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DNA采样引发的违宪争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8:01:39
  美国:DNA采样引发的违宪争议

  2009年,美国马里兰州警方以攻击罪逮捕嫌犯阿隆佐·金,并采验其DNA。根据马里兰州法律,警方可以在判决前对暴力犯罪嫌疑人进行DNA采样和比对。但当警方将金的DNA放入资料库对比时,发现他的信息竟与2003年一起强奸案遗留的DNA信息一致。这一决定性证据使金以一级强奸罪被判终身监禁。金的上诉律师提出,以攻击罪为名所采集的DNA样本,不能用作强奸罪的证据。

  2012年,马里兰州上诉法院判决,马里兰州允许DNA采样的法律违反宪法。因为《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有“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强迫采验DNA属于警方“搜查行为”,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在金的案子中,法院批准采验DNA的理由是他所涉及的一起暴力攻击案件,而非强奸案,因此对金的DNA比对属于“无理搜查”,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2013年2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颇具争议性的“马里兰州诉金案”,虽只进行了一个小时的口头辩论,却充满了“火药味”。9名大法官分歧严重,导致该案难断。在美国,联邦政府及29个州政府均准许某种形式的DNA采样。此案焦点在于:维护公民隐私权和用DNA查处罪犯,都很重要,如何取舍。
美国:DNA采样引发的违宪争议

  2009年,美国马里兰州警方以攻击罪逮捕嫌犯阿隆佐·金,并采验其DNA。根据马里兰州法律,警方可以在判决前对暴力犯罪嫌疑人进行DNA采样和比对。但当警方将金的DNA放入资料库对比时,发现他的信息竟与2003年一起强奸案遗留的DNA信息一致。这一决定性证据使金以一级强奸罪被判终身监禁。金的上诉律师提出,以攻击罪为名所采集的DNA样本,不能用作强奸罪的证据。

  2012年,马里兰州上诉法院判决,马里兰州允许DNA采样的法律违反宪法。因为《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有“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强迫采验DNA属于警方“搜查行为”,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在金的案子中,法院批准采验DNA的理由是他所涉及的一起暴力攻击案件,而非强奸案,因此对金的DNA比对属于“无理搜查”,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2013年2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颇具争议性的“马里兰州诉金案”,虽只进行了一个小时的口头辩论,却充满了“火药味”。9名大法官分歧严重,导致该案难断。在美国,联邦政府及29个州政府均准许某种形式的DNA采样。此案焦点在于:维护公民隐私权和用DNA查处罪犯,都很重要,如何取舍。
美国警方在DNA采集上遭遇两难命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4-9 14: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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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一南
        
        2012年年底,美国的一起刑事案件引发了全美刑事司法界的议论。在马里兰州对犯罪嫌疑人阿伦佐·杰·金的起诉案中,触及了一个敏感而重要的平衡问题,那就是社会安全的权利与个人隐私的权利关系问题。美国的执法部门是否有权继续对被捕的犯重罪的嫌疑人进行DNA采样,美国最高法院将重新进行检视。
        2012年11月9日,美国高等法院决定对马里兰州起诉犯罪嫌疑人阿伦佐·杰·金一案进行听证,而最后的结果将对全美的执法机构造成重大影响。高等法院的审理将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被捕嫌疑人的羁押审讯过程,二是从被捕嫌疑人身上可以提取到哪些生物或生物计量样本,三是针对这种样品允许警方做出哪些技术方面的鉴定。
        事情是这样的。据法院文件称,2003年,一名男性闯入了一位53岁妇女的家,用枪顶着她的头实施了强奸。被害人随后报案,警方确认了强奸犯罪事实,并从被害人身上提取了精液样本。这些样本随后经DNA分析后存入马里兰州州立DNA数据库,但当时没有比对出任何结果。
        到了2009年,因一起与上述强奸案无关联的一级伤害罪指控,阿伦佐·杰·金在马里兰州的东海岸被警方拘捕。依据该州法律,警方提取了他的口腔拭子作为DNA样本,随后把分析结果输入州数据库。这次比对的结果是,金的DNA与前述的2003年入室强奸案提取的精液样本DNA分型吻合。
        于是,金被指控犯伤害、非法侵入及强奸罪,马里兰州法院据此判决其终身监禁并不得假释。金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马里兰州上诉法庭在二审时同意了律师对金的辩护,认为金作为被拘押者的个人隐私权强于该州提取其DNA的侦查需要,遂裁定警方对金提取DNA样本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该法案规定:“任何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得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并驳回了控方对金强奸罪的指控。马里兰州总检察长于是提请美国高等法院,就该案中最关键的对被捕嫌疑人实施提取DNA样本的行为作出是否违宪的终审裁定。
        美国高等法院将在2013年早些时候作出决定: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警方是否可以在一名尚未判决的犯有重罪的被捕嫌疑人身体上提取DNA样本,而在同样的情况下,被拘捕的嫌疑人只是规定要接受拍照和按捺指纹。是否可以在拘捕时就取得嫌疑人的DNA样本来进行鉴别身份,最高法院的决定将影响警方的侦查程序和结果。
http://www.phcppsu.com.cn/news/show.aspx?showid=4249
美国法院裁决采集疑犯DNA符合宪法


2013年06月05日18:58

环球网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6月3日,美国最高法院9名法官以5票对4票的结果得出裁决,裁定执法人员处理严重罪行时抽取疑犯脱氧核糖核酸(DNA)样本,如套取指模或拍照,是正当程序,并无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反对的法官指,若警方拉错人,被捕者DNA会永久在数据库储存,担心此项裁决会扩大警方权力。

  据报道,有此裁决的起源是在2009年,马里兰州男子阿朗索·金因持枪恐吓被捕,警方搜集DNA样本后发现,他涉及2003年一宗强奸案,结果他被判终身监禁。但马里兰州上诉法院,认为去年裁定警方做法违宪,交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

  在目前,美国联邦政府及其中28个州规定,执法人员可采集触犯严重罪行疑犯的DNA样本。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统计,美国已采集1,000万被定罪人士及130万被捕疑犯的DNA样本。而马里兰州的态度改变,他们欢迎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的裁决,认为有助侦破悬案及避免冤案。

  但反对的法官斯卡利亚表示,该裁决立下坏先例,破坏“未定罪前是清白”的法律概念,并违反了保障民众免受不合理搜查的宪法第四修正案。(实习编辑:陈思睿 审稿:谭利娅)
岔岔会说:太平洋没加盖--其实这话源出于他们极痛恨的台独陈水扁之口.



看来美国的形式主义更严重。无论怎么辩也改变不了这人是强奸犯。如果这都无罪、那被强奸的受害人是不是可以告法官包庇纵容犯罪?
请参考:程序正义.
   真理越辩越明   不能通过违法手段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这次取样非法,警方可不可以继续侦查,取得其他证据后,再次要求验DNA。
ghos 发表于 2013-11-29 21:23
这次取样非法,警方可不可以继续侦查,取得其他证据后,再次要求验DNA。
從故事描述看,似乎除了受害人證言,就祇有DNA對比。
既然排除DNA,那麼當然是此罪不成立。
基於一罪不兩告.........
被告在這次罪行免疫了。
然后奇葩地放过一名重犯。人民的安全又何在?如果这样个“程序正义”,而结果又如此不当,是否说明这程序有Bug。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3-11-29 22:15
從故事描述看,似乎除了受害人證言,就祇有DNA對比。
既然排除DNA,那麼當然是此罪不成立。
基於一罪不 ...
如此有针对性的搜集都搞不定吗,携带嫌疑人的照片对犯罪现场周边进行走访,寻找目击者,检查周围的监控,诸如此类的措施,总有见效的吧。
ghos 发表于 2013-11-30 12:29
如此有针对性的搜集都搞不定吗,携带嫌疑人的照片对犯罪现场周边进行走访,寻找目击者,检查周围的监控, ...
"一罪不两告"的意思是:
无论是否有新的证据,同一罪名不可以重复检控.
hjjonnet 发表于 2013-11-30 09:06
然后奇葩地放过一名重犯。人民的安全又何在?如果这样个“程序正义”,而结果又如此不当,是否说明这程序有 ...
没有不敬的意思.......
天朝生活文化习惯了"特事特办",较难接受洋鬼子这一套.
没有不敬的意思.......
天朝生活文化习惯了"特事特办",较难接受洋鬼子这一套.
准确的说,中国人(特别是大陆人)更追求的是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
就当是我穿凿附会吧,这有点像同胞经常挂在口边的"不在乎过程,祇重视结果."这与"特事特办"一样,都是默许在需要的时候违法(或擦边球).
本来追求正义是无可厚非,但正义是随风飞扬的柳絮,您不可能为之量度高度.
57年反右,67年文革,乃至到90年代的严打.....相信当时大部份厕身其中的人,都自以为在履行正义.
但中国人总是,一旦把箱子打开,希望也不留下.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3-11-30 13:10
"一罪不两告"的意思是:
无论是否有新的证据,同一罪名不可以重复检控.
一审定乾坤,没有补充侦查一类的措施。

ghos 发表于 2013-11-30 17:12
一审定乾坤,没有补充侦查一类的措施。


一罪不两告是洋鬼子现代法律精神,防止司法系统对被告恶意纠缠.
ghos 发表于 2013-11-30 17:12
一审定乾坤,没有补充侦查一类的措施。


一罪不两告是洋鬼子现代法律精神,防止司法系统对被告恶意纠缠.
........实体正义..........
就当是我穿凿附会吧,这有点像同胞经常挂在口边的"不在乎过程,祇重视结果." ...
文化差异吧。

中国人更看重的是恶有恶报,“民意”也更期望看到恶行得到恶果。当权者也不希望大众看到有确凿证据的人逍遥法外而引发的“不满”。

学术派毕竟只是少数,而且法律也是考虑国情。想短时间内,靠少数人的观点来扭转普通大众千百年来的传统观念,难度可想而知。

所谓法律精神,毕竟应该是代表社会多数人的共识。当然,我并不是支持为了追求恶有恶报就可以践踏法律,而是说在法律条款有漏洞,有争议的地方可以符合民情的擦边。何况,仅就本案来看,是否违宪当时也没有定论,而美国那九个法官的支持两种观点也是几乎人数对等,并且是支持合法的观点胜出。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3-11-30 18:00
文化差异吧。

中国人更看重的是恶有恶报,“民意”也更期望看到恶行得到恶果。当权者也不希望大众看到 ...
这起判例关所谓“程序正义”“一罪不两告”P事,你还真信进去了。

老美的打法就这样,法条上没说明白的,都可以质疑上诉,宪法都可以由此打N次补丁;人家做得好的地方在于执行得很到位,可以级级上诉(人家是打官司哦,不是扯着嗓子瞎吼),最终判例修正为以后立下规矩。人家法律好改,而且改得光鲜——不然杂叫灯塔国呢?要说“程序正义”,某杀人案才是完美展现,有全国瞩目的电视直播也被陪审团给无视了,谁叫它犯了该国更铁的四字天条呢?
以攻击罪逮捕嫌犯、发现他的信息竟与2003年一起强奸案遗留的DNA信息一致、以一级强奸罪被判终身监禁——跟“一罪不两告”啥关系?“一罪不两告”指同一行为,判决无罪不能再次指控;这里逮捕的和判决的貌似是两个行为吧?

州上诉法院裁定违宪,你看看执法机构干了什么,不然杂闹到最高法?最高法如果裁定违宪,你看看它国内还会出些什么妖蛾子,绝对好玩。灯塔国历史上,最严重一次宪政的冲突,头晚大统领都琢磨着把最高法给散了,最后以最高法妥协和平收场,有兴趣可以自己查查资料。法律和政治井水不犯河水,那是蒙人的。
ghos 发表于 2013-11-30 17:12
一审定乾坤,没有补充侦查一类的措施。
补充侦查是在起诉前,离审还有一步。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11-30 22:02
这起判例关所谓“程序正义”“一罪不两告”P事,你还真信进去了。

老美的打法就这样,法条上没说明白 ...


好吧……俺不是搞这个的……木有抓到要点……

感觉,有时候,美国人对……种族歧视……有点矫枉过正了……

话说,一个人因为证据不足判无罪,后来发现重大决定性证据,不能告…………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11-30 22:02
这起判例关所谓“程序正义”“一罪不两告”P事,你还真信进去了。

老美的打法就这样,法条上没说明白 ...


好吧……俺不是搞这个的……木有抓到要点……

感觉,有时候,美国人对……种族歧视……有点矫枉过正了……

话说,一个人因为证据不足判无罪,后来发现重大决定性证据,不能告…………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3-11-30 22:17
好吧……俺不是搞这个的……木有抓到要点……

感觉,有时候,美国人对……种族歧视……有点矫枉过正 ...
嘿嘿,排开徇私枉法的,这种完全滑脱基本不存在,大家各有各的招儿来应付——还是老话,所谓国家、法律的本质是一样的。
人家有远比我们完善的社会控制和惩戒体系,不止是刑法系,还是拿那案子来说,刑事无罪,他就没事儿么?赔得倾家荡产。
我们很依赖刑法系,但你看看关于逮捕的条件,其中适用轻罪的条件、可能十年以上的条件、曾经故意犯罪的条件,很意思。说句不好听的,只有关错的、没有放错的。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11-30 22:02
这起判例关所谓“程序正义”“一罪不两告”P事,你还真信进去了。

老美的打法就这样,法条上没说明白 ...


在这个话题里,首先提起"程序正义""一罪不两告"的是我,既然兄台论及这两点,我必须澄清.


............以攻击罪逮捕嫌犯、发现他的信息竟与2003年一起强奸案遗留的DNA信息一致、以一级强奸罪被判终身监禁——跟“一罪不两告”啥关系? ............

兄台第一句说话:

这起判例关所谓“程序正义”“一罪不两告”P事

但说来说去,就是没有说清楚:
与案无关系的搜查令下,证物是否可以成为证据(程序正义)?

关于"一罪不两告"(我在9楼的发言),是否定8楼发言人的疑问.
谁说过与话题中的(判决)案例有关?
请不要扭曲了我的发言.


p.s.
原来洋鬼子的最高法院,也可以"散"了,大开眼界.
倒不知道终生制的最高法院法官,是否同时撒长俸.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11-30 22:02
这起判例关所谓“程序正义”“一罪不两告”P事,你还真信进去了。

老美的打法就这样,法条上没说明白 ...


在这个话题里,首先提起"程序正义""一罪不两告"的是我,既然兄台论及这两点,我必须澄清.


............以攻击罪逮捕嫌犯、发现他的信息竟与2003年一起强奸案遗留的DNA信息一致、以一级强奸罪被判终身监禁——跟“一罪不两告”啥关系? ............

兄台第一句说话:

这起判例关所谓“程序正义”“一罪不两告”P事

但说来说去,就是没有说清楚:
与案无关系的搜查令下,证物是否可以成为证据(程序正义)?

关于"一罪不两告"(我在9楼的发言),是否定8楼发言人的疑问.
谁说过与话题中的(判决)案例有关?
请不要扭曲了我的发言.


p.s.
原来洋鬼子的最高法院,也可以"散"了,大开眼界.
倒不知道终生制的最高法院法官,是否同时撒长俸.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3-11-30 18:00
文化差异吧。

中国人更看重的是恶有恶报,“民意”也更期望看到恶行得到恶果。当权者也不希望大众看到 ...


我这样说吧.
洋鬼子的法律下,人们无惧夜半敲门,无端被失踪.
说起来大家未必相信,部份洋鬼子(说的不是美利坚哦)的"人道"......
如果在非紧急情况下,搜查及拘捕不得在日落后与日出前之间执行.---???,!!!.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3-11-30 18:00
文化差异吧。

中国人更看重的是恶有恶报,“民意”也更期望看到恶行得到恶果。当权者也不希望大众看到 ...


我这样说吧.
洋鬼子的法律下,人们无惧夜半敲门,无端被失踪.
说起来大家未必相信,部份洋鬼子(说的不是美利坚哦)的"人道"......
如果在非紧急情况下,搜查及拘捕不得在日落后与日出前之间执行.---???,!!!.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3-12-1 10:13
在这个话题里,首先提起"程序正义""一罪不两告"的是我,既然兄台论及这两点,我必须澄清.
但说来说去,就是没有说清楚:
与案无关系的搜查令下,证物是否可以成为证据(程序正义)?
========================================
自己见三楼,人家已经裁定了,你还是多少尊重下人家的家务吧,咸吃萝卜蛋操心。

关于“散了”一说,我承认自己夸张了,实际人家的矛盾在于要不要通过国会把接手该案的首席大法官给弹掉,而不是解散。当时法官和首席大统领都有难处:
法官方面呢,对原告申请的执行令要不要批准,很两难。依照之前的司法条例,法院是有权下达执行令的。不下达,意味最高法放弃了权力;下达了,最高法并不具有执行自己命令的权力,大统领那边是摆明了不办。无论采用这两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将最高法地位下降到行政机关和国会以下的法律地位,必"输"无疑。

大统领方面呢,同样找不出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过不去,也根本无法挑战大法官可能做出的不利裁决。但基于政治现实的考虑,即便是最高法院下了执行令他们也不会执行。政府依照国会既定法律的运作,你反对派控制的最高法动辄就以司法审查为由给干预,政府还干不干了?从宪政理论角度看,在分立的三权之中,如果一定要判定哪一权处于更优越的地位,那显然应是拥有民意基础的立法权,无论如何也轮不到非民选的司法部门占据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地位。唯一可行的似乎只有通过控制的国会弹掉法官,但这么做的后果也是彻底削弱最高法的政治地位和司法权威,致使国家分权制衡体制就因D派斗争而陷入瘫痪。

于是乎,首席大法官选了条折中的法子,不对原告的申请直接裁定,他把原告所凭借的司法条例给裁定违宪了、重新解释,把原先法律的初审管辖权变成了上诉管辖权——你可以告,但告错地方了,我这里案子撤销;从下面开始,一级一级的告,能到我这里再议。理由嘛,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很有意思的一句话。最终,原告放弃了上诉,没有达到目的;大统领以及执政政府也到达了直接目的。
该案例,以最高法变相妥协而告终,但从该国历史看,最高法是最终受益者,最高法由此宣布自己有权审查法律的合宪性——作为判例法存在的国度,你应当明白它意味着什么。

本楼不是说违宪争议么?你似乎对我引用的这段冲突是否存在很有异议。难道你不清楚吗?在此之前,该国并没有明文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归谁所有。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3-12-1 10:20
我这样说吧.
洋鬼子的法律下,人们无惧夜半敲门,无端被失踪.
说起来大家未必相信,部份洋鬼子(说的不是 ...
鼓掌。
非紧急情况下、不得。。。。。。
那么,该国有没有在日落后与日出前之间执行搜查及拘捕的情况呢?哦,原来是紧急情况。那么,该国的紧急情况与非紧急情况又怎么区分定义的呢?

继续粉。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12-1 16:01
但说来说去,就是没有说清楚:
与案无关系的搜查令下,证物是否可以成为证据(程序正义)?
================ ...
兄台表现得......愈来愈天真可爱.
我在6楼提起"程序正义",是提醒5楼的发言人.
宪政问题的根本,就是基于对"程序"的分歧.我没兴趣留意他家搞什么party.
兄台上来就否定我说的两个问题,大谈高深政治,忽略台面上的起源.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12-1 16:13
鼓掌。
非紧急情况下、不得。。。。。。
那么,该国有没有在日落后与日出前之间执行搜查及拘捕的情况呢 ...
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住所搜索)
一,………….

二, 对有人居住之房屋或其封闭之附属部份之搜索, 仅得由法官命令或许可进行; 除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b项所规定之情况外, 不得在日出之前, 亦不得在日落之后进行搜索.


别以为您知道全世界.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3-12-1 16:28
兄台表现得......愈来愈天真可爱.
我在6楼提起"程序正义",是提醒5楼的发言人.
宪政问题的根本,就是基于 ...
高深政治,忽略台面上的起源。。。。。。
违宪第一案,所谓违宪审查的起源,当然,你实际不了解我是猜得到的。

以质疑“程序正义”试图脱罪、的确有篓子,那么,就由最高法投票把它彻底补丁了吧。强调“程序正义”么?那么这个裁定到底溯及以往还是不溯及呢?
东拼西筹的东西,改变不了事实本质的。唱得动听没用。

宪政问题的根本,就是基于对"程序"的分歧——这大概又是你个人私货吧?
================================================
何谓宪政?学界的观点、定义颇多,不胜枚举。我很奇怪,敢情你一人就定论了?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3-12-1 16:33
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住所搜索)
一,………….
除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b项所规定之情况外
===============================
你还是没告诉我什么叫紧急什么叫非紧急啊?

我当然不知道全世界,至少我知道你有隐瞒的部分。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3-12-1 16:28
兄台表现得......愈来愈天真可爱.
我在6楼提起"程序正义",是提醒5楼的发言人.
宪政问题的根本,就是基于 ...
麻烦你先明确下,你这里是抛开法律提所谓“宪政”,还是抛开政治提“宪政”。
你特爱转进,还是把路先定下比较好。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么?
扫了眼全文,规定例外的条文还是挺多的么。。。。。。难怪不爱引用原文,怕人笑话么?
“获搜查及搜索所针对之人之同意,只要该同意以任何方式记录于文件上”——哪里的警察如此混账!万一警察胁迫当事人怎么办?人权在哪里?不要第三方见证吗?乱弹琴。

我看到了检查、搜查部分,拘捕部分在哪儿?指点下,开开眼。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么?
扫了眼全文,规定例外的条文还是挺多的么。。。。。。难怪不爱引用原文,怕人笑话么?
“获搜查及搜索所针对之人之同意,只要该同意以任何方式记录于文件上”——哪里的警察如此混账!万一警察胁迫当事人怎么办?人权在哪里?不要第三方见证吗?乱弹琴。

我看到了检查、搜查部分,拘捕部分在哪儿?指点下,开开眼。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12-1 16:57
麻烦你先明确下,你这里是抛开法律提所谓“宪政”,还是抛开政治提“宪政”。
你特爱转进,还是把路先定 ...


且慢,回头重新看看.

楼主:
...........马里兰州上诉法庭在二审时同意了律师对金的辩护,认为金作为被拘押者的个人隐私权强于该州提取其DNA的侦查需要,遂裁定警方对金提取DNA样本的行为违 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该法案规定:“任何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得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 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

6楼发言:

看来美国的形式主义更严重。无论怎么辩也改变不了这人是强奸犯。如果这都无罪、那被强奸的受害人是不是可以告法官包庇纵容犯罪?

我在8楼:
请参考:程序正义.

兄台在19楼:
这起判例关所谓“程序正义”“一罪不两告”P事,你还真信进去了。

您先解释了"关(程序正义)个P事",然后再转进吧.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12-1 16:57
麻烦你先明确下,你这里是抛开法律提所谓“宪政”,还是抛开政治提“宪政”。
你特爱转进,还是把路先定 ...


且慢,回头重新看看.

楼主:
...........马里兰州上诉法庭在二审时同意了律师对金的辩护,认为金作为被拘押者的个人隐私权强于该州提取其DNA的侦查需要,遂裁定警方对金提取DNA样本的行为违 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该法案规定:“任何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得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 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

6楼发言:

看来美国的形式主义更严重。无论怎么辩也改变不了这人是强奸犯。如果这都无罪、那被强奸的受害人是不是可以告法官包庇纵容犯罪?

我在8楼:
请参考:程序正义.

兄台在19楼:
这起判例关所谓“程序正义”“一罪不两告”P事,你还真信进去了。

您先解释了"关(程序正义)个P事",然后再转进吧.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12-1 16:57
麻烦你先明确下,你这里是抛开法律提所谓“宪政”,还是抛开政治提“宪政”。
你特爱转进,还是把路先定 ...
"宪政"是楼主的标题,各位大大--特别是兄台--的兴趣.
我连美利坚的月亮是圆是方,也未能肯定,岂敢置啄?
话说回来,神州大地习惯强迫别人玩游戏的吗?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12-1 17:18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么?
扫了眼全文,规定例外的条文还是挺多的么。。。。。。难怪不爱引用原文,怕人笑话么 ...
万一?
问得好.
人体身上某器官,与主躯干祇是靠一块皮相连.古时有人担心,在剧烈运动时,万一这东东掉下来,怎办?
因为不怕一万,祇怕万一呀..........
请恕我实在无法回答这类问题.




啊,别怪我累赘.........
兄台有兴趣解释一下:
"'一罪不两告'个P事"吗?




啊,别怪我累赘.........
兄台有兴趣解释一下:
"'一罪不两告'个P事"吗?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12-1 17:18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么?
扫了眼全文,规定例外的条文还是挺多的么。。。。。。难怪不爱引用原文,怕人笑话么 ...
倒不如反过来......
兄台就多扫两眼,然后发表高见,开导一下特区小灿警........
如何?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3-12-1 19:50
倒不如反过来......
兄台就多扫两眼,然后发表高见,开导一下特区小灿警........
如何?


还特区小灿警?上诉法院的判决和最高法的判决,哪个有效?

我现在倒想问问你了,同为警察,你到目前为止,把多少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侦查、审讯,你亲身实践到底有多少?
因为警察机构设置的不同,你对警察以及不同法律的了解,还差得远——原因简单,你的岗位实践做得比我少、方面没我杂。
葡萄牙法系在法学史上都属于泡儿都没冒过的角色,对贵地法律及历史发展没啥兴趣,也不敢有兴趣,因为有《基本法》。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3-12-1 19:50
倒不如反过来......
兄台就多扫两眼,然后发表高见,开导一下特区小灿警........
如何?


还特区小灿警?上诉法院的判决和最高法的判决,哪个有效?

我现在倒想问问你了,同为警察,你到目前为止,把多少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侦查、审讯,你亲身实践到底有多少?
因为警察机构设置的不同,你对警察以及不同法律的了解,还差得远——原因简单,你的岗位实践做得比我少、方面没我杂。
葡萄牙法系在法学史上都属于泡儿都没冒过的角色,对贵地法律及历史发展没啥兴趣,也不敢有兴趣,因为有《基本法》。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3-12-1 19:43
啊,别怪我累赘.........
兄台有兴趣解释一下:
"关'一罪不两告'个P事"吗?


攻击罪和强奸罪是一个罪名?是一个行为?

以攻击罪逮捕的嫌疑人提取的DNA,作为强奸案定罪证据合法,无论国内还是老美。
这是事实,白纸黑字呢。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3-12-1 19:43
啊,别怪我累赘.........
兄台有兴趣解释一下:
"关'一罪不两告'个P事"吗?


攻击罪和强奸罪是一个罪名?是一个行为?

以攻击罪逮捕的嫌疑人提取的DNA,作为强奸案定罪证据合法,无论国内还是老美。
这是事实,白纸黑字呢。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3-12-1 19:35
"宪政"是楼主的标题,各位大大--特别是兄台--的兴趣.
我连美利坚的月亮是圆是方,也未能肯定,岂敢置啄?
...
“马伯里案”是老美违宪审查第一案,自此确立了该国司法审查制度,要提老美的违宪审查,该案是其渊源,也是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案例。你天天左一个法、右一个法,不知道几乎所有的宪法课程,都会讲述该案例?原因么,你不会理解的——你说的,法律与政治无关嘛。

我故意和白猫提起这件案子,不说人名、不说时间、历史背景也说得含含糊糊,就等着你上来挑漏子。估摸着,你不会了解我到底提的哪件案例,一定会照着我的字面跟我咬文嚼字打擂台,果然。
不过是想大家都看看,你说的很多东西,其实自己都不甚了解。

这坛子里,除了你,基本没人会上来接我回白猫的这段话。。。。。。猜测下,你不属于贵地的刑事警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