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一宽符合港英时期的法律和清朝的律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2:46:36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两少一宽”符合国际惯例与历史传统】英国在治理殖民地过程中,也承认当地的习惯法或宗教法,比如,港英时期,中国的法律和习惯一直适用于处理华人民事纠纷。而在清代,除了《大清律例》外,还制定了专门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的单行法,如《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http://weibo.com/1954896273/AEIdQ3B8E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两少一宽”符合国际惯例与历史传统】英国在治理殖民地过程中,也承认当地的习惯法或宗教法,比如,港英时期,中国的法律和习惯一直适用于处理华人民事纠纷。而在清代,除了《大清律例》外,还制定了专门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的单行法,如《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http://weibo.com/1954896273/AEIdQ3B8E
今天看到了好几贴与HYB有关的帖子。。。怎么?有新行动了?盒饭领了没
我大清自有国情在此!

龙骑逐鹰 发表于 2014-4-9 12:12
今天看到了好几贴与HYB有关的帖子。。。怎么?有新行动了?盒饭领了没


领盒饭是掌控这个微博的人吧,拿现在的中国跟英国殖民者对比?少数民族自治区等于殖民地?
龙骑逐鹰 发表于 2014-4-9 12:12
今天看到了好几贴与HYB有关的帖子。。。怎么?有新行动了?盒饭领了没


领盒饭是掌控这个微博的人吧,拿现在的中国跟英国殖民者对比?少数民族自治区等于殖民地?
两少一宽和地域民族习惯法有什么关系?简直指鹿为马

要是按照民族习惯法,那治理w族小偷反而简单了,按沙里亚法,抓住了一律剁手,估计早就绝迹了
派系斗争逐渐浮出水面
这不是埋汰人家胡烂邦吗。。。
两少一宽早就该取消了,
不利于民族融合
只会让少数心怀叵测的人抱着侥幸心理犯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楼主这是拿本朝类比满清啊。
胡耀邦算是洗不白了
翻这些事情我看没什么意思
融合消亡自然定律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欢送楼主回到港英时期或前清。
后清自然是承制于前清,有啥大惊小怪的。中华民国又没灭,我朝的法统地位直接来自于辛亥,历史书要看仔细些。
两少一宽已经不适合我朝现在的法制精神了
狗贼胡乱邦不得好死,断子绝孙。
后清自然是承制于前清,有啥大惊小怪的。中华民国又没灭,我朝的法统地位直接来自于辛亥,历史书要看仔细些 ...
HYB其实就是第二个周大善人
陈云说过,胡乱邦就是走资派...{:soso_e113:}
还是超大有明白人
两少一宽早没了!

但是这个精神却一直遗毒现在
听说据说有人说 胡乱邦当年准备把汉族干部都撤回内地 搞技术工作的可以不撤。。。好像厅局级干部都已经接到准备撤回的传达了 后来不了了之
如果这说法是真的话 胡乱邦真是千古罪人
hanfu123 发表于 2014-4-9 12:16
领盒饭是掌控这个微博的人吧,拿现在的中国跟英国殖民者对比?少数民族自治区等于殖民地?
这是暗指少数民族地区不是中国领土。看来没少拿奖金
纪昀 发表于 2014-4-9 13:02
后清自然是承制于前清,有啥大惊小怪的。中华民国又没灭,我朝的法统地位直接来自于辛亥,历史书要看仔细些 ...
       后清远不如大清国。好好查查清朝的《回律》、《番律》、《蒙古律》是什么内容,大清朝少民法单独为某些少民加刑,比后清要伟大得多。清朝在法律上,三个以上的回回持兵器走路要罪加一等;流徙罪,普通犯人可以申请留养,回回则不得申请;并且还规定流徙地点不得在甘肃等回回聚居的地区;对于回回的定罪、施刑也比一般犯人重,回回罪犯刺字时刺“回贼”二字,以示污辱。清朝单独为其他少数民族是为了加重刑罚力度,竟然被胡耀邦的党羽们疯狂污蔑攻击。
pheonix 发表于 2014-4-9 12:24
两少一宽和地域民族习惯法有什么关系?简直指鹿为马

要是按照民族习惯法,那治理w族小偷反而简单了,按 ...
      如果少民的习俗要被定罪,那么其中必定有按照法律的被害人存在。如果被害人有自愿被害的习俗而让加害者免罪。那就用“两少一宽”彻底尊重少数民族习俗,如果强奸符合某族民俗,那么你族强奸全世界都合法,同时全世界强奸你族也合法。某族杀人要合法的,被杀也要合法。可杀任何人,可被任何人杀。愿意承担此双向两少一宽后果,才是真民俗。不要玩“我不必尊重任何人,别人必须尊重我”这一套。少民自由申请,想强奸杀人都行,但被杀被奸也自行承担。汉人也盼着这一天呢。
shazhinc6768 发表于 2014-4-9 13:41
陈云说过,胡乱邦就是走资派...
陈云是明白人~
山鹰呼啸 发表于 2014-4-9 14:26
听说据说有人说 胡乱邦当年准备把汉族干部都撤回内地 搞技术工作的可以不撤。。。好像厅局级干部都已经接到 ...
xj,zx都撤了好不~导致跟随D的少民干部那么恨呐~
山鹰呼啸 发表于 2014-4-9 14:26
听说据说有人说 胡乱邦当年准备把汉族干部都撤回内地 搞技术工作的可以不撤。。。好像厅局级干部都已经接到 ...
胡耀邦定下的原则就是六个字:免税、放权、走人。
免税:免除西藏、新疆等地上缴中央财政的赋税。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免除西藏、新疆等地的国税,或者将西藏、新疆等地的国税并入当地的地税。
放权:新疆、西藏等地的自治当局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停止某些全国性法律法规在当地的执行,并以自行制定的政策取而代之,也可自行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中央不得干预。中央只保留三个权力:国防、外交和司法终审权。
撤人:将新疆、西藏等地80%以上的汉族干部撤回内地。按照何方的解释,具体来说,就是:县及县级以下干部必须全是少民,县级以上干部80%以上是少民,实权必须掌握在少民干部手里。同时严格户籍制度,严防内地汉族盲流进入少数民族自治地区。
纪昀 发表于 2014-4-9 13:02
后清自然是承制于前清,有啥大惊小怪的。中华民国又没灭,我朝的法统地位直接来自于辛亥,历史书要看仔细些 ...
引用网友的帖子“好好查查清朝的《回律》、《番律》、《蒙古律》是什么内容,清朝少民法单独为某些少民加刑,比天朝要伟大得多。清朝在法律上,三个以上的回回持兵器走路要罪加一等;流徙罪,普通犯人可以申请留养,回回则不得申请;并且还规定流徙地点不得在甘肃等回回聚居的地区;对于回回的定罪、施刑也比一般犯人重,回回罪犯刺字时刺“回贼”二字,以示污辱。清朝单独为其他少数民族是为了加重刑罚力度,竟然被胡耀邦的党羽们疯狂污蔑攻击。”这方面“后清”是否要承制于前清?
momoranshi 发表于 2014-4-9 12:16
我大清自有国情在此!
是啊,《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里对回回犯罪都是加重处罚,确实是当时国情。
港英、清朝都是过去式了
GZJY们一边在呼吁建立公民社会,一边又在法律面前不讲人人平等,TM的操蛋!
搬出什么港英更TM可笑,港英在HK遵守的难道不是大阴蒂国的法律?难道遵守的是大清例律?
babylon2008 发表于 2014-4-9 12:38
这不是埋汰人家胡烂邦吗。。。
祸国殃民胡乱邦。
fossil5 发表于 2014-4-9 14:18
两少一宽早没了!

但是这个精神却一直遗毒现在
什么时候没的?你把文件发来给大家看看啊。
大汉教官 发表于 2014-4-9 14:35
如果少民的习俗要被定罪,那么其中必定有按照法律的被害人存在。如果被害人有自愿被害的习俗而让加 ...
对于切糕和小偷族的,按MSL的的习俗,砍手和石刑就好了哦
zlaser 发表于 2014-4-9 14:53
胡耀邦定下的原则就是六个字:免税、放权、走人。
免税:免除西藏、新疆等地上缴中央财政的赋税。用今天 ...
西藏有什么内地汉族盲流自己愿意去么?

新疆好像有去打工的
zlaser 发表于 2014-4-9 14:53
胡耀邦定下的原则就是六个字:免税、放权、走人。
免税:免除西藏、新疆等地上缴中央财政的赋税。用今天 ...
作为新疆汉人,真心觉得好险啊。
zhepro 发表于 2014-4-9 15:14
西藏有什么内地汉族盲流自己愿意去么?

新疆好像有去打工的
西藏遍地的川菜馆子都被你说没了。
新疆一到采棉花的季节遍地河南人。
常年在新疆西藏做生意的汉人就不说了
超大编辑怎么了?这样的帖子不锁?刚才一个批判胡德平到日本的帖子马上锁了!屁股有问题了吗?
冲击虎王2 发表于 2014-4-9 15:10
什么时候没的?你把文件发来给大家看看啊。
2010年,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民委三部委9日发布的一份文件称,对於违法犯罪,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这是自1984年中央在开始「严打」斗争后,基於民族地区实际情况,以及体现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扶持政策,发布5号文件,要求「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从宽」的政策后,中央部委文件中首次提出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另外,我记得去年还是什么时候一个高官说的,我记得超大也有帖子的,说两少一宽已经不复存在,但他的负面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