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冒充央视总编骗取55万元 获刑十年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6:34:17
鲁某在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间,多次冒充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以帮忙在央视曝光问题、在央视播出节目、帮忙办理央视工作证等名义,从多名被害人手中骗得55万余元。日前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鲁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同伙侯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假冒央视工作人员诈骗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共认定鲁某及其同伙五起犯罪事实。其中最早的一起发生在2012年,鲁某以帮他人的公司拍摄宣传片并在中央电视台《文化博览》栏目播出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万元。

而2013年以后,鲁某的大部分诈骗行为都发生在位于海淀区的中央电视台影视之家,鲁某的同伙侯某只参与了其中一起,即2013年6月至8月,鲁某及其同伙侯某虚构自己为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以可以帮他人在中央电视台以及主流网站媒体曝光其反映的情况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8万元。

鲁某个人则分别在2013年5月至9月,以与他人合作开办央视网视点生活频道,办理中央电视台新影制作中心工作证件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币100300元。10月至11月,鲁某以与他人合作创办《文化博览》栏目需要先期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币5万元。此外,2013年5月至6月,鲁某以授权他人使用《中华人物》杂志国内、国际刊号,并以收取该刊号一年使用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方某人民币12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3年12月5日,鲁某、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侯某家属代其偿还了被害人18万元。鲁某也向一名被害人退还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鲁某及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侯某已退还犯罪所得,且当庭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责令鲁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判决做出后,鲁某及侯某不服提出上诉。鲁某认为自己没有参与侯某实施的诈骗,而检方指控的其他几起所谓“诈骗款”,有的是别人让自己买字画的钱,有的则是别人偿还的欠款。侯某也认为,自己只是同被害人刘某约定,将对方反映的情况刊登在相关网站上,并反映到政府部门,从未承诺帮助刘某在中央电视台和国家主流媒体上曝光,其已履行承诺,因此自己收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持CCTV摄像机和话筒采访

二审审理期间,鲁某和侯某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显示,鲁某、侯某二人明知自己不是中央电视台的员工,其所在的华人世纪公司与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的合作已经终止,已无权再以中央电视台的名义继续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侯某仍向被害人刘某自我介绍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介绍鲁某是中央电视台的总编。此外,二人在前往日照市采访时,鲁某还特意携带标有CCTV标识的摄像机及话筒,又使用中央电视台新影制作中心的介绍信前往日照市岚山区纪委,以此骗取刘某等人的信任。

而刘某也正是基于对二人虚构身份以及上述带有CCTV标识设备的信任,才请求二人帮助他们在中央电视台播出采访录像,在主流媒体的网站上曝光村干部贪腐情况,并为此给予侯某共计18万元的相关费用及好处费。

此外,现有证据显示,鲁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在央视网低价开设频道,《文化博览》栏目仅处于筹划阶段,并未与中央电视台进行合作,《中华人物》杂志未经注册审批,系非法出版物的情况下,仍以开设频道,创办栏目,发展客户等名义,收取他人合作费、广告费。现有证据同鲁某的自我辩解明显不符,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鲁某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http://j.news.163.com/docs/99/20 ... l#jnewsindexsoright鲁某在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间,多次冒充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以帮忙在央视曝光问题、在央视播出节目、帮忙办理央视工作证等名义,从多名被害人手中骗得55万余元。日前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鲁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同伙侯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假冒央视工作人员诈骗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共认定鲁某及其同伙五起犯罪事实。其中最早的一起发生在2012年,鲁某以帮他人的公司拍摄宣传片并在中央电视台《文化博览》栏目播出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万元。

而2013年以后,鲁某的大部分诈骗行为都发生在位于海淀区的中央电视台影视之家,鲁某的同伙侯某只参与了其中一起,即2013年6月至8月,鲁某及其同伙侯某虚构自己为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以可以帮他人在中央电视台以及主流网站媒体曝光其反映的情况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8万元。

鲁某个人则分别在2013年5月至9月,以与他人合作开办央视网视点生活频道,办理中央电视台新影制作中心工作证件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币100300元。10月至11月,鲁某以与他人合作创办《文化博览》栏目需要先期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币5万元。此外,2013年5月至6月,鲁某以授权他人使用《中华人物》杂志国内、国际刊号,并以收取该刊号一年使用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方某人民币12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3年12月5日,鲁某、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侯某家属代其偿还了被害人18万元。鲁某也向一名被害人退还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鲁某及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侯某已退还犯罪所得,且当庭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责令鲁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判决做出后,鲁某及侯某不服提出上诉。鲁某认为自己没有参与侯某实施的诈骗,而检方指控的其他几起所谓“诈骗款”,有的是别人让自己买字画的钱,有的则是别人偿还的欠款。侯某也认为,自己只是同被害人刘某约定,将对方反映的情况刊登在相关网站上,并反映到政府部门,从未承诺帮助刘某在中央电视台和国家主流媒体上曝光,其已履行承诺,因此自己收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持CCTV摄像机和话筒采访

二审审理期间,鲁某和侯某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显示,鲁某、侯某二人明知自己不是中央电视台的员工,其所在的华人世纪公司与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的合作已经终止,已无权再以中央电视台的名义继续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侯某仍向被害人刘某自我介绍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介绍鲁某是中央电视台的总编。此外,二人在前往日照市采访时,鲁某还特意携带标有CCTV标识的摄像机及话筒,又使用中央电视台新影制作中心的介绍信前往日照市岚山区纪委,以此骗取刘某等人的信任。

而刘某也正是基于对二人虚构身份以及上述带有CCTV标识设备的信任,才请求二人帮助他们在中央电视台播出采访录像,在主流媒体的网站上曝光村干部贪腐情况,并为此给予侯某共计18万元的相关费用及好处费。

此外,现有证据显示,鲁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在央视网低价开设频道,《文化博览》栏目仅处于筹划阶段,并未与中央电视台进行合作,《中华人物》杂志未经注册审批,系非法出版物的情况下,仍以开设频道,创办栏目,发展客户等名义,收取他人合作费、广告费。现有证据同鲁某的自我辩解明显不符,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鲁某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http://j.news.163.com/docs/99/20 ... l#jnewsindexsoright
这不过是个小骗子,撞枪口上了。冒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骗子不要太多了
50万十年,500万100年,5000万1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