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曝光 业主失去房屋"所有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5:46:57

相关新闻:不动产权证书样式首度曝光 新证明确“使用期限”

这几天的网上,最醒目最令人震惊的新闻之一就是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几张图片——新制作的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关键是内页的内容,在所设计的唯一表格上,竟然以“使用期限”来体现不动产权利!既然是唯一表格,自然是既适用于土地也适用于房屋!

以往,针对八、九十年代“房地产开发”以后产生的新房产,只是给土地定了使用权期限。换句话说,当某个楼盘全部卖掉之后,无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不再对这个楼盘拥有任何财产权利,前者此时剩下的只是行政和司法管辖的权利,这一点在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签署的某些土地出让合同里写得很清楚(原文:“国家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而日后如果业主把自己的单元卖给他人了,所转让的也同时是房屋和分摊的土地,即房屋财产和分摊的土地财产。

所以,每个楼房单元的业主都是这份财产的所有人,而非这份《不动产权证书》表格上所显示的有着使用期限的使用者,无论是针对房屋还是土地。

因此,八、九十年代以后的新业主也同样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人。李嘉诚到中国大陆做房地产,他的土地来源和众单元业主的土地来源没有两样,都是自政府“出让”取得,区别只在于他拥有的地产比较多,而众业主仅拥有自家的地产。每当谈到李嘉诚拥有上海等地区的地产时,人们都觉得很自然,却没有想想自己是不是也同样拥有。前面已解释:以财产角度定义的土地叫做“宗地”。无论拥有几十万平方米的宗地,还是只拥有几平方米的宗地,权利都是一样的。

当然,以上所说的楼盘土地,凡还有欠债存在的,需要责任方先把债还清,才能具备合法身份,业主们也才能真正拥有合法的分摊的土地财产。这个欠债,欠的是部分老私房主的,因其被拆除的老宅至今没有得到赔偿。

数月前,当国务院法制办向公众征求对《不动产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时,我曾起草过一份有八百名城区老私房主参与签名的意见书,在权证角度,一方面要求归还“文革”中强行收走的《房地产所有证》,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土部印制新的私人土地所有权证,以便后人继承父辈已经合法登记的财产。同时,还希望给全国所有的新业主也签发《房地产所有证》。意见书里表示,归还和制作祖宅的土地所有权证,不用修改八二宪法就可做到(因“法不溯及既往”),而对于商品房新业主的土地所有权证,需要先对八二宪法做出修订。

总之,综上所述,目前刚出炉的这份《不动产权证书》是有严重错误的,希望国土部收回去重新制作。

茅敏敏 本文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NN084http://news.163.com/15/0306/09/AK0UD8PK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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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的网上,最醒目最令人震惊的新闻之一就是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几张图片——新制作的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关键是内页的内容,在所设计的唯一表格上,竟然以“使用期限”来体现不动产权利!既然是唯一表格,自然是既适用于土地也适用于房屋!

以往,针对八、九十年代“房地产开发”以后产生的新房产,只是给土地定了使用权期限。换句话说,当某个楼盘全部卖掉之后,无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不再对这个楼盘拥有任何财产权利,前者此时剩下的只是行政和司法管辖的权利,这一点在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签署的某些土地出让合同里写得很清楚(原文:“国家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而日后如果业主把自己的单元卖给他人了,所转让的也同时是房屋和分摊的土地,即房屋财产和分摊的土地财产。

所以,每个楼房单元的业主都是这份财产的所有人,而非这份《不动产权证书》表格上所显示的有着使用期限的使用者,无论是针对房屋还是土地。

因此,八、九十年代以后的新业主也同样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人。李嘉诚到中国大陆做房地产,他的土地来源和众单元业主的土地来源没有两样,都是自政府“出让”取得,区别只在于他拥有的地产比较多,而众业主仅拥有自家的地产。每当谈到李嘉诚拥有上海等地区的地产时,人们都觉得很自然,却没有想想自己是不是也同样拥有。前面已解释:以财产角度定义的土地叫做“宗地”。无论拥有几十万平方米的宗地,还是只拥有几平方米的宗地,权利都是一样的。

当然,以上所说的楼盘土地,凡还有欠债存在的,需要责任方先把债还清,才能具备合法身份,业主们也才能真正拥有合法的分摊的土地财产。这个欠债,欠的是部分老私房主的,因其被拆除的老宅至今没有得到赔偿。

数月前,当国务院法制办向公众征求对《不动产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时,我曾起草过一份有八百名城区老私房主参与签名的意见书,在权证角度,一方面要求归还“文革”中强行收走的《房地产所有证》,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土部印制新的私人土地所有权证,以便后人继承父辈已经合法登记的财产。同时,还希望给全国所有的新业主也签发《房地产所有证》。意见书里表示,归还和制作祖宅的土地所有权证,不用修改八二宪法就可做到(因“法不溯及既往”),而对于商品房新业主的土地所有权证,需要先对八二宪法做出修订。

总之,综上所述,目前刚出炉的这份《不动产权证书》是有严重错误的,希望国土部收回去重新制作。

茅敏敏 本文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NN084http://news.163.com/15/0306/09/AK0UD8PK0001124J.html
土地房产所有证 以前我家也有

就算在手 从法律上也早已失效
zhepro 发表于 2015-3-6 16:37
土地房产所有证 以前我家也有

就算在手 从法律上也早已失效
大家都是租屋
大家都是租屋
准确的说是租土地
这人做梦呢吧
除集体用地  tg早就把土地收归国有了  想兼并土地当然困难
有枪,就是这么任性
larry0000000 发表于 2015-3-6 17:44
除集体用地  tg早就把土地收归国有了  想兼并土地当然困难
讲个人不动产是土地兼并?这个转换还真复杂。
土地使用年限罢了。住宅只要不倒塌可以自动延期。详见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土地使用年限罢了。住宅只要不倒塌可以自动延期。详见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
延期是延期,可是不是无条件就不知道了。估计肯定不会无条件
给住就该知足,一张纸真任性给撕了,又能如何?

张载 发表于 2015-3-6 18:29
土地使用年限罢了。住宅只要不倒塌可以自动延期。详见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


现在没有无条件这个说法了
张载 发表于 2015-3-6 18:29
土地使用年限罢了。住宅只要不倒塌可以自动延期。详见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


现在没有无条件这个说法了
就算你是私有土地又如何——在强有力的政权和军队之下都是浮云……
有枪就是任性
张载 发表于 2015-3-6 18:29
土地使用年限罢了。住宅只要不倒塌可以自动延期。详见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
无条件?法律和实施细则间的模糊地带就是无数官员的寻租空间,断人财路如杀人父母啊
全国人民都是房客,而房主是gcd。全国农民都是佃户,而唯一的地主也是gcd。如此说来强拆强征人家都说得通啊!地主和房主收房子收地那管你房客佃户同不同意呢?
与我无关,看看走人。。。
都认真看过购房合同么?里面明确开发商是以出让的名义获得70年的土地使用权的。没看过的回去再仔细瞧瞧。
能别造谣了
就标题来说,善意的说法叫“误读”,恶意的说法就是“造谣”。

就内容来说,作者居然想推翻土地公有制?真是胆气惊人。

另外,82宪法出来后,哭爹喊娘最厉害的是当初那批带着一叠地契跑到海外去的大地主、大资本家。
观棋柯烂 发表于 2015-3-7 13:16
就标题来说,善意的说法叫“误读”,恶意的说法就是“造谣”。

就内容来说,作者居然想推翻土地公有制? ...

房屋"所有权"非土地 这是两个概念
大陆有 土地使用权证,还有房屋"所有权"证。
两本证。
延期是延期,可是不是无条件就不知道了。估计肯定不会无条件
这跟租户到期续租一样。

邮件 发表于 2015-3-7 14:16
房屋"所有权"非土地 这是两个概念
大陆有 土地使用权证,还有房屋"所有权"证。
两本证。


这个我当然知道,所以我才说标题在造谣。《物权法》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如何可能靠下位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取消掉?

我后面谈土地是指文章内容,文章内容直指土地所有权,希望恢复私人土地所有权,你难道不看文章内容的吗?
邮件 发表于 2015-3-7 14:16
房屋"所有权"非土地 这是两个概念
大陆有 土地使用权证,还有房屋"所有权"证。
两本证。


这个我当然知道,所以我才说标题在造谣。《物权法》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如何可能靠下位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取消掉?

我后面谈土地是指文章内容,文章内容直指土地所有权,希望恢复私人土地所有权,你难道不看文章内容的吗?
观棋柯烂 发表于 2015-3-7 14:49
这个我当然知道,所以我才说标题在造谣。《物权法》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如何可能靠下位法《不动产登记条例 ...
自然是既适用于土地也适用于房屋!
你理清文章写的吗?!
全国人民都是房客,而房主是gcd。全国农民都是佃户,而唯一的地主也是gcd。如此说来强拆强征人家都说得通啊 ...
你去闵主国度买块地试试,TG这边叫费,人家那边高大上,叫“税”

邮件 发表于 2015-3-7 14:57
自然是既适用于土地也适用于房屋!
你理清文章写的吗?!


不就证上“使用期限”四个字吗?不去求证,非要用发散性思维展开联想?

1、从法理上来说,下位法无法改变上位法。而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也没有取消房屋所有权,而是在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

2、就现存的例子来说,集体土地使用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部分地方在证上存在“期限”一栏的,其内容要么是“长期”,要么用斜杠划掉。

3、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同一本证上登记的情况早就有了,北京、上海、广东就是合并登记在一本《房地产权证》上的,从来就没什么人在这方面质疑过。况且,未来各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否登记在同一本证上还是个疑问呢。

这文章的作者完全是一点职业精神都没有(当然,也有可能这就是他的职业),不懂的东西可以去调查,可以去求证,而不是望文生义,然后胡说八道(指标题),并且夹杂私货(指文章中恢复私有土地所有权的诉求),妄图误导舆论。
邮件 发表于 2015-3-7 14:57
自然是既适用于土地也适用于房屋!
你理清文章写的吗?!


不就证上“使用期限”四个字吗?不去求证,非要用发散性思维展开联想?

1、从法理上来说,下位法无法改变上位法。而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也没有取消房屋所有权,而是在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

2、就现存的例子来说,集体土地使用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部分地方在证上存在“期限”一栏的,其内容要么是“长期”,要么用斜杠划掉。

3、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同一本证上登记的情况早就有了,北京、上海、广东就是合并登记在一本《房地产权证》上的,从来就没什么人在这方面质疑过。况且,未来各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否登记在同一本证上还是个疑问呢。

这文章的作者完全是一点职业精神都没有(当然,也有可能这就是他的职业),不懂的东西可以去调查,可以去求证,而不是望文生义,然后胡说八道(指标题),并且夹杂私货(指文章中恢复私有土地所有权的诉求),妄图误导舆论。
有枪就是任性
不动产不是仅指房屋!搞不懂的不会先问问度娘?
这么搞是否真能避免地主阶层的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