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朋友进来一下,小弟有事求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3:23:20
    小弟最近喜迁新居,遗憾的是该小区并未完全完工,导致地下车库不能使用。小区居民对此意见颇大,于是物业提供了临街两个铺面作为临时停车场地,作为电动车停车、充电使用。相应的,物业每月收取20元钱号称是充电费,并称“不对车辆的安全负责”。
    这个临时停车场地由两个保安轮流值守,早上5点开门,晚上11点关门。
    8月6日早上,小弟正准备上班,到车库时却发现车子没了!!小弟一骑电瓶车的穷屌丝,2000多块钱是我一个月的工资啊!同时丢车的还有另外两个居民,报案之余,我们找到物业理论,答复就是我们物业事先申明了的,不对车辆安全负责。你们找我也没有用。
    请问万能的CDER,物业可以以此为借口免职吗?如果是这样我要保安何用?
         小弟最近喜迁新居,遗憾的是该小区并未完全完工,导致地下车库不能使用。小区居民对此意见颇大,于是物业提供了临街两个铺面作为临时停车场地,作为电动车停车、充电使用。相应的,物业每月收取20元钱号称是充电费,并称“不对车辆的安全负责”。
    这个临时停车场地由两个保安轮流值守,早上5点开门,晚上11点关门。
    8月6日早上,小弟正准备上班,到车库时却发现车子没了!!小弟一骑电瓶车的穷屌丝,2000多块钱是我一个月的工资啊!同时丢车的还有另外两个居民,报案之余,我们找到物业理论,答复就是我们物业事先申明了的,不对车辆安全负责。你们找我也没有用。
    请问万能的CDER,物业可以以此为借口免职吗?如果是这样我要保安何用?
     
强调一下,该小区还没完全竣工,因此还未收取物业费,有物业经理人员常驻,负责协调水电网气等等,有保安。未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民宅

来看看呀~~~
这个问题貌似非常的头疼了。建议你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的110吧
荣誉证书 发表于 2013-8-7 12:40
@民宅

来看看呀~~~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释义:在有偿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责。

1 车停在了物业指定的场地。
2 物业收取了一定费用并由保安值守。(这里物业单方面声称是充电费不成立)
3 业主交了物业费,和物业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看看合同文本里有没有保管费这一项。

民宅 发表于 2013-8-7 13:17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 ...
看主贴的意思,应该物业合同里面没有车辆保管这一项~~
荣誉证书 发表于 2013-8-7 13:22
看主贴的意思,应该物业合同里面没有车辆保管这一项~~
"...物业每月收取20元钱号称是充电费...这个临时停车场地由两个保安轮流值守..."

收钱了,有偿保管合同成立。

民宅 发表于 2013-8-7 13:25
"...物业每月收取20元钱号称是充电费...这个临时停车场地由两个保安轮流值守..."

收钱了,有偿保管合 ...


宅叔,我还没交物业费也没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啊。整个小区都还没竣工呢
民宅 发表于 2013-8-7 13:25
"...物业每月收取20元钱号称是充电费...这个临时停车场地由两个保安轮流值守..."

收钱了,有偿保管合 ...


宅叔,我还没交物业费也没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啊。整个小区都还没竣工呢
依旧很菜 发表于 2013-8-7 17:47
宅叔,我还没交物业费也没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啊。整个小区都还没竣工呢
额。。。

那你看看从“1 车停在了物业指定的场地。2 物业收取了一定费用并由保安值守。”这两点和有关部门交涉吧。

额。。。

那你看看从“1 车停在了物业指定的场地。2 物业收取了一定费用并由保安值守。”这两点和有关 ...
这个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我依据的法律具体是什么?第几条?望赐教
民兄是从法律角度分析,不过话说回来,LZ打算去打官司吗?

几千块钱的这种事情是最烦人的,报案的话,除非有监控摄像等明显的证据,否则你就慢慢等警方破案吧,现在那个警局不是卷宗一大堆。起诉吧,先不说法院能不能支持你,就是为此耗费的人力物力都觉得划不来。
民宅 发表于 2013-8-7 13:17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 ...
说白话  看不懂了 头晕了
物业提供场地收取费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就成立了一个合同,物业公司提供场地为业主电动车充电,并保管车辆,业主提供费用。物业声称的丢失损坏车辆不负责,这是排除自己应尽义务的条款,该声明是无效的。我认为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
10楼说的也不是没道理。



建筑单位应该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对业主和物业公司同样有效。
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8-7 17:47
壬С


建筑单位应该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对业主和物业公司同样有效。
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旧很菜 发表于 2013-8-7 20:29
这个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我依据的法律具体是什么?第几条?望赐教
有关部门是人民法院。

依据是合同法第374条。

很明显,你和物业之间构成了有偿保管合同,保管物丢失,当然应负赔偿责任。这个只和物业指定停车地点并收取费用有关,和是否收取物业费无关。
这种事在河蟹朝基本无解,房产证好几年都拿不到,开发商会按照合同约定付违约金吗?
合同没签是小事,楼主先弄请你那个物业公司正式注册了没有才是真的,不然你告都找不到人告
民宅 发表于 2013-8-7 23:41
有关部门是人民法院。

依据是合同法第374条。
谢谢宅叔,不过这里还有个小小的问题。前段时间物业与我有点不愉快,一怒之下不让我充电了,当然也没收取所谓的“充电费”了。当然停车还是停车在原位置,享受的待遇跟别的车没什么区别,只是不能充电而已,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索赔吗?
依旧很菜 发表于 2013-8-8 09:19
谢谢宅叔,不过这里还有个小小的问题。前段时间物业与我有点不愉快,一怒之下不让我充电了,当然也没收取 ...
1 丢车是在收取充电费期间发生的事吧?

2 最好联系上同时丢车的另外两个居民,共同诉讼的胜算机率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