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发帖被刑拘初中生转为行政拘留7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6:29:20
甘肃发帖被刑拘初中生转为行政拘留7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22  


  中评社北京9月22日电/新华社消息:记者22日从甘肃省公安厅获悉,经甘肃警方联合工作组对张家川县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调查核实,鉴于杨某系未成年人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






http://www.zhgpl.com/doc/1027/5/ ... mp;mdate=0922222625甘肃发帖被刑拘初中生转为行政拘留7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22  


  中评社北京9月22日电/新华社消息:记者22日从甘肃省公安厅获悉,经甘肃警方联合工作组对张家川县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调查核实,鉴于杨某系未成年人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






http://www.zhgpl.com/doc/1027/5/ ... mp;mdate=0922222625
太轻了,应该禁止其用电脑{:soso_e104:}
也好,有未成年人做保护伞,即便上了法庭,也不可能重判,拘留7天给他一个教训。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2 23:52
也好,有未成年人做保护伞,即便上了法庭,也不可能重判,拘留7天给他一个教训。
这算是自己给自己找台阶下吗??

这让某几个ID的脸往哪里搁啊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13-9-23 00:00
这算是自己给自己找台阶下吗??

这让某几个ID的脸往哪里搁啊
什么叫“找台阶下”?

检察院还没立案,刑拘还是拘留,公安局有决定权。
甘肃警方对张家川县编造虚假信息的中学生从轻处罚


2013年09月23日  来源:新华网 


  记者从甘肃省公安厅获悉,经甘肃省公安厅和天水市公安局联合工作组对张家川县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调查核实,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
  甘肃省公安厅表示,撤销杨某的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拘留,是鉴于杨某系未成年人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本着对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依规处理。
  9月12日6时17分,张家川县张川镇发生一起意外死亡案件。经张家川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尸体检验,认定排除他杀,死者高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9月14日、15日,网民“骚年少玩杜蕾斯”、“辉哥”就高某意外死亡先后多次通过QQ空间、腾讯微博编造虚假信息质疑高某死因,并发布“必须得行游了!”等煽动性言论。其编造的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引发一些群众被误导参与聚集。

  经公安机关调查,网名为“骚年少玩杜蕾斯”、“辉哥”的杨某,是张家川县某中学初三学生,今年16岁,2012年9月曾因盗窃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由于不满16周岁未予处罚。9月17日,张家川县公安局对杨某依法进行传唤讯问,杨某对其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并发布煽动行游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当日,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刑事拘留。
  针对媒体、网站普遍关注的情况,甘肃省公安厅高度重视,9月20日,省公安厅会同天水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张家川县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经工作组进一步调查核实,杨某通过QQ、微博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涉嫌寻衅滋事。但鉴于杨某系未成年人,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悔罪态度诚恳,情节较轻,经省市县公安机关研究决定,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9-23/5308477.shtml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3 00:06
什么叫“找台阶下”?

检察院还没立案,刑拘还是拘留,公安局有决定权。
懂了,警察英明,警察作的一切都是正确的,是不容质疑的。哪怕有质疑,也要相信警察是正确的。
公安整出来的屎盆子检察院才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