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持双刀砍死警察疑犯在监视居住期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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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7月1日,高县一男子手持双刀砍伤4人,包括一名工人、3名警察。其中一名警察殉职。市、县两级医疗专家全力抢救警察王章锐。(图片来源:四川在线)资料图:嫌疑人吴国亮被抓

原标题:宜宾袭警案嫌疑人死亡

昨日,高县外宣办对外公布:昨日上午7时21分,曾因持刀袭击民警、致一死一伤的犯罪嫌疑人吴国亮(男,28岁),因病入住高县人民医院,在监视居住期间,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正在调查中。(成都商报记者罗敏)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09/14/29607541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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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4 23:22 上传

资料图:7月1日,高县一男子手持双刀砍伤4人,包括一名工人、3名警察。其中一名警察殉职。市、县两级医疗专家全力抢救警察王章锐。(图片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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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嫌疑人吴国亮被抓

原标题:宜宾袭警案嫌疑人死亡

昨日,高县外宣办对外公布:昨日上午7时21分,曾因持刀袭击民警、致一死一伤的犯罪嫌疑人吴国亮(男,28岁),因病入住高县人民医院,在监视居住期间,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正在调查中。(成都商报记者罗敏)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09/14/29607541_0.shtml  
这种死了就死了吧,省一颗子弹也好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13-9-15 22:40
这种死了就死了吧,省一颗子弹也好
要建立规则,得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历经漫长的岁月。而要破坏规则,只需要感情用事,而带来的后果,则是洪水猛兽一齐喷涌而出
就好像律师辩护,你明明觉得那个被告是有罪的,就可以剥夺他的受辩护权,直接宣判他有罪?要是律师敢辩护,那就把律师也一起打倒,再踩上一万只脚?
只有健全的制度,和坚决执行的力度,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你可以剥夺你觉得有罪人的辩护权,那么以后别人可以无情剥夺被冤枉者的申诉权。
不管犯了什么罪,得病或者受伤就必须得到治疗,这是体现人文关怀,要不然你和罪犯又有什么区别?建立了制度又因为自己的喜好而剥夺和随意篡改,这样还要规则干什么?

lpclpc 发表于 2013-9-15 23:34
要建立规则,得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历经漫长的岁月。而要破坏规则,只需要感情用事,而带来的后果,则是洪 ...
犯罪分子就不能有病,不能病故,不能死在医院的床上,对吧?
  这种精神病人不能判刑,实在是法律的缺陷。
监视居住的前提是警方只能限制他一些人身出行的自由,定期有警方上门查看其情况,但不是贴身24小时的监管,所以这期间如果出现病亡、自杀啥的警方不一定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过期密码 发表于 2013-9-17 08:08
  这种精神病人不能判刑,实在是法律的缺陷。
可以承认精神病人主观上没恶性(脑子坏掉了,哪有什么善恶的概念),但不代表对其不做处理,因为他们还是有行为,会作用于社会和他人。
为什么我会突然想起独有的派出所各种死亡呢?
狗得了 狂犬病必须死  人得了狂人病 也得死 方法不同而已。
牙膏 发表于 2013-9-17 09:25
为什么我会突然想起独有的派出所各种死亡呢?
现在留置室都是软装修,连棱角都没有,头上是无死角的双向对射监控器,被警方殴击而致死的这几年几乎已经绝迹,这也是我国警察执法进步的表现,派出所留置室死亡的事件的诱因很多,突发性疾病、自杀等等都是诱因,不能因为留置室出现死亡事件就因咦费食彻底废止留置室,因为不是所以被留置人员都是必须送拘留所的。
out慢 发表于 2013-9-17 08:57
可以承认精神病人主观上没恶性(脑子坏掉了,哪有什么善恶的概念),但不代表对其不做处理,因为他们还是 ...
  精神病人发病期间免于刑事处罚,有利于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等于把刑事处罚权交给医生,而不是法官。
过期密码 发表于 2013-9-18 07:59
  精神病人发病期间免于刑事处罚,有利于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等于把刑事处罚权交给医生,而不是法官。
医生一样可以杀人嘛,也是靠刀吃饭的!

既然病到这个份上,为了公共安全卫生,扑杀吧!
out慢 发表于 2013-9-18 08:03
医生一样可以杀人嘛,也是靠刀吃饭的!

既然病到这个份上,为了公共安全卫生,扑杀吧!
  一直觉得攻击性精神病人还是扑杀对社会好,对它自己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