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警察刑讯逼供致死判免予处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11:30:46
湖南永州市新田县人秦三仔,因“涉嫌飞车抢夺”,受审讯时死在了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有关方面认定:在20个小时内,秦三仔先是被吊打3次,再被右手拷在铁架床上铺栏杆,左手拷在地面水泥墩,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于次日中午身亡。让秦家人不能接受的是,施暴者——3名警察一人不予起诉,另两人被判刑讯逼供罪,却免予刑事处罚,而且至今仍在当警察。

  霸王赔偿协议

  2007年9月5日下午,秦三仔与同村人陈义勇在新田县城郊被县公安局城区巡逻大队抓获,罪名是“涉嫌飞车抢夺”。随后,他们被送往公安局刑侦大队审讯。7日中午,秦三仔的父亲秦春发接到县公安局打来的电话:“你儿子被踢了两脚,突然吐血死了,你快来一下吧。”

  9月9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对秦三仔的遗体进行法医解剖鉴定。鉴定书称,死者身上有多处擦伤、肿胀和皮下出血,软组织挫伤约占全身体表面积的8%左右,包括棍棒类长条形物体致伤的特征。其心肌、肺组织、肾组织等均“淤血明显”。鉴定结论为:1、秦三仔符合心肌病变引起心源性猝死的特点;2、秦三仔生前存在软组织挫伤。鉴定书强调:软组织挫伤可以成为诱发或促进死亡的因素。

  9月15日,新田县检察院对涉嫌刑讯逼供的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3人立案侦查。9月20日,县公安局与秦春发签订了一份“关于秦三仔入土为安及赔偿的和解协议”,共赔偿39万元。协议中有一个重要条款:“不得反悔,不得滋事”。

  20小时夺命审讯

  2008年7月底,湖南永州市中级法院指定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管辖此案,当年10月12日,江华县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提起公诉。在案件移交之前,新田县检察院以邓财兵“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已决定对他不起诉。

  同年11月21日,江华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控方出示并经过法庭确认的证据显示,两名被告人分别供述了对秦三仔实施刑讯逼供的事实——

  2007年9月5日下午,秦三仔由刑警大队三中队审讯,副中队长邓财兵将秦戴上手铐、脚链,在三中队办公室审讯,晚上8点钟左右,秦三仔被带到公安局技术楼内务办公室审讯。6日凌晨3时许,三中队队长谢润林、民警肖从波接替邓财兵对秦三仔进行讯问时,将秦的双手分别铐在办公室的窗户铁杆、横木上,并用铁链将两副手铐固定,使秦三仔背靠窗户、双手举起,脚掌刚好接触地面,以迫使其交代问题,但一直到凌晨4时许仍未交代。谢润林便拿起一根木棍朝秦三仔的腹部、大腿处捅了几下,并将秦吊到凌晨6时许方才放下。当日9时许,谢润林、肖从波采取同样的办法对秦三仔进行逼供,直至11时许才放下。当日14时许,谢润林、肖从波第3次将秦三仔吊起来逼供,直至18时许方才放下。在此期间,由于秦三仔一直拒不交代,谢润林还用木棍对秦三仔的双腿外侧敲打了一、二分钟。当日20时许,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将秦三仔带到大队值班室后,谢润林采取铐“马步”的方法将秦三仔的右手铐在值班室的铁床上铺铁杆上,左手铐在值班室地面的水泥墩上,让秦三仔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至次日早上8点,时间长达12小时。7日上午10时许,秦三仔身体出现不适,当日11点多死亡。

  与秦三仔同时被抓的陈义勇告诉记者,他当天被审讯时也受到过同样的折磨。

  刑讯逼供者仍当警察

  开庭两天后,江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对犯罪嫌疑人秦三仔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已构成刑讯逼供罪。”但是,判决书却以两人有自首等情节为由判决犯刑讯逼供罪,免于刑事处罚。法院认定的自首情节是什么呢?判决书称:“案发后,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主动向新田县公安局领导汇报了情况,并在检察院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记者注意到,最初负责侦查此案的新田县检察院在起诉意见中特别说明:作案工具锄头棒子(即判决书所称的木棍——记者注)、铁链、手铐因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清理,现已无法提取。秦春发对记者说:“公安局把犯罪现场清理了,连作案工具都找不到,这算如实供述罪行吗?”

  然而,对于失去儿子的秦春发而言,最让他不能接受的是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现在仍在新田县公安系统担任警察工作。据内部人士证实,谢润林现在的工作岗位是刑侦大队“侵财型犯罪侦查组”,肖从波、邓财兵是该县城东派出所干警。

  秦三仔留下了一个儿子。在记者采访中,秦春发手里攥着秦三仔生前照片,小孙子看着照片清晰地发出一声“爸爸”,65岁的秦春发顿时泪流满面。秦春发给小孙子起名为“阳军”,他解释说:“我希望阳光可以驱走所有黑暗,执法者执法时能像军队纪律那样严明。” 据中国周刊

http://press.idoican.com.cn/detail/articles/2009060904625125/湖南永州市新田县人秦三仔,因“涉嫌飞车抢夺”,受审讯时死在了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有关方面认定:在20个小时内,秦三仔先是被吊打3次,再被右手拷在铁架床上铺栏杆,左手拷在地面水泥墩,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于次日中午身亡。让秦家人不能接受的是,施暴者——3名警察一人不予起诉,另两人被判刑讯逼供罪,却免予刑事处罚,而且至今仍在当警察。

  霸王赔偿协议

  2007年9月5日下午,秦三仔与同村人陈义勇在新田县城郊被县公安局城区巡逻大队抓获,罪名是“涉嫌飞车抢夺”。随后,他们被送往公安局刑侦大队审讯。7日中午,秦三仔的父亲秦春发接到县公安局打来的电话:“你儿子被踢了两脚,突然吐血死了,你快来一下吧。”

  9月9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对秦三仔的遗体进行法医解剖鉴定。鉴定书称,死者身上有多处擦伤、肿胀和皮下出血,软组织挫伤约占全身体表面积的8%左右,包括棍棒类长条形物体致伤的特征。其心肌、肺组织、肾组织等均“淤血明显”。鉴定结论为:1、秦三仔符合心肌病变引起心源性猝死的特点;2、秦三仔生前存在软组织挫伤。鉴定书强调:软组织挫伤可以成为诱发或促进死亡的因素。

  9月15日,新田县检察院对涉嫌刑讯逼供的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3人立案侦查。9月20日,县公安局与秦春发签订了一份“关于秦三仔入土为安及赔偿的和解协议”,共赔偿39万元。协议中有一个重要条款:“不得反悔,不得滋事”。

  20小时夺命审讯

  2008年7月底,湖南永州市中级法院指定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管辖此案,当年10月12日,江华县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提起公诉。在案件移交之前,新田县检察院以邓财兵“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已决定对他不起诉。

  同年11月21日,江华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控方出示并经过法庭确认的证据显示,两名被告人分别供述了对秦三仔实施刑讯逼供的事实——

  2007年9月5日下午,秦三仔由刑警大队三中队审讯,副中队长邓财兵将秦戴上手铐、脚链,在三中队办公室审讯,晚上8点钟左右,秦三仔被带到公安局技术楼内务办公室审讯。6日凌晨3时许,三中队队长谢润林、民警肖从波接替邓财兵对秦三仔进行讯问时,将秦的双手分别铐在办公室的窗户铁杆、横木上,并用铁链将两副手铐固定,使秦三仔背靠窗户、双手举起,脚掌刚好接触地面,以迫使其交代问题,但一直到凌晨4时许仍未交代。谢润林便拿起一根木棍朝秦三仔的腹部、大腿处捅了几下,并将秦吊到凌晨6时许方才放下。当日9时许,谢润林、肖从波采取同样的办法对秦三仔进行逼供,直至11时许才放下。当日14时许,谢润林、肖从波第3次将秦三仔吊起来逼供,直至18时许方才放下。在此期间,由于秦三仔一直拒不交代,谢润林还用木棍对秦三仔的双腿外侧敲打了一、二分钟。当日20时许,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将秦三仔带到大队值班室后,谢润林采取铐“马步”的方法将秦三仔的右手铐在值班室的铁床上铺铁杆上,左手铐在值班室地面的水泥墩上,让秦三仔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至次日早上8点,时间长达12小时。7日上午10时许,秦三仔身体出现不适,当日11点多死亡。

  与秦三仔同时被抓的陈义勇告诉记者,他当天被审讯时也受到过同样的折磨。

  刑讯逼供者仍当警察

  开庭两天后,江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对犯罪嫌疑人秦三仔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已构成刑讯逼供罪。”但是,判决书却以两人有自首等情节为由判决犯刑讯逼供罪,免于刑事处罚。法院认定的自首情节是什么呢?判决书称:“案发后,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主动向新田县公安局领导汇报了情况,并在检察院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记者注意到,最初负责侦查此案的新田县检察院在起诉意见中特别说明:作案工具锄头棒子(即判决书所称的木棍——记者注)、铁链、手铐因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清理,现已无法提取。秦春发对记者说:“公安局把犯罪现场清理了,连作案工具都找不到,这算如实供述罪行吗?”

  然而,对于失去儿子的秦春发而言,最让他不能接受的是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现在仍在新田县公安系统担任警察工作。据内部人士证实,谢润林现在的工作岗位是刑侦大队“侵财型犯罪侦查组”,肖从波、邓财兵是该县城东派出所干警。

  秦三仔留下了一个儿子。在记者采访中,秦春发手里攥着秦三仔生前照片,小孙子看着照片清晰地发出一声“爸爸”,65岁的秦春发顿时泪流满面。秦春发给小孙子起名为“阳军”,他解释说:“我希望阳光可以驱走所有黑暗,执法者执法时能像军队纪律那样严明。” 据中国周刊

http://press.idoican.com.cn/detail/articles/2009060904625125/
我不信真有这么胡来的,他们就不怕别人家里人跟他拼了?
这贴和空军有什么关系?
发错地方了。不好意思。版主移贴吧。
就应该打死,法律保护的是人,不会保护罪犯的
shenglian.liu 发表于 2009-12-22 17:19


谁是罪犯?

很鄙视你们这些法盲张口闭口法律
飞车抢夺的不是罪犯 很好 很强大
woyeye 发表于 2009-12-22 17:33
未经审判就成罪犯了,我指控你涉嫌盗窃,因此你是罪犯
特别是飞车抢夺并且砍人的,有时时候会把事主整个手臂砍断,这种人丧尽天良~死了拉倒
flanker2323 发表于 2009-12-22 17:42

哦 那好吧 没人的时候 我飞车抢夺 杀你灭口 没有认证!如果你没死 我每天都来上这么一两次 !只要没审判 我就不是罪犯 心安理得.我K 什么世道啊{:2_65:}
有人犯罪 但未经审判就不是罪犯了 这是什么世道啊 {:3_77:}
woyeye 发表于 2009-12-22 17:51
整个一个法盲,自己看刑事诉讼法去
flanker2323 发表于 2009-12-22 17:52

阁下怎么判断我就是个法盲? 就两句话?那我是否也可否认定阁下就是脑灿呢?
woyeye 发表于 2009-12-22 17:57
因为你分不清楚犯罪、罪犯、犯罪嫌疑人等基本刑法学名词
flanker2323 发表于 2009-12-22 18:01

你分的很清 ---实施犯罪的人未经审判都是不是罪犯.:L
犯罪嫌疑人(suspect、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woyeye 发表于 2009-12-22 18:06
两个词有根本的公民权利区别,还是先弄明白了再来喷吧
楼上的拜托 我只阐释我自己的观点。对我喷的是你 扣我法盲大帽的是你 麻烦你搞清楚再来。我不想和谁比喷口水 我的口水很矜贵。
在没有经过审判之前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给予取保候审等非强制措施。
县公安局与秦春发签了一个 和解协议,虽然不了解这份协议的具体内容,但这还是会影响到公诉。
  所以,这里,秦春发不懂法,贪财也是一个因素。


重复了,编辑掉

重复了,编辑掉


重复了,编辑掉

重复了,编辑掉
原来中国的派出所是“警察+法院+刑场”合体~~~~
要抓到无辜的给逼供打死了该怎么办??
别说没判刑就判了都还有错判的呢..
Rikimaru 发表于 2009-12-22 18:32
“故意伤害罪”
本来就是故意伤害,是刑讯逼供的法律拟制。
38812165 发表于 2009-12-22 19:11
这次警察本身就有错,但受害人父亲不懂法,签了和解协议,放弃自诉,让县公安局有机会钻空子。。。
这几位年轻的同志犯了错误,当然因为他们立功心切,情有可原,不应该一棒子打死,本着爱护下级的原则,让其深刻反省,给予缓刑,以做警告。;P
哈哈,绝对的漏洞,ATM机有漏洞拿了钱判无期,这个也是漏洞,木事
hzh106 发表于 2009-12-22 20:51
以非法侵占为目的,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一年并将赃款挥霍花光。这已经不符合侵占罪,只能按盗窃罪处理,数额又特别大,从10年开始判。。。可能无期重了点,但基本是没问题的。
很多所谓的疑犯,根据从抓获的现场,尤其是现行犯,疑犯只是一个法律名词而已,其实就是罪犯。

当然,既然进入司法检察程序,还是不支持刑讯----警察可能对这些确凿无疑的用私刑,以后未必不会对其他根本无罪的嫌疑人用刑----警察会形成变态人性暴力人格。

所以,还是反对警察用刑,支持对这些警察的法律追究!
flanker2323 发表于 2009-12-22 18:06


美国刚被击毙的那个是啥?

犯罪嫌疑人(suspect、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 ...
flanker2323 发表于 2009-12-22 18:06

你这是法学意义的。很多情况下是不适用的。
比如,希特勒就没经过审判。
犯罪嫌疑人(suspect、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 ...
flanker2323 发表于 2009-12-22 18:06

你这是法学意义的。很多情况下是不适用的。
比如,希特勒就没经过审判。
Rikimaru 发表于 2009-12-22 18:21
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不过,本案中嫌疑人致死是因为心肌病,能不能确定刑讯是死亡原因呢?
mmmmmmm 发表于 2009-12-22 19:40
但人家就是不按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其实我很好奇那个和解协议到底写了什么,是不是限制了被害人进行申诉的权利。。。


重复-删除

重复-删除
又被审核了。。。
  公-诉-的时候没有按故意伤害 或者 故意杀人 罪起诉,而是以-刑-讯-逼-供-罪 起诉,显然判不大。受害者亲属不服,可以申诉啊。我只是很好奇那份 和解协议 具体写了些什么。。。
希特勒自杀了,怎么审判?

中国警察问话,律师如果可以在场帮助,应该可以好多了。

至于什么心肌病,根本就是骗人玩的。
找相机的熊 发表于 2009-12-22 21:33

那个得看具体情况了,没进入审判阶段的都只能叫犯罪嫌疑人,疑犯被击毙免于起诉或者起诉后免于刑事处罚,这里就得分开叫了,免于起诉的仍然是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在审判后叫罪犯
dzhiqiong 发表于 2009-12-22 21:43
希特勒是刑事犯罪么?适用刑法么?那是国际法。请找出个不适用的例子来
看来周星驰电影说的好:无需审判,就地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