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一审 3网民诽谤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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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ohu.com/20100416/n271562095.shtml

 新华网福州4月16电(记者郑良)由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1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范燕琼有期徒刑2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各1年。

  马尾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11日晚,福建闽清籍女青年严晓玲被送往闽清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严晓玲系因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但严晓玲的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法院的判决书说,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琼在看了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结论后,仍利用严晓玲亲属讲述其道听途说的严晓玲死亡的情况,着手杜撰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女青年的文章。

  法院查明,2009年6月22日晚,被告人范燕琼即将该文章发布到境外互联网站,被国内外多家网站转载,引发大量网民攻击、谩骂、诋毁网文中所涉及的被害人,给被害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福州市有关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被告人范燕琼所写的网文虚构事实,纯属捏造。被告人游精佑在互联网上看到范燕琼杜撰的网文后,与被告人吴华英策划将严晓玲的亲属接到游精佑家中制作视频。其间,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得知福州市公安局已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真相的情况下,仍将范燕琼杜撰的网文、严晓玲死亡照片和严晓玲亲属的描述制作成视频,以“诉说”为标题发到互联网上,有意识地广泛传播,进一步对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后由网友将该视频发送到境外互联网站。之后,被告人范燕琼又杜撰了一篇闽清公安局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亲属的文章,发送到国内外互联网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故意捏造事实,先后两次杜撰文章在互联网上散布虚构的事实;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亡真相的情况下,仍然制作违背事实的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引发大量网民网上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了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以惩处。http://news.sohu.com/20100416/n271562095.shtml

 新华网福州4月16电(记者郑良)由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1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范燕琼有期徒刑2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各1年。

  马尾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11日晚,福建闽清籍女青年严晓玲被送往闽清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严晓玲系因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但严晓玲的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法院的判决书说,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琼在看了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结论后,仍利用严晓玲亲属讲述其道听途说的严晓玲死亡的情况,着手杜撰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女青年的文章。

  法院查明,2009年6月22日晚,被告人范燕琼即将该文章发布到境外互联网站,被国内外多家网站转载,引发大量网民攻击、谩骂、诋毁网文中所涉及的被害人,给被害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福州市有关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被告人范燕琼所写的网文虚构事实,纯属捏造。被告人游精佑在互联网上看到范燕琼杜撰的网文后,与被告人吴华英策划将严晓玲的亲属接到游精佑家中制作视频。其间,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得知福州市公安局已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真相的情况下,仍将范燕琼杜撰的网文、严晓玲死亡照片和严晓玲亲属的描述制作成视频,以“诉说”为标题发到互联网上,有意识地广泛传播,进一步对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后由网友将该视频发送到境外互联网站。之后,被告人范燕琼又杜撰了一篇闽清公安局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亲属的文章,发送到国内外互联网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故意捏造事实,先后两次杜撰文章在互联网上散布虚构的事实;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亡真相的情况下,仍然制作违背事实的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引发大量网民网上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了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这就活该了,不过政府也该反思,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信?政府为什么丧失了公信力。
网民也该反思自己智商怎么那么差,总被人当猴耍
上古残剑 发表于 2010-4-16 20:12

政府的信息爱信不信,没人强求,但是以此为借口作恶滋事,那么就要尝尝政府的暴力了。
有些人真是
义务不愿意接受
自由不愿被束缚
那就活该了
其实可判可不判,但早晚得有几个被当鸡来用下
据说 很热闹
诽谤行为非刑事处罚,这是判别文明国家的一个标志之一。
被害人是谁。。。 诽谤罪一般都指个人的
ajian1234 发表于 2010-4-16 21:45
被告指名道姓的提到:闽清县医院对面的县文化馆里的‘丽歌’KTV,系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宗颖与治安科科长卢贤丁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合伙开办的,这家娱乐场所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手段牟取暴利……
此外还有其他指名道姓的地方
回复 9# ajian1234

怎么没受害人?

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可是指名道姓地诽谤公安干警轮奸严晓玲, 至其死亡.

都指名道姓了, 还没受害人?


回复 8# 大蹦蹦


    日本刑法发来贺电:《日本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条 公然指摘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不问有无该事实,处三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五十万以下罚金。。《日本刑法典》第二版 张明楷译

回复 8# 大蹦蹦


    日本刑法发来贺电:《日本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条 公然指摘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不问有无该事实,处三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五十万以下罚金。。《日本刑法典》第二版 张明楷译
大蹦蹦 发表于 2010-4-16 21:42


    德国刑法典也发来贺电:186条:行为人针对他人提出或者散布适合于使该人变得可鄙或者在公共的看法中贬低该人的事实,如果该事实不能证明是真实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者金钱刑,如果该行为是公开地或者通过散发文书实施的,处二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德国刑法典》 2000版 冯军译
在德国已经有好几例因为在网络BBS谩骂他人而遭牢狱之灾的案例了。

而且还仅仅是谩骂,都没涉及到诽谤。
楼上的例子详见《德国刑法典》第187条
我来看看超大有没有人如丧考妣:sleepy:
政府提高公信力和公民不许诽谤,这是两个同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gzxzl 发表于 2010-4-16 22:08


    你觉得德、日是文明国家?祝贺你。另外,劝你不要光看法条,看看这几条在这两个国家的执行情况。
德日不算文明国家那你眼中的文明国家还有多少个?
要知道跟在这两个国家后面学公法的国家可是一大堆,你叫那些国家情以何堪啊;funk
一审判决,还不是终审判决。这场闹剧,好戏还在后头。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该信谁{:3_98:}
19314610_24557073.jpg
有点法律知识吧,任何人都要为自己说的话负责。乱说话会付出代价的。
gaga8000 发表于 2010-4-17 08:30


    还要加个括弧“(我说的就是真相)”
网民有自己的头脑吗?
反正在某个和谐国家,路上看见老人摔倒,不要扶
网上看见有人发帖喊冤,不要顶
这样社会就越来越和谐啦,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