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评:重视衡阳选举腐败暴露出的新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0:05:29
衡阳巿选举省人大代表,56名候选人以1.1亿元人民币向518名代表行贿,涉案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大,影响之恶劣,可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案,必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取信于民。

衡阳破坏选举案挑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于贿选,衡阳巿人大代表团被取消,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被推迟,人大会议的各项议程无法按时进行;由于贿选,巿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人都收受了钱物,已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分别向自己的选举单位辞去代表职务。致使省人大CW会决定,授权衡阳市组成新一任人大筹委会,重新进行人大选举,组织新的权力机关。

衡阳破坏选举案挑战了宪法法律权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既神圣又庄严。它是我国一切国家权力的政治基础。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把人民代表选进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送钱拉票行为使金钱利益左右了选举人的意志,侵犯了人民平等自由的选举权利,破坏了国家确立的选举制度,是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践踏。

衡阳破坏选举案挑战了党的执政基础。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参与,是中国选举高效有序进行的保障。案发时的衡阳巿委、纪委、人大党组以及多数党员人大代表,不但没有严格按照党的组织纪律履行职责,甚至有很多人参与了贿选,收受了钱物,是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违背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司法腐败、行政腐败一直是党和国家预防治理的重点。人大代表选举腐败是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冒出来的一个新现象。通过法律思维和方式对案件进行有效处理,这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目前的查处结果,通过送钱拉票当选的省人大代表资格无效;接受贿赂及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巿人大代表集体辞职;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法纪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裁判。凡是违法者,一个都不能少,彰显出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决心和勇气。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有顽强的生命力和无比优越性。衡阳破坏选举案犹如一颗“毒瘤”,在严肃查处之外,更要对其暴露出的苗头和问题高度重视。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在每一个具体环节和制度上加以改进、完善,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3/1229/c1003-23969567.html衡阳巿选举省人大代表,56名候选人以1.1亿元人民币向518名代表行贿,涉案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大,影响之恶劣,可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案,必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取信于民。

衡阳破坏选举案挑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于贿选,衡阳巿人大代表团被取消,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被推迟,人大会议的各项议程无法按时进行;由于贿选,巿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人都收受了钱物,已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分别向自己的选举单位辞去代表职务。致使省人大CW会决定,授权衡阳市组成新一任人大筹委会,重新进行人大选举,组织新的权力机关。

衡阳破坏选举案挑战了宪法法律权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既神圣又庄严。它是我国一切国家权力的政治基础。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把人民代表选进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送钱拉票行为使金钱利益左右了选举人的意志,侵犯了人民平等自由的选举权利,破坏了国家确立的选举制度,是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践踏。

衡阳破坏选举案挑战了党的执政基础。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参与,是中国选举高效有序进行的保障。案发时的衡阳巿委、纪委、人大党组以及多数党员人大代表,不但没有严格按照党的组织纪律履行职责,甚至有很多人参与了贿选,收受了钱物,是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违背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司法腐败、行政腐败一直是党和国家预防治理的重点。人大代表选举腐败是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冒出来的一个新现象。通过法律思维和方式对案件进行有效处理,这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目前的查处结果,通过送钱拉票当选的省人大代表资格无效;接受贿赂及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巿人大代表集体辞职;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法纪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裁判。凡是违法者,一个都不能少,彰显出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决心和勇气。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有顽强的生命力和无比优越性。衡阳破坏选举案犹如一颗“毒瘤”,在严肃查处之外,更要对其暴露出的苗头和问题高度重视。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在每一个具体环节和制度上加以改进、完善,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3/1229/c1003-239695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