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城刑讯逼供警察免刑罚 受害人难等“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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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城刑讯逼供警察免刑罚 受害人难等“清白”



2014-07-23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哉麟



  8年前,阮有春被当地警方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带走,在民警的拳打脚踢下,饱受皮肉之苦。案件几经反复,甚至办案民警被判犯有刑讯逼供罪,但阮有春仍不得“清白”。

  2013年,此案件已被检方撤诉,但他期待的无罪判决,却至今没有到来。

  “飞来横祸”

  2006年8月20日,吉林白城人阮有春在用货车运送废旧窗户的路上,被警察拦下。带头的,是当地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警大队六中队队长谭伟。谭伟称,让阮有春协助调查。至于调查什么,阮一头雾水。

  阮有春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回忆了如下场景:

  到了办公室,谭伟突然说,阮有春的货物都是偷来的。紧接而来的,是一顿痛打。民警把阮有春带到了另一个房间,把他锁在一把铁椅上,双手反铐在椅背后。谭伟等三四个民警对他拳打脚踢,逼他承认盗窃。

  除了殴打,阮有春回忆,谭伟等人还用涂满芥末油的毛巾捂住其口鼻,用别针扎他的十个手指,甚至用电棍电击他的全身。

  阮有春称,直到22日晚上被送到看守所前,自己都被锁在椅子上遭受刑讯。

  期间,谭伟曾进来对他说:“你承认盗窃不够,还要承认有手枪、有子弹!”阮有春说,“我挨不住打,(对方)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民警为何找上阮有春?据阮描述,民警谭伟1999年就与他“结下梁子”。当时刑警大队六中队举行成立仪式,在当地开旅馆的阮有春,曾被通知前去捧场,但他没去。此后一晚,谭伟便带人去阮家的旅馆查夜,“前后15分钟内,查了3次”。直到阮有春向公安分局一位副局长求助后,谭伟才离开。但2006年,那位副局长调走了。

  同年8月,发生了文章开头的拦车一幕。当事人提供的(2006)洮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7年1月5日,阮有春被判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5个月。

  免于刑罚的刑讯逼供罪

  出来后的阮有春,走上了告状之路。他先后到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控告谭伟等人刑讯逼供。此后,陆续有其他自称遭到谭伟刑讯的受害者或家属,也加入控诉队伍。

  “转机”出现在2007年年底。当事人提供的一份吉林省人民检察院2007年12月3日发出的侦查指定管辖函显示,该检察院指定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异地接手”办理谭伟、吉喆、高志尧等人涉嫌刑讯逼供案。

  2008年5月29日和7月1日,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对上述民警的涉嫌犯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当事人提供的字号为(2008)昌刑初字第137号和(2008)昌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该年10月31日,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谭伟、吉喆、高志尧等人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成立。

  上述判决书显示,2006年8月20日至22日,审讯阮有春的过程中,谭伟和其他民警不仅对阮有春拳打脚踢,还采取电警棍电击、戴拳套击打、用毛巾涂抹芥末油和辣根捂住其口鼻的方式,进行刑讯逼供。

  判决书还认定,谭伟等人还参与实施了其余4起刑讯逼供案。除了上述手段外,打火机烤手、大头针扎手指等手段亦被采用。

  此后,谭伟等民警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渐渐陷入“拉锯战”。

  当事人提供的(2009)昌刑初字第14号和(2009)昌刑初字15号的判决书显示,2009年4月10日,重新受理此案的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谭伟、吉喆等人构成刑讯逼供罪,但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谭伟、吉喆、高志尧有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且“并未造成错案及其他严重后果”,其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判决其刑讯逼供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

  对此,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吉林市中院又判决谭伟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拘役六个月;高志尧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但这不是最终结果。(2012)吉中刑再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5日,吉林中院又作出再审判决,以“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为由,维持了谭伟等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谁都没见到过的子弹

  阮有春并不认为谭伟等人“没有造成错案”。就在谭伟等人受审的同时,阮有春就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随着谭伟等人接受调查,阮有春非法持有弹药的证据,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当事人提供的检察院询问笔录显示,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弹药管理的李国庆在接受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询问时称,2006年11月22日,办案民警之一高志尧来到办公室,称收缴了一些子弹,要求开一个收缴物品清单,但并没有提供子弹。当时的治安大队长李士忠跟李国庆说:“这事我知道,你给他开(清单)吧。”而后,子弹却一直没收上来。

  询问笔录还显示,2006年警方从阮有春家搜查出弹药的“见证人”刘广福称,当时他并没有到搜查现场,只是在警察“提醒”下,补签了一个笔录。这与高志尧的说法一致。高志尧称,他也并未参与搜查,谭伟让他找刘广福补签“见证人”签字。

  记者在再审判决书中看到,大量的证词也已发生改变。

  比如原审证人之一焦文革称,不知道阮有春“是否有弹药”。高志尧曾拿过一个笔录让他签字,说跟他没关系,也没让看是什么。谭伟后来对他说,“以后要是有人找你问子弹的事,就说在阮有春家看过”。在2006年的原审中,焦文革的说法是,在阮有春家看到过三四盒口径子弹和一盒手枪子弹。

  原审另一证人路永文也称,自己不认识阮有春,也从没见过警方让其指认的子弹。他称,2006年警察找他,说事情和你没关系,说完你就走。路永文称他当时急着钓鱼,“他们怎么问我,就顺着他们答”。而在原审判决中,正是路永文把子弹交给阮有春,让他转交别人。

  等不来的无罪判决

  尽管证据变化巨大,但当事人提供的(2009)白审再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中认为,这些证言是在检察机关调查谭伟等人涉嫌刑讯逼供罪后否认的,否认后的证词“不具有效力”。2010年1月15日,白城市中院最终作出裁决,维持阮有春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判决。

  阮有春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同年10月13日,吉林省高院驳回其申诉。

  此后,阮多次到吉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访。两年后,他再次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这次,吉林省高院认为,案件存在刑讯逼供及搜查弹药笔录造假等问题,原审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由省高院提审。

  (2013)吉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显示,吉林省高院经再审,撤销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和洮北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的结果,是一纸检方撤诉书。

  当事人提供的(2013)白洮刑重审初字第4号裁定书显示,2013年11月22日,白城市洮北区检方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洮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记者看到,在洮北区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提出三条理由:一是本案搜查笔录程序违法;二是阮有春受到刑讯逼供,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三是公安无法查清子弹来源,未能提供非法持有弹药的直接证据。

  但阮有春一直希望的,是得到一份无罪判决。

  2014年,他再次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白城市中院决定再审。

  但白城市中院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再审开庭时,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北区检方“已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由,不同意派员出席。

  同时,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报告》称,此前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作出了终审裁定和不起诉决定,诉讼程序已经无法重新进入开庭再审程序。

  白城市中院对此则表示,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裁判。白城市检方则称,案件尚在办理,检察院的相关决定是经由省检察院同意的。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表示,撤诉并不见诸于《刑事诉讼法》,而是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程雷认为,在结果上,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告人不再有定罪记录。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检察机关为了能“下台阶”而撤诉。

  不过,对阮有春来说,他在意的是抗争了近8年的“清白”能否实现。面对记者,他不断念叨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重审的条款,还在期待着一纸无罪判决书的来临。记者 徐霄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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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3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哉麟



  8年前,阮有春被当地警方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带走,在民警的拳打脚踢下,饱受皮肉之苦。案件几经反复,甚至办案民警被判犯有刑讯逼供罪,但阮有春仍不得“清白”。

  2013年,此案件已被检方撤诉,但他期待的无罪判决,却至今没有到来。

  “飞来横祸”

  2006年8月20日,吉林白城人阮有春在用货车运送废旧窗户的路上,被警察拦下。带头的,是当地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警大队六中队队长谭伟。谭伟称,让阮有春协助调查。至于调查什么,阮一头雾水。

  阮有春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回忆了如下场景:

  到了办公室,谭伟突然说,阮有春的货物都是偷来的。紧接而来的,是一顿痛打。民警把阮有春带到了另一个房间,把他锁在一把铁椅上,双手反铐在椅背后。谭伟等三四个民警对他拳打脚踢,逼他承认盗窃。

  除了殴打,阮有春回忆,谭伟等人还用涂满芥末油的毛巾捂住其口鼻,用别针扎他的十个手指,甚至用电棍电击他的全身。

  阮有春称,直到22日晚上被送到看守所前,自己都被锁在椅子上遭受刑讯。

  期间,谭伟曾进来对他说:“你承认盗窃不够,还要承认有手枪、有子弹!”阮有春说,“我挨不住打,(对方)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民警为何找上阮有春?据阮描述,民警谭伟1999年就与他“结下梁子”。当时刑警大队六中队举行成立仪式,在当地开旅馆的阮有春,曾被通知前去捧场,但他没去。此后一晚,谭伟便带人去阮家的旅馆查夜,“前后15分钟内,查了3次”。直到阮有春向公安分局一位副局长求助后,谭伟才离开。但2006年,那位副局长调走了。

  同年8月,发生了文章开头的拦车一幕。当事人提供的(2006)洮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7年1月5日,阮有春被判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5个月。

  免于刑罚的刑讯逼供罪

  出来后的阮有春,走上了告状之路。他先后到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控告谭伟等人刑讯逼供。此后,陆续有其他自称遭到谭伟刑讯的受害者或家属,也加入控诉队伍。

  “转机”出现在2007年年底。当事人提供的一份吉林省人民检察院2007年12月3日发出的侦查指定管辖函显示,该检察院指定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异地接手”办理谭伟、吉喆、高志尧等人涉嫌刑讯逼供案。

  2008年5月29日和7月1日,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对上述民警的涉嫌犯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当事人提供的字号为(2008)昌刑初字第137号和(2008)昌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该年10月31日,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谭伟、吉喆、高志尧等人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成立。

  上述判决书显示,2006年8月20日至22日,审讯阮有春的过程中,谭伟和其他民警不仅对阮有春拳打脚踢,还采取电警棍电击、戴拳套击打、用毛巾涂抹芥末油和辣根捂住其口鼻的方式,进行刑讯逼供。

  判决书还认定,谭伟等人还参与实施了其余4起刑讯逼供案。除了上述手段外,打火机烤手、大头针扎手指等手段亦被采用。

  此后,谭伟等民警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渐渐陷入“拉锯战”。

  当事人提供的(2009)昌刑初字第14号和(2009)昌刑初字15号的判决书显示,2009年4月10日,重新受理此案的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谭伟、吉喆等人构成刑讯逼供罪,但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谭伟、吉喆、高志尧有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且“并未造成错案及其他严重后果”,其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判决其刑讯逼供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

  对此,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吉林市中院又判决谭伟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拘役六个月;高志尧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但这不是最终结果。(2012)吉中刑再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5日,吉林中院又作出再审判决,以“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为由,维持了谭伟等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谁都没见到过的子弹

  阮有春并不认为谭伟等人“没有造成错案”。就在谭伟等人受审的同时,阮有春就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随着谭伟等人接受调查,阮有春非法持有弹药的证据,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当事人提供的检察院询问笔录显示,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弹药管理的李国庆在接受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询问时称,2006年11月22日,办案民警之一高志尧来到办公室,称收缴了一些子弹,要求开一个收缴物品清单,但并没有提供子弹。当时的治安大队长李士忠跟李国庆说:“这事我知道,你给他开(清单)吧。”而后,子弹却一直没收上来。

  询问笔录还显示,2006年警方从阮有春家搜查出弹药的“见证人”刘广福称,当时他并没有到搜查现场,只是在警察“提醒”下,补签了一个笔录。这与高志尧的说法一致。高志尧称,他也并未参与搜查,谭伟让他找刘广福补签“见证人”签字。

  记者在再审判决书中看到,大量的证词也已发生改变。

  比如原审证人之一焦文革称,不知道阮有春“是否有弹药”。高志尧曾拿过一个笔录让他签字,说跟他没关系,也没让看是什么。谭伟后来对他说,“以后要是有人找你问子弹的事,就说在阮有春家看过”。在2006年的原审中,焦文革的说法是,在阮有春家看到过三四盒口径子弹和一盒手枪子弹。

  原审另一证人路永文也称,自己不认识阮有春,也从没见过警方让其指认的子弹。他称,2006年警察找他,说事情和你没关系,说完你就走。路永文称他当时急着钓鱼,“他们怎么问我,就顺着他们答”。而在原审判决中,正是路永文把子弹交给阮有春,让他转交别人。

  等不来的无罪判决

  尽管证据变化巨大,但当事人提供的(2009)白审再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中认为,这些证言是在检察机关调查谭伟等人涉嫌刑讯逼供罪后否认的,否认后的证词“不具有效力”。2010年1月15日,白城市中院最终作出裁决,维持阮有春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判决。

  阮有春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同年10月13日,吉林省高院驳回其申诉。

  此后,阮多次到吉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访。两年后,他再次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这次,吉林省高院认为,案件存在刑讯逼供及搜查弹药笔录造假等问题,原审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由省高院提审。

  (2013)吉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显示,吉林省高院经再审,撤销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和洮北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的结果,是一纸检方撤诉书。

  当事人提供的(2013)白洮刑重审初字第4号裁定书显示,2013年11月22日,白城市洮北区检方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洮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记者看到,在洮北区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提出三条理由:一是本案搜查笔录程序违法;二是阮有春受到刑讯逼供,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三是公安无法查清子弹来源,未能提供非法持有弹药的直接证据。

  但阮有春一直希望的,是得到一份无罪判决。

  2014年,他再次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白城市中院决定再审。

  但白城市中院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再审开庭时,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北区检方“已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由,不同意派员出席。

  同时,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报告》称,此前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作出了终审裁定和不起诉决定,诉讼程序已经无法重新进入开庭再审程序。

  白城市中院对此则表示,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裁判。白城市检方则称,案件尚在办理,检察院的相关决定是经由省检察院同意的。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表示,撤诉并不见诸于《刑事诉讼法》,而是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程雷认为,在结果上,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告人不再有定罪记录。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检察机关为了能“下台阶”而撤诉。

  不过,对阮有春来说,他在意的是抗争了近8年的“清白”能否实现。面对记者,他不断念叨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重审的条款,还在期待着一纸无罪判决书的来临。记者 徐霄桐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7-23/6414474.shtml
吉林男子疑因未参加警队搬迁仪式被栽赃逼供


2014-07-23 04:04:43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哉麟
2014年07月23日  来源:京华时报 






有关阮有春案的5份判决和裁定。(京华时报记者陶冉摄)  53岁的阮有春曾是吉林省白城市多家啤酒厂的代理商,家境优越。2006年,在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队刑讯逼供下,他做出了非法持有弹药的供述并因此获刑。2007年,阮有春被释放,他开始上访举报,要为自己讨个说法。2008年,涉阮有春案的多名刑警被判犯刑讯逼供罪。6年来,阮有春4次申诉也未能等来一个无罪判决。阮有春说,“当年公开判了我有罪,现在必须公开判决我无罪。”
  缘起
  疑因未赴邀请结怨
  阮有春是吉林省白城市人,在家乡经营着一家旅店,同时是白城市多家啤酒厂的代理商,家境优越。1999年初,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队搬迁新的办公地点,时任队长的谭伟邀请附近的多家商户企业负责人到场。
  阮有春也收到了邀请。阮有春称,当时正是啤酒销售的旺季,他驾驶货车往返于酒厂和经销商之间,在家的时候都比较少。由于工作忙碌,阮有春并没有去参加刑警队的搬迁仪式。阮有春认为,正是这件事情使得他和谭伟结了怨。
  2006年8月20日,阮有春家对面的工厂拆迁,工厂将拆下的门窗送给了阮有春,他驾车将废品拉到收购站途中,三名警察将他截停。“他们说是刑警六中队的,怀疑我拉的门窗是盗窃的,让我协助调查。”
  逼供
  毛巾抹芥末捂口鼻
  阮有春被带到刑警队的一间屋子里。“谭伟进来,打了我三四十个嘴巴说‘老阮,这回咱们终于会上了’”。
  据阮有春回忆,屋子里面仅有一张单人床,一张方桌,一把铁质椅子。“椅子有扶手,靠背后面有锁。”这把椅子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被称为约束椅,阮有春被铐在椅子上接受了长达两天的刑讯逼供。
  阮有春被勒令坐在椅子上,双手向后穿过椅子靠背上的空隙铐在一起。判决书显示,白城市洮北区刑警队民警吉喆和高志尧等人参与了对阮有春的刑讯逼供。阮有春称高志尧从床上拆下一根木棍,用棍子猛击他的肋骨和四肢。
  吉喆和高志尧还用抹满芥末油的毛巾捂住阮有春的口鼻。“一开始我调整位置还能呼吸,但是后来一个刑警往后勒我的脖子,就不能呼吸了。”除此之外,阮有春讲述称,“他们把浸水的塑料袋蒙在我头上,在一旁数数,数到100左右我就昏死过去了,醒来身上全是水。”阮有春称,还遭到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队刑警同时用三根电棍电击,并且电击生殖器等敏感部位。
  “他们打我的时候谭伟来过,说我要是不承认偷窃,就把我媳妇和妈妈也抓过来尝尝这滋味。”阮有春说,“后来我承认了盗窃,谭伟又让我承认私藏弹药。我就按照他们说的数量瞎编”,在刑讯逼供下,阮有春作出了盗窃和持有弹药的供述,“我说镇赉啤酒厂厂办主任王军给了我子弹,镇赉劳改总队房产处路永文给了我手枪子弹”。
  举报
  寻受害人一同举报
  阮有春在2006年8月22日作出有罪供述之后被关押在镇赉县看守所。第二天上午,他就在镇赉检察院监所科科长、驻镇赉看守所检察室主任韩铁刚查号时向其反映了在刑警六中队遭遇刑讯逼供的事实。
  韩铁刚在关于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队警察刑讯逼供的判决书中的证言证实了此事。判决书显示,韩铁刚还曾经收到受害人刘洪祥反映的情况。
  2007年1月5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阮有春拘役五个月。1月20日,阮有春服刑期满释放。他从看守所出来后,立刻开始寻找曾经遭到刑警六中队刑讯逼供的人和他们的家属进行上访举报。
  2007年,经过阮有春等人不断的上访举报,刑警六中队干警刑讯逼供案件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3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侦查指定管辖函,将该案交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
  转机
  办案警察被判有罪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做出关于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队干警谭伟、吉喆、高志尧等人犯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其中谭伟犯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吉喆和高志尧因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两年六个月。
  随后谭伟、吉喆、高志尧三人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被发回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2009年4月10日,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三人犯有刑讯逼供罪,但因情节轻微,未造成错案及其他严重后果,免予刑事处罚。
  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进行了抗诉。2009年8月1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喆犯有刑讯逼供罪,免予刑罚。谭伟、高志尧犯有刑讯逼供罪,拘役六个月。
  2012年,谭伟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2年11月5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谭伟犯有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关于此案的多份判决书中,提到的受害人有5名。判决书中提到的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将嫌疑人铐在约束椅上拳打脚踢、用木棍打、毛巾抹上芥末油盖住口鼻、浸水的塑料袋盖住口鼻、用电棍电击、打火机烧手腕、用回形针刺指甲等手段。
  此案经过吉林当地媒体报道后,阮有春一度认为自己很快就能收到一个无罪判决。
  冤情
  涉案弹药未曾出现
  虽然几名民警被判刑讯逼供罪,但是阮有春还要为自己伸冤。阮有春是因为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但是在案件多次审理中,作为定罪证据的子弹从未出现过,甚至连照片都没有。
  阮有春曾经供述表示,“在我家旅店登记室靠门口的小柜里放有64手枪弹35发,口径子弹150发。口径子弹是镇赉啤酒厂厂办主任王军给我的,手枪子弹是路永文给我的。”
  根据检察院在进行警察刑讯逼供调查时的询问笔录,路永文称自己不认识阮有春,也没有给过他子弹。路永文表示,在2006年9月27日谭伟、高志尧对他做询问证人笔录时,他因“急着去钓鱼,他们怎么问我就顺着回答”。
  镇赉啤酒厂的王军也在询问笔录中否认曾经给过阮有春子弹。
  办案干警高志尧的询问笔录显示,对于阮有春案定案证据“子弹的照片和鉴定以及子弹来源的相关证人”,没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向其追要过。
  白城市洮北分局治安大队任福江和李国庆两个人负责管理枪弹库,两人在询问笔录中均表示,没有见过从阮有春家收缴的子弹。李国庆称,“领导同意了,我没见到子弹就开了收缴物品清单。”
  一审中的证人焦文革也在检察机关询问时否认了在阮有春家见到子弹。
  申诉
  等不来的无罪判决
  在阮有春的判决书中,证据包括阮有春的供述、证人焦文革、路永文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
  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队干警因刑讯逼供被判处后,阮有春开始为自己的案子奔波。2009年6月8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阮有春第一次申诉后作出再审决定。2010年1月15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判。
  于是,阮有春申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是申诉被驳回。
  2012年,阮有春再次向吉林高院申诉,吉林高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2013年3月29日吉林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办案人谭伟等有刑讯逼供行为,致使本案部分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撤销原判,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3年11月22日,洮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洮北区人民检察
  院撤诉。阮有春上诉至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城中院维持了原裁定。
  2013年12月20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对阮有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阮有春再次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再审决定。但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已经做出不起诉决定为由没有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导致案件一直没能开庭。
  对于此案,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白城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称,案件不方便对外透露。
  对于目前的情况,阮有春感到很无奈。他说,因为自己的案子,不仅家里的生意停滞了,儿子当初高考也没能报考国防生。
  阮有春说,他现在的想法很简单,子弹从来没有出现过,自己没有罪。所以,“当年公开判了我有罪,现在必须公开判决我无罪。”
  本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苗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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