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货船的历史还原,(以及相关的法律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6:21:51
2014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简称上海海事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决定扣押日本“BAOSTEEL EMOTION”号28万吨矿砂船。

船案发生之始末

1895年,陈顺通出生在浙江宁波。他,就是陈春的祖父。

陈顺通,14岁便背井离乡,闯荡上海。谙熟船艺的陈顺通很快便由见习水手成长为一名技艺娴熟的船长。

1930年9月1日,陈顺通成立了中威轮船公司,成为中国第一家独资海运。在以后的6年里,不但不断扩展新业务,开辟新航线,而且相继向英国和澳大利亚购进了分别命名为“新太平”、“顺丰”、“源长”等新式巨轮。其中的“顺丰”号为当时中国最大的货轮。

1936年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与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上海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6725吨的“顺丰”与5025吨的“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合同规定,从船舶交付之日,租期为12个月。合同11月1日生效。为预防意外造成的事故,“中威”分别将两轮向日本“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

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为响应国民政府堵塞航道防御日本大举进攻的要求,陈顺通将“中威”剩余的两艘货轮“太平”号和“源长”号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届时,日本“大同”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

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方告以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而且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也濒临倒闭。

1940年4月9日,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正式发函给陈顺通,介绍两轮无法返还的缘由:两轮被日本政府于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获”,所有权被宣布归日本国递信省(交通部),又通过定期租船合同将两轮转租给“大同”,现由“大同”使用两轮并向日本递信省支付船租。(但陈顺通不知道,事实上在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的营运中于北海道触礁沉没。他更不知道,若干年后的调查表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亦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

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凭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信函,陈顺通请求国民政府赴日代表团索取被“捕获”的两轮,并向驻日美军司令麦克阿瑟发信求援。这时他才知道两轮均已沉没。

1949年11月14日陈病逝。其长子陈恰群根据父亲遗愿于1961年奔赴日本,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旅。

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的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民事调停。26次调停的最终结果是,日本政府答辩: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

1970年4月25日,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陈恰群诉日本国”成为1970年代日本轰动一时的报道。经过数十次庭审,1974年10月25日,数十年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并花费60万美元的陈恰群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判决:“时效消灭”。

但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民法通则》为陈氏带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因《民法通则》时效性,最高法院规定“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能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国本土受理。但陈恰群已于1985年8月中风半身不遂,只有将中威船只索赔案的接力棒交到了第三代人陈震、陈春兄弟手上,陈氏兄弟通过北京中国法律中心为诉讼代理,于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底,上海海事法院就对这起延宕20年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29亿余日圆,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

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多上海海事法院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2014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简称上海海事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决定扣押日本“BAOSTEEL EMOTION”号28万吨矿砂船。

船案发生之始末

1895年,陈顺通出生在浙江宁波。他,就是陈春的祖父。

陈顺通,14岁便背井离乡,闯荡上海。谙熟船艺的陈顺通很快便由见习水手成长为一名技艺娴熟的船长。

1930年9月1日,陈顺通成立了中威轮船公司,成为中国第一家独资海运。在以后的6年里,不但不断扩展新业务,开辟新航线,而且相继向英国和澳大利亚购进了分别命名为“新太平”、“顺丰”、“源长”等新式巨轮。其中的“顺丰”号为当时中国最大的货轮。

1936年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与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上海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6725吨的“顺丰”与5025吨的“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合同规定,从船舶交付之日,租期为12个月。合同11月1日生效。为预防意外造成的事故,“中威”分别将两轮向日本“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

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为响应国民政府堵塞航道防御日本大举进攻的要求,陈顺通将“中威”剩余的两艘货轮“太平”号和“源长”号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届时,日本“大同”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

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方告以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而且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也濒临倒闭。

1940年4月9日,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正式发函给陈顺通,介绍两轮无法返还的缘由:两轮被日本政府于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获”,所有权被宣布归日本国递信省(交通部),又通过定期租船合同将两轮转租给“大同”,现由“大同”使用两轮并向日本递信省支付船租。(但陈顺通不知道,事实上在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的营运中于北海道触礁沉没。他更不知道,若干年后的调查表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亦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

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凭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信函,陈顺通请求国民政府赴日代表团索取被“捕获”的两轮,并向驻日美军司令麦克阿瑟发信求援。这时他才知道两轮均已沉没。

1949年11月14日陈病逝。其长子陈恰群根据父亲遗愿于1961年奔赴日本,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旅。

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的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民事调停。26次调停的最终结果是,日本政府答辩: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

1970年4月25日,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陈恰群诉日本国”成为1970年代日本轰动一时的报道。经过数十次庭审,1974年10月25日,数十年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并花费60万美元的陈恰群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判决:“时效消灭”。

但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民法通则》为陈氏带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因《民法通则》时效性,最高法院规定“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能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国本土受理。但陈恰群已于1985年8月中风半身不遂,只有将中威船只索赔案的接力棒交到了第三代人陈震、陈春兄弟手上,陈氏兄弟通过北京中国法律中心为诉讼代理,于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底,上海海事法院就对这起延宕20年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29亿余日圆,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

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多上海海事法院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
http://weibo.com/p/1001603701909511881601
1988年提起诉讼2007年一审判决,差不多20年了用得着那么长吗
1988年提起诉讼2007年一审判决,差不多20年了用得着那么长吗
此事功劳来自于国内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来自: Android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