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千里跨省查转帖” 有滥用职权嫌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4:06:06
 最高法、最高检颁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2条第1款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但诽谤行为,无论是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246条,还是情节不严重—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侵权对象都是自然人,政府机关并不适格。
  再者,诽谤案—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都是自诉案,“告诉的才处理”,不告诉的不处理,又有哪个官员“对号入座”—代表巡检镇政府提起自诉了呢?
  余先生所转网帖内容是“巡检镇当官的不修路不下乡,有时吃饭用公款,南漳当官的开好车,都是靠关系……”帖末称“为什么不希望自己的家乡(南漳巡检镇)好呢,一起转起来好吗?”只是现象批评,连具体官员姓甚名谁都没有,当然压根无涉诬告陷害行为。
  这名派出所长,千里跨省,调查网帖,“批评教育”余先生写下致歉书,在余先生将遭“跨省”经历如实发“只是想告诫网友不要乱发帖”后,又“协议”余先生将其删除,并表示将进一步寻找最初发帖者,核查其真实意图,有滥用职权之嫌,理应受到严肃的责任追究。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4-10/25/c_127139549.htm最高法、最高检颁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2条第1款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但诽谤行为,无论是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246条,还是情节不严重—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侵权对象都是自然人,政府机关并不适格。
  再者,诽谤案—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都是自诉案,“告诉的才处理”,不告诉的不处理,又有哪个官员“对号入座”—代表巡检镇政府提起自诉了呢?
  余先生所转网帖内容是“巡检镇当官的不修路不下乡,有时吃饭用公款,南漳当官的开好车,都是靠关系……”帖末称“为什么不希望自己的家乡(南漳巡检镇)好呢,一起转起来好吗?”只是现象批评,连具体官员姓甚名谁都没有,当然压根无涉诬告陷害行为。
  这名派出所长,千里跨省,调查网帖,“批评教育”余先生写下致歉书,在余先生将遭“跨省”经历如实发“只是想告诫网友不要乱发帖”后,又“协议”余先生将其删除,并表示将进一步寻找最初发帖者,核查其真实意图,有滥用职权之嫌,理应受到严肃的责任追究。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4-10/25/c_127139549.htm
  一个派出所所长,怎么就能跨省呢?
网络环境越发严苛了,以后只说好话,一起吹捧
网络环境越发严苛了,以后只说好话,一起吹捧
贴吧动不动骂爹骂娘,谁受得了
本来就紧缺的警力资源浪费在跨省追转帖的,这就是再多的警察也不够用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一个派出所所长,怎么就能跨省呢?
肯定上头有人给口头指示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上面有人,会不会成为替罪羊?
公子大白 发表于 2014-10-25 15:55
  一个派出所所长,怎么就能跨省呢?
后面有人,,,,,,,,,
要是都能这么熟谙法律就好了
要是都能这么熟谙法律就好了
文中作者已经混淆了自诉罪和亲告罪了。
mmmmmmm 发表于 2014-10-25 22:56
文中作者已经混淆了自诉罪和亲告罪了。
自诉与公诉吧
自诉与公诉吧
文中把自诉理解成亲告了。
刑法中只有侵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
自诉并不排斥公诉。
mmmmmmm 发表于 2014-10-25 23:46
文中把自诉理解成亲告了。
刑法中只有侵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
自诉并不排斥公诉。
侵权有自诉也有公诉
mmmmmmm 发表于 2014-10-25 22:56
文中作者已经混淆了自诉罪和亲告罪了。
最近老是这样,我偶尔说句话就有人急着来给我普法、玩文字游戏甚至抬杠。。。第一类自诉案件告诉才受理四个: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第二类自诉案件可公诉可自诉:略;第三类自诉案件(自力救济型):略。。。话说lz文中一直是针对诽谤来谈的,我没看见什么混淆,但是用的辩护策略着实是挺到位的。茴字有几种写法我不感兴趣。。。。
最近老是这样,我偶尔说句话就有人急着来给我普法、玩文字游戏甚至抬杠。。。第一类自诉案件告诉才受理四 ...
呵呵,诽谤当然有公诉的口子,可翻看法条。
这个所长被穿小鞋了吧
千里追踪一个发帖的小屁孩
这是耍他呢

mmmmmmm 发表于 2014-10-25 23:52
呵呵,诽谤当然有公诉的口子,可翻看法条。


用不着故弄玄虚,忒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的除外,有一般就有例外,一个但书罢了。开始抠lz的字眼,再抠我的字眼。。。。您老这么高的姿态不怕玩脱了。我给不了你掌声,都是坛友何必来相轻
mmmmmmm 发表于 2014-10-25 23:52
呵呵,诽谤当然有公诉的口子,可翻看法条。


用不着故弄玄虚,忒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的除外,有一般就有例外,一个但书罢了。开始抠lz的字眼,再抠我的字眼。。。。您老这么高的姿态不怕玩脱了。我给不了你掌声,都是坛友何必来相轻
用不着故弄玄虚,忒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的除外,有一般就有例外,一个但书罢了。开始抠lz ...
抠你的字眼?
新的司法解释摆着呢,也不知拿谁来祭旗。
mmmmmmm 发表于 2014-10-26 12:52
抠你的字眼?
新的司法解释摆着呢,也不知拿谁来祭旗。
为人师是不是很容易high呀,还祭旗。。。你赢了不行么,去爽吧
为人师是不是很容易high呀,还祭旗。。。你赢了不行么,去爽吧
是很爽啊,为什么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