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万存款银行丢失案二审开庭 原告被办理网银业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7:17:13
央广网北京2月13日消息(记者满朝旭 杨守华 孙莹)中国之声《新闻纵横》今天关注,如果有人跟你说,通过在银行工作的人将钱存在银行,能获得比较高的利息,你会动心吗?你会放心地将一切手续都交给银行的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吗?浙江台州张菊花女士的经历告诉你,千万不要这么做。

2008年6月2日,张菊花将900万元存款存入江苏镇江扬中市工商银行,竟然被当时的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私自转走。工商银行以何卫华的行为是个人诈骗客户资金,拒绝向张菊花偿付存款。张菊花提起诉讼,镇江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菊花与扬中工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但同时认定张菊花与何卫华存在借款关系,银行无过错。张菊花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张菊花首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自己与原工商银行扬中支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存在个人借款关系进行否认。

张菊花的代理律师郑小平(微博):张菊花和何卫华到现在都不认识,就在2008年的6月2日到银行的时候见过一面,介绍人和张菊花就是个朋友,介绍人又是通过别人认识的何卫华,他们叫他何行长,介绍人告诉张菊花利息比较高,工商银行在拉存款,利息比较高。

镇江中院一审判决写到:“张菊花本人在公安机关陈述,2008年6月,她经郑云素介绍,与郑云素等人一同到扬中工行存款,办理了活期存折一本通、灵通卡及设置了密码,以及开通网上银行,领取U盾等手续后,将灵通卡交给了何卫华或者是银行里面的工作人员。”而张菊花强调,是银行员工办理存款时,欺负她不懂网上银行业务,将U盾私自扣留。

张菊花代理律师:也就是银行一个高息揽储的行为,我们当事人才把钱存在银行。关键的问题我们的当事人并没有要求开通灵通卡、网银转账等功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还有银行介绍的一个主任(就是姓何的),私自开了这个网银、开了灵通卡,然后银行的这个主任开了网银、开了灵通卡,然后用网银进行的转账。

张菊花从存款,到钱被转走,核心人物是原工商银行扬中支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而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何卫华在与张菊花等人商谈通过存款方式向张菊花借钱时,已经不是扬中工行的员工。同时认定,何卫华向张菊花出具的承诺函上盖的2号业务公章是他私刻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既然张菊花存款时,何卫华已经不是工行员工,他为什么还能在银行办公区自由出入呢?旁听人员对银行的说法印象深刻。

旁听记者:银行代理律师认为,银行在2008年5月7日已与何卫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何卫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银行将其物品打包仍放在原来办公室,其原来办公室调整为驾驶员休息室,成为公共区域,因此何卫华得以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仍然可以自由出入银行办公区内部。

银行一方还强调,2008年12月21日到2009年8月31日,张菊花发现她的灵通卡中余额为零后,既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向扬中工行主张权利。何卫华向张菊花承诺月息2分,意味着年利率24%,基本达到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这说明张菊花与何卫华形成借贷关系。

旁听记者:银行代理律师认为,张菊花到扬中存款,而银行存款的利息是严格按照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对于何卫华给张菊花的高额利息,银行是不可能给的。张菊花后来将办理的灵通卡、U盾和密码都交给了何卫华,以及后来900万元的资金流向证明何卫华与张菊花之间存在个人借贷关系,也与银行无关。

二审开庭期间,张菊花一方申请法院调取新的证据,因为张菊花手中的存单,并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记载,而银行出具的证据中,却标明开通网银,领走U盾。本来一式三份的手续却有明显出入。

张菊花代理律师:这个证据是每个储户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时候需要填申请表,这个申请表是一式三联的,这个表的话,我们手里所持有的客户的表和银行所持有的有明显不符合的地方,我们现在就调取交到人民银行进行保管的第三联来证明当时开办银行账户的信息是如何填写上去的。

截至目前,转走张菊花900万的何卫华仅仅因私刻公章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缓刑,对于转走张菊花存款的行为,并未追究。




郑小平:公安机关到现在为止说这个案子还没有结案,但是钱呢,一分钱都没了,我们查了一下,这个钱,2008年的6月2日存进去当天就取走了700万,几天时间就把900万取光了,我们向银行去了解,银行也不告诉我们。

二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张菊花900万存款被转走,到底该不该银行偿付还没有最终结论。至于这900万能不能要回来,专业人士分析,如果张菊花二审仍然败诉,由于法院认定何卫华与张菊花之间是个人借款关系,张菊花可以以法院判决书为证据起诉何卫华还款,但何卫华的偿付能力令人堪忧。张菊花的900万存款谁来还?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法院的终审判决。



http://money.163.com/14/0213/06/ ... zy_35_bottomnewskwd央广网北京2月13日消息(记者满朝旭 杨守华 孙莹)中国之声《新闻纵横》今天关注,如果有人跟你说,通过在银行工作的人将钱存在银行,能获得比较高的利息,你会动心吗?你会放心地将一切手续都交给银行的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吗?浙江台州张菊花女士的经历告诉你,千万不要这么做。

2008年6月2日,张菊花将900万元存款存入江苏镇江扬中市工商银行,竟然被当时的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私自转走。工商银行以何卫华的行为是个人诈骗客户资金,拒绝向张菊花偿付存款。张菊花提起诉讼,镇江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菊花与扬中工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但同时认定张菊花与何卫华存在借款关系,银行无过错。张菊花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张菊花首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自己与原工商银行扬中支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存在个人借款关系进行否认。

张菊花的代理律师郑小平(微博):张菊花和何卫华到现在都不认识,就在2008年的6月2日到银行的时候见过一面,介绍人和张菊花就是个朋友,介绍人又是通过别人认识的何卫华,他们叫他何行长,介绍人告诉张菊花利息比较高,工商银行在拉存款,利息比较高。

镇江中院一审判决写到:“张菊花本人在公安机关陈述,2008年6月,她经郑云素介绍,与郑云素等人一同到扬中工行存款,办理了活期存折一本通、灵通卡及设置了密码,以及开通网上银行,领取U盾等手续后,将灵通卡交给了何卫华或者是银行里面的工作人员。”而张菊花强调,是银行员工办理存款时,欺负她不懂网上银行业务,将U盾私自扣留。

张菊花代理律师:也就是银行一个高息揽储的行为,我们当事人才把钱存在银行。关键的问题我们的当事人并没有要求开通灵通卡、网银转账等功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还有银行介绍的一个主任(就是姓何的),私自开了这个网银、开了灵通卡,然后银行的这个主任开了网银、开了灵通卡,然后用网银进行的转账。

张菊花从存款,到钱被转走,核心人物是原工商银行扬中支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而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何卫华在与张菊花等人商谈通过存款方式向张菊花借钱时,已经不是扬中工行的员工。同时认定,何卫华向张菊花出具的承诺函上盖的2号业务公章是他私刻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既然张菊花存款时,何卫华已经不是工行员工,他为什么还能在银行办公区自由出入呢?旁听人员对银行的说法印象深刻。

旁听记者:银行代理律师认为,银行在2008年5月7日已与何卫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何卫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银行将其物品打包仍放在原来办公室,其原来办公室调整为驾驶员休息室,成为公共区域,因此何卫华得以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仍然可以自由出入银行办公区内部。

银行一方还强调,2008年12月21日到2009年8月31日,张菊花发现她的灵通卡中余额为零后,既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向扬中工行主张权利。何卫华向张菊花承诺月息2分,意味着年利率24%,基本达到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这说明张菊花与何卫华形成借贷关系。

旁听记者:银行代理律师认为,张菊花到扬中存款,而银行存款的利息是严格按照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对于何卫华给张菊花的高额利息,银行是不可能给的。张菊花后来将办理的灵通卡、U盾和密码都交给了何卫华,以及后来900万元的资金流向证明何卫华与张菊花之间存在个人借贷关系,也与银行无关。

二审开庭期间,张菊花一方申请法院调取新的证据,因为张菊花手中的存单,并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记载,而银行出具的证据中,却标明开通网银,领走U盾。本来一式三份的手续却有明显出入。

张菊花代理律师:这个证据是每个储户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时候需要填申请表,这个申请表是一式三联的,这个表的话,我们手里所持有的客户的表和银行所持有的有明显不符合的地方,我们现在就调取交到人民银行进行保管的第三联来证明当时开办银行账户的信息是如何填写上去的。

截至目前,转走张菊花900万的何卫华仅仅因私刻公章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缓刑,对于转走张菊花存款的行为,并未追究。




郑小平:公安机关到现在为止说这个案子还没有结案,但是钱呢,一分钱都没了,我们查了一下,这个钱,2008年的6月2日存进去当天就取走了700万,几天时间就把900万取光了,我们向银行去了解,银行也不告诉我们。

二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张菊花900万存款被转走,到底该不该银行偿付还没有最终结论。至于这900万能不能要回来,专业人士分析,如果张菊花二审仍然败诉,由于法院认定何卫华与张菊花之间是个人借款关系,张菊花可以以法院判决书为证据起诉何卫华还款,但何卫华的偿付能力令人堪忧。张菊花的900万存款谁来还?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法院的终审判决。



http://money.163.com/14/0213/06/ ... zy_35_bottomnewskwd
银行是肥羊,可以随便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