,提交了关于遵约情况的报告。从1988年起,中国一直按照公约审议会议的决定,每年向联合国提交《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中国还积极参与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议定书的谈判以及缔约国年会和专家组会议。
中国积极参与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谈判,并力主将禁止使用化学武器和妥善处理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纳入公约范畴,最终促成公约成为一个真正全面禁止化学武器的国际法律文书。
作为公约原始缔约国,中国为有效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及增进其普遍性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建立并不断完善国内履约法律体系和国家履约措施,加强国家履约机构能力建设。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和本国国情,中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履约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在部分化学工业发达地区,还建立了市、县级履约机构。中国根据公约规定,按时、完整地提交了初始宣布和各类年度宣布。截至2005年6月底,中国接受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95次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均表明中国严格履行了公约义务。
中国政府不断推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2004年,香港特区完成了有关履约立法,特区政府通过中央政府提交了宣布,履约工作已经启动。澳门特区相关的履约筹备工作,包括履约立法正在有序进行。中国政府重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实施问题,将继续努力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寻求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1999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目前,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工作已由研究论证阶段转入建设实施阶段,中日双方已就销毁技术、销毁设施选址等达成一致,专项环境标准已基本制定完成,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挖掘回收与销毁设施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正按计划进行。
中国积极参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各项活动,与该组织联合在华举办了三次地区履约会议和两次视察员培训班。中国还致力于促进各缔约国在化学领域的经济、技术发展及用于和平目的的化工贸易及其他国际合作。
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
中国积极推动国际社会重视并处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防止外空武器化问题,主张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设立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特委会,谈判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作为第一步,裁谈会应尽早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开展实质性工作。
2000年,中国向裁谈会提交了题为“中国关于裁谈会处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的立场和建议”的工作文件,指出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应成为裁谈会最优先议题之一,建议重建特委会,谈判缔结一项有关国际法律文书。
2002年6月,中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叙利亚、越南、津巴布韦联合向裁谈会提交了关于“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法律文书要点”的工作文件,就未来国际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
2004年8月,中国与俄罗斯在裁谈会联合散发了关于“现有国际法律文书与防止外空武器化”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核查问题”两份专题文件。
2005年3月,中国、俄罗斯、联合国裁军问题研究所、加拿大西蒙斯基金会在日内瓦联合举办了“确保外空安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国际研讨会,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2005年6月,中国与俄罗斯在裁谈会联合散发了关于“防止外空武器化法律文书的定义问题”专题文件。
导弹问题
中国支持联合国等多边机构在处理导弹及其相关问题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在导弹防扩散方面建立一项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公正、非歧视性的多边机制。联合国导弹问题政府专家组是联合国框架内第一个专门处理导弹问题的机制,中国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专家组工作。
中国赞同“防止弹道导弹扩散海牙行为准则”的防扩散宗旨,积极参加了草案的讨论。中国虽未加入该准则,但一直与包括准则成员国在内的各方保持沟通,共同致力于防止弹道导弹扩散。
常规武器问题
中国认真履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义务,致力于加强公约有效性和普遍性。中国历来重视地雷、特别是杀伤人员地雷的不当使用对平民造成的伤害,赞成对地雷的使用进行适当、合理的限制,以防止地雷滥杀滥伤平民。
自加入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以来,中国严格履行议定书各项规定,积极开展履约宣传和教育,根据议定书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军用标准,对不符合议定书规定的老、旧地雷进行了全面普查,并分批分期改造或销毁,迄今已销毁了数十万枚老、旧地雷。自1996年宣布暂停出口不符合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以来,中国一直恪守承诺。上世纪90年代,中国在边境地区进行了两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基本消除了境内雷患。
中国理解和同情其他国家面临的雷患问题,积极致力于国际扫雷援助与合作。从1998年至今,中国通过捐款、援助扫雷装备、扫雷技术培训等方式,积极参与近10个亚、非国家的扫雷工作。2004年,中方与“国际禁雷运动”澳大利亚分会在昆明联合举办了“人道主义扫雷技术与合作国际研讨会”。
中国虽未加入《渥太华禁雷公约》,但认同其人道主义宗旨和目标,不断加强与公约缔约国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中国重视反车辆地雷问题,认为反车辆地雷与杀伤人员地雷造成的人道主义关切程度不同,处理方式也应有所区别;应充分考虑各国国情和实际承受能力,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反车辆地雷问题。
中国以建设性态度参与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谈判缔结,支持议定书早日生效,目前正积极准备批准该议定书。
中国支持打击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多边努力,积极参与联合国的有关工作。中国为《枪支议定书》的谈判缔结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并于2002年12月签署《枪支议定书》。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了联合国“识别和追查非法轻、小武器国际文书”的谈判,认真落实联合国轻、小武器《行动纲领》,及时向联合国提交国家报告。2005年4月,中国与联合国、日本、瑞士在北京联合举办了轻、小武器问题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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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1 20:02:24编辑过]
很早就看过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