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耀邦史料信息网”连发四文说明“两少一宽”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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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少杀”、“慎杀”思想是“两少一宽”政策的理论基础
  ——回击司马南们的谎言之一
  作者:程 敏 时间:2014-03-12 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毛泽东“少杀、慎杀” 思想和政策是“两少一宽”政策的理论基础。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开展的除奸活动中,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对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52页)“反特务斗争必须坚持少捉少杀及少捉不杀方针,才能保证彻底肃清特务及虽有弄错及诬陷(可能有大部被弄错,可能有一部被诬陷)亦留有最后挽救之余地。所谓少捉,即除直接危害抗日之军事间谍及汉奸现行犯外,对一切特务嫌疑分子为着弄清线索而逮捕者,不得超过嫌疑分子总数百分之五。此点须通知下级注意,以免逮捕过多,难于处理。所谓少杀及不杀,即除直接危害抗日的军事间谍得经县以上机关批准处以死刑,及汉奸现行犯而有武装拒捕行为者得就地格杀外,一切特务分子虽已证据确实亦应不杀一人,争取转变为我所用。此即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方针。”(《毛泽东文集》第3卷,第86页。)
  解放战争时期,针对党内出现的主张多杀的错误思想,毛泽东同志在进行严厉批评的同时,鲜明地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1页)在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强调:“必须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84页)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继续重申少杀政策。在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他强调在适用死刑上,“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内”,“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81页)
  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针对“反革命”问题,说:“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社会上的反革命因为是老百姓的直接冤头,老百姓恨透了,所以少数人还是要杀。他们中的多数,要交给农业合作社去管制生产,劳动改造。”(《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7页。)
  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毛泽东再次强调了“少杀、慎杀”的思想。他指出:“有一个捕人、杀人的问题,我还想讲一下。在现在的时候,在革命胜利还只有十几年的时候,在被打倒了的反动阶级分子还没有被改造好,有些人并且企图阴谋复辟的时候,人总会要捕一点、杀一点的,否则不能平民愤,不能巩固人民的专政。但是,不要轻于捕人,尤其不要轻于杀人。”“人要少捕、少杀。动不动就捕人、杀人,会弄得人人自危,不敢讲话。在这种风气下面,就不会有多少民主。”(《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08-309页。)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毛泽东同志要求司法机关对死刑的适用一定要采取严肃态度,“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1页)为了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毛泽东同志提出了死缓制度,即“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和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0页)。

  对于“少杀、慎杀”政策,无论在我国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均已达成共识。1979年,在叶帅和彭真同志的领导下,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当时主持刑法制订工作的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说明》中指出:我国现在还不能也不应废除死刑,但应尽量减少使用。这是对毛泽东的“少杀、慎杀”政策思想的继承。
  我国长期贯彻的毛泽东“少杀、慎杀”的思想和政策,是我国针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提出“少捕少杀”政策的理论基础之一。




毛泽东、邓小平少数民族政策是“两少一宽”政策的思想源头
  ——回击司马南们的谎言之二
  作者:程 敏 时间:2014-03-14 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提出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实行“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是对建国以来从宽处理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也是过去政策的延续和发展。

  早在建国初期的1953年10月18日,毛泽东同志在接见西藏国庆观礼团、参观团代表时讲到:“按照各民族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工作”,(《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311页。)包含了针对少数民族,应该实行特殊政策的思想。1954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文中,更加明确地指出:“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少数民族问题,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8页。)

  邓小平同志在主政西南局,处理少数民族问题时,也曾指出:“我们对少数民族地区确定了一个原则,就是在汉族地区实行的各方面的政策,包括经济政策,不能照搬到少数民族地区去,要区分哪些能用,哪些修改了才能用,哪些不能用。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研究出另一套政策,诚心诚意地为少数民族服务。”(邓小平:《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1950年7月21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7页。)

  这一时期,我国对少数民族公民的某种犯罪从宽处理政策也有所规定。例如,1952年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查禁走私几项具体政策》第4条第3款,就有“对少数民族,尚应结合少数民族政策从宽处理之”的规定。

  1958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处理走私案件十项原则》第7条规定:“对少数民族的走私……情节重大的.应同样按照上述有关处理原则严肃处理.但是处罚尺度应该比汉族为宽。对未改革地区少数民族走私的处理,可以再稍宽一些。对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的走私,应该联系民族事务部门处理。”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刑事立法工作,贯彻了坚持全国刑事法制统一与兼顾少数民族特点的原则精神。例如,1957年6月28日《刑法草案(第22稿)》第9l条和1963年10月9日《刑法草案(第33稿)》第87条,都作了这样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对刑法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4l页)。

  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相当一段时期中,允许旧的司法机构的存在。例如,西藏民主改革后才废除了西藏农奴主的“郎子辖”、“雪列空”等司法机构。

  1959年3月,西藏上层集团发动武装叛乱,时局非常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中共西藏工委制定的《关于捕、关、管、训政策界限的几项暂行规定》中,仍然确定了少杀的政策精神。1961年,平叛结束,民主改革基本完成,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提出:“无论在西藏内部还是在社会上都要坚持贯彻少捕、少杀的精神,减少社会管制”。

  这是“两少一宽”政策的思想源头。



“两少一宽”政策的形成过程
  ——回击司马南、冼岩们的谎言之三
  作者:程 敏 时间:2014-03-17 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防止 “严打”扩大化是“两少一宽”政策提出的主要原因之一。1983年底1984年初,正值“严打”第一战役结束,部署开展第二战役。这是1950年镇反运动以来最大的一次集中打击刑事犯罪。在严打第一战役中,全国公安机关共逮捕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等罪犯102﹒7万人,检察机关起诉97﹒5万人,法院判处86万人,其中判死刑的2﹒4万人,司法行政部门接收劳改犯68﹒7万人,劳教人员16﹒9万人。针对当时“从重从快”的运动式“严打”中出现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和偏差,及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造成的影响,中央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文化习俗等特殊传统和具体情况,适时提出“两少一宽”政策,非常必要。

  少数民族的一些风俗,是违反当时法律和政策的。比如,有的少数民族存在“抢婚制”;西南康藏地区存在一妻多夫;苗族、土家族等民族妇女有佩戴金银饰品的习俗,个人私自进行黄金、白银交易的现象亦普遍;蒙古族、藏族等民族男子有佩戴刀枪的习惯。客观上讲,这些因民族习惯文化等差异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在当时当地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对少数民族公民适用刑法上完全搞“一刀切”,会伤害少数民族感情,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强调,对第一仗中的经验要很好地总结,工作中有些缺点是难免的,但是对个别地方质量差的,今后要注意克服。第二仗要搞细,抓的对象要搞准,质量要提高,重申贯彻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要遵守法律,注意政策,加强综合治理。并提出打击刑事犯罪要稳、准、狠,当前主要特别强调准,要防止扩大化的问题。(见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第348-35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1984年初,彭真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明确提出:“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转引自:吴大华:《论西部开发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理念、政策与制度》,《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吴大华,现为贵州省社科院院长,兼任中国民族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1996年,时任司法部长的肖扬(后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一书第262页写道:

  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根据在政法工作中要考虑民族特点的基本要求,更明确、具体地指出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政策方针是十分必要的。1984年中共中央5号和6号文件明确提出: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藏族地区执法要特别慎重。这些政策提法,是对政法工作中历来强调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的系统概括,也是根据“严打”斗争进一步深入开展的形势需要,以及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注意政策的要求提出来的。这一政策提出以后,在民族地区的政法工作中得到了贯彻,特别是随着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民族自治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进一步落实,这一政策在实践中贯彻的效果更好。

  该书263页说:实行“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是1984年初中共中央5号、6号文件提出的。其基本精神是“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整体上的特殊性,比照对汉族犯罪分子类似行为的一般处理上,要从宽掌握,在认定和处罚上变通执行法律。”

  该书又说:“严打之后,少数民族地方的政法机关继续贯彻‘两少一宽’的政策,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不同实际情况,创造总结出了执行‘两少一宽’政策的一系列具体原则、标准和办法。”

  1984年8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批转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如何执行从宽政策的意见》,规定慎重处理对少数民族中代表性人物及主体民族以外的其他人数更少民族中的犯罪分子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旋等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为贯彻“两少一宽”政策精神,专门制定了6条具体措施。1984年8月,中共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委员会发布了《德宏州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的执行意见》,其中规定了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有关政策界限;对边远山区群众中的轻微违法犯罪分子,规定了从宽处理的政策。

  各少数民族地方的政法机关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两少一宽”政策的具体做法不太一样,但归纳起来,都是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在整体上的特点,如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宗法观念、生产和生活方式、文化教育水平等,充分考虑这些特点对犯罪活动的引发关联作用,然后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两少一宽”政策的历史合理性
  ——回击司马南、冼岩们的谎言之四
  作者:程 敏 时间:2014-03-21 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政策的基本精神,就是根据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在整体上的特殊性,比照对汉族犯罪分子类似行为的一般处理上,要从宽掌握,在认定和处罚上,变通执行法律(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263页)。

  具体到刑事诉讼过程中,“少捕、少杀”则是指对于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应尽可能少用逮捕这种强制措施;除了那些严重触犯刑法、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以外,审判机关应尽量少判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死刑。“一宽”,则是指在处理上的“一般从宽”,是酌定情节,不是法定情节,不是指针对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都从宽处理,而是指在定罪量刑上从宽处理,是指在法律范围内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一般从宽”不是指所有的案件都要从宽处理,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处理。

  总之,根据“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在具体把握上则要掌握三点:其一是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区分罪与非罪,在定罪上从宽掌握;其二是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对一般犯罪在量刑上从宽处理;其三是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在判处死刑上严格掌握,少判处死刑。(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264页。)

  可能有人会问,这不是违反了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在尊重差别的情况下的平等,即平等要以不同群体和不同地域的不同情况及特殊利益为基础。对于少数民族基于其生活习俗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其犯罪原因的特殊性以及主观可责性较弱,应给予区别对待,这也正是刑法实质正义的具体体现。它既贯彻了国家的刑事法制统一,又考虑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既坚持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又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给予从宽处理,实现了宪法法律与党的民族政策的有机统一。

  通过对“两少一宽”政策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这是当时中央领导集体民族宗教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毛泽东、邓小平的少数民族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司马南、冼岩们指责“两少一宽”政策造成新疆恐怖主义泛滥,是昆明暴恐事件的重要诱因,这是对毛泽东、邓小平少数民族政策的否定,是对三中全会以来中央领导集体少数民族政策的否定。借攻击“两少一宽”政策来否定党的民族政策,否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分裂,毒化汉族和少数民族社会心理,破坏“两个离不开”的民族团结局面,司马、冼岩们用心之险恶,路人皆知。

  欲对“两少一宽”政策作出正确的评价,需了解该项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社会背景,因为任何政策总是为解决特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定问题而制定的。。“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出台的历史合理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少数民族及其地区在整体上的特殊性。我国作为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异性,是基本国情之一。要根据少数民族特殊的实际情况去制定方针政策。在一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落后,以宗教教义和习惯法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制度有较深厚的社会基础。一些我国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却并不认为是犯罪。如果不按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照顾民族特点,变通执行某些法律,就会影响民族间的团结和睦和国家的安定统一。根据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在法律上有所变通,不强求法律对少数民族的一律对待,实行从宽的政策精神,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集中体现,是建国以来我国民族刑事政策的集中表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特点,具有深刻的历史合理性。

  第二,改革之初法制凋敝的特殊背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法制建设严重落后,虽然1979年国家颁布实行了《刑法》、《刑事诉讼法》,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但是法律体系极不完备,社会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尚在制定中。无论从国家治理思路、法制环境,还是从立法环境、条件来说,通过民族立法来规定、变通适用国家统一法律的条件也尚不具备。

  第三,防止“严打”扩大化的现实需要。1983年的“严打”是必要的,但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扩大化、一刀切,不考虑少数民族的实际和特点,违反少数民族政策的现象;出现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针对这种情况,中央提出“打击对象一定要搞准,讲究质量,不能凑数”,“在少数民族地区打击刑事犯罪应该从宽掌握”,对于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要防止扩大化。“两少一宽”政策的制定和实行,对于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防止“严打”扩大化,具有重要的价值,体现了法制统一与兼顾民族特点的结合。

  第四,民族之间交往较少的社会背景。在提出“两少一宽”政策时,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发生的刑事犯罪较少,因此主要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问题,未能明确回答如果少数民族公民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在民族地区,如果少数民族公民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是汉族或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是否适用“两少一宽”政策的问题。但从当时提出“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看,回答这些疑问并非十分紧迫与必要。

  从“两少一宽”的实施效果来看,这一民族刑事政策以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前提,自提出以来的近三十年里,在少数民族地区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它为在少数民族地区正确处理刑事案件,促进当地刑事司法工作方面提供了政策依据,不仅在预防和控制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的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综上所述,“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体现,是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提出的,它适应了20世纪80年代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有深刻的历史合理性。 .hybsl.cn/zonghe/zuixinshiliao/2014-03-12/45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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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少杀”、“慎杀”思想是“两少一宽”政策的理论基础
  ——回击司马南们的谎言之一
  作者:程 敏 时间:2014-03-12 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毛泽东“少杀、慎杀” 思想和政策是“两少一宽”政策的理论基础。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开展的除奸活动中,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对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52页)“反特务斗争必须坚持少捉少杀及少捉不杀方针,才能保证彻底肃清特务及虽有弄错及诬陷(可能有大部被弄错,可能有一部被诬陷)亦留有最后挽救之余地。所谓少捉,即除直接危害抗日之军事间谍及汉奸现行犯外,对一切特务嫌疑分子为着弄清线索而逮捕者,不得超过嫌疑分子总数百分之五。此点须通知下级注意,以免逮捕过多,难于处理。所谓少杀及不杀,即除直接危害抗日的军事间谍得经县以上机关批准处以死刑,及汉奸现行犯而有武装拒捕行为者得就地格杀外,一切特务分子虽已证据确实亦应不杀一人,争取转变为我所用。此即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方针。”(《毛泽东文集》第3卷,第86页。)
  解放战争时期,针对党内出现的主张多杀的错误思想,毛泽东同志在进行严厉批评的同时,鲜明地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1页)在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强调:“必须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84页)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继续重申少杀政策。在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他强调在适用死刑上,“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内”,“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81页)
  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针对“反革命”问题,说:“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社会上的反革命因为是老百姓的直接冤头,老百姓恨透了,所以少数人还是要杀。他们中的多数,要交给农业合作社去管制生产,劳动改造。”(《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7页。)
  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毛泽东再次强调了“少杀、慎杀”的思想。他指出:“有一个捕人、杀人的问题,我还想讲一下。在现在的时候,在革命胜利还只有十几年的时候,在被打倒了的反动阶级分子还没有被改造好,有些人并且企图阴谋复辟的时候,人总会要捕一点、杀一点的,否则不能平民愤,不能巩固人民的专政。但是,不要轻于捕人,尤其不要轻于杀人。”“人要少捕、少杀。动不动就捕人、杀人,会弄得人人自危,不敢讲话。在这种风气下面,就不会有多少民主。”(《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08-309页。)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毛泽东同志要求司法机关对死刑的适用一定要采取严肃态度,“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1页)为了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毛泽东同志提出了死缓制度,即“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和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0页)。

  对于“少杀、慎杀”政策,无论在我国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均已达成共识。1979年,在叶帅和彭真同志的领导下,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当时主持刑法制订工作的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说明》中指出:我国现在还不能也不应废除死刑,但应尽量减少使用。这是对毛泽东的“少杀、慎杀”政策思想的继承。
  我国长期贯彻的毛泽东“少杀、慎杀”的思想和政策,是我国针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提出“少捕少杀”政策的理论基础之一。




毛泽东、邓小平少数民族政策是“两少一宽”政策的思想源头
  ——回击司马南们的谎言之二
  作者:程 敏 时间:2014-03-14 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提出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实行“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是对建国以来从宽处理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也是过去政策的延续和发展。

  早在建国初期的1953年10月18日,毛泽东同志在接见西藏国庆观礼团、参观团代表时讲到:“按照各民族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工作”,(《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311页。)包含了针对少数民族,应该实行特殊政策的思想。1954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文中,更加明确地指出:“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少数民族问题,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8页。)

  邓小平同志在主政西南局,处理少数民族问题时,也曾指出:“我们对少数民族地区确定了一个原则,就是在汉族地区实行的各方面的政策,包括经济政策,不能照搬到少数民族地区去,要区分哪些能用,哪些修改了才能用,哪些不能用。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研究出另一套政策,诚心诚意地为少数民族服务。”(邓小平:《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1950年7月21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7页。)

  这一时期,我国对少数民族公民的某种犯罪从宽处理政策也有所规定。例如,1952年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查禁走私几项具体政策》第4条第3款,就有“对少数民族,尚应结合少数民族政策从宽处理之”的规定。

  1958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处理走私案件十项原则》第7条规定:“对少数民族的走私……情节重大的.应同样按照上述有关处理原则严肃处理.但是处罚尺度应该比汉族为宽。对未改革地区少数民族走私的处理,可以再稍宽一些。对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的走私,应该联系民族事务部门处理。”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刑事立法工作,贯彻了坚持全国刑事法制统一与兼顾少数民族特点的原则精神。例如,1957年6月28日《刑法草案(第22稿)》第9l条和1963年10月9日《刑法草案(第33稿)》第87条,都作了这样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对刑法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4l页)。

  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相当一段时期中,允许旧的司法机构的存在。例如,西藏民主改革后才废除了西藏农奴主的“郎子辖”、“雪列空”等司法机构。

  1959年3月,西藏上层集团发动武装叛乱,时局非常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中共西藏工委制定的《关于捕、关、管、训政策界限的几项暂行规定》中,仍然确定了少杀的政策精神。1961年,平叛结束,民主改革基本完成,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提出:“无论在西藏内部还是在社会上都要坚持贯彻少捕、少杀的精神,减少社会管制”。

  这是“两少一宽”政策的思想源头。



“两少一宽”政策的形成过程
  ——回击司马南、冼岩们的谎言之三
  作者:程 敏 时间:2014-03-17 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防止 “严打”扩大化是“两少一宽”政策提出的主要原因之一。1983年底1984年初,正值“严打”第一战役结束,部署开展第二战役。这是1950年镇反运动以来最大的一次集中打击刑事犯罪。在严打第一战役中,全国公安机关共逮捕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等罪犯102﹒7万人,检察机关起诉97﹒5万人,法院判处86万人,其中判死刑的2﹒4万人,司法行政部门接收劳改犯68﹒7万人,劳教人员16﹒9万人。针对当时“从重从快”的运动式“严打”中出现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和偏差,及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造成的影响,中央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文化习俗等特殊传统和具体情况,适时提出“两少一宽”政策,非常必要。

  少数民族的一些风俗,是违反当时法律和政策的。比如,有的少数民族存在“抢婚制”;西南康藏地区存在一妻多夫;苗族、土家族等民族妇女有佩戴金银饰品的习俗,个人私自进行黄金、白银交易的现象亦普遍;蒙古族、藏族等民族男子有佩戴刀枪的习惯。客观上讲,这些因民族习惯文化等差异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在当时当地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对少数民族公民适用刑法上完全搞“一刀切”,会伤害少数民族感情,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强调,对第一仗中的经验要很好地总结,工作中有些缺点是难免的,但是对个别地方质量差的,今后要注意克服。第二仗要搞细,抓的对象要搞准,质量要提高,重申贯彻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要遵守法律,注意政策,加强综合治理。并提出打击刑事犯罪要稳、准、狠,当前主要特别强调准,要防止扩大化的问题。(见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第348-35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1984年初,彭真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明确提出:“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转引自:吴大华:《论西部开发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理念、政策与制度》,《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吴大华,现为贵州省社科院院长,兼任中国民族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1996年,时任司法部长的肖扬(后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一书第262页写道:

  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根据在政法工作中要考虑民族特点的基本要求,更明确、具体地指出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政策方针是十分必要的。1984年中共中央5号和6号文件明确提出: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藏族地区执法要特别慎重。这些政策提法,是对政法工作中历来强调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的系统概括,也是根据“严打”斗争进一步深入开展的形势需要,以及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注意政策的要求提出来的。这一政策提出以后,在民族地区的政法工作中得到了贯彻,特别是随着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民族自治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进一步落实,这一政策在实践中贯彻的效果更好。

  该书263页说:实行“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是1984年初中共中央5号、6号文件提出的。其基本精神是“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整体上的特殊性,比照对汉族犯罪分子类似行为的一般处理上,要从宽掌握,在认定和处罚上变通执行法律。”

  该书又说:“严打之后,少数民族地方的政法机关继续贯彻‘两少一宽’的政策,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不同实际情况,创造总结出了执行‘两少一宽’政策的一系列具体原则、标准和办法。”

  1984年8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批转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如何执行从宽政策的意见》,规定慎重处理对少数民族中代表性人物及主体民族以外的其他人数更少民族中的犯罪分子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旋等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为贯彻“两少一宽”政策精神,专门制定了6条具体措施。1984年8月,中共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委员会发布了《德宏州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的执行意见》,其中规定了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有关政策界限;对边远山区群众中的轻微违法犯罪分子,规定了从宽处理的政策。

  各少数民族地方的政法机关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两少一宽”政策的具体做法不太一样,但归纳起来,都是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在整体上的特点,如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宗法观念、生产和生活方式、文化教育水平等,充分考虑这些特点对犯罪活动的引发关联作用,然后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两少一宽”政策的历史合理性
  ——回击司马南、冼岩们的谎言之四
  作者:程 敏 时间:2014-03-21 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政策的基本精神,就是根据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在整体上的特殊性,比照对汉族犯罪分子类似行为的一般处理上,要从宽掌握,在认定和处罚上,变通执行法律(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263页)。

  具体到刑事诉讼过程中,“少捕、少杀”则是指对于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应尽可能少用逮捕这种强制措施;除了那些严重触犯刑法、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以外,审判机关应尽量少判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死刑。“一宽”,则是指在处理上的“一般从宽”,是酌定情节,不是法定情节,不是指针对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都从宽处理,而是指在定罪量刑上从宽处理,是指在法律范围内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一般从宽”不是指所有的案件都要从宽处理,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处理。

  总之,根据“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在具体把握上则要掌握三点:其一是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区分罪与非罪,在定罪上从宽掌握;其二是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对一般犯罪在量刑上从宽处理;其三是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在判处死刑上严格掌握,少判处死刑。(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264页。)

  可能有人会问,这不是违反了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在尊重差别的情况下的平等,即平等要以不同群体和不同地域的不同情况及特殊利益为基础。对于少数民族基于其生活习俗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其犯罪原因的特殊性以及主观可责性较弱,应给予区别对待,这也正是刑法实质正义的具体体现。它既贯彻了国家的刑事法制统一,又考虑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既坚持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又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给予从宽处理,实现了宪法法律与党的民族政策的有机统一。

  通过对“两少一宽”政策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这是当时中央领导集体民族宗教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毛泽东、邓小平的少数民族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司马南、冼岩们指责“两少一宽”政策造成新疆恐怖主义泛滥,是昆明暴恐事件的重要诱因,这是对毛泽东、邓小平少数民族政策的否定,是对三中全会以来中央领导集体少数民族政策的否定。借攻击“两少一宽”政策来否定党的民族政策,否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分裂,毒化汉族和少数民族社会心理,破坏“两个离不开”的民族团结局面,司马、冼岩们用心之险恶,路人皆知。

  欲对“两少一宽”政策作出正确的评价,需了解该项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社会背景,因为任何政策总是为解决特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定问题而制定的。。“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出台的历史合理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少数民族及其地区在整体上的特殊性。我国作为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异性,是基本国情之一。要根据少数民族特殊的实际情况去制定方针政策。在一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落后,以宗教教义和习惯法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制度有较深厚的社会基础。一些我国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却并不认为是犯罪。如果不按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照顾民族特点,变通执行某些法律,就会影响民族间的团结和睦和国家的安定统一。根据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在法律上有所变通,不强求法律对少数民族的一律对待,实行从宽的政策精神,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集中体现,是建国以来我国民族刑事政策的集中表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特点,具有深刻的历史合理性。

  第二,改革之初法制凋敝的特殊背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法制建设严重落后,虽然1979年国家颁布实行了《刑法》、《刑事诉讼法》,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但是法律体系极不完备,社会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尚在制定中。无论从国家治理思路、法制环境,还是从立法环境、条件来说,通过民族立法来规定、变通适用国家统一法律的条件也尚不具备。

  第三,防止“严打”扩大化的现实需要。1983年的“严打”是必要的,但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扩大化、一刀切,不考虑少数民族的实际和特点,违反少数民族政策的现象;出现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针对这种情况,中央提出“打击对象一定要搞准,讲究质量,不能凑数”,“在少数民族地区打击刑事犯罪应该从宽掌握”,对于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要防止扩大化。“两少一宽”政策的制定和实行,对于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防止“严打”扩大化,具有重要的价值,体现了法制统一与兼顾民族特点的结合。

  第四,民族之间交往较少的社会背景。在提出“两少一宽”政策时,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发生的刑事犯罪较少,因此主要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问题,未能明确回答如果少数民族公民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在民族地区,如果少数民族公民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是汉族或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是否适用“两少一宽”政策的问题。但从当时提出“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看,回答这些疑问并非十分紧迫与必要。

  从“两少一宽”的实施效果来看,这一民族刑事政策以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前提,自提出以来的近三十年里,在少数民族地区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它为在少数民族地区正确处理刑事案件,促进当地刑事司法工作方面提供了政策依据,不仅在预防和控制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的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综上所述,“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体现,是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提出的,它适应了20世纪80年代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有深刻的历史合理性。
程敏:伍精华生前批驳《邓力群自述——十二个春秋》


  伍精华同志简介:伍精华同志1949年9月参加革命工作,同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担任中共普雄县工委委员,普格县委副书记、县长,昭觉县委第一书记,凉山彝族自治州州委书记处书记、副州长,四川省民委副主任,四川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国家民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西藏军区政委、西藏军区党委第一书记等职。他是中共八大、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代表,第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委员,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八届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伍精华同志既是少数民族,又长期在民族地区工作,并且还担任过主管民族事务的国家民委领导,在长期的民族工作实践中,对民族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特别是“他在西藏工作期间,全面贯彻党中央对西藏工作的指示精神,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推动西藏的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加强党在西藏的基层组织建设。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西藏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为加强边防部队和基层人武部建设作出了贡献。同时,认真落实统战、民族、宗教政策,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开创了西藏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新局面。他为了推动西藏旅游业的发展,支持组建了西藏航空公司,积极推动布达拉宫的首次维修,支持寺庙修复,恢复藏族重大节日,支持兴办藏医学院。积极推进在内地举办西藏班、西藏中学,推动在北京建立藏学研究中心等,为西藏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见国家民委网站:《伍精华同志逝世》)伍精华同志不幸于2007年10月19日因病去世。


  前些年,邓力群的《邓力群自述--十二个春秋》(以下简称《十二个春秋》),在内地以“征求意见稿”名义出版,并在香港以精装本、简装本出版,在全国流传甚广,影响很大。邓力群在《十二个春秋》和《国史讲谈录》中污蔑攻击胡耀邦和西藏的事情,大多发生在伍精华担任西藏自治区区委书记期间。


  伍精华同志当时看过该书后,认为该书中凡涉及到胡耀邦同志与伍精华自己的内容均与事实不符,为还原历史真相,伍精华同志生前专门对该书提出批评。


  邓力群在《十二个春秋》中说:


  “胡耀邦闯了一个乱子:1980年12月,胡耀邦、万里到西藏,闯了一个乱子。当时他们了解到中央补贴给西藏的钱每年5、6亿元,80%用于在西藏的汉族干部,包括在西藏进行工业交通等各种事业建设的汉族职工。这本来是很自然的,要搞工厂、修路只能用这个钱啊,从事工厂生产和修路建设的汉族工人工资也只能用这个钱啊,但胡却错误地作出结论:中央一年给的5、6亿元钱,80%用在西藏的汉族干部。为了使中央的补助真正用于藏族人,要把80%的汉人从西藏撤出来。另外,本来阴法唐在那里工作得很好、很深入,工作中或许会有点‘左’的东西。胡就抓住这点进行批判,同时,阴法唐在搞土改时从农奴中培养起来、提拔起来的藏族积极分子和干部也一起挨批,使得这些积极分子抬不起头来。


  后来赵紫阳派伍精华去西藏,伍是彝族人,出身很好,但接受了胡、赵的影响,去了西藏后,专走上层路线,和广大的藏族干部都不沾边,影响很不好。直至胡锦涛去了之后,原藏族积极分子受压的状况才得到纠正。”(见书313、314页)


  “胡耀邦的两个问题: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我看胡耀邦有两个问题,一是对帝国主义要分裂中国这样的大问题,他没有警惕:对百多年的历史,即英国、印度总是想把西藏搞过去,英国、美国、过去的沙俄及苏联要把新疆搞走,他可能没有这方面的历史知识,即便有,在他的思想上并不重视,或者说完全忽视这种大问题。在民族地区,反对民族分裂是头等、特等的大事。一切内政都与此有关。你对帝国主义分裂中国的事情不提高警惕,人家却天天在打我们的主意,多危险啊!另一个问题是,对民族地区的民族分裂主义危险没有认识。当然啦,在‘文革’期间,在内蒙地区搞内人党确实搞得不好,包括在西藏、新疆存在的这类‘左’的危害,可能给他的印象太深。于是就要纠正,就要拨乱反正,而其他的问题就都不放在脑子里,结果就出了问题。后来在西藏问题的座谈会上,他也多次强调反‘右’。说明接受了教训。”(见书316页、317页)


  伍精华认为:虽然《十二个春秋》的前言和后记都一再强调其内容是经作者本人反复斟酌敲定的,是“一份可信的史料”。但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舛误。


  对《十二个春秋》中涉及到胡耀邦同志的几个问题,伍精华同志逐一给予批驳:


  “第一,所谓的‘胡耀邦闯了一个乱子,内调汉族干部’”


  伍精华说:“《十二个春秋》中称耀邦同志1980年12月去西藏,这是错误的。准确时间是1980年5月22日到拉萨,5月31日离开。”对这并不久远的历史事件发生时间,《十二个春秋》的记述就如此混乱,令人怀疑其可信度。


  《十二个春秋》称“胡耀邦闯了一个乱子,为了使中央的补助真正用于藏族人,要把汉人从西藏撤出来。”


  伍精华说:“必须明确的是当时中央和耀邦决定的是内调西藏可以离得开的汉族干部,离不开的要留下继续建设西藏。而不是邓《十二个春秋》中称的‘汉人’,这是他有意混淆概念。”


  伍精华说:“内调部分汉族干部是符合《宪法》、《党章》的。《宪法》、《党章》明确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耀邦同志和中央的精神是,只要把以汉族为主的驻藏人民解放军军队建设好,地方上要让藏族行使自治权。经过几十年的工作,藏族干部已经大批成长起来。加上当时因受到‘文革’前‘左’和‘文革’的破坏,西藏的财政经济很困难。在这样特定的情况下,做出内调部分汉族干部的决定,是必要和正确的。”


  伍精华说:“邓力群为总编的《当代中国丛书》(1991年4月出版)中的西藏卷中说:‘一九八○年八月六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大批调出进藏干部、工人的请示报告》,并向全国发出通知。’‘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央通知,迅速组成内调工作组。本着’走者愉快、留者安心‘的精神,制定干部内调的具体政策措施。从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底,分两批先后内调进藏干部2万余人。这是民主改革以来西藏干部队伍的一次大调整。’(见书437页)


  ‘大批进藏干部内调之后,西藏干部领导层的结构有了很大变化。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已走上各级领导岗位,成为西藏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骨干力量。到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少数民族干部在自治区级干部中占72%,在地级干部中占68.1%,在县级干部中占61.2%,全区各地、市、县级行政主要领导人都由藏族干部担任,7个地、市党委中的6个由藏族任书记,75个县(含县级办事处、区、市、口岸)党委书记中有63个由藏族干部担任,体现了以藏族干部为主的西藏干部队伍结构特点。’(见书439页)


  从以上引语可以看出,《丛书》中肯定了内调干部这个决策,《十二个春秋》中却给予了否定。出尔反尔,这怎么能称为‘一份可信的史料’?”


  “第二,所谓‘胡耀邦批阴法唐’的问题”


  伍精华说:“《十二个春秋》中称胡耀邦批了阴法唐,这是毫无根据的。1980年阴法唐进藏是中央和胡耀邦派遣的。调离时,中央明确肯定了阴法唐同志在西藏的工作。”


  “第三,《十二个春秋》称‘胡耀邦不知道反民族分裂是头等大事,特等大事,一切内政都与此有关’”


  伍精华说:“中央和耀邦同志的思想和政策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础上,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安居乐业、热爱祖国,孤立极少数分裂分子。”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让人民安居乐业,难道不是反分裂的最有力措施之一吗?


  《十二个春秋》称胡耀邦“后来在西藏问题的座谈会上,多次强调反‘右’,说明接受了教训。”


  伍精华说:“耀邦同志主持召开过两次关于西藏工作的座谈会,第一次是1980年,我时任国家民委副主任主要工作在四川,没有参加会议,但学习了会议文件。第二次是1984年,我作为国家民委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参加了会议。两次会上耀邦同志的讲话精神主要强调的是要反‘左’,同时也要防‘右’,而不是邓力群所说的‘多次强调反右’。很明显,他是企图通过强加给耀邦同志的所谓‘耀邦接受了教训’的手法来证明自己的极‘左’思想的正确。”


  伍精华说:“本着对历史事实负责的精神,邓力群关于耀邦同志和西藏问题的说法不是实事求是的;耀邦同志代表中央有关西藏的决策是有远见、深得民心的。”


  伍精华同志在文章中对《十二个春秋》中涉及到自己的几个问题也作了澄清:


  第一,伍精华去西藏和离开西藏的原因


  伍精华说:“作为党的高级干部,邓力群本应知道党的组织原则和干部任用政策,像省委书记这样重要的职务是不可能由总理一个人来派的。”“我担任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是中共中央决定的。担任西藏军区第一政委,是军委主席邓小平下的命令。到1988年,我在主持一次区党委常委会时病倒,被紧急送到北京医院治疗。期间,中央领导同志几次来医院看我,见我入院半年多病还没恢复,为了西藏的大局,中央才决定锦涛同志接替我去西藏。决不像邓力群《十二个春秋》所说的。这只能看作是他有意以人划线,加以整肃的极‘左’思想的反映。”


  “第二,所谓的‘伍精华到西藏后专走上层路线,和广大藏族干部都不沾边’”


  伍精华说:“这是严重的歪曲事实。我进藏后,以党和国家的利益,以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尊重和团结广大各族干部群众,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动了各项工作。


  在基层党的组织和政权建设方面,我经过深入调查、研究,鉴于很多乡还没有基层党支部,有的乡甚至还没有党员的情况下,先后形成了三个文件:一是《关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决定》,于1987年8月召开了自治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会议;二是《关于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决定》;三是《关于原基层干部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13日)。在落实民族、宗教政策,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等问题上做了大量工作。”“积极推动了布达拉宫的首次维修,支持了黄教创始人宗喀巴的祖寺甘丹寺的修复。恢复了已被停办二十几年的藏族重大节日雪顿节和传昭大法会。每年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自治区区内教育事业的发展,兴办了藏医医学院,为了培养下一代建设人才,在内地举办了西藏班、西藏中学,这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


  伍精华说,在军队建设方面,1985年中央军委决定人民解放军裁军一百万,军队实行精简整编。决定人武部交地方建制,边防部队移交公安武警。我从西藏的实际出发,先后向成都军区、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反映,建议西藏的人武部和边防部队不宜交地方,并向中共中央提出军队建设的相关建议。这个影响中央决策的建议,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据笔者了解,有关方面认为这个建议对军队建设是一个很好的贡献。


  伍精华说:“关于统战工作,中央和耀邦同志指示要抓好。统一战线工作是我们党的三大法宝之一,在西藏这样一个特殊的地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尤为重要。比如说如何正确对待十世班禅、阿沛等有代表性的人物。我进藏时,班禅和阿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阿沛还兼任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当时,中央派班禅副委员长到西藏视察,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讨论由我主持请班禅、阿沛在机关干部大会上讲话。班禅在大会上讲到,‘我过去是,现在是,今后也永远是,愿意用我的鲜血和生命来维护祖国的统一,和企图分裂西藏的行为作斗争’。作为班禅这么一个特殊的身份,能讲出这样的话,实属可贵。”“我耐心地对一些领导干部讲,‘西藏是个特殊的地区,班禅是一个特殊的人物,他起着特殊的作用,不要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他,更不要再以和班禅对立为荣’。我们应该发挥像阿沛和班禅等在藏族人民群众中有影响力的代表人物的作用,齐心协力把西藏建设好,维护祖国的统一事业。”
刻舟求剑之现代版。
伍精华的话就算了
当年翻墙逃跑的软蛋
当然要为自己的屁股掩屎
此地无银!!
坐等四代机进来洗地


开始洗地了!大家注意一个词:历史合理性{:soso_e119:}

开始洗地了!大家注意一个词:历史合理性{:soso_e119:}
传说中的歪嘴和尚念经。
1、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两少一宽和刑法的的具体规定很明确,出台之初是只适用于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间解决民事案件的。怎么变成普遍适用性的了?是执行走偏了,还是中央的指导就是这样的?拨乱反正时出卖了翻身农奴和革命群众,把分裂分子、地主、大喇嘛、巴依老爷们平反,返还家产(他们搜刮来,建国初被没收),重新提拔到各级甚至主要领导岗位上。然后政策就从放弃动员群众的基层路线改走上层路线,变成讨好封建地主头子和民族分裂分子,进一步变成讨好全体少数民族分子特别是边疆民族分子。。。这是政策走偏的重要原因吧。
毛的少捕、少杀,是在建国初期对反动派和分裂势力镇压过严时提出的,为的是减少冤案和处理过重的错误。

而胡的两少一宽,当时新疆等地区其实已经比较稳定,基本没有破坏势力,胡耀邦在这种时候没事找事,就是想为自己捞政绩。而且最关键的不是那个两少,而是一宽。
这才是高级黑
毛邓的政策针对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你对分疆裂土、滥杀无辜的行为也宽大为怀,就是造孽来自: Android客户端
隔壁王二不曾
唉呀妈呀
这回想起来把老毛竖起来找法理正当性了
这么搞
飞机贵宾会不高兴的
作者程敏是谁?谁能查到?
胡要帮饲料网不是一直把反毛的个人崇拜作为自己的责任吗?怎么这回把毛拉出来做大旗了?怎么不把毛这只死老虎批到批臭呢?
没有一劳永逸的政策,三十年了,应该完善一下了。
艹挞马的胡乱帮!扁食!!!
胡 耀 邦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一尘不染,一心为民,是当代官员当中最清正廉洁的,温#家#宝本身也是非常清廉的领导。“名节重泰山,利欲轻鸿毛。”两任领导,虽然人生阅历不同,个性风格相异,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是重视名节看轻利欲的,所以他们的交往是一种难得的君子之交,纯洁如水,淡而无味。温#家#宝关于胡 耀 邦的作为完全是出于一种自觉自愿,一种本能的驱使,一种本性的使然。他对胡 耀 邦的感情是真挚的,是深沉的,是浓厚的,这种感情没有随着岁月流失而变淡或者消失,几十年过去了,温#家#宝依然缅怀胡 耀 邦,岁月无情人有情,温#家#宝对胡耀邦的感情没有被时光之刀消弱和改变一丝一毫。
这回怎么忙着和毛攀亲戚了?
他儿子胡dp明眼都可以看的出来跟康师傅,流汗有关联了怎么还不抓起来?!
这是硬洗求存在感的节奏吗?
话说为什么就他家有这么个网站啊?还这么多笔杆子写软文歌功颂德?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还是文革腔调,政治上拔高扣帽子,三十年没一点儿长进。毛是说了少捕少杀,毛还说阶级斗争一抓就灵呢,怎么不去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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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 ...
影帝脸红不?猪队友的节奏不?
把太祖也拉出来了,要脸不。
这篇文章说明了特殊政策在特殊历史时期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是没说明该政策是否应与时俱进,如何修改,以适应现代社会
楼主真是高级黑。毛的少杀,主要针对是全体国民。涉及到少民的,也是仅适用于少民聚集区。

而胡和邓本来都是毛之后同一阵营的,跟邓做切割,是在卖队友吗?

本来这烂事,大家只是在网上传传,现在这么一“辟谣”,大家都知道怎么回事。这不是高级黑是什么?
既然政策有问题,怎么执行了30年?

胡下去多少年了,现在把问题都归在他头上,合适吗?

事实上,少民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最难的问题,几任政府都没有下定决心,基本上是一任拖一任,在586任上连续出事,盖不住了而已
既然政策有问题,怎么执行了30年? 胡下去多少年了,现在把问题都归在他头上,合适吗?
以前也有,报道的少而已。
楼主真是高级黑。毛的少杀,主要针对是全体国民。涉及到少民的,也是仅适用于少民聚集区。 而胡和邓本来 ...
呵呵,前面自己说少杀针对的是全体国民,少民难道不属于全体国民?

一点逻辑基础都没有,强改毛zd原意,你根本不是一个合格的毛粉。
还是文革腔调,政治上拔高扣帽子,三十年没一点儿长进。毛是说了少捕少杀,毛还说阶级斗争一抓就灵呢,怎么 ...
呵呵,要分清毛晚年的错误。

你既然提阶级斗争,请问你是什么阶级?
呵呵,前面自己说少杀针对的是全体国民,少民难道不属于全体国民?

一点逻辑基础都没有,强改毛zd原意, ...
你就别呵呵了,两少一宽适用于全体国民吗?
毛针对建国之初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少杀慎杀。到后来变成了,只对少民的少杀慎少。两少一宽的正式出台,也是毛时代以后的事。
你说别人没有逻辑基础,其实你自己才是逻辑混乱。还是召唤f22来吧。
我好奇的是,你为什么不称呼我为邓粉呢?楼主贴的文章可是把邓也给带上了。
乱邦 这是自黑吗。丫的以前把“两少一宽”当自己 的历史功绩,现在出事了,这个馊点子又成毛邓的责任了?
  这文章把黑白给洗混色了
呵呵,前面自己说少杀针对的是全体国民,少民难道不属于全体国民?

一点逻辑基础都没有,强改毛zd原意, ...
针对全国人民的少杀,和针对少民de少杀根本不是一回事啊大哥。
Bigshow 发表于 2014-3-23 08:01
针对全国人民的少杀,和针对少民de少杀根本不是一回事啊大哥。
那你就是自相矛盾。
chinaxixi 发表于 2014-3-23 07:47
你就别呵呵了,两少一宽适用于全体国民吗?
毛针对建国之初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少杀慎杀。到后来变成了, ...
毛的少杀,主要针对是全体国民。涉及到少民的,也是仅适用于少民聚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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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你的原话,请你自行改错。
那么意思是知道政策错了,但不愿承认是乱帮的责任咯
胡乱帮之流是越抹越黑了。
老毛时代可能有这东东---也是适当当时情况而已---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乱帮不知道吗?乱帮当政,难道完全套用老毛的东西?

乱帮当时为党之首脑,起码对事物应该有自己独立判断吧----时至今日,拿老毛小邓来为自己挡箭,更恶心。

两少一宽,把胡乱邦钉历史耻辱柱上--妥妥地了。

我呸 还建设法制社会呢,法律上到处开口子 建个毛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