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工(群体优惠是过渡时期的特殊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02:03:28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与族际交往》ISBN 978-5097-3046-1

p54

三  群体优惠是过渡时期的特殊政策

    一个国家的政府在种族-族群关系方面采取的立场和制度可以归入意识形态范畴。我们可以把这方面的意识形态大致划分为两大类。

1.两大类种族意识形态和实现转换后的过渡期

    第一类是种族主义意识形态,认为社会上存在优等族群和劣等族群,采取种族,族群隔离和歧视的立场和政策。历史上实行种族歧视、种族隔离政策的国家属于这一类。自南非政府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以后,世界上已经没有国家公开主张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

    第二类意识形态主张一切种族、族群平等,在政府各项制度和政策的执行中完全排除族群背景因素,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让各个族群的成员完全平等地相互竞争。现代“民族国家”的先发都毫无例外地宣布,无论是在法律面前还是在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的实施中,本国所有公民都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类意识形态实际上是一种“理想型”的族群平等的社会。由于种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后果,在一个多族群社会的实际生活中总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优势族群”和“劣势族群”,这在“族群分层”的结构性差异方面可以体现出来。如果各族群不具备相同或相似的竞争实力,不可能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进入竞争,那么关于“族群平等”的政策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正因为如此,那些在历史上曾经存在族群不平等制度和政策并因此导致严重族群分层后果的国家,在转变为接受“族群平等”原则的公民国家后,仍然面临历史遗留下来的族群不平等的残余,在实行意识形态转变后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政府和主流社会通常会采取对弱势族群进行扶持和优惠的政策。我们可以把这个时期称为在族群制度方面的第一类形态向第二类形态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政府设计并执行这些优惠政策的目的,一是用以弥补过去被压迫族群的心理创伤,使他们有一种被解放和得到平等对待、受到大族群和主流社会尊重的感觉;二是提高这些因历史原因处于弱势地位族群在社会中的竞争能力。如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后开始推行“肯定性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在教育和就业方面对有色人种特别是黑人进行优惠。《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与族际交往》ISBN 978-5097-3046-1

p54

三  群体优惠是过渡时期的特殊政策

    一个国家的政府在种族-族群关系方面采取的立场和制度可以归入意识形态范畴。我们可以把这方面的意识形态大致划分为两大类。

1.两大类种族意识形态和实现转换后的过渡期

    第一类是种族主义意识形态,认为社会上存在优等族群和劣等族群,采取种族,族群隔离和歧视的立场和政策。历史上实行种族歧视、种族隔离政策的国家属于这一类。自南非政府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以后,世界上已经没有国家公开主张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

    第二类意识形态主张一切种族、族群平等,在政府各项制度和政策的执行中完全排除族群背景因素,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让各个族群的成员完全平等地相互竞争。现代“民族国家”的先发都毫无例外地宣布,无论是在法律面前还是在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的实施中,本国所有公民都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类意识形态实际上是一种“理想型”的族群平等的社会。由于种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后果,在一个多族群社会的实际生活中总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优势族群”和“劣势族群”,这在“族群分层”的结构性差异方面可以体现出来。如果各族群不具备相同或相似的竞争实力,不可能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进入竞争,那么关于“族群平等”的政策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正因为如此,那些在历史上曾经存在族群不平等制度和政策并因此导致严重族群分层后果的国家,在转变为接受“族群平等”原则的公民国家后,仍然面临历史遗留下来的族群不平等的残余,在实行意识形态转变后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政府和主流社会通常会采取对弱势族群进行扶持和优惠的政策。我们可以把这个时期称为在族群制度方面的第一类形态向第二类形态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政府设计并执行这些优惠政策的目的,一是用以弥补过去被压迫族群的心理创伤,使他们有一种被解放和得到平等对待、受到大族群和主流社会尊重的感觉;二是提高这些因历史原因处于弱势地位族群在社会中的竞争能力。如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后开始推行“肯定性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在教育和就业方面对有色人种特别是黑人进行优惠。
2.过渡期的群体优惠政策是对非优惠群体的歧视

    综上所述,族群优惠政策是一个国家的种族-族群基本框架和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即从种族不平等转变为实行种族平等后的一个过渡时期的政策。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无论在什么地方,族群优惠政策总被看作是特例,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通常都被规定在一个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有些国家已经对一些特定的族群实行了特别的优待,以便使他们能够“赶上来”。这样的措施具有明显的不合法的假定。人人平等是众所周知的准则。背离这一准则的优惠政策通常被解释为:承认被优待的族群命定地没有能力与其他非优待群体进行平等的竞争”。所以,优惠政策的对象群体在享受特殊待遇的同时,心理上承受了很大的压力,族群自尊心也受到损害和扭曲。同时,美国实行的种族优惠政策在一开始就被部分白人反对,认为这是对白人公民权利的侵犯和反向歧视。

    在共产党通过武装革命取得政权的国家如苏联和中国,政治领袖们出于政治理念和对少数族群历史境遇的深切同情,力主政府对少数族群实行群体性优惠政策。列宁明确提出,“国际主义,不仅在于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在于遵守对压迫民族即大民族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可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在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教育下,阶级感情超越了族群认同,“天下穷人是一家",苏联和中国多数族群的绝大多数成员都积极接受和支持政府对少数族群的优惠政策。

    但是既然族群优惠政策从本质上讲是族群不平等的政策,那么这些政策也就只能是一种短期和过渡性的政策,长久实行必然会引发利益受损群体的不满。美国学者指出,以族群为对象的优惠政策即“赞助性行动从来没有打算要成为一个永久性政策,而不过只是一个给少数民族提供足够的帮助以使他们克服以前故意压迫所留下来的后果的办法”。
3.优惠政策实施的三个阶段和"代际差异”

    族群优惠政策通常是在社会激烈变革(如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美国的“民权运动”)之后得以实施的,明显地带有“补偿历史错误”的过渡性措施的特点,所以在研究族群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时,我们特别需要注意“代际差异”这一因素。

    借鉴其他国家实行族群优惠政策的经验,我们可以把政府主导族群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划分为三个阶段。在这些政策刚刚开始实施的第一阶段,优势族群成员有感于以前劣势族群的不利处境而对之深感同情,普遍理解并且支持这些政策,而劣势族群的成员则对这些政策深为感激,族群关系空前融洽。

    在优惠政策实行了一段时期(一代或两代或30~50年)之后,优惠政策的实施逐渐引发一种政策设计者始料不及的局面:被优惠族群(即原来的劣势族群)的第二代、第三代逐渐把这些“优惠政策”看做本族群当然的“既得利益”,因而感激之情渐渐淡化;同时在这些“优惠政策”实施中被排斥的族群(即原来的优势族群)的第二代、第三代则逐渐开始对自己居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感到愤愤不平,认为自己受到歧视并成为实质上的“劣势族群”。新的潜在的族群矛盾会在这种气氛中酝酿产生,社会上的族群关系进入优惠政策推行过程中的第二阶段即政策调整期。

    一般情况下,两代至三代的时间尚不足以完全改变“优势族群”和“劣势族群”双方原来结构性差异,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差距,在局部地区(如城镇)这些差距可能基本消除。这时,族群优惠政策的正面作用(即对原劣势族群进行扶助)的效果将逐步减弱,而其负面作用(即激发原优势族群成员的不满情绪)将逐步增强。在这样的形势下,政府就需要考虑调整政策,逐步缩小对少数族群的优惠幅度,最终引导全社会进入族群发展的第三阶段,即彻底取消族群优惠,实现族群之间的完全平等。

以下略......

4.大族群民众对优惠政策的反弹

写的比较多,懒得打了......

同时,作者还在此书中提出了各种调查结果,解决方案。

有兴趣的CDer可以找这本书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