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岫:可查的1200家P2P中跑路有150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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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5日 13:50  新浪财经          评论中大奖(50人参与) 收藏本文     
  新浪财经讯 8月15日消息,由《当代金融家》杂志社、刘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主办,的“2014年中国中小银行发展高峰论坛暨第三届最佳中小银行评选颁奖典礼”今日在京举行。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在论坛上表示,P2P需要有一定的门槛,不是任何人都能够做。他透露现在可查的是1200家,到7月份为止,实际上跑路的有150家。

  以下为嘉宾发言实录:

  王岩岫:谢谢大家!今天非常高兴参加2014年中小银行发展高峰论坛,本来给我的题目是关于利率市场化的情况,后来又换成了互联网金融,这两个业务正好也是在我分管的业务之中,而且我也准备了一些。鉴于时间关系,我今天主要讲讲互联网金融。

  刚才听了大家讲到中小银行如何面对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利率市场化虽然还没有完全展开,实际上这方面的工作已经逐步有些动向,其中两个很大的动向,一个是资管发展非常快,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存款、贷款,资产管理、理财,这是一个非常市场化的东西,现在发展非常快,从2007年到现在,每年40%的发展速度。另外一个就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刚才几家银行行长谈得都非常好,利率市场化虽然在我们这里还没有开展起来,在国外,像美国60年代就开展了,它不叫利率市场化,而是叫放松管制,对一些银行有影响。可是我认为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发展方向,我们看到美国一些比较小的中小银行、社区银行,发展的也非常好。这跟我们做大做强的理念不太一样,刚才有些银行还是抱着比较乐观的态度,我觉得有他的道理,现在合并的合并、消失的消失,就剩三家比较大的银行。所以,我希望银行在考虑发展过程中,还要考虑到整体的经济发展趋势,我们的经济是否能保持像以往的高速发展,还有面临的中等收入陷阱的问题,所谓中等收入陷阱就是对养老等问题如何考量,还有一些其他的技术性的问题,所以特别是中小银行,我认为我们的发展趋势一定要做强做精,第二就是要做出特色,第三要有区域性。

  昨天有一家国外著名银行的董事长来找我,我以前在人民银行[微博]时分管过外资银行。他说从08年到现在盈利增长了好几倍,特有业务非常好,现在盈利增长了好几倍,所以我觉得中小银行的发展还得靠特色和区位优势。

  下面资产管理我就不讲了,我讲一下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现在发展也很快,大家提到互联网金融,一定会想到某些大的知名网站。其实互联网金融现在发展很快,主要是银行金融业务和互联网业务的整合,不光是互联网企业在做互联网金融,实际上银行做了大量的事情,有很多没有被大家注意到。首先我们的银行做了很多支付、电商、结算,在网上的业务,包括一些平台的P2P,银行也都做了很多。另外,互联网金融,包括各种宝宝类、各种销售、各种理财,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特点。

  我们认为金融创新或者是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要紧紧围绕互联网这个时代主线,以客户需求为动力,以法律为边界,以风险为底线。说到互联网金融的关系,有人说互联网金融跟现在传统行业,特别是传统银行要被互联网金融所颠覆,我们现在还没有看到这样一个发展的可能性。传统银行的实力是互联网金融没法比较的,从它被监管的严格性,从它强大的资本,它的风控能力,它的众多的物理网点和广大的客户群,还有它的IT部门,这是很多互联网金融无法想象和无法比拟的。为什么这些银行没有做试点?是在我们监管的法律法规下,因为银行是被监管的,它必须参照《商业银行法》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要对它进行监管,所以限制它混业经营,所以银行有很多没有去做。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一个好事,当然,它跟银行的关系应该是拾遗补缺,互利互补的关系,绝不是某一个想颠覆另外一个的关系,实际上它也做不到。

  我们认为互联网的特点是具有快捷和便利性,对于银行是一个补充,对小微企业融资也是有比较大的帮助。当然,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如果说到金融,那就要尊重金融的规律,所谓金融就是用别人的钱,涉及到公众存款人的利益,用别人的钱就要受到严格的管理,世界上各国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香港一个监管当局的领导就说,如果在香港的话,你们把自己的钱贷给别人没人管你,如果你要涉及到别人的钱,一定是需要许可和牌照的。

  另外,说到银行、说到金融,就是高杠杆,金融的资本金比较少,这也是充满了各种风险的,包括流动性、法律性、操纵性等等。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作为监管当局,总体是保持一种支持创新、鼓励发展的态度。

  我讲一下我们对互联网监管的基本原则,第一就是鼓励金融创新,结合互联网特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活力,针对互联网金融更多来自社会自发的需求,具有民间金融的特点,应该在现有的法律和管理规则框架内进行约束。

  我们总的对互联网金融持一种支持鼓励的发展态度,另外还要对它进行差异化分业监管。还有,对互联网金融要按照它的特点进行适度监管、协同监管,一行三会对互联网要有一个协同监管。总体来说,我们中国互联网监管环境要比国外任何国家宽松得多。

  无论P2P,还有类P2P的企业,在美国发展、在英国发展,都有十几年的历史,它第一没有占到主流金融的部分,不属于主流金融,第二占的比重应该在千分之一以下。这是一个实际情况。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我们许多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很多业务模式和发展产品甚至是金融发达国家所没有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对互联网发展一直保持着支持鼓励态度。

  第二,我们对互联网还是本着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作为监管出发点,逐步完善规则性监管体系,针对互联网渠道运用到经销商领域这一新兴现象,我们认为互联网还是一种渠道、媒介,这是它的一个特点。不可能因为互联网降低金融固有的本质,不应具有风险上的特殊监管待遇,仍需要遵守线上线下的一致监管标准,因此对监管思路要有互联网的策略,但总体监管体系需要以金融风险监管为标准。所谓监管标准,就是我们的风险底线就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明确业务边界和风险红线,杜绝混业,混业就是说我没有牌照什么都可以做,或者我有一种牌照可以做各种业务。因此,我们将根据行业的发展,逐步将金融规则细化。

  我们一直在从事互联网P2P金融法律法规的研究,我们从事互联网金融也不是没有规矩,如果是按照线上线下的规则,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另外,坚持服务实体,对互联网所有金融创新要围绕支持实体经济、提高金融效率为目标。我们现有的很多法律法规,包括上位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第三,重视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互联网金融有很多信息不透明的,包括庞氏骗局,包括最近公布的非法集资的东方创投(音)和中财在线,已经都宣判了。非法集资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没有按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度去做,宣传虚假信息,有些业务都在这个边缘徘徊。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信息披露,不要自我融资,不要虚假构筑融资项目。

  第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进行合法的保护。

  第五,就是要支持实体经济。所谓P2P就是定义于民间的信息中介,即信用中介。我们说到信用中介是什么呢?银行是信用中介,有些人反对我的观点,定义为信息中介是为保护广大的P2P,就是一对一的,我只给你提供信息,张三愿意贷给你,张三的信息没有判断错误,这样不会对我们形成一种非法集资或者是汇集他人资源,或者还有信用风险的问题。

  再给大家介绍一下P2P的情况,现在可查的是1200家,到7月份为止。实际上跑路的有150家,每个月有6、7家跑路,大家参与P2P的热情度很高,不光是以前的P2P机构来参加,现在国资的有参加,银行系的也有参加,上市公司也很多,P2P大家认为还是比较有前景和发展的行业。P2P需要有一定的门槛,不是任何人都能够做,你要有一定的资本约束,有一定的资本金。当然,我们的资本金也不是高到一些创业者无法承受的地步,还是有一个门槛。所谓门槛,不光是资本金的约束,还要求你有一定的技术平台的安全性,你的高管人员基本的资格能力以及你的风险控制能力,还有你信息的把关能力。


  第三,我们说一下P2P机构不能吸收汇集持有他人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在投基金和投资者的基金应该由银行或者第三方独立机构监管,这也是为了保护广大P2P机构的一个想法,这样也是避免了非法集资。这次判的两起案子,很重要的就是把投资者的钱汇到自己的私人账户,不管是投资失败还是发生别的问题就都说不清了,所以红线不变,资金要托管。

  第四,P2P机构自身不得为投资人进行担保,不得对借款进行收益和保证承诺。

  第五,P2P应该有明确的收费机制,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现在P2P的平均利率是17%,以前是25%,如果你是20%这种很高的利率,我们很难看到你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还有,不能以新钱还旧账。

  第六,P2P应充分发挥信息披露、揭示风险,做到严格的信息披露,包括你项目的信息披露,包括你经营管理的信息披露,防止发生旁氏骗局,旁氏骗局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不透明。

  第七,是我们探索好行业自律的作用,发挥行业的自律性。

  谢谢大家!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 ... /135020024790.shtml

2014年08月15日 13:50  新浪财经          评论中大奖(50人参与) 收藏本文     
  新浪财经讯 8月15日消息,由《当代金融家》杂志社、刘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主办,的“2014年中国中小银行发展高峰论坛暨第三届最佳中小银行评选颁奖典礼”今日在京举行。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在论坛上表示,P2P需要有一定的门槛,不是任何人都能够做。他透露现在可查的是1200家,到7月份为止,实际上跑路的有150家。

  以下为嘉宾发言实录:

  王岩岫:谢谢大家!今天非常高兴参加2014年中小银行发展高峰论坛,本来给我的题目是关于利率市场化的情况,后来又换成了互联网金融,这两个业务正好也是在我分管的业务之中,而且我也准备了一些。鉴于时间关系,我今天主要讲讲互联网金融。

  刚才听了大家讲到中小银行如何面对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利率市场化虽然还没有完全展开,实际上这方面的工作已经逐步有些动向,其中两个很大的动向,一个是资管发展非常快,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存款、贷款,资产管理、理财,这是一个非常市场化的东西,现在发展非常快,从2007年到现在,每年40%的发展速度。另外一个就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刚才几家银行行长谈得都非常好,利率市场化虽然在我们这里还没有开展起来,在国外,像美国60年代就开展了,它不叫利率市场化,而是叫放松管制,对一些银行有影响。可是我认为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发展方向,我们看到美国一些比较小的中小银行、社区银行,发展的也非常好。这跟我们做大做强的理念不太一样,刚才有些银行还是抱着比较乐观的态度,我觉得有他的道理,现在合并的合并、消失的消失,就剩三家比较大的银行。所以,我希望银行在考虑发展过程中,还要考虑到整体的经济发展趋势,我们的经济是否能保持像以往的高速发展,还有面临的中等收入陷阱的问题,所谓中等收入陷阱就是对养老等问题如何考量,还有一些其他的技术性的问题,所以特别是中小银行,我认为我们的发展趋势一定要做强做精,第二就是要做出特色,第三要有区域性。

  昨天有一家国外著名银行的董事长来找我,我以前在人民银行[微博]时分管过外资银行。他说从08年到现在盈利增长了好几倍,特有业务非常好,现在盈利增长了好几倍,所以我觉得中小银行的发展还得靠特色和区位优势。

  下面资产管理我就不讲了,我讲一下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现在发展也很快,大家提到互联网金融,一定会想到某些大的知名网站。其实互联网金融现在发展很快,主要是银行金融业务和互联网业务的整合,不光是互联网企业在做互联网金融,实际上银行做了大量的事情,有很多没有被大家注意到。首先我们的银行做了很多支付、电商、结算,在网上的业务,包括一些平台的P2P,银行也都做了很多。另外,互联网金融,包括各种宝宝类、各种销售、各种理财,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特点。

  我们认为金融创新或者是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要紧紧围绕互联网这个时代主线,以客户需求为动力,以法律为边界,以风险为底线。说到互联网金融的关系,有人说互联网金融跟现在传统行业,特别是传统银行要被互联网金融所颠覆,我们现在还没有看到这样一个发展的可能性。传统银行的实力是互联网金融没法比较的,从它被监管的严格性,从它强大的资本,它的风控能力,它的众多的物理网点和广大的客户群,还有它的IT部门,这是很多互联网金融无法想象和无法比拟的。为什么这些银行没有做试点?是在我们监管的法律法规下,因为银行是被监管的,它必须参照《商业银行法》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要对它进行监管,所以限制它混业经营,所以银行有很多没有去做。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一个好事,当然,它跟银行的关系应该是拾遗补缺,互利互补的关系,绝不是某一个想颠覆另外一个的关系,实际上它也做不到。

  我们认为互联网的特点是具有快捷和便利性,对于银行是一个补充,对小微企业融资也是有比较大的帮助。当然,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如果说到金融,那就要尊重金融的规律,所谓金融就是用别人的钱,涉及到公众存款人的利益,用别人的钱就要受到严格的管理,世界上各国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香港一个监管当局的领导就说,如果在香港的话,你们把自己的钱贷给别人没人管你,如果你要涉及到别人的钱,一定是需要许可和牌照的。

  另外,说到银行、说到金融,就是高杠杆,金融的资本金比较少,这也是充满了各种风险的,包括流动性、法律性、操纵性等等。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作为监管当局,总体是保持一种支持创新、鼓励发展的态度。

  我讲一下我们对互联网监管的基本原则,第一就是鼓励金融创新,结合互联网特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活力,针对互联网金融更多来自社会自发的需求,具有民间金融的特点,应该在现有的法律和管理规则框架内进行约束。

  我们总的对互联网金融持一种支持鼓励的发展态度,另外还要对它进行差异化分业监管。还有,对互联网金融要按照它的特点进行适度监管、协同监管,一行三会对互联网要有一个协同监管。总体来说,我们中国互联网监管环境要比国外任何国家宽松得多。

  无论P2P,还有类P2P的企业,在美国发展、在英国发展,都有十几年的历史,它第一没有占到主流金融的部分,不属于主流金融,第二占的比重应该在千分之一以下。这是一个实际情况。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我们许多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很多业务模式和发展产品甚至是金融发达国家所没有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对互联网发展一直保持着支持鼓励态度。

  第二,我们对互联网还是本着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作为监管出发点,逐步完善规则性监管体系,针对互联网渠道运用到经销商领域这一新兴现象,我们认为互联网还是一种渠道、媒介,这是它的一个特点。不可能因为互联网降低金融固有的本质,不应具有风险上的特殊监管待遇,仍需要遵守线上线下的一致监管标准,因此对监管思路要有互联网的策略,但总体监管体系需要以金融风险监管为标准。所谓监管标准,就是我们的风险底线就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明确业务边界和风险红线,杜绝混业,混业就是说我没有牌照什么都可以做,或者我有一种牌照可以做各种业务。因此,我们将根据行业的发展,逐步将金融规则细化。

  我们一直在从事互联网P2P金融法律法规的研究,我们从事互联网金融也不是没有规矩,如果是按照线上线下的规则,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另外,坚持服务实体,对互联网所有金融创新要围绕支持实体经济、提高金融效率为目标。我们现有的很多法律法规,包括上位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第三,重视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互联网金融有很多信息不透明的,包括庞氏骗局,包括最近公布的非法集资的东方创投(音)和中财在线,已经都宣判了。非法集资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没有按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度去做,宣传虚假信息,有些业务都在这个边缘徘徊。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信息披露,不要自我融资,不要虚假构筑融资项目。

  第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进行合法的保护。

  第五,就是要支持实体经济。所谓P2P就是定义于民间的信息中介,即信用中介。我们说到信用中介是什么呢?银行是信用中介,有些人反对我的观点,定义为信息中介是为保护广大的P2P,就是一对一的,我只给你提供信息,张三愿意贷给你,张三的信息没有判断错误,这样不会对我们形成一种非法集资或者是汇集他人资源,或者还有信用风险的问题。

  再给大家介绍一下P2P的情况,现在可查的是1200家,到7月份为止。实际上跑路的有150家,每个月有6、7家跑路,大家参与P2P的热情度很高,不光是以前的P2P机构来参加,现在国资的有参加,银行系的也有参加,上市公司也很多,P2P大家认为还是比较有前景和发展的行业。P2P需要有一定的门槛,不是任何人都能够做,你要有一定的资本约束,有一定的资本金。当然,我们的资本金也不是高到一些创业者无法承受的地步,还是有一个门槛。所谓门槛,不光是资本金的约束,还要求你有一定的技术平台的安全性,你的高管人员基本的资格能力以及你的风险控制能力,还有你信息的把关能力。


  第三,我们说一下P2P机构不能吸收汇集持有他人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在投基金和投资者的基金应该由银行或者第三方独立机构监管,这也是为了保护广大P2P机构的一个想法,这样也是避免了非法集资。这次判的两起案子,很重要的就是把投资者的钱汇到自己的私人账户,不管是投资失败还是发生别的问题就都说不清了,所以红线不变,资金要托管。

  第四,P2P机构自身不得为投资人进行担保,不得对借款进行收益和保证承诺。

  第五,P2P应该有明确的收费机制,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现在P2P的平均利率是17%,以前是25%,如果你是20%这种很高的利率,我们很难看到你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还有,不能以新钱还旧账。

  第六,P2P应充分发挥信息披露、揭示风险,做到严格的信息披露,包括你项目的信息披露,包括你经营管理的信息披露,防止发生旁氏骗局,旁氏骗局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不透明。

  第七,是我们探索好行业自律的作用,发挥行业的自律性。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