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千里跨省查转帖” 有滥用职权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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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千里跨省查转帖” 有滥用职权嫌疑


2014年10月25日  来源: 扬子晚报



  最高法、最高检颁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2条第1款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但诽谤行为,无论是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246条,还是情节不严重—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侵权对象都是自然人,政府机关并不适格。
  再者,诽谤案—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都是自诉案,“告诉的才处理”,不告诉的不处理,又有哪个官员“对号入座”—代表巡检镇政府提起自诉了呢?
  余先生所转网帖内容是“巡检镇当官的不修路不下乡,有时吃饭用公款,南漳当官的开好车,都是靠关系……”帖末称“为什么不希望自己的家乡(南漳巡检镇)好呢,一起转起来好吗?”只是现象批评,连具体官员姓甚名谁都没有,当然压根无涉诬告陷害行为。
  这名派出所长,千里跨省,调查网帖,“批评教育”余先生写下致歉书,在余先生将遭“跨省”经历如实发“只是想告诫网友不要乱发帖”后,又“协议”余先生将其删除,并表示将进一步寻找最初发帖者,核查其真实意图,有滥用职权之嫌,理应受到严肃的责任追究。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10/25/c_127139549.htm最高检:“千里跨省查转帖” 有滥用职权嫌疑


2014年10月25日  来源: 扬子晚报



  最高法、最高检颁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2条第1款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但诽谤行为,无论是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246条,还是情节不严重—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侵权对象都是自然人,政府机关并不适格。
  再者,诽谤案—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都是自诉案,“告诉的才处理”,不告诉的不处理,又有哪个官员“对号入座”—代表巡检镇政府提起自诉了呢?
  余先生所转网帖内容是“巡检镇当官的不修路不下乡,有时吃饭用公款,南漳当官的开好车,都是靠关系……”帖末称“为什么不希望自己的家乡(南漳巡检镇)好呢,一起转起来好吗?”只是现象批评,连具体官员姓甚名谁都没有,当然压根无涉诬告陷害行为。
  这名派出所长,千里跨省,调查网帖,“批评教育”余先生写下致歉书,在余先生将遭“跨省”经历如实发“只是想告诫网友不要乱发帖”后,又“协议”余先生将其删除,并表示将进一步寻找最初发帖者,核查其真实意图,有滥用职权之嫌,理应受到严肃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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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求跨省来给我发个 转帖奖励牌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