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平民DNA不得随意采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23:04:36
导语:日前武大珞珈学院一女生失踪后被发现死亡,附近四所学校数千男性师生被勒令提供血液样本。不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警检机构很难自行大批采集并非嫌犯的平民DNA样本而不被法庭否定和质疑违宪。
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与《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都规定,不论是抽血还是采唾液,警方都必须先获得被采样者的书面同意,能强制采样的只有已被捕、被起诉的嫌犯
英国警方首创“撒网式DNA采样”。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与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都规定,不论是采集“身体内部样本”(血液、精液、尿液)的“隐私性检查”还是采集“身体外部样本”(毛发、皮屑、唾液)的“非隐私检查”,警察能强制采样的要么是处于已被警方拘禁或逮捕的“人身自由受拘束”的嫌犯、要么是已被起诉或告发的嫌犯。除此以外,警方要对人进行DNA采样,必须先获得被采样者的书面同意方可为之。
按美国现行法律和联邦最高法庭判决,司法部门自行采样DNA的对象仅限于已判刑罪犯和被重罪指控的嫌犯
全美国50个州的司法部门可以从被判刑的罪犯身上提取DNA样品,有一半多的州司法部门可以对被捕但尚未被判罪的犯罪嫌疑人身上提取DNA样品。2013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庭就“阿龙佐•金诉马里兰州”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确认,警察因重罪指控逮捕某人时从其口腔内提取DNA样品,并且与尚未侦破案子中的DNA样品进行分析和比较,这是符合美国宪法的。不过,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奥林•科尔提醒人们,联邦最高法庭的判决在几方面实施了限制:“首先,联邦最高法庭判决限定DNA分析只限于重罪,也就是说,被提取DNA样品的人必须是以重罪指控被捕的。马里兰州的DNA提取法律目前只允许从因谋杀、性攻击、抢劫和偷盗等重罪而被捕者身上提取DNA样品。”
美国现在只有八个州的司法部门能在未逮捕嫌疑人时,向法庭申请限制重重的特殊搜查令,对大群可能涉案者进行DNA采样
美国现在只有北卡罗来纳、佛蒙特、科罗拉多等八个州的司法部门可以在未逮捕嫌疑人时,按向法庭申请的“非供述性证据识别令状”类型的特殊搜查令,对一大群可能涉案者进行DNA采样。最近一次此类调查,是2006年北卡罗来纳州警方在接获一名女性声称在学生聚会上遭性侵的报案后,依据特殊搜查令对当时在场的46名学校曲棍球队员采集DNA。但这八个州的相关采样制度设计相当细致:没特种搜查令,警方就不得采样,只有法官才对采样有绝对的决定权;纵使嫌疑人已被警方拘提,仍必须从法庭取得特种搜查令状后始得对其采样;搜查令状上除了记载被采样人姓名,还必须明文记载申请令状者姓名、采样事由、所行采样程序等;申请搜查令的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爱达荷州15天、佛蒙特州45天、北卡罗来纳州90天)向法庭报告检验结果,并将报告副本送交被采样人。若有违任何一项程序,DNA证据就不得被法庭采信。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和《DNA 身份确定法》规定,DNA鉴定只能由法官命令实施,检察官及警察没有自行采样的权力
1997年修正后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1条f款明确规定: “基于第81条e款所实行的分子遗传学上调查只能由法官命令之”。1999年6月2日,德国又通过了《DNA 身份确定法修正法》,第1条第1项b款明确规定提取样本进行DNA鉴定的申请只能由检察官提出,并由享有管辖权的地方法庭的侦查法官命令实施,检察官及警察并不享有在紧急情况下颁布提取命令的权力。
为避免侵害人身,英国警方主要以沾拭唾液而非抽血的方式采集 DNA 样本
收集 DNA 生物样本时,国际惯例一般是采用对公民人身损害较小的非侵入式采样,只有采用这种方式确实无法采集到样本时,才能采取侵入式采样。以英国为例,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将沾拭口腔唾液的行为划定为非隐私检查,而非隐私检查被认为不会对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构成严重侵害,因而适用条件较为宽松,所以英国警方主要是通过沾拭口腔唾液而非抽血的方式采集 DNA 样本。
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采集后可长期储存的只有被法庭判罪者的DNA资料
文明国家警方的DNA采样不仅对象、程序有限制,样本保存期限也有限制。事实上,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能够被长期储存于DNA数据库中的只能是被法庭认定为有罪者的DNA资料。警方在侦查阶段采集的DNA样本在与犯罪现场的“生物样本”进行比对后要立即销毁,信息档案在嫌犯被判无罪或根本未被起诉时也要销毁。在美国,根据2000年的《DNA分析延迟销毁法案》的有关规定,能长期储存在FBI数据库的DNA样本的采集对象包括:因触犯特定联邦罪行(或哥伦比亚特区罪行)被定罪或者曾被定罪的在监狱服刑的人,因上述原因被保释、被假释、被监督释放的人。
被欧洲人权法庭判决败诉后,英国内政部称,今后警方在未确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时,不能储存嫌疑人的DNA数据
2001年,两名谢菲尔德人因不同的案件分别被英国警方逮捕,都被提取了DNA样本,但当两人被无罪开释后,他们提出的销毁DNA样本的请求均被警方拒绝。两人在英国提起数次诉讼均遭败诉后,以警察保留样本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为由,将案件诉至欧洲人权法庭。欧洲人权法庭以罕见的强烈措词宣称,其被英国警方在数据库中无限期地保留DNA资料之政策的“粗疏武断和极为蛮横的本质所震惊”,英国的做法“超越了任何可以接受的保持公民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关系的底线”。人权法庭法官一致裁决当时英国收集、储存所有嫌疑人(包括最终被认定无罪者)的DNA信息的做法侵犯了公民隐私权。2010年,英国内政部表示,已被证明是无罪民众所留下的DNA档案将被删除,并且今后警方将不能在未确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对嫌疑人的DNA数据进行储存。
http://view.163.com/special/reviews/dnasampling1121.html导语:日前武大珞珈学院一女生失踪后被发现死亡,附近四所学校数千男性师生被勒令提供血液样本。不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警检机构很难自行大批采集并非嫌犯的平民DNA样本而不被法庭否定和质疑违宪。
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与《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都规定,不论是抽血还是采唾液,警方都必须先获得被采样者的书面同意,能强制采样的只有已被捕、被起诉的嫌犯
英国警方首创“撒网式DNA采样”。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与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都规定,不论是采集“身体内部样本”(血液、精液、尿液)的“隐私性检查”还是采集“身体外部样本”(毛发、皮屑、唾液)的“非隐私检查”,警察能强制采样的要么是处于已被警方拘禁或逮捕的“人身自由受拘束”的嫌犯、要么是已被起诉或告发的嫌犯。除此以外,警方要对人进行DNA采样,必须先获得被采样者的书面同意方可为之。
按美国现行法律和联邦最高法庭判决,司法部门自行采样DNA的对象仅限于已判刑罪犯和被重罪指控的嫌犯
全美国50个州的司法部门可以从被判刑的罪犯身上提取DNA样品,有一半多的州司法部门可以对被捕但尚未被判罪的犯罪嫌疑人身上提取DNA样品。2013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庭就“阿龙佐•金诉马里兰州”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确认,警察因重罪指控逮捕某人时从其口腔内提取DNA样品,并且与尚未侦破案子中的DNA样品进行分析和比较,这是符合美国宪法的。不过,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奥林•科尔提醒人们,联邦最高法庭的判决在几方面实施了限制:“首先,联邦最高法庭判决限定DNA分析只限于重罪,也就是说,被提取DNA样品的人必须是以重罪指控被捕的。马里兰州的DNA提取法律目前只允许从因谋杀、性攻击、抢劫和偷盗等重罪而被捕者身上提取DNA样品。”
美国现在只有八个州的司法部门能在未逮捕嫌疑人时,向法庭申请限制重重的特殊搜查令,对大群可能涉案者进行DNA采样
美国现在只有北卡罗来纳、佛蒙特、科罗拉多等八个州的司法部门可以在未逮捕嫌疑人时,按向法庭申请的“非供述性证据识别令状”类型的特殊搜查令,对一大群可能涉案者进行DNA采样。最近一次此类调查,是2006年北卡罗来纳州警方在接获一名女性声称在学生聚会上遭性侵的报案后,依据特殊搜查令对当时在场的46名学校曲棍球队员采集DNA。但这八个州的相关采样制度设计相当细致:没特种搜查令,警方就不得采样,只有法官才对采样有绝对的决定权;纵使嫌疑人已被警方拘提,仍必须从法庭取得特种搜查令状后始得对其采样;搜查令状上除了记载被采样人姓名,还必须明文记载申请令状者姓名、采样事由、所行采样程序等;申请搜查令的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爱达荷州15天、佛蒙特州45天、北卡罗来纳州90天)向法庭报告检验结果,并将报告副本送交被采样人。若有违任何一项程序,DNA证据就不得被法庭采信。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和《DNA 身份确定法》规定,DNA鉴定只能由法官命令实施,检察官及警察没有自行采样的权力
1997年修正后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1条f款明确规定: “基于第81条e款所实行的分子遗传学上调查只能由法官命令之”。1999年6月2日,德国又通过了《DNA 身份确定法修正法》,第1条第1项b款明确规定提取样本进行DNA鉴定的申请只能由检察官提出,并由享有管辖权的地方法庭的侦查法官命令实施,检察官及警察并不享有在紧急情况下颁布提取命令的权力。
为避免侵害人身,英国警方主要以沾拭唾液而非抽血的方式采集 DNA 样本
收集 DNA 生物样本时,国际惯例一般是采用对公民人身损害较小的非侵入式采样,只有采用这种方式确实无法采集到样本时,才能采取侵入式采样。以英国为例,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将沾拭口腔唾液的行为划定为非隐私检查,而非隐私检查被认为不会对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构成严重侵害,因而适用条件较为宽松,所以英国警方主要是通过沾拭口腔唾液而非抽血的方式采集 DNA 样本。
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采集后可长期储存的只有被法庭判罪者的DNA资料
文明国家警方的DNA采样不仅对象、程序有限制,样本保存期限也有限制。事实上,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能够被长期储存于DNA数据库中的只能是被法庭认定为有罪者的DNA资料。警方在侦查阶段采集的DNA样本在与犯罪现场的“生物样本”进行比对后要立即销毁,信息档案在嫌犯被判无罪或根本未被起诉时也要销毁。在美国,根据2000年的《DNA分析延迟销毁法案》的有关规定,能长期储存在FBI数据库的DNA样本的采集对象包括:因触犯特定联邦罪行(或哥伦比亚特区罪行)被定罪或者曾被定罪的在监狱服刑的人,因上述原因被保释、被假释、被监督释放的人。
被欧洲人权法庭判决败诉后,英国内政部称,今后警方在未确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时,不能储存嫌疑人的DNA数据
2001年,两名谢菲尔德人因不同的案件分别被英国警方逮捕,都被提取了DNA样本,但当两人被无罪开释后,他们提出的销毁DNA样本的请求均被警方拒绝。两人在英国提起数次诉讼均遭败诉后,以警察保留样本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为由,将案件诉至欧洲人权法庭。欧洲人权法庭以罕见的强烈措词宣称,其被英国警方在数据库中无限期地保留DNA资料之政策的“粗疏武断和极为蛮横的本质所震惊”,英国的做法“超越了任何可以接受的保持公民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关系的底线”。人权法庭法官一致裁决当时英国收集、储存所有嫌疑人(包括最终被认定无罪者)的DNA信息的做法侵犯了公民隐私权。2010年,英国内政部表示,已被证明是无罪民众所留下的DNA档案将被删除,并且今后警方将不能在未确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对嫌疑人的DNA数据进行储存。
http://view.163.com/special/reviews/dnasampling11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