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中华论坛】“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同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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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坛中讨论中朝条约时有朋友提到中苏条约,搜索了一下,搜到这个。请大神解读。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对比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老蒋政府签订的)
    签字人: 王世杰(外长) 斯大林
    1。苏联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主宗国地位;苏联必须在1950年前撤走在外蒙古境内的所有驻军。苏联同意中国政府对蒙古的驻军,但其驻军不能用来反对苏联。苏联强烈要求25年以内中国政府同意外蒙古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
    2。中华民国政府声明对外蒙古有不可质辩的主权,中国政府1950年10月10日恢复对外蒙古驻军,用于保护领土完整,不用于反对苏联,在同一时间实行蒙古高度自治。中华民国政府同意100年以内让外蒙古人民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
    3。双方同意就蒙古问题继续进行谈判。双方同意就东蒙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4。苏联同意无条件撤走苏联驻东三省所有武装力量。同意中国政府恢复原苏殖民地大连主权;……苏联承认中国对海参威的主权,苏联同意在50内以内撤走苏联驻海参威所有武装力量。
    5。中国政府将在1995恢复对海参威的主权,并开放海参威为自由港,对苏联免税。
    6。双方同意就海参威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7。苏联承认乌苏里江江北六十四屯为中国领土。苏联承认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
    8。中国声明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为了中苏友好图门江对苏联开放。
    9。中国政府将保留继续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权力……
    10。苏联拒绝中国对科叶群岛的主权要求,但原意同中国政府就所有领土纠纷进行谈判。
    11。中苏两国一致同意乌苏里江江面主权中苏各二分之一。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附件(新中国签订的)主要内容如下(附件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条件承认外蒙古独立,取消国民政府关于外蒙的不平等条约,并愿意根据联合国   民族居住权原则,把南京政府用武力霸占的外蒙领土还给外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海参威(包括海参威所辖之地区)是苏联固有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江东六十四屯为苏联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图门江出海口是苏联主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停止1945年以来南京政府所有索土要求;承认满清政府1850年以来所有领土条约。
        4.乌苏里江江域靠苏方三分之二属于苏联主权,靠中方三分之一属于中国主权。
        5.苏联政府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土的声明。
        6.双方同盟一致反对台湾国民党及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
        7.承认清政府关于大连的协议,承认苏联在大连旅顺的特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欢迎苏联在东北、内蒙驻军,以应付第三次大战。

此帖被左派不左于2014-05-12 18:28:20编辑过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70/75/31/5_1.html#
         看到坛中讨论中朝条约时有朋友提到中苏条约,搜索了一下,搜到这个。请大神解读。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对比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老蒋政府签订的)
    签字人: 王世杰(外长) 斯大林
    1。苏联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主宗国地位;苏联必须在1950年前撤走在外蒙古境内的所有驻军。苏联同意中国政府对蒙古的驻军,但其驻军不能用来反对苏联。苏联强烈要求25年以内中国政府同意外蒙古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
    2。中华民国政府声明对外蒙古有不可质辩的主权,中国政府1950年10月10日恢复对外蒙古驻军,用于保护领土完整,不用于反对苏联,在同一时间实行蒙古高度自治。中华民国政府同意100年以内让外蒙古人民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
    3。双方同意就蒙古问题继续进行谈判。双方同意就东蒙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4。苏联同意无条件撤走苏联驻东三省所有武装力量。同意中国政府恢复原苏殖民地大连主权;……苏联承认中国对海参威的主权,苏联同意在50内以内撤走苏联驻海参威所有武装力量。
    5。中国政府将在1995恢复对海参威的主权,并开放海参威为自由港,对苏联免税。
    6。双方同意就海参威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7。苏联承认乌苏里江江北六十四屯为中国领土。苏联承认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
    8。中国声明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为了中苏友好图门江对苏联开放。
    9。中国政府将保留继续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权力……
    10。苏联拒绝中国对科叶群岛的主权要求,但原意同中国政府就所有领土纠纷进行谈判。
    11。中苏两国一致同意乌苏里江江面主权中苏各二分之一。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附件(新中国签订的)主要内容如下(附件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条件承认外蒙古独立,取消国民政府关于外蒙的不平等条约,并愿意根据联合国   民族居住权原则,把南京政府用武力霸占的外蒙领土还给外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海参威(包括海参威所辖之地区)是苏联固有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江东六十四屯为苏联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图门江出海口是苏联主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停止1945年以来南京政府所有索土要求;承认满清政府1850年以来所有领土条约。
        4.乌苏里江江域靠苏方三分之二属于苏联主权,靠中方三分之一属于中国主权。
        5.苏联政府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土的声明。
        6.双方同盟一致反对台湾国民党及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
        7.承认清政府关于大连的协议,承认苏联在大连旅顺的特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欢迎苏联在东北、内蒙驻军,以应付第三次大战。

此帖被左派不左于2014-05-12 18:28:20编辑过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70/75/31/5_1.html#
这。。。。是哪个平行空间的?
怎么又翻出来了
真假难辨。。。。。。。。。。。。。。。。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1945年8月14日中华民国政府与苏联政府就对日作战后期及战争结束后解决双方争议问题的一个不平等条约。根据条约换文,中华民国政府允许将依公正的公民投票的结果决定外蒙古是否独立。1945年10月20日,外蒙古人民在外蒙当局与苏联的监视和控制下进行公民投票,结果显示97.8%的公民赞成外蒙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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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背景

根据美﹑英﹑苏三国于1945年2月达成的《雅尔塔协定》,1945年6月27日,中国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长兼外交部长宋子文偕外交次长胡士泽以及沈鸿烈、钱昌照、张福运、卜道明、刘泽荣等人和蒋介石特派随员蒋经国,由重庆前往苏联首都莫斯科,为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苏共领导人斯大林进行谈判。双方经过十次会谈,8月1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宋子文已辞去外交部长职务)和苏联政府外交部长莫洛托夫在莫斯科正式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关于大连之协定》﹑《关于旅顺口之协定》﹑《关于中苏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东三省后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之协定》等附件,并互换了关于外蒙古问题的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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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共八条,主要内容是: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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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宋子文
在对日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它援助与支持”、“不与日本单独谈判”或“缔结停战协定或和约”、战后“共同密切友好合作”、“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同时,苏联政府声明,一切援助给予国民政府,并重申尊重中国在东三省之完全主权及领土的完整。中国国民党政府声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公民投票证实其独立的愿望,中国政府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另外,此条约还规定:中苏共管长春铁路三十年,旅顺为共享海军基地三十年,大连为自由港,苏军进入东北后,收复区内由中华民国派员设立行政机构并派军事代表和苏联联系。日本投降后最迟三个月内苏军全部撤出东三省。条约有效期为三十年。


条约全文

全文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后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于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全文二
第七条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王世杰(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全权代表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莫洛托夫(签字)

附: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换文(一)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二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关于中国新疆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莫洛托夫(签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照会内开: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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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子文参加外蒙独立签字仪式

全文三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王世杰(签字)

换文(二)

(甲)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一九四五年王世杰(签字)

(乙)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国国民党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外蒙))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条约废除

1950年,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废除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1952年,中国国民党政府在撤退台湾后,以苏联“违约”为由,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控苏案”,并经大会决议通过。

1953年2月25日,中华民国外交部宣布正式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并否认外蒙古的独立。中国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部长叶公超声明指出:

基于中国国民党政府所提出之事实及证据,联合国大会第六届常会于四十一年二月一日(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通过决议案谴责苏联,指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就日本投降后对中国之关系而言,实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签订之友好同盟条约”。苏联此种背信违约之举,已使中国及中国人民受有严重之损害与不堪言状之痛苦。由于苏联不顾其在中苏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下之义务,继续对中国进行侵夺、敌对之行动,意图完全剥夺中国人民为一自由独立民族之权利。苏联此种行动,迄今尚在进行之中,而其狂妄暴戾之程度与日俱增,从而严重威胁东亚及世界之和平及安全。在此种情形下,中国国民党政府认为该约及其它有关文件既因苏联之行动而归于无效,中国自有权解除其所受该约及其它有关之文件约束,爰正式宣告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之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及其他有关文件为无效。中国国民党政府并保留中国及其他国家人民对于因苏联违反该约及其他有关文件所受之损害向苏联提出要求之权。

条约评价

正面评价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签订,加强了中苏两国对日协同作战,直至反法西斯战争完全胜利为止,条约保证了远东地区战后的稳定和和平。条约签订后的第二天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

反面评价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一种新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充分表现了苏联的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

第一是强迫中方同意外蒙古独立;

第二是迫使中方同意其在旅顺港驻军;

第三是迫使中方同意长春铁路在资产各占50%的基础上共同经营与管理,而经常管理权又归苏方所有。1952年10月13日,蒋介石在中国国民党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四中全会的讲话中说,与苏联签约放弃外蒙古,“实在是一个幼稚的幻想,绝非谋国之道”,是“我个人的决策”,“是我的责任,亦是我的罪愆”。
再来个共和国的,楼主为啥要了乱遍,主子没钱了,水平下降太快啊!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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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这个条约是以1945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为基础草拟的。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和苏联外长安德烈·维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签署。60年代起,中苏两国关系恶化,该条约名存实亡。期满后没有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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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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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抵达莫斯科进行正式访问。1950年1月20日,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也抵达莫斯科,两国政府之间的谈判于2月14日结束。同时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新生的中国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并促使中苏两国关系是蜜月期一直向着良性方向发展着,并对两国建立永久的牢不可破的友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79年4月3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1950年签订的中苏友好条约一年后即告期满。中国将不同苏联继续延长这一条约的期限。最终于1980年废止。

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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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相对1945年8月14日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以及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大连的协定而言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斯大林确定了战后苏联在远东的两个战略目标:把外蒙古从中国的版图中独立出来,形成广阔的安全地带;恢复沙皇俄国在中国东北的势力范围,以确保苏联在太平洋的出海口和不冻港。苏联的这一要求通过1945年2月8日苏联最高领导人斯大林与美国已故总统罗斯福(1882~1945)会晤以及雅尔塔协定得到了美国方面的保证。为了迫使中国国民党政府接受苏联的条件,美国和苏联两面夹击,软硬兼施。在苏联红军已经大举进入中国东北之后,蒋介石终于被迫同意签订了这个城下之盟。中国革命的胜利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亚洲和远东的格局,也迫使苏联重新调整对华政策。为了在冷战的国际环境中加强与美国对抗的实力,斯大林无疑需要新中国加盟苏联的社会主义阵营,借助中国在亚洲牵制和打击美国的势力;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斗争中需要苏联的支持和援助,遏制美国干涉中国内战和颠覆新中国的企图。在这一点上,中苏双方的需求是共同的,相互的。取得全国政权的中国共产党,从意识形态、未来国家的经济建设等各方面考虑,显然也要求与苏联保持密切的联盟关系。虽然中国共产党在内战中取得了军事上的最后胜利,但是面对满目疮痍、百废待兴的经济状况,新中国领导人心急如焚。中国在恢复经济,发展生产,在一个新生国家进行建设和管理方面,需要苏联的大量援助。而且,中国与西方国家正处于对立状态,得到苏联的援助是中国惟一的指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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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纪念邮票
然而,如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实现这一愿望,中苏之间却有不同的设想。斯大林希望与新中国结盟的方式和表现形式不致破坏雅尔塔体系及损害苏联在中国东北的既得利益,而毛泽东考虑的则是如何树立新中国独立自主的外交形象,如何以中苏新型关系的表现形式为榜样废除旧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毛泽东认为,如果新中国对旧条约的处理能首先从中苏条约开始,则“在国际上我们可以有更大的政治资本去对付帝国主义国家,去审查过去中国和各帝国主义国家所订的条约”。新中国成立以后,解决中苏之间的同盟条约问题已经成为中国领导人开展外交活动和形成外交决策的当务之急。因此,毛泽东在外交问题上首要考虑的就是直接与斯大林进行会谈,签订一个新的中苏条约。

谈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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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连环画-伟大的友谊
在谈判过程中,由于对一百年来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种种不平等条约的极端反感,也出于对国内舆论的担心,毛泽东与周恩来格外注意中苏条约和协定中所表现的中方主权和平等权利问题。但实际上,不论毛泽东与周恩来如何努力,中苏两国实力强弱悬殊,和中国处于受援国地位的现实状况,中国不可能争取到真正的平等。

苏联同意向中国提供3亿美元的低息贷款,但却提出了一个附加条件,即从1950年到1963年的14年里,中国必须把它所有过剩的工业原料统统卖给苏联,而不得卖给第三国。这显然是一种极不平等的商业垄断行为。

苏联坚持在帮助中国建立航空、造船、石油、有色金属等工业方面要实行合营,为此,中方以当年国民党代表张治中与苏联讨论的协议草案为基础,与苏方商定了成立上述四个合营公司的协议。这种合作方式事实上损害了中国的主权。

苏联坚持中国东北和新疆不得有第三国势力存在,不允许第三国资本和人员以任何方式参预东北和新疆的任何机构以及经营性活动。用毛泽东后来的话来说,斯大林实际上是在中国要了两个势力范围。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有决心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亲善邦交与友谊的巩固是与中苏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得列.扬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周恩来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实质内容

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规定了双方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全面合作,确立了中苏之间的同盟关系。条约的核心内容是,缔约国双方均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集团、行动和措施,缔约一方如果受到第三国的侵略,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条约有效期为30年。《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规定,不迟于1952年末,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长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国政府。在同一期限内,苏军从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基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国政府,由中国政府偿付苏联自1945年起对上述设备的恢复与建设的费用;苏军撤退前的时期,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由中国政府管辖。大连的行政,也完全由中国政府管辖。后考虑到朝鲜战争等新情况,1952年9月,双方又协商延长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基地的期限。1955年5月,驻旅顺口苏军全部撤出。《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规定,苏联从1950年至1954年五年内,贷款给中国3亿美元,年利为1%;这笔贷款作为中国偿付苏联卖给中国的机器设备与器材之用;中国在1963年底以前,将用原料、茶叶、美元等分期还清这笔贷款及利息。在上述条约和协定签订的同时,中苏外长还以互换照会的形式声明,1945年8月14日苏联与中国国民党政府缔结的各项条约及协定均失去其效力;同时宣布,苏联将其在东北自日本手中所获得的财产,及过去在北京兵营的全部房产,无偿移交中国政府。


作用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当时的缔结,标志着社会主义阵营的形成,对反击美国的“冷战”攻势起了积极作用,它有利于促进两国人民的友好团结。但是,即使在20世纪50年代前半期中苏友好交往期间,在条约执行中就已发生一些使中国人民不甚愉快的事情。如在关于无偿移交日本投降后在东北留下的财产问题上,苏军在撤离东北时,实际上已将所有能拆卸运走的厂矿机器设备和器材物资等几乎全部搬走,只移交了一些空房子;在两国贷币的比值问题上,苏联不顾中国政府的异议,将卢布比值定得很高,将人民币的比值压得很低。这些情况,暴露出苏联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倾向。这种错误倾向在以后的中苏交往中更有所发展,从而使同盟条约不可避免地蒙上阴
并最终导致两国关系的破裂。同盟条约在1980年期满后未再延长。

签订原因

新中国诞生的第二天,就得到苏联的承认,但是,苏联政府对新中国特别是新中国的某些方针又持怀疑态度。伍修权回忆说:“过去我们不听共产国际和斯大林的错误主意,斯大林就怀疑我国走‘南斯拉夫的道路’。我国的一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了政府,苏联就怀疑我们会不会执行亲英美的路线等等。因此,苏联在另一方面对我们的态度又是冷漠和怀疑的。”由于政治上对中国持怀疑态度,所以,经济上对中国的援助也十分有限。针对苏联的疑虑,为了争取苏联的支持,摆脱帝国主义的孤立和封锁,毛泽东在建国前夕就明确提出了向苏联“一边倒”的方针。因为,无论从社会经济制度、思想意识形态或历史背景来看,中美两国当时都不可避免地处在对立状态。从这一角度看,是美国逼着中国走“一边倒”这一步的。1949年12月—1950年2月,毛泽东应斯大林的邀请访问了苏联,并就中苏之间的重大政治问题进行了会谈。1950年1月,周恩来抵苏加入谈判。经过多次会谈,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时还签订了《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和《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相关信息

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确认自一九四五年以来远东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即:帝国主义的日本遭受了失败,反动的国民党政府已被推翻,中国成为人民民主的共和国,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这新的人民政府统一了全中国,推行了与苏联友好合作的政策,并证明了自己能够坚持中国国家的独立自主与领土完整,民族的荣誉及人民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认为这种新的情况提供了从新处理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诸问题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这些新的情况,决定缔结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此项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苏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现状不变。惟中苏双方代表所担任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会主席等职),自本协定生效后改为按期轮换制。

关于实行移交的具体办法,将由缔约国双方政府协议定之。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苏联红军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付苏联自一九四五年起对上述设备之恢复与建设的费用。

在苏军撤退及移交上述设备前的时期,中苏两国政府派出同等数目的军事代表组织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双方按期轮流担任主席,管理旅顺口地区的军事事宜;其具体办法由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并于双方政府批准后实施之。

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在苏军撤退前,旅顺口地区的苏军驻扎范围,照现存的界线不变。

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侵略因而被卷入军事行动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议及苏联政府同意,中苏两国可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以利共同对侵略者作战。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在对日和约缔结后,必须处理大连港问题。

至于大连的行政,则完全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

现时大连所有财产凡为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者,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收。为进行上述财产接收事宜,中苏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组织联合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财产移交之具体办法,此项办法俟联合委员会建议经双方政府批准后于一九五○年内完成之。

第四条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周恩来(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安.扬.维辛斯基(签字)

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请求,给予中国以贷款作为偿付苏联所同意交付给中国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器材之用;据此,双方政府议定本协定,其条文如左:

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贷款,以美元计算,总数共为三万万美元;其计算法,系以三十五美元作为一盎斯纯金。

苏联政府鉴于中国因其境内长期军事行动而遭受的非常破坏,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给予贷款。

第二条

第一条中所指的贷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间,每年以同等数目即贷款总数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包括电力站、金属与机器制造工场等设备,采煤、采矿等矿坑设备,铁道及其他运输设备,钢轨及其他器材等。

机器设备与器材的品类、数量、价格及交付期限,由双方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余的款额,可移用于下一年期限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以原料、茶、现金、美元等付还第一条所指的贷款及其利息。原料与茶的价格、数量及交付期限将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贷款的付还以十年为期,每年付还同等数目即所收贷款总数的十分之一,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第一期的付还于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而最后一次的付还,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贷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贷款的实数并自其使用之日起实行计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条

为了对本协定所规定之贷款进行结算起见,苏联国家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建立特别账目,并共同规定对本协定的结算与计算的手续。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应经批准并在北京互换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周恩来 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签署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了保证两国的国防,苏联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达成本补充协定:

无论是在苏联的中亚共和国和远东地区的领土上,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都不给外国人提供租让权,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的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
这种网上随便一百度就能知道内容的条约,也有人造谣?
lz反正你也是被洗脑的货,建议你还是多看ccav吧给自己洗洗脑吧,这样对社会危害还小一点
这么弱智的条款,当苏联人是傻子呢还是楼主当自己傻子?
太祖是民族主义者,这是斯大林讨厌太祖的原因,我不相信一个民族主义者会拱手让出领土
这饵都成化石了........
估计可以捞分了
真假难辨。。。。。。。。。。。。。。。。
就这还真假难辨?斯大林会跟你一个外长一起签字?
超大沦落成啥样了。顶一下,500次,不谢。
我说一个斯大林,一个没听过呢。。。
13年注册的了。怎么还要问出这种弱智的问题呢?

还是说别有用心?
lz反正你也是被洗脑的货,建议你还是多看ccav吧给自己洗洗脑吧,这样对社会危害还小一点
你家长没有教过你怎么文明说话吗?有问题好好讨论问题。这是从中华网上转来的。
13年注册的了。怎么还要问出这种弱智的问题呢?

还是说别有用心?
你有事儿说事儿不会吗?
双筒猎枪 发表于 2014-10-6 16:06
你有事儿说事儿不会吗?
你在转之前连基本的判断也没有的吗?

这种为黑而黑的造谣贴也敢放出来,还好意思啊。
开放福利捞不?
现在造谣贴都不删了?
你在转之前连基本的判断也没有的吗?

这种为黑而黑的造谣贴也敢放出来,还好意思啊。
你看看转的是什么网上的帖子?是中华网,不是一般的网站。
感谢5楼的科普,楼主骗人

傻瓜不是水果 发表于 2014-10-6 19:53
感谢5楼的科普,楼主骗人


我没有那么大的本事来骗人,也没有那个闲功夫来骗人。只是看到中朝条约的帖子里有人提到中苏条约,搜索了一下,发现中华网的这个帖子就转了,本人也想了解些真相。
傻瓜不是水果 发表于 2014-10-6 19:53
感谢5楼的科普,楼主骗人


我没有那么大的本事来骗人,也没有那个闲功夫来骗人。只是看到中朝条约的帖子里有人提到中苏条约,搜索了一下,发现中华网的这个帖子就转了,本人也想了解些真相。
双筒猎枪 发表于 2014-10-6 19:41
你看看转的是什么网上的帖子?是中华网,不是一般的网站。
无论多不一般的网站,这类简单判断都能看出不实,并明显故意误导的谣言贴,都是严厉打击的对象。
严肃地说,是可以向网警举报的。
双筒猎枪 发表于 2014-10-6 19:41
你看看转的是什么网上的帖子?是中华网,不是一般的网站。
什么叫不信谣?不传谣?

中华网又怎么了?现在这打着红旗反红旗的还少了?

就是有你这些人推波助澜,这些无是生非,妖言惑众的谣言才散播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