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老师借讲台掩护长期猥亵4名女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21:34
 南都讯 深圳南山弘基学校小学班主任吴某东趁学生午睡,以讲台为掩护,在教室长期猥亵班上4名女生。昨天该案在南山法院开庭,吴某东当庭认罪。

  吴某东今年42岁,2010年到南山弘基学校任教。昨天公诉人的公诉状显示,吴某东从2012年9月开始,对班上的四名女生进行猥亵,那时四名女生还在上小学一年级,猥亵行为持续到今年5月23日。

  据南都记者了解,猥亵均在教室发生。2012年9月,作为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他任命了4名女生做值日生。这些女生成绩好,模样也漂亮。每天中午,学生在教室午睡,教室的窗帘拉得严严实实。吴某东把轮值的女生叫上讲台,借讲台掩护,先是让孩子给他捶背、腿和脚,乘学生在他身前捶腿脚时,他伸手抚摸学生的胸和下身。

  有的孩子拖着不敢做值日生。他就在讲台上,一遍一遍地叫女生的名字,直到她上去。他对孩子说:“老师跟别人不一样,可以摸你的身体”。他又威胁孩子,不能告诉家长和别人,否则他要打她们。

  直到今年5月,一位家长在与孩子聊天中意外发现蹊跷,此事才得以暴露,5月27日几位家长联合向警方报案。

  昨日公诉人表示,被告人猥亵儿童的行为,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了心理上的严重阴影,猥亵次数上,被告人供述有十几次,家长陈述有十几次,犯罪情节严重,猥亵次数众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庭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三至五年。家长则认为,三至五年刑罚太轻,希望法庭从重处罚。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据几位家长介绍,四个孩子的心理状况没有好转,一位孩子曾对家长说:“既然你们都这么讨厌我,那让我去死好了”。

  几个学生都出现学习成绩下降、不愿上学或不敢上学的情况。一位家长说,他的孩子以前成绩好,钢琴也弹得很好,但现在成绩下滑,连琴也没心思弹了。

  目前孩子们普遍没有获得心理辅导,家长们也有点手足无措。


  家长们表示,等到法院判决后,他们将提起针对吴某东本人和弘基学校的民事诉讼,向两者索赔。

  焦点

  在教室作案 是否属公共场所?

  家长在庭上提出,吴某东作案的地点是否属公共场所?按照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家长认为作案地点教室属于公共场所,因此应按刑法规定,从重处罚。审判长在审理时则对猥亵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提出疑问,他表示,刑法中所规定的情形强调“当众”,而案件中吴某东是借讲台的掩护,行猥亵之事,具有隐蔽性。

  采写:南都记者 陈乐伟 整合:陈实 深圳地区读者详见AⅡ叠读本

(原标题:小学老师借讲台掩护 长期猥亵4名女生)
http://news.sina.com.cn/s/2013-09-19/035028252622.shtml南都讯 深圳南山弘基学校小学班主任吴某东趁学生午睡,以讲台为掩护,在教室长期猥亵班上4名女生。昨天该案在南山法院开庭,吴某东当庭认罪。

  吴某东今年42岁,2010年到南山弘基学校任教。昨天公诉人的公诉状显示,吴某东从2012年9月开始,对班上的四名女生进行猥亵,那时四名女生还在上小学一年级,猥亵行为持续到今年5月23日。

  据南都记者了解,猥亵均在教室发生。2012年9月,作为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他任命了4名女生做值日生。这些女生成绩好,模样也漂亮。每天中午,学生在教室午睡,教室的窗帘拉得严严实实。吴某东把轮值的女生叫上讲台,借讲台掩护,先是让孩子给他捶背、腿和脚,乘学生在他身前捶腿脚时,他伸手抚摸学生的胸和下身。

  有的孩子拖着不敢做值日生。他就在讲台上,一遍一遍地叫女生的名字,直到她上去。他对孩子说:“老师跟别人不一样,可以摸你的身体”。他又威胁孩子,不能告诉家长和别人,否则他要打她们。

  直到今年5月,一位家长在与孩子聊天中意外发现蹊跷,此事才得以暴露,5月27日几位家长联合向警方报案。

  昨日公诉人表示,被告人猥亵儿童的行为,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了心理上的严重阴影,猥亵次数上,被告人供述有十几次,家长陈述有十几次,犯罪情节严重,猥亵次数众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庭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三至五年。家长则认为,三至五年刑罚太轻,希望法庭从重处罚。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据几位家长介绍,四个孩子的心理状况没有好转,一位孩子曾对家长说:“既然你们都这么讨厌我,那让我去死好了”。

  几个学生都出现学习成绩下降、不愿上学或不敢上学的情况。一位家长说,他的孩子以前成绩好,钢琴也弹得很好,但现在成绩下滑,连琴也没心思弹了。

  目前孩子们普遍没有获得心理辅导,家长们也有点手足无措。


  家长们表示,等到法院判决后,他们将提起针对吴某东本人和弘基学校的民事诉讼,向两者索赔。

  焦点

  在教室作案 是否属公共场所?

  家长在庭上提出,吴某东作案的地点是否属公共场所?按照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家长认为作案地点教室属于公共场所,因此应按刑法规定,从重处罚。审判长在审理时则对猥亵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提出疑问,他表示,刑法中所规定的情形强调“当众”,而案件中吴某东是借讲台的掩护,行猥亵之事,具有隐蔽性。

  采写:南都记者 陈乐伟 整合:陈实 深圳地区读者详见AⅡ叠读本

(原标题:小学老师借讲台掩护 长期猥亵4名女生)
http://news.sina.com.cn/s/2013-09-19/03502825262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