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大V”禹晋永犯合同诈骗罪一审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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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11/26/c_125765296.htm

新华网北京11月26电(记者涂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6日上午对“微博大V”禹晋永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禹晋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2.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被告人禹晋永以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与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政府签订《梁山凯爱国际高科技工业园区投资开发经营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县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1500亩,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计划总投资人民币10亿元。同年5月,禹晋永在没有落实资金来源、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情况下,虚构梁山凯爱工业园项目招投标的事实,以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招标公告,并以购买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为由收取北京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2.2万元。

    因对招标主体和招标程序产生怀疑,中科软股份公司多次要求禹晋永返还上述款项,禹晋永则以中科软股份公司中标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签署正式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告知中科软股份公司投标保证金已被依法没收。2004年9月,中科软股份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7月13日,禹晋永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宇修理厂被抓获归案,现赃款未退赔。

    法院同时查明,在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中,项目所涉土地不但未达到七通一平的标准,就连相关土地的征收手续都未能有效落实,该项目根本不具备进一步开发的基础。禹晋永号称的多种资金来源也都没有实际落实。从现有证据看,禹晋永及其辩护人所谓的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并不存在。

    法院认为,禹晋永明知自己及其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仍与梁山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假借运作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为名,采用虚构项目招标的手段骗取被害单位的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11/26/c_125765296.htm

新华网北京11月26电(记者涂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6日上午对“微博大V”禹晋永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禹晋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2.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被告人禹晋永以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与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政府签订《梁山凯爱国际高科技工业园区投资开发经营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县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1500亩,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计划总投资人民币10亿元。同年5月,禹晋永在没有落实资金来源、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情况下,虚构梁山凯爱工业园项目招投标的事实,以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招标公告,并以购买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为由收取北京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2.2万元。

    因对招标主体和招标程序产生怀疑,中科软股份公司多次要求禹晋永返还上述款项,禹晋永则以中科软股份公司中标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签署正式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告知中科软股份公司投标保证金已被依法没收。2004年9月,中科软股份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7月13日,禹晋永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宇修理厂被抓获归案,现赃款未退赔。

    法院同时查明,在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中,项目所涉土地不但未达到七通一平的标准,就连相关土地的征收手续都未能有效落实,该项目根本不具备进一步开发的基础。禹晋永号称的多种资金来源也都没有实际落实。从现有证据看,禹晋永及其辩护人所谓的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并不存在。

    法院认为,禹晋永明知自己及其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仍与梁山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假借运作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为名,采用虚构项目招标的手段骗取被害单位的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