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裁定安乐死合法 病人享有“医生协助自杀”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3:53:11


http://www.ibtimes.com.cn/articles/42420/20150209/332932.htm
在欧洲乃至全球范围内,“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引发激烈争论的议题。据法国媒体报道,当地时间2月6日,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致裁定,现行的禁止安乐死法案侵犯人权,那些患有不治绝症且神志清醒的成年人有权接受“医生协助自杀”。

不过,允许安乐死合法化的新法案不会即刻施行,加拿大最高法院给予联邦议会一年的时间制定相关新规。

加拿大裁定安乐死合法 病人享有“医生协助自杀”权

裁决书中写道:禁止安乐死法案的规定过于广泛,导致该法案被错误地适用于更多人,而不是其意在保护的小部分人群--“易在身心脆弱时刻被诱导自杀的弱势群体”。这一纸禁令使得协助他人自杀成为一项刑事犯罪,如果那些“患有不治之症、病入膏肓”的人们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只剩下两个选择:以“暴力或危险的方式”自杀或者忍受病痛直至自然死亡。“而不论哪种选择,都极其残忍。”

不过,裁决书中没有提及如若病人提出要求、医生必须得协助其自杀的相关内容。

此次案件始于加拿大西部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两位患有不治之症、希望主动结束自己生命的女性--凯

卡特和格洛里亚泰勒。前者已于2010年在家人的陪同下到瑞典接受合法的安乐死,后者于2012年因感染去世。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曾在2012作出裁决,认为加拿大刑法中将协助死亡定为犯罪违背了重病患者的权利,要求议会在一年的时间内就相关法规作出修改。但加拿大联邦政府就此向省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于2013年10月推翻了该裁决。这导致“民事自由权利联合会”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并在一年多后终于有了现在的结果。

安乐死是加拿大争议已久的问题,不但困扰着加拿大司法界和宗教界,更在民众与政府之间引起了广泛辩论。因为加拿大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帮助他人自杀都属于刑事犯罪,从而导致近些年来,越来越多得了绝症的加拿大人前往欧洲其他允许安乐死国家,寻求“有尊严地离去”。

加拿大医学协会统计的数据报告显示,近三年来,呼吁关注临终关怀问题的加拿大人大幅增加,他们表示不希望在痛苦中死去,85%的加拿大人支持人们应当享有安乐死权。

背景资料:世界上哪些国家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安乐死到底是痛苦的解脱,还是人伦的漏洞?不妨先了解下世界上允许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都有哪些。

荷兰: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乐死从此在荷兰结束了近30年的“不合法”历史,开始拥有“合法身份”,荷兰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安乐死虽然在荷兰得以合法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安乐死请求都会获得批准。对于安乐死,荷兰的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荷兰规定,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比利时:世界上第二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比利时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按照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法案同时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

澳大利亚:安乐死曾经合法,但又被推翻

1995年6月16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批准实行符合特定条件的安乐死。尽管遭到当地医学会的反对,这项法律还是在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其他省份。不过9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 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瑞士:安乐死在个别城市合法

瑞士禁止积极、直接的安乐死。不过,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这一规定本身所涉及的只是苏黎世的23家养老院。

美国:联邦政府不完全认同安乐死,但部分州认同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地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帮助病人死亡的医生。但2006年1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

2002年2月下旬,夏威夷州众议院允许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口服致命药剂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帮助下完成的安乐死。

英法等国:安乐死至今尚不合法

乐死在英国至今没有“合法化”,导致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一个总部设在瑞士、名为“尊严”(Dignitas)的组织曾帮助22名英国公民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在法国也尚未合法,但2005年4月12日通过新法,对生命终期问题作出定夺,拒绝了安乐死的立法但制订“放任死亡权”,允许停止治疗或拒绝停止治疗或者拒绝锲而不舍的顽固治疗。法案给“任由死亡”的权利开了路,但“不是以主动的方式,例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中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2003年7月22日媒体报道称,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会办本省政协委员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有关负责人说:“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

http://www.ibtimes.com.cn/articles/42420/20150209/332932.htm
在欧洲乃至全球范围内,“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引发激烈争论的议题。据法国媒体报道,当地时间2月6日,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致裁定,现行的禁止安乐死法案侵犯人权,那些患有不治绝症且神志清醒的成年人有权接受“医生协助自杀”。

不过,允许安乐死合法化的新法案不会即刻施行,加拿大最高法院给予联邦议会一年的时间制定相关新规。

加拿大裁定安乐死合法 病人享有“医生协助自杀”权

裁决书中写道:禁止安乐死法案的规定过于广泛,导致该法案被错误地适用于更多人,而不是其意在保护的小部分人群--“易在身心脆弱时刻被诱导自杀的弱势群体”。这一纸禁令使得协助他人自杀成为一项刑事犯罪,如果那些“患有不治之症、病入膏肓”的人们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只剩下两个选择:以“暴力或危险的方式”自杀或者忍受病痛直至自然死亡。“而不论哪种选择,都极其残忍。”

不过,裁决书中没有提及如若病人提出要求、医生必须得协助其自杀的相关内容。

此次案件始于加拿大西部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两位患有不治之症、希望主动结束自己生命的女性--凯

卡特和格洛里亚泰勒。前者已于2010年在家人的陪同下到瑞典接受合法的安乐死,后者于2012年因感染去世。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曾在2012作出裁决,认为加拿大刑法中将协助死亡定为犯罪违背了重病患者的权利,要求议会在一年的时间内就相关法规作出修改。但加拿大联邦政府就此向省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于2013年10月推翻了该裁决。这导致“民事自由权利联合会”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并在一年多后终于有了现在的结果。

安乐死是加拿大争议已久的问题,不但困扰着加拿大司法界和宗教界,更在民众与政府之间引起了广泛辩论。因为加拿大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帮助他人自杀都属于刑事犯罪,从而导致近些年来,越来越多得了绝症的加拿大人前往欧洲其他允许安乐死国家,寻求“有尊严地离去”。

加拿大医学协会统计的数据报告显示,近三年来,呼吁关注临终关怀问题的加拿大人大幅增加,他们表示不希望在痛苦中死去,85%的加拿大人支持人们应当享有安乐死权。

背景资料:世界上哪些国家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安乐死到底是痛苦的解脱,还是人伦的漏洞?不妨先了解下世界上允许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都有哪些。

荷兰: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乐死从此在荷兰结束了近30年的“不合法”历史,开始拥有“合法身份”,荷兰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安乐死虽然在荷兰得以合法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安乐死请求都会获得批准。对于安乐死,荷兰的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荷兰规定,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比利时:世界上第二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比利时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按照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法案同时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

澳大利亚:安乐死曾经合法,但又被推翻

1995年6月16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批准实行符合特定条件的安乐死。尽管遭到当地医学会的反对,这项法律还是在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其他省份。不过9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 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瑞士:安乐死在个别城市合法

瑞士禁止积极、直接的安乐死。不过,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这一规定本身所涉及的只是苏黎世的23家养老院。

美国:联邦政府不完全认同安乐死,但部分州认同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地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帮助病人死亡的医生。但2006年1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

2002年2月下旬,夏威夷州众议院允许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口服致命药剂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帮助下完成的安乐死。

英法等国:安乐死至今尚不合法

乐死在英国至今没有“合法化”,导致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一个总部设在瑞士、名为“尊严”(Dignitas)的组织曾帮助22名英国公民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在法国也尚未合法,但2005年4月12日通过新法,对生命终期问题作出定夺,拒绝了安乐死的立法但制订“放任死亡权”,允许停止治疗或拒绝停止治疗或者拒绝锲而不舍的顽固治疗。法案给“任由死亡”的权利开了路,但“不是以主动的方式,例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中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2003年7月22日媒体报道称,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会办本省政协委员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有关负责人说:“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
加拿大,值得中国去学么
19420968 发表于 2015-2-21 13:07
加拿大,值得中国去学么
就中国紧张的医疗资源来说,应该好好考虑一下。
不支持!不反对!
不错,值得推广!!
bjkk 发表于 2015-2-21 13:10
就中国紧张的医疗资源来说,应该好好考虑一下。
在各种机制不完善情况下,推行安乐死容易出现被安乐死情况。
rt12 发表于 2015-2-21 13:29
在各种机制不完善情况下,推行安乐死容易出现被安乐死情况。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自从有死刑的那天起就不可避免的产生怨死的情况。
为了避免因为经济压力而被安乐死,可以附加前置条件:向医疗基金捐款一定额度,才能提供协助。
我支持安乐死,有时候苟活确实比死还痛苦。
人应该有临终时选择自己死去方式的权利。
为了避免因为经济压力而被安乐死,可以附加前置条件:向医疗基金捐款一定额度,才能提供协助。
这样穷人连死的权利都被剥夺了。
bjkk 发表于 2015-2-21 14:01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自从有死刑的那天起就不可避免的产生怨死的情况。
死刑有可能在将来因为某些原因真相大白,但被安乐死基本没这个可能性。
我是支持安乐死的。
炎运宏开世界同 发表于 2015-2-21 14:15
为了避免因为经济压力而被安乐死,可以附加前置条件:向医疗基金捐款一定额度,才能提供协助。
gzjy会喷你,天朝没钱想死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