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案6日宣判 公诉人建议判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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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1203/c42510-23730106.html

     人民网北京12日3日电 (李楠楠)今日上午,郭玉弛强奸一案在大关县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再审开庭,记者从受害人代理律师处获悉,此案将于本月6日公开宣判。

     针对此次再审,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陈维镖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今日庭审中出现了新状况:“此前,受害人曾称郭玉驰在实施强奸时用纸将其嘴堵住。被告今日则在庭审上强调,并未用卫生纸堵住受害人的嘴。”

     在量刑方面,据陈维镖透露,公诉人及被告代理律师建议,判处被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的代理律师的辩护理由在于,被告在作案时喝了酒,且并未对受害人造成大的伤害。

     陈维镖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教师等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将受害人的嘴堵住,两次抱走受害人,在其无反抗能力的前提下实施奸淫,情节十分恶劣,应从重、从严处罚。”陈维镖表示:“如果是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此前,针对民事和解协议,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陈维镖表示,经法院调解,郭玉驰家最终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15万元。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1203/c42510-23730106.html

     人民网北京12日3日电 (李楠楠)今日上午,郭玉弛强奸一案在大关县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再审开庭,记者从受害人代理律师处获悉,此案将于本月6日公开宣判。

     针对此次再审,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陈维镖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今日庭审中出现了新状况:“此前,受害人曾称郭玉驰在实施强奸时用纸将其嘴堵住。被告今日则在庭审上强调,并未用卫生纸堵住受害人的嘴。”

     在量刑方面,据陈维镖透露,公诉人及被告代理律师建议,判处被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的代理律师的辩护理由在于,被告在作案时喝了酒,且并未对受害人造成大的伤害。

     陈维镖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教师等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将受害人的嘴堵住,两次抱走受害人,在其无反抗能力的前提下实施奸淫,情节十分恶劣,应从重、从严处罚。”陈维镖表示:“如果是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此前,针对民事和解协议,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陈维镖表示,经法院调解,郭玉驰家最终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15万元。
如果强奸幼女,应该判处极刑。
看来是15w起了作用。
喝酒就是减刑的原因?啧啧
还是有权有势好啊
逍遥虫虫 发表于 2013-12-4 08:55
喝酒就是减刑的原因?啧啧
错了,是D员和官员的身份起了作用
如果只是强奸1名幼女1次,没有其他追加情节(比如多次或造成重伤之类),一般都是5年起步,10年以内当然不矛盾。
不能因为是官员就罪加一等,说不定他还觉得“老子的公职也丢了,已经是加重处罚了”。
凌云茶 发表于 2013-12-4 09:03
错了,是D员和官员的身份起了作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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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申诉几乎可是说是完美的,首先被告没有判处十年以上罪行的情节,第二被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符合《建议》中“从严”情节,也就是刑法规定中的三年到十年期间的从严,即十年上限。
这个判决还有什么争议,那就是法盲了。
简单的说,没有1-5的情况,想判别人十年到死刑,完全就是违法刑法的行为。
最多10年,这个还真没什么可以质疑的。
九楼第三条。
別判刑了,直接阉了就得了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3-12-4 13:09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同志,醒醒 醒醒

终点站到了

哦!对了同志半小时前你的卷毛朋友帮你把行李拿下车了。你看看手机还在不在 给他打个电话问问
魈魅 发表于 2013-12-4 16:21
九楼第三条。

那是从严,如果没有从严就是3年了
后面的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在作案时喝了酒,且并未对受害人造成大的伤害
都QJ了还嫌还不够大 什么玩意儿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大概楼上普法的朋友眼里是没有这句的。
他爹不是双江
天一表示不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