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什么罪名你们难道不清楚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6:01:15
2014年11月14日,念斌在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护照时,因身份信息在出入境管理系统中显示为“犯罪嫌疑人”遭拒,曾为弟弟奔走8年的念建兰不得不重新四处“要说法”。

  念建兰一度相信,发生上述情况可能是因为“信息更新滞后”。2014年11月22日,念建兰和念斌再次来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念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依然没有改变。

  念建兰称,第二次去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时,一位陈姓科长告诉念斌,今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对念斌重新立案侦查,将他列为“犯罪嫌疑人”,目前是布控对象,依法不允许出境。

  为此,念建兰在11月22号晚上给平潭县公安局局长陈昌平打电话,电话录音显示,陈昌明回应,“电话里不能说,周一联系。”

  11月24日(周一)下午,念建兰再次致电陈昌平,陈昌平又称:“正要出差,相关情况和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沟通。”

  念建兰接着致电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询问“公安局什么时候对念斌立案?他涉嫌什么罪名?”该负责人回复:“我们公安局既然作出这个决定肯定是有依据的,对任何人、任何事情我们都是按程序来办。”

  念建兰追问:“念斌到底涉嫌什么罪名?”上述负责人回复:“涉嫌什么罪名你们难道不清楚吗?电话里不要谈这些,我们当面说。”

  最终,双方约好11月26日下午在平潭县公安局当面沟通,念建兰提出要律师和记者陪同,对方回应:“只接待家属。”

  11月24日下午,澎湃新闻分别致电平潭县公安局局长陈昌明和上述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两人均拒绝了电话采访。
                                                                                                                                --------澎湃新闻网2014年11月14日,念斌在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护照时,因身份信息在出入境管理系统中显示为“犯罪嫌疑人”遭拒,曾为弟弟奔走8年的念建兰不得不重新四处“要说法”。

  念建兰一度相信,发生上述情况可能是因为“信息更新滞后”。2014年11月22日,念建兰和念斌再次来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念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依然没有改变。

  念建兰称,第二次去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时,一位陈姓科长告诉念斌,今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对念斌重新立案侦查,将他列为“犯罪嫌疑人”,目前是布控对象,依法不允许出境。

  为此,念建兰在11月22号晚上给平潭县公安局局长陈昌平打电话,电话录音显示,陈昌明回应,“电话里不能说,周一联系。”

  11月24日(周一)下午,念建兰再次致电陈昌平,陈昌平又称:“正要出差,相关情况和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沟通。”

  念建兰接着致电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询问“公安局什么时候对念斌立案?他涉嫌什么罪名?”该负责人回复:“我们公安局既然作出这个决定肯定是有依据的,对任何人、任何事情我们都是按程序来办。”

  念建兰追问:“念斌到底涉嫌什么罪名?”上述负责人回复:“涉嫌什么罪名你们难道不清楚吗?电话里不要谈这些,我们当面说。”

  最终,双方约好11月26日下午在平潭县公安局当面沟通,念建兰提出要律师和记者陪同,对方回应:“只接待家属。”

  11月24日下午,澎湃新闻分别致电平潭县公安局局长陈昌明和上述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两人均拒绝了电话采访。
                                                                                                                                --------澎湃新闻网
8次审理10次开庭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1次死刑2008年2月1日

  2007年2月,福州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念斌当庭翻供,表示自己遭刑讯逼供做了有罪供述。

  2008年2月1日,福州中院一审判决念斌死刑,念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第2次死刑2009年6月8日

  2008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第一次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念斌上诉。

  第3次死刑2010年4月

  在福建高院于2010年4月二审判处念斌死刑之后,该案移送至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10月,最高法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念斌死刑,发回重审。

  第4次死刑2011年11月24日

  2011年9月7日,念斌案再次由福州中院进行一审开庭,当年11月24日,福州中院第三次判处念斌死刑立即执行,这是念斌第四次被判死刑,随后,念斌再次提起上诉。

  该案又一次进入二审程序后,福建省高院数次延期审理,至2013年7月才开庭。警方作为定案依据的毒物检验结论受到专家的质疑。控辩双方激烈辩论4天3夜后,庭审突然中断。

  2014年6月25日,该案再次在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检方提交了大量8年来从未提交过的“新证据”。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新闻连连看

  念斌姐姐念建兰:即使无罪释放 弟弟也无家可归

  8年来,念斌历经8次审判,4次被判死刑,每次开庭都不平静,念家喊冤,丁家坚信念斌就是投毒者,视念斌的辩护律师为仇敌。8年来,为弟弟喊冤几乎成为念建兰生活的全部内容,现在,她的全部想法是念斌被释放后该如何“安放”。

  念斌被释放前,念家亲友讨论如何迎接念斌至深夜,准备了一套新衣和提前备好的“平安面”。“按照习惯,死里逃生的人应该放鞭炮、戴红布庆祝,但为了能顺利迎接念斌,这些都没有准备。”

  念斌审讯:被指“竹签插肋骨”、“隔山打牛”

  念斌在法庭陈述中控诉办案人员游经飞和翁其峰对他刑讯逼供,翁其峰用竹签往他的肋骨之间插,用小榔头垫书敲他,“隔山打牛”,让他痛不欲生。翁其峰还扬言将他老婆也抓进来,这让他极为恐惧。

  念斌还说,警方曾引诱他承认放老鼠药只是想让对方拉肚子,“顶多判你两三年”。念斌还称,因为扛不住刑讯,自己一度咬舌自尽。


到底为什么护照拒理,重新立案又未公布决定依据?
答案肯定很有趣。
有懂刑法的童子说说看,天朝是否也有一罪不二审的原则??法院判了无罪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这个事看普遍评论说是有嫌疑但是证据不足。
立案依据就两条,107条或110条择选其一。至于想了解涉嫌罪名,等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才有告知义务。可否立案侦查,先得明确是同一事实还是其他事实;同一事实可否再次立案,洪道德说得很清楚。话说,立案关法制P事,还没到他们接手的环节。
除非发现的新的重要证据,不然估计也就是恶心人,话说公安机关定个嫌疑人的名称,有没时间限制的?
本来就是重大嫌疑人,没有有力的证据来定罪(原来的证据一团糟,口供又涉嫌刑讯),根据疑罪从无放了他,但警察坚持自己的判断,并重新立案侦查,他还是重大嫌疑人,定位嫌疑人是不可出境的,这个很正常。现在又回到侦查阶段 并不是起诉阶段。ps这人也太急吼吼的要出去了,家人说他去香港治病,又说在牢里得病,在北京治病的钱都是网友筹集的,既然国内治病都付不起,去香港是免费的?还是香港医疗特便宜?其实这件事恰恰体现出中国的法治进步。
说来说去,原来许多大大还是不明白:天朝已经是现代法治国家,一罪不可两告.
他这是要跑路的节奏?
跑甚么?
请先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条文保障公民的旅行自由;
公民申领护照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限制出境是两回事...........
网上有不少评论说念斌是有嫌疑的,只不过由于警方在取证的过程中弄的乱七八糟才把此案演变成中国得辛普森案,不过无论是辛普森案还是念斌案都体现出了法制得进步,
另一方面,被害人家属不不知道折腾的成什么样子了。记者应该去看看。
我认为不让其出境时怕他到国外后申请政治避难造成更大的影响。因为已经有前车之鉴了!
GA重新立案,检察院重新起诉都是可以的。但是前提是要“根据新的事实、证据”。
现在也可以不告知具体涉嫌犯罪内容,严格来说,律师也没到介入的时候。让家属去找法制科,估计是吃了上次的亏,这次要严谨了,但要办成铁案还是有难度。
对于这个新事实新证据。。。我个人是打问号的,闹不好现在这个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为毛要跑?
qqweee 发表于 2014-11-26 17:18
为毛要跑?
为什么不跑?这个国家把你在监狱里面关了8年,4次判死刑4次取消,各种伪造证据各种刑讯逼供,你出来了以后难道不想走? 还会“爱死”这个国家了?

你的案子把这么多公安领导的前途给辉了,他们不把你忘死里整才见鬼了。现在的情况十有八九就是故意报复他。真要有证据,8年里面什么不能发现? 有什么证据统统都被破坏,或者根本就不存在。

当年最可笑的就是号称一份尿液里面验出毒物,结果一看竟然是一份标测试液的色谱图,这种明目张胆的伪造证据栽赃嫌疑人,当时的公安竟然不受任何尽职调查和犯罪调查,这种国家你还想待着? 特别如果你是受害人。

qiuike-2 发表于 2014-11-26 18:18
为什么不跑?这个国家把你在监狱里面关了8年,4次判死刑4次取消,各种伪造证据各种刑讯逼供,你出来了以 ...


尿液呈典型图谱状很正常,检出个和图谱不一样的玩意,律师还不要蹦太空里去?
这个尿液鉴定当然可以质疑,但拿不出证据推翻,就只能以现有来认定。要不,任何证据都可以随便推翻了……
律师觉得不可能,那就拿出更权威的分析材料,让法院排除此证据合理性。
但就目前报道来看,律师所谓的权威认定,无非是说几个专家说不可能。注意是说不可能,没有字面上的东西,专家们说算啥…真不好说……
其他几个律师说的疑点……说实话,我都觉得是律师的硬伤了……
这个案子,最大的漏洞就是那个提交检材和鉴定时间问题出现纰漏,这个纰漏在嫌疑人翻供情况下无疑是致命的。

qiuike-2 发表于 2014-11-26 18:18
为什么不跑?这个国家把你在监狱里面关了8年,4次判死刑4次取消,各种伪造证据各种刑讯逼供,你出来了以 ...


尿液呈典型图谱状很正常,检出个和图谱不一样的玩意,律师还不要蹦太空里去?
这个尿液鉴定当然可以质疑,但拿不出证据推翻,就只能以现有来认定。要不,任何证据都可以随便推翻了……
律师觉得不可能,那就拿出更权威的分析材料,让法院排除此证据合理性。
但就目前报道来看,律师所谓的权威认定,无非是说几个专家说不可能。注意是说不可能,没有字面上的东西,专家们说算啥…真不好说……
其他几个律师说的疑点……说实话,我都觉得是律师的硬伤了……
这个案子,最大的漏洞就是那个提交检材和鉴定时间问题出现纰漏,这个纰漏在嫌疑人翻供情况下无疑是致命的。
看了上面的发言,TG还是可以一罪二审,理由只是新的证据;与国外的一罪不二审差距相当明显(只是涉及有没有一罪二审的问题,不讨论两种做法的谁是谁非)
屌丝愚钝,没看出来公安对一个“犯罪嫌疑人”限制出境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媒体都在关注这个“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被限制了,有人关注一下被下毒害死的人,他(她)现在还能像以前一样开开心心跟家人吃个饭,出去走走逛逛吗?他(她)的家人现在从悲伤里面走出来了吗?“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固然重要,可是有人关注一下被害人及他(她)的家属的人权吗?
看了上面的发言,TG还是可以一罪二审,理由只是新的证据;与国外的一罪不二审差距相当明显(只是涉及有没有 ...
问题看来根本没有新证据,再次立案又不提诉只是报复行为。
现在公民的辩护权利是基本保证了。但草民所面对的检方身后太强大了,使得检方在起诉时,无所顾虑,就像打牌手上捏着炸弹,肆无忌惮。当检方下定决心告你时,让辩方的压力极大。这个压力不是来自法庭内的,就像不是一个重量级的拳击选手对抗一般。因此对检方的监督和约束,现在是十分必要的。现在任何地方的检*察*院的权力是相当大的,原因当然是不言而喻。而限制他们的一般仅仅是上级dw,而基层和群众几乎没有监督权。
不过现在总的来说,法律是进步了,这种事搁我们20多年前的时候,基本就给毙了。无论好人坏人,都要通过相对公平的程序来判决。哪怕真的是有个别的辛普森案,但毕竟保证了绝大多数人的权益。
eellii 发表于 2014-11-27 09:04
问题看来根本没有新证据,再次立案又不提诉只是报复行为。
腹黑一点,只要每个一两年来个新证据,就算起诉被法院驳回,还是可以周而复始
smzjh 发表于 2014-11-27 11:43
腹黑一点,只要每个一两年来个新证据,就算起诉被法院驳回,还是可以周而复始
根本不需要到起诉阶段。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只要不采取强制措施,侦查好像是没有什么期限(法律上,行政上的限期破案不算)。
我只想问,去HK不是办通行证么?办啥护照?

护照只能过境经停香港的时候才能进香港吧?

如果是经停,那么这谁最终要去哪里呢?
nedbruce 发表于 2014-11-27 12:11
根本不需要到起诉阶段。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只要不采取强制措施,侦查好像是没有什么期限(法律上,行政上 ...
更狠一点,隔三差五吧念斌请到公安局配合调查,一次可以不超过48小时(具体法律规定公安肯定烂熟于心),直接让念斌赫有罪一个样
更狠一点,隔三差五吧念斌请到公安局配合调查,一次可以不超过48小时(具体法律规定公安肯定烂熟于心), ...
48小时…你书用错了,立案在前的,48小时那种程序在整个侦诉过程里顶多可以用一次。
这个程序性质比较复杂,好多警察虽然在使用、但知其然不一定知其所以然,涉及三部法律、三部法规的衔接。脑子一浑,就可能出错。
yghaoren 发表于 2014-11-27 01:28
尿液呈典型图谱状很正常,检出个和图谱不一样的玩意,律师还不要蹦太空里去?
这个尿液鉴定当然可以质 ...
尿液成典型图谱? 尿液里面只有毒药,没有其他任何其他化学物质的? 可能么?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11-27 17:57
48小时…你书用错了,立案在前的,48小时那种程序在整个侦诉过程里顶多可以用一次。
这个程序性质比较复 ...



具体时间本人不清楚,非业内人士,不过24小时总可以吧;关键是这个次数在法律的框架内可以无限制,不就把嫌疑人整的痛不欲生?

问题的根源在于是采用西方的一罪不二审,还是国内的可以补充证据(其实就是一罪可以重复审判);警察只要腹黑一点,明知道证据在法庭上不成立,用来骚扰嫌疑人总是很方便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11-27 17:57
48小时…你书用错了,立案在前的,48小时那种程序在整个侦诉过程里顶多可以用一次。
这个程序性质比较复 ...



具体时间本人不清楚,非业内人士,不过24小时总可以吧;关键是这个次数在法律的框架内可以无限制,不就把嫌疑人整的痛不欲生?

问题的根源在于是采用西方的一罪不二审,还是国内的可以补充证据(其实就是一罪可以重复审判);警察只要腹黑一点,明知道证据在法庭上不成立,用来骚扰嫌疑人总是很方便
其实引申出来的重点有两个:
1、为什么 “涉嫌什么罪名你们难道不清楚吗?”
2、该案的政治与法理逻辑究竟在哪里。
我认为就是他投的毒,只是证据不完善。
这么多懂法律的。
中国是无限上诉,无限重审制度的国家,所谓二审终结其实只是结而不终,只要找到新证据一直上诉绝无问题,呼格吉勒图父母也是据此可以在终审结案后18年仍在试图翻案。
那么,你们支持念斌不应再被起诉,就请把呼格吉勒图父母踢到地狱的角落里去,他们一家子没有结案后的上诉权。
如果你们支持呼格吉勒图父母18年后上诉,念斌再被起诉就请缄默围观,别枪手说什么你就说什么。

同一个原则下正反两面的事例,总是你对法律错,还没当上世界警察呢,先开始预习双重标准的玩法了?
这么多懂法律的。
中国是无限上诉,无限重审制度的国家,所谓二审终结其实只是结而不终,只要找到新证据一 ...
搞混了吧?法律上确立一罪不二审的国家也不是不能推翻冤案,这俩是一回事吗?前者是说被告不会起诉同一条罪两次,后者是推翻原来法院判决。
尿液成典型图谱? 尿液里面只有毒药,没有其他任何其他化学物质的? 可能么?
对于案件的物证,只有是或者不是,不是反问:可能么?
没有一个部门能出具否定这个鉴定结论的材料。
eellii 发表于 2014-11-27 21:30
搞混了吧?法律上确立一罪不二审的国家也不是不能推翻冤案,这俩是一回事吗?前者是说被告不会起诉同一条 ...
那么在绝对的“一罪不二审”原则下,对已经被判处无罪的被告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国家都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启动追诉和审判程序;
绝对原则下用什么样的判决来推翻已生效判决,翻过来冤案呢,最高法院刑事裁定?还是总统特赦?

在相对的“一罪不二审”原则下,对已经被判处无罪的被告人在发现新证据或其他法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该被告人以同一事实进行追诉。
念宾案,警察收集到新证据以检察院抗诉形式推翻原法院判决,在绝对原则不可能实施的情况下,这做法和相对的一罪不二判原则有冲突么?

何况这还没到审判阶段,只是在侦查阶段,呼格案仅仅一个新口供,等于没有的孤证,都可以翻起来,怎么看出来没有新证据的,呼案是因为媒体报道,本案是因为媒体不报道么?
那么在绝对的“一罪不二审”原则下,对已经被判处无罪的被告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国家都不得基于同一事实 ...
你还是没弄清楚一罪不二审(或罸)指的是被告个人不被起诉同一条罪两次,而不是一案不二审,已判决的案子发现是冤案,推翻判决开释被告,另案起诉真正犯人有什么问题?
具体时间本人不清楚,非业内人士,不过24小时总可以吧;关键是这个次数在法律的框架内可以无限制,不 ...
重复24小时…你做做就知道不可能啦。
就算要整人,也犯不着自己陪死不是?
你还是没弄清楚一罪不二审(或罸)指的是被告个人不被起诉同一条罪两次,而不是一案不二审,已判决的案子 ...
你才真没弄明白…一罪不二,后面那个审和罚字,绝对不能用或字。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引入“一罪不再理”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有了新的证据、事实,就可以对嫌疑人重新立案调查。
算了,让他跑路得了。祸害外国人去吧。
你才真没弄明白…一罪不二,后面那个审和罚字,绝对不能用或字。
我当然明白不二审和不二罸是不同的东西,上面用或字意思都是针对同一个被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