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商被军火商”之公安部将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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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 文章 - “玩具商被军火商”之公安部将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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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国其。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法定代表人:郭声琨,职务:部长。
地址:北京市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编:100741)电话:01066262550。
第三人: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锐,职务:主任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电话:020-83119196。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对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要求其对第三人错误鉴定行为进行查处并吊销销其司法鉴定资质证书的申请拒不处理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限期对原告要求其对第三人错误鉴定行为进行查处并吊销销其司法鉴定资质证书的申请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第三人错误的粤公(刑)鉴(痕)字[2010]09001号痕迹检验报告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及有期徒刑十年。
2009年10月19日,因涉公安部督办枪支案,原告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13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非法买卖枪支18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主要证据为广州市公安局2009年月11月11日作出《枪支弹药鉴定书》,所缴获的20枝枪形物中的18支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J/cm2。 鉴定依据为《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2010年12月20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书。二审裁定采信未经质证的由第三人所作出的粤公(刑)鉴(痕)字[2010]09001号《痕迹检验报告》。该裁定写明重新鉴定的新依据 “公通字[2010]67号”文。二审裁定只是将一审认定的18支枪减少为16支。后经再审改判四年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于2013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从韶关监狱释放。
2011年1月24日,被告将“公通字[2010]67号”公布于公安部网站。原来,被告以“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对公通字【2001】68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原定的木板测试法进行了修订,该文件的签发日期为“2010年12月7日”。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无论是“公通字[2010]67号”或“公通字[2001]68号”):“一般的鉴定和复检应在 15 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在 1个月内完成。”据重新鉴定报告记载,原来第三人早于2010年9月15日受理了重新鉴定申请,但一直等到被告12月7号出新文件后才于14日至17日进行检验,于19日作出鉴定,鉴定时限达三个多月。此一过程表明,第三人为原告一案一直等待“公通字[2010]67号”文发布以配合鉴定的可能性极大。
二、在“上线”左英案件中第三人对同一枪形物,却认定为仿真枪,足以证实粤公(刑)鉴(痕)字[2010]09001号痕迹检验报告的错误性。
在(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74号案中,原告的“上线”左英、陈丽莉、陈欢被警方抓获,经核算,三人买卖枪形物的经营额达511万余元,枪形物达5万支以上。第三人于2010年2月8日作出的粤公(刑)鉴(痕)字【2010】02001号痕迹检验报告,证实2009年9月15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警大队在凤翔街道莱美工业区西二路的“伟煌塑料玩具厂”查获枪形物一批,送来枪形物品35支,经检验,送检的35支枪形物品是仿真枪,不具备枪支性能。 原告涉案枪形物与左英案完全相同,绝大部分的枪口比动能在2-3 J/cm2之间,最高也仅为4.24 J/cm2,根本不具有致伤力,几无社会危害性可言。原告案件发案时间与左英案完全相同,涉案枪形物也是一样,但第三人粤公(刑)鉴(痕)字[2010]09001号《痕迹检验报告》却作出认定枪支的结论,导致原告被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重判十年现再审仍判决四年。
第三人是主管全省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同一个鉴定机构对同一案发时间同一类枪形物作出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令人不可思议,此足以说明其对原告案所作鉴定是错误鉴定,并已造成严重后果。
三、《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不得作为鉴定依据。
司法鉴定应当首先以法律为依据,认定涉案枪形物具有致伤力应当以《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所清楚载明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为根本标准。司法鉴定是本身仅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必须符合科学理论、逻辑和成果要求,而不是取决于主管部门、鉴定人员的主观意志。有无致伤力是由枪形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不是由被告权力、鉴定本身赋予的。
从“公通字【2001】68号”到《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的判定方法已从原来的木板射击试验改变为枪口比动能测试,并将“≥1.8 j/cm2”作为判定致伤力的最低值。我国刑事科学专业人员试验结果显示:“当枪口比动能在10 j/cm2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树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在16 j/cm2板是弹头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1可见,按“公通字【2001】68号”木板射击试验认定具有致伤力相对应的枪口比动能数值应在16 j/cm2以上。这意味着,从《枪支致伤力判据》实施之日起,特别是2010年12月7日“公通字【2010】67号”发布之日起,其认定致伤力的枪口比动能数值实际已巨额缩减为原木板射击试验的近十分之一。2 这样,势必导致刑法中有关枪支、武器的条款适用机会大增。在《枪支管理法》的枪支定义并未被修订的条件下,被告上述认定标准剧变僭越了立法权侵犯了审判权,违法无效。不仅如此,16 j/cm2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以眼睛这一最易受伤部位来规定≥1.8 j/cm2 就认定有致伤力,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具有荒唐性。
同时,《标准化法》第十四条:“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为推荐性标准,即使[GA/T 718-2007]合法有效,也不能强制适用。另外,行业标准的修改必须遵守标准化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将[GA/T 718-2007]推荐性行业标准上述规定升级为强制性标准,违法无效,亦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鉴定机构出具错误鉴定意见、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应当在发现鉴定意见错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三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一)出现错误鉴定意见的;” 第三十五条:“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将视情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冤假错案的;”
第三人作为被告登记的全国公安系统唯一一家批准成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省厅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法律有关枪支的本质定义,错误适用鉴定标准,得出自相矛盾鉴定结论,致使发生错误判决使得原告入狱四年,性质恶劣应依法查处并对其资质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鉴定机构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告自2014年2月28日向被告投诉要求查处第三人并吊销其鉴定资质,至今已经二个多月,被告没做任何处理,已然构成不作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治尊严,特向贵院起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四年五月 日
1于遨洋、白铁刚、李华:“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页76。
2陈志军:“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9月第21卷第5期,页110。原文为:“直接从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降至1.8焦耳/平方厘米,将近10倍的降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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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商“被”军火商之青州景某案日前开庭审理
焦点访谈:
20140416 剿灭“地下兵工厂”
搜狐新闻当事人:贩枪者说:“军火”出炉背后
出口玩具被控走私武器,荒唐枪支认定标准再现疯狂
关于对广东省公安厅技术中心错误鉴定行为进行查处的申请书
“玩具商被军火商”案件一览表
就王国其案核准问题致最高法周强及全体审委会委员公开信
要求国务院全国人大废除公安部荒唐枪支标准建议书
玩具商屡“被”军火商,源于公安部违法强!?
王国其非法买卖枪支案研讨会成功举行
原告:王国其。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法定代表人:郭声琨,职务:部长。
地址:北京市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编:100741)电话:01066262550。
第三人: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锐,职务:主任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电话:020-83119196。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对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要求其对第三人错误鉴定行为进行查处并吊销销其司法鉴定资质证书的申请拒不处理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限期对原告要求其对第三人错误鉴定行为进行查处并吊销销其司法鉴定资质证书的申请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第三人错误的粤公(刑)鉴(痕)字[2010]09001号痕迹检验报告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及有期徒刑十年。
2009年10月19日,因涉公安部督办枪支案,原告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13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非法买卖枪支18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主要证据为广州市公安局2009年月11月11日作出《枪支弹药鉴定书》,所缴获的20枝枪形物中的18支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J/cm2。 鉴定依据为《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2010年12月20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书。二审裁定采信未经质证的由第三人所作出的粤公(刑)鉴(痕)字[2010]09001号《痕迹检验报告》。该裁定写明重新鉴定的新依据 “公通字[2010]67号”文。二审裁定只是将一审认定的18支枪减少为16支。后经再审改判四年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于2013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从韶关监狱释放。
2011年1月24日,被告将“公通字[2010]67号”公布于公安部网站。原来,被告以“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对公通字【2001】68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原定的木板测试法进行了修订,该文件的签发日期为“2010年12月7日”。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无论是“公通字[2010]67号”或“公通字[2001]68号”):“一般的鉴定和复检应在 15 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在 1个月内完成。”据重新鉴定报告记载,原来第三人早于2010年9月15日受理了重新鉴定申请,但一直等到被告12月7号出新文件后才于14日至17日进行检验,于19日作出鉴定,鉴定时限达三个多月。此一过程表明,第三人为原告一案一直等待“公通字[2010]67号”文发布以配合鉴定的可能性极大。
二、在“上线”左英案件中第三人对同一枪形物,却认定为仿真枪,足以证实粤公(刑)鉴(痕)字[2010]09001号痕迹检验报告的错误性。
在(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74号案中,原告的“上线”左英、陈丽莉、陈欢被警方抓获,经核算,三人买卖枪形物的经营额达511万余元,枪形物达5万支以上。第三人于2010年2月8日作出的粤公(刑)鉴(痕)字【2010】02001号痕迹检验报告,证实2009年9月15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警大队在凤翔街道莱美工业区西二路的“伟煌塑料玩具厂”查获枪形物一批,送来枪形物品35支,经检验,送检的35支枪形物品是仿真枪,不具备枪支性能。 原告涉案枪形物与左英案完全相同,绝大部分的枪口比动能在2-3 J/cm2之间,最高也仅为4.24 J/cm2,根本不具有致伤力,几无社会危害性可言。原告案件发案时间与左英案完全相同,涉案枪形物也是一样,但第三人粤公(刑)鉴(痕)字[2010]09001号《痕迹检验报告》却作出认定枪支的结论,导致原告被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重判十年现再审仍判决四年。
第三人是主管全省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同一个鉴定机构对同一案发时间同一类枪形物作出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令人不可思议,此足以说明其对原告案所作鉴定是错误鉴定,并已造成严重后果。
三、《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不得作为鉴定依据。
司法鉴定应当首先以法律为依据,认定涉案枪形物具有致伤力应当以《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所清楚载明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为根本标准。司法鉴定是本身仅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必须符合科学理论、逻辑和成果要求,而不是取决于主管部门、鉴定人员的主观意志。有无致伤力是由枪形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不是由被告权力、鉴定本身赋予的。
从“公通字【2001】68号”到《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的判定方法已从原来的木板射击试验改变为枪口比动能测试,并将“≥1.8 j/cm2”作为判定致伤力的最低值。我国刑事科学专业人员试验结果显示:“当枪口比动能在10 j/cm2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树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在16 j/cm2板是弹头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1可见,按“公通字【2001】68号”木板射击试验认定具有致伤力相对应的枪口比动能数值应在16 j/cm2以上。这意味着,从《枪支致伤力判据》实施之日起,特别是2010年12月7日“公通字【2010】67号”发布之日起,其认定致伤力的枪口比动能数值实际已巨额缩减为原木板射击试验的近十分之一。2 这样,势必导致刑法中有关枪支、武器的条款适用机会大增。在《枪支管理法》的枪支定义并未被修订的条件下,被告上述认定标准剧变僭越了立法权侵犯了审判权,违法无效。不仅如此,16 j/cm2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以眼睛这一最易受伤部位来规定≥1.8 j/cm2 就认定有致伤力,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具有荒唐性。
同时,《标准化法》第十四条:“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为推荐性标准,即使[GA/T 718-2007]合法有效,也不能强制适用。另外,行业标准的修改必须遵守标准化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将[GA/T 718-2007]推荐性行业标准上述规定升级为强制性标准,违法无效,亦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鉴定机构出具错误鉴定意见、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应当在发现鉴定意见错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三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一)出现错误鉴定意见的;” 第三十五条:“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部门将视情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冤假错案的;”
第三人作为被告登记的全国公安系统唯一一家批准成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省厅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法律有关枪支的本质定义,错误适用鉴定标准,得出自相矛盾鉴定结论,致使发生错误判决使得原告入狱四年,性质恶劣应依法查处并对其资质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鉴定机构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告自2014年2月28日向被告投诉要求查处第三人并吊销其鉴定资质,至今已经二个多月,被告没做任何处理,已然构成不作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治尊严,特向贵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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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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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 日
1于遨洋、白铁刚、李华:“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页76。
2陈志军:“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9月第21卷第5期,页110。原文为:“直接从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降至1.8焦耳/平方厘米,将近10倍的降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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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
20140416 剿灭“地下兵工厂”
搜狐新闻当事人:贩枪者说:“军火”出炉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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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其非法买卖枪支案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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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 这两个月前的。。。
还是祝福他下吧
看到了 这两个月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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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桨,还记得你儿子的玩具枪么
废止荒唐的认定标准 刻不容缓 刻不容缓啊 啊啊啊
让人啼笑皆非的国家
废止荒唐的认定标准 刻不容缓 刻不容缓啊 啊啊啊
顶啊!!!!
希望我朝也能合法地玩仿真枪
顶啊!!!!
希望我朝也能合法地玩仿真枪
那些说玩具仿真枪能打死人的,怎么还没出现?不科学
如果能把事情闹大,让上面清醒的意识到,那么军迷的春天就不远了。
希望这官司,玩具商能赢,以后大家可以玩个BB枪来自: Android客户端
还有叫嚣是为了防止有人拿玩具枪去抢银行,百姓和保安不认识,只能束手就擒。
或者玩具枪会诱导人的恶念,让他们去抢银行,抢出租车。
或者玩具枪会诱导人的恶念,让他们去抢银行,抢出租车。
天真的小朋友们:
别说天朝法院是他家开的,就是判输了,拒不执行.......你奈他何?
别说天朝法院是他家开的,就是判输了,拒不执行.......你奈他何?
天真的小朋友们:
别说天朝法院是他家开的,就是判输了,拒不执行.......你奈他何?
这么好玩的事情 居然只有微博消息 没有媒体炒作 真没劲
别说天朝法院是他家开的,就是判输了,拒不执行.......你奈他何?
这么好玩的事情 居然只有微博消息 没有媒体炒作 真没劲
itaskol 发表于 2014-7-22 18:58
这么好玩的事情 居然只有微博消息 没有媒体炒作 真没劲
天朝媒体生态是,先搞清楚,什么可以炒作,什么是绝不可以踫.
这么好玩的事情 居然只有微博消息 没有媒体炒作 真没劲
天朝媒体生态是,先搞清楚,什么可以炒作,什么是绝不可以踫.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4-7-22 19:23
天朝媒体生态是,先搞清楚,什么可以炒作,什么是绝不可以踫.
倒不是绝对不能碰,只是你们这帮军迷影响力太低,媒体做这种题材毫无市场价值
怪就怪你们过于非主流吧
天朝媒体生态是,先搞清楚,什么可以炒作,什么是绝不可以踫.
倒不是绝对不能碰,只是你们这帮军迷影响力太低,媒体做这种题材毫无市场价值
怪就怪你们过于非主流吧
有话好说嘛,干嘛打官司呢,多伤和气呀
不能改变现状。。。只会越来越严格。威力标准改回来了又能怎样?公共场所一支,家中两支就够刑事。谁敢大张旗鼓玩?
依法维权好事呀,证明普法有进展。
还有个举报淘宝玩具枪的逗比呢!
玩具商输定了的
仿真度超一定范围就在监管范围了
而一定的范围就决定了玩具商输定了
仿真度超一定范围就在监管范围了
而一定的范围就决定了玩具商输定了
抓这些当案子是最安全最搏眼球来政绩最方便的。
还是希望他赢
抓这些当案子是最安全最搏眼球来政绩最方便的。
把玩具当军火,这不是侮辱我的智商嘛
把玩具当军火,这不是侮辱我的智商嘛
这是安全?这是在滋养软弱。
告得好!加油!
原来我单位除了那把破77外还有另一把枪,哈哈哈
法律不是挡箭牌………………………………
楼上各位莫天真了,既使翻案了,也是仿真枪与军火之间的判定,仿真枪还是违法,军迷们永远不会有春天!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4-7-22 18:53
天真的小朋友们:
别说天朝法院是他家开的,就是判输了,拒不执行.......你奈他何?
其实吧,这事关键不在于结果的输赢,在于有人觉得被这狗血法规送去吃牢饭太TM可悲,想讨说法了,不想忍了。如果能再大点动静就更好了。
天真的小朋友们:
别说天朝法院是他家开的,就是判输了,拒不执行.......你奈他何?
其实吧,这事关键不在于结果的输赢,在于有人觉得被这狗血法规送去吃牢饭太TM可悲,想讨说法了,不想忍了。如果能再大点动静就更好了。
反恐都严打了,柴油桶上公交都被赶下车了,还嫌不够乱啊?没戏。
上次那海关还没收几集装箱玩具枪,不知是不是穷疯了。
youha2009 发表于 2014-7-23 10:41
其实吧,这事关键不在于结果的输赢,在于有人觉得被这狗血法规送去吃牢饭太TM可悲,想讨说法了,不想忍了 ...
我觉得,这官司不是挑战法规,是针对公安局自己搞的检验标准.
这个标准犹如当年的劳教制度,总有天会被社会共识认定为非法.
其实吧,这事关键不在于结果的输赢,在于有人觉得被这狗血法规送去吃牢饭太TM可悲,想讨说法了,不想忍了 ...
我觉得,这官司不是挑战法规,是针对公安局自己搞的检验标准.
这个标准犹如当年的劳教制度,总有天会被社会共识认定为非法.
不管是神马东西,只有有枪的外形通通没收入罪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拭目以待,期望有生之年能看到正大光明地玩狗的那一天……
拭目以待,期望有生之年能看到正大光明地玩狗的那一天……
拭目以待,期望有生之年能看到正大光明地玩狗的那一天……
努力赚钱移民更现实
在这块神奇的土地上,就不要想了
努力赚钱移民更现实
在这块神奇的土地上,就不要想了
还有叫嚣是为了防止有人拿玩具枪去抢银行,百姓和保安不认识,只能束手就擒。
或者玩具枪会诱导人的恶念 ...
玩洋娃娃长大的当然不认识仿真枪,玩仿真枪长大的会拿仿真枪抢银行?呵呵
或者玩具枪会诱导人的恶念 ...
玩洋娃娃长大的当然不认识仿真枪,玩仿真枪长大的会拿仿真枪抢银行?呵呵
值此敏感时期,天朝警方有点神经过敏,还有两个新闻,一个是某地警方在反恐演习时将抗强拆也列为“恐怖袭击事件”来应对,另一个是某地警方把火柴当作涉恐涉暴危险品集中销毁。
值此敏感时期,天朝警方有点神经过敏,还有两个新闻,一个是某地警方在反恐演习时将抗强拆也列为“恐怖袭击事件”来应对,另一个是某地警方把火柴当作涉恐涉暴危险品集中销毁。
我支持全面禁止真枪,但玩具都禁就太过了。
为什么总有人非要把允许玩具枪 就一定和公众场合持枪 甚至是抢银行 持枪打劫等等 硬性联系到一起呢?拿BB枪去干这些事 简直脑残到无药可治 被特警一枪爆头活该!
换种思维, “煤气罐、打火机、锤子、西瓜刀、、、”这些可都是生活中常见物品 如果你合理使用在相应的使用范围内 不会有任何麻烦!
但你用在不该有的场合 使用的目的不合理的话 看看会是什么后果!比如 提煤气罐上公交车、举着锤子进银行、拿把西瓜刀上地铁!
而现实中 确实有这样做的逗逼!怎么办?难道把菜刀锤子汽油桶火柴打火机这些统统都禁了吗?都禁了就绝对放心没事了吗?
问题是 能做出这些2B行为的这些人 他非要自己作死 你是拿什么也拦不住的。
杀人越货 作奸犯科 违法犯罪 扰乱社会治安的关键不在于用的是什么东西 而是用这些东西的人!
类似这样不人性化的例子太多了,比如城市禁摩,皮卡不能进城,柴油轿车无法上牌,等等也不想多说了。
希望zf今后能在民主法制的前提下各方面多下力量 针对各领域提高细化区分管理能力 加大宣传教育 提升全民的自身行为约束力。
而不是头疼医头 脚疼医脚 靠禁这禁那一刀切的做法应对 这样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是懒政的体现。
为什么总有人非要把允许玩具枪 就一定和公众场合持枪 甚至是抢银行 持枪打劫等等 硬性联系到一起呢?拿BB枪去干这些事 简直脑残到无药可治 被特警一枪爆头活该!
换种思维, “煤气罐、打火机、锤子、西瓜刀、、、”这些可都是生活中常见物品 如果你合理使用在相应的使用范围内 不会有任何麻烦!
但你用在不该有的场合 使用的目的不合理的话 看看会是什么后果!比如 提煤气罐上公交车、举着锤子进银行、拿把西瓜刀上地铁!
而现实中 确实有这样做的逗逼!怎么办?难道把菜刀锤子汽油桶火柴打火机这些统统都禁了吗?都禁了就绝对放心没事了吗?
问题是 能做出这些2B行为的这些人 他非要自己作死 你是拿什么也拦不住的。
杀人越货 作奸犯科 违法犯罪 扰乱社会治安的关键不在于用的是什么东西 而是用这些东西的人!
类似这样不人性化的例子太多了,比如城市禁摩,皮卡不能进城,柴油轿车无法上牌,等等也不想多说了。
希望zf今后能在民主法制的前提下各方面多下力量 针对各领域提高细化区分管理能力 加大宣传教育 提升全民的自身行为约束力。
而不是头疼医头 脚疼医脚 靠禁这禁那一刀切的做法应对 这样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是懒政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