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奸淫幼女算不算强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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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奸淫幼女算不算强奸?           (2014-05-09 10:06:48)转载▼

标签: 儿童心理师 儿童心理师非比 嫖宿幼女 幼女保护 性侵犯        分类: 成长营

      5日上午,儿童心理师非比作为儿童心理方面专家成为全国妇联、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关于,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组织召开“预防性侵幼女保护儿童安全”研讨会的唯一外聘代表参会。会上刑法、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等多领域专家一致认为,刑法中嫖宿幼女罪名的设立是不当的。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孙云晓老师说性侵幼女是对青少年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的自我概念的冲击;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说,14岁以下幼女没有性自决权,这是国际法律界不可动摇的公理和信条。也就是说,不管14岁以下幼女是否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都是犯强奸罪。显然,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 14岁以下无性行为能力,应一律按强奸治罪。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娥介绍,全国妇联始终高度关注女童保护问题,旗帜鲜明地提出修改刑法中有关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意见,对性侵女童的重大恶性案件及时发出声音,呼吁加大对女童权益的保护力度。

      与会专家从刑法学、社会学、生理学、心理学、儿童保护等多个角度对是否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及如何加强对女童的保护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从当前凸显的性侵女童现象来看,刑法中嫖宿幼女罪名的设立是不当的,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对性侵女童的犯罪行为按强奸罪从重惩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认为,随着时代发展,嫖宿幼女罪的弊病越发显现,应尽快废除这一罪名,通过废除嫖宿幼女罪更好地保护幼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薛宁兰提出,在讨论是否废除嫖宿幼女罪罪名时,首先应从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坚持这一法律立场,以幼女的年龄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作为定罪的客观标准,突出对幼女的保护。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妇产医院教授丁辉认为,从生理学角度和医疗实践看,性侵对幼女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应当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加大对受害幼女的救治力度。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认为,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本身就是对幼女的污名化,一些人认为嫖宿行为对幼女造成的伤害较之强奸犯罪要轻,但经案例分析表明,嫖宿对女童人格的影响比强奸更恶劣和更长远。

      非比儿童心理工作室首席咨询顾问吕萍从心理学角度表示支持这一观点。【遭遇强奸的心理创伤是巨大的,而嫖宿幼女,对于未成年人在行为、认知、乃至生理、及过早的对生理上的性唤起而导致的对大脑神经网络发展的影响、对智能发展的抑制、更重要的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认知、情感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影响造成的人格改变,则是影响终生的!】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性侵女童,也包括性侵男童触犯了社会的底线。法律保护是最基本的儿童保护措施之一,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态度,我国一直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修改和完善性侵儿童相关立法势在必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祁建建提出,为加强对女童的保护还应建立针对儿童性犯罪的罪犯档案登记和罪犯公开制度。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在听取大家的发言后指出,我国高度重视儿童保护问题,去年12月司法部门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教育等有关部门下发了加大对儿童保护的文件。当前,加快修改刑法有关嫖宿幼女罪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款,符合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国际法准则,符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回应社会的呼吁与期待,也将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优化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环境。甄砚表示,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将深入开展专题调研,为完善立法提供意见和建议。

http://www.women.org.cn/gzdt/flyw/621041.shtml

尽快取消嫖宿幼女罪,  专家建议尽快取消嫖宿幼女罪

今天搜索“幼女保护”,打击强奸、奸宿幼女,取消“嫖幼罪”号召已经全面展开!

有女儿的家长们,您怎么想?来讨论、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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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儿童心理师 儿童心理师非比 嫖宿幼女 幼女保护 性侵犯        分类: 成长营

      5日上午,儿童心理师非比作为儿童心理方面专家成为全国妇联、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关于,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组织召开“预防性侵幼女保护儿童安全”研讨会的唯一外聘代表参会。会上刑法、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等多领域专家一致认为,刑法中嫖宿幼女罪名的设立是不当的。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孙云晓老师说性侵幼女是对青少年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的自我概念的冲击;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说,14岁以下幼女没有性自决权,这是国际法律界不可动摇的公理和信条。也就是说,不管14岁以下幼女是否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都是犯强奸罪。显然,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 14岁以下无性行为能力,应一律按强奸治罪。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娥介绍,全国妇联始终高度关注女童保护问题,旗帜鲜明地提出修改刑法中有关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意见,对性侵女童的重大恶性案件及时发出声音,呼吁加大对女童权益的保护力度。

      与会专家从刑法学、社会学、生理学、心理学、儿童保护等多个角度对是否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及如何加强对女童的保护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从当前凸显的性侵女童现象来看,刑法中嫖宿幼女罪名的设立是不当的,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对性侵女童的犯罪行为按强奸罪从重惩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认为,随着时代发展,嫖宿幼女罪的弊病越发显现,应尽快废除这一罪名,通过废除嫖宿幼女罪更好地保护幼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薛宁兰提出,在讨论是否废除嫖宿幼女罪罪名时,首先应从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坚持这一法律立场,以幼女的年龄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作为定罪的客观标准,突出对幼女的保护。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妇产医院教授丁辉认为,从生理学角度和医疗实践看,性侵对幼女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应当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加大对受害幼女的救治力度。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认为,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本身就是对幼女的污名化,一些人认为嫖宿行为对幼女造成的伤害较之强奸犯罪要轻,但经案例分析表明,嫖宿对女童人格的影响比强奸更恶劣和更长远。

      非比儿童心理工作室首席咨询顾问吕萍从心理学角度表示支持这一观点。【遭遇强奸的心理创伤是巨大的,而嫖宿幼女,对于未成年人在行为、认知、乃至生理、及过早的对生理上的性唤起而导致的对大脑神经网络发展的影响、对智能发展的抑制、更重要的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认知、情感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影响造成的人格改变,则是影响终生的!】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性侵女童,也包括性侵男童触犯了社会的底线。法律保护是最基本的儿童保护措施之一,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态度,我国一直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修改和完善性侵儿童相关立法势在必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祁建建提出,为加强对女童的保护还应建立针对儿童性犯罪的罪犯档案登记和罪犯公开制度。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在听取大家的发言后指出,我国高度重视儿童保护问题,去年12月司法部门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教育等有关部门下发了加大对儿童保护的文件。当前,加快修改刑法有关嫖宿幼女罪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款,符合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国际法准则,符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回应社会的呼吁与期待,也将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优化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环境。甄砚表示,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将深入开展专题调研,为完善立法提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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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算。。
嫖宿幼女是为中国官员度身定做的罪行,中国特色
悠悠刀 发表于 2014-5-12 08:49
嫖宿幼女是为中国官员度身定做的罪行,中国特色
你把天主教那些神棍往哪里放
悠悠刀 发表于 2014-5-12 08:49
嫖宿幼女是为中国官员度身定做的罪行,中国特色
你把天主教那些教主们往哪里放
恶法必须消除
首先,嫖宿幼女罪比奸淫幼女罪判的狠....

其次,尼玛嫖宿虽是出于双方自愿行为,

但其罪名无论是否女性实际年龄和身材相貌差距较大,是否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都是从重处罚。

而奸淫幼女如女性实际年龄和身材相貌差距较大,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减轻处罚。

就尼玛为了所谓的给受害人名声上好听一点。这是明目张胆的给萝莉控减轻罪责的节奏么.....



不应算作强奸罪,应单独算作一种罪行——比如奸淫幼女罪,量刑起点是无期,不得假释、保外
我觉得应该化学阉割
这事儿应该给所有女儿小于14周岁的兄弟们来批判。
冷眼中的世界 发表于 2014-5-12 14:01
你把天主教那些教主们往哪里放
他们好的是男童菊花。。。
这是属于强奸里面情节严重的吧。
当年设立嫖宿幼女这个罪名真够奇葩的。。
他们好的是男童菊花。。。
好像也有很多侵犯女童的……
记得说14岁一下不管怎么样都算强奸来自: Android客户端

yghaoren 发表于 2014-5-13 13:51
首先,嫖宿幼女罪比奸淫幼女罪判的狠....

其次,尼玛嫖宿虽是出于双方自愿行为,


说说吧,你弄的萝莉控有多猥琐。。。。。。
我是来看跟帖的。
yghaoren 发表于 2014-5-13 13:51
首先,嫖宿幼女罪比奸淫幼女罪判的狠....

其次,尼玛嫖宿虽是出于双方自愿行为,


说说吧,你弄的萝莉控有多猥琐。。。。。。
我是来看跟帖的。
冷眼中的世界 发表于 2014-5-12 14:01
你把天主教那些教主们往哪里放
他们嫖的是幼男


我觉得要细分 为:
6岁以下 直接枪毙
7岁-10岁
10-12岁
13-14岁 得要看女的具体生长的情况


我觉得要细分 为:
6岁以下 直接枪毙
7岁-10岁
10-12岁
13-14岁 得要看女的具体生长的情况
要么统一到强奸,加重处罚。要么不改名字,独立出来,直接加重刑期。
化学阉割比较合适!
地址风貌 发表于 2014-5-13 17:15
记得说14岁一下不管怎么样都算强奸
那是说与十四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都算强奸,跟这不是一个概念
应该死刑,毙立决。
贾云峰 发表于 2014-5-13 19:07
那是说与十四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都算强奸,跟这不是一个概念
不明白,糊涂了,十四岁以下都是幼女啊,难道说14至18之间不算强奸?
阔叶林 发表于 2014-5-13 19:59
不明白,糊涂了,十四岁以下都是幼女啊,难道说14至18之间不算强奸?
如果资源发生关系,就不算强奸,十四岁以下,自愿,也算强奸
贾云峰 发表于 2014-5-13 20:54
如果资源发生关系,就不算强奸,十四岁以下,自愿,也算强奸
自愿发生关系
贾云峰 发表于 2014-5-13 20:54
自愿发生关系
也就是说14-18岁之间自愿发生关系不算强奸?
阔叶林 发表于 2014-5-13 22:12
也就是说14-18岁之间自愿发生关系不算强奸?
是啊。没错,刑法这条是为了保护心智还不健全的幼女,14-18岁,人都懂事了,所以就不算强奸了,否则高中生没不就倒霉了吗。但是强奸是严重的罪行,是否自愿是很难判断的,所以任何人都要自重,不要心怀侥幸之心。
哦,明白了。应该未成年都算强奸,法定18岁成年就可以了
lqg1118 发表于 2014-5-13 14:15
我觉得应该化学阉割
我认为应该肉体消灭
应该制定性侵儿童罪,凡是性侵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无论受害者是女孩还是男孩,都要判处重刑,受害者年龄越小的刑罚越重。对于官员教师等特殊人群犯此罪的,以及犯罪者是受害人近亲属的更该加重刑罚,对于惯犯累犯可以考虑使用化学阉割。
我就喜欢小萝莉 时常逗逗我11 12的妹妹
尼玛怎么就犯罪了
这时候应该找这方面的专家 @纸飞机
lqg1118 发表于 2014-5-13 14:15
我觉得应该化学阉割
强烈支持,初犯者化学阉割,再犯者物理阉割

悠悠刀 发表于 2014-5-11 19:49
嫖宿幼女是为中国官员度身定做的罪行,中国特色


胡扯什么... 只不过是历史遗留问题而已。
悠悠刀 发表于 2014-5-11 19:49
嫖宿幼女是为中国官员度身定做的罪行,中国特色


胡扯什么... 只不过是历史遗留问题而已。
会喷火的AK 发表于 2014-5-14 00:38
我就喜欢小萝莉 时常逗逗我11 12的妹妹
尼玛怎么就犯罪了
我靠,你怎么逗你妹妹?都犯罪了?
对有权势的来说肯定不算,老百姓是肯定算的。
关键看你有没有乌纱帽、是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itaskol 发表于 2014-5-13 18:09
我觉得要细分 为:
6岁以下 直接枪毙
7岁-10岁
你这个分的太细了吧,7-10岁和10-12岁有多大区别?我觉得还是14周岁以下算幼女(虽然女孩子13、14岁也开始发育了,但是心理年龄还是很幼小),14-18周岁算少女,16周岁以上算成年。
yghaoren 发表于 2014-5-13 13:51
首先,嫖宿幼女罪比奸淫幼女罪判的狠....

其次,尼玛嫖宿虽是出于双方自愿行为,
其实按照两罪从重的话应该就行了罢……?
也就是说14-18岁之间自愿发生关系不算强奸?
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