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谈李某某案:法治社会不容微博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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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08/05/28285657_0.shtml

2013年08月05日 17:4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马茂青

     原标题:法治社会不容“微博审判”

     法律是追求正义的,但是是通过确定的、可预期的、明确的方式来实现这种追求,这样的方式常常被称为最“正当程序”。

     近日来,随着李某某案律师的一封公开信,刚刚淡出公众视野的李某某案再次浮出水面,公众、学者、公知、新闻界人士再次在微博上“大打出手”,微博迅速变成了没有硝烟的战场。

     这场战争实在是莫名其妙。如果上一次的“热闹”在于网民对李案的关注、在于担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否不受名人影响严格执法的话,那么,这一次“战争”则是少部分网民的盛宴,他们将自己想象成法官,直接在微博上对李的代理律师、某些学者的意见进行评判。

     法律是追求正义的,但是是通过确定的、可预期的、明确的方式来实现这种追求,这样的方式常常被称为最“正当程序”。所以,运用法律来裁判别人行为的人,不应该仅仅依靠自身的正义情感,还应该按照确定的、可预期的、明确的方式进行。正义的情感是不需要培养的,但确定的、可预期的、明确的方式是必需要经过专业学习的。学习的不仅仅是规则本身,还有规则背后的思维与价值取向——经过正当程序的正义才是正义,运用规则裁判别人的人必须首先尊重规则,这规则当然包括并且必须包括程序规则。

     具体到李某某案,首先引起舆情沸腾的是其律师的公开信。基于刑辩律师尽最大可能合法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之执业准则,笔者并不认为这封每一条都有法律依据的公开信有什么值得指责的,特别是关于未成年人隐私的保证条款,被其适用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事实上,无论是这似乎毋庸置疑的条款,还是顺带着两位律师,都成了少部分网民攻击的对象,似乎在他们看来,李某某就是一个大坏蛋(当然也许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后确实如此),因此,就应该人人得而诛之,如果有人反对这样做,那就是在为坏人张目,这样的人也是坏人,也应该骂死他;如果法律反对这样做,那就高唱民意,无视法律。总之,为了目的,完全可以不择手段,不喜欢别人的言论,就去通过谩骂等方式剥夺别人说话的权利。这种舆论暴力让人不安。

     其次,令舆情沸腾的还有,据报道是李某某家对陪酒女身份的质疑,以及某教授关于强奸陪酒女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言论。笔者看来,诸如此类的行为和意见,也都属于被告人辩护人的正常表达,无可厚非,不可剥夺。

     其实,一些人担心的不是李某某家人及某教授怎么说,而是他们的说法会影响对李某某的定罪量刑。实际上,他们的担忧隐含着一个预设前提:李家的说法一定会被法院采纳,成为李某某脱罪的关键。也就是说,一些网民实际上担忧的是法院不能公正地对待该种说法。


     事实上,近年来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对于司法中立性的怀疑一直存在,但就本案来说,有任何迹象或者证据表明司法机关一定会采信该说法并为李某某脱罪吗?恐怕没有。当谈到超期羁押,无罪之人被羁押十几年时,很多网民会大骂有罪推定,但目前部分网民的做法难道不是有罪推定么?

      所以,有的网民还未等到案件进入质证阶段,便匆忙代替公诉人对“陪酒女”的说法进行反驳;还未等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便匆忙代替法官对李某某进行宣判。有的网民常常大谈反对干预司法,不知他们是否想过,案件还未进入审判阶段就先在网上进行微博审判、舆论审判,这不是干预司法吗?特别是有些平日里动辄高谈法治的微博大V也加入到了微博审判、舆论审判的行列,实在是让人惋惜。

     笔者想劝那些过于激动的网民朋友们,构建法治社会人人有责。请相信我们的法律,相信我们的司法人员会做出正确的判断。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08/05/28285657_0.shtml

2013年08月05日 17:4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马茂青

     原标题:法治社会不容“微博审判”

     法律是追求正义的,但是是通过确定的、可预期的、明确的方式来实现这种追求,这样的方式常常被称为最“正当程序”。

     近日来,随着李某某案律师的一封公开信,刚刚淡出公众视野的李某某案再次浮出水面,公众、学者、公知、新闻界人士再次在微博上“大打出手”,微博迅速变成了没有硝烟的战场。

     这场战争实在是莫名其妙。如果上一次的“热闹”在于网民对李案的关注、在于担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否不受名人影响严格执法的话,那么,这一次“战争”则是少部分网民的盛宴,他们将自己想象成法官,直接在微博上对李的代理律师、某些学者的意见进行评判。

     法律是追求正义的,但是是通过确定的、可预期的、明确的方式来实现这种追求,这样的方式常常被称为最“正当程序”。所以,运用法律来裁判别人行为的人,不应该仅仅依靠自身的正义情感,还应该按照确定的、可预期的、明确的方式进行。正义的情感是不需要培养的,但确定的、可预期的、明确的方式是必需要经过专业学习的。学习的不仅仅是规则本身,还有规则背后的思维与价值取向——经过正当程序的正义才是正义,运用规则裁判别人的人必须首先尊重规则,这规则当然包括并且必须包括程序规则。

     具体到李某某案,首先引起舆情沸腾的是其律师的公开信。基于刑辩律师尽最大可能合法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之执业准则,笔者并不认为这封每一条都有法律依据的公开信有什么值得指责的,特别是关于未成年人隐私的保证条款,被其适用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事实上,无论是这似乎毋庸置疑的条款,还是顺带着两位律师,都成了少部分网民攻击的对象,似乎在他们看来,李某某就是一个大坏蛋(当然也许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后确实如此),因此,就应该人人得而诛之,如果有人反对这样做,那就是在为坏人张目,这样的人也是坏人,也应该骂死他;如果法律反对这样做,那就高唱民意,无视法律。总之,为了目的,完全可以不择手段,不喜欢别人的言论,就去通过谩骂等方式剥夺别人说话的权利。这种舆论暴力让人不安。

     其次,令舆情沸腾的还有,据报道是李某某家对陪酒女身份的质疑,以及某教授关于强奸陪酒女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言论。笔者看来,诸如此类的行为和意见,也都属于被告人辩护人的正常表达,无可厚非,不可剥夺。

     其实,一些人担心的不是李某某家人及某教授怎么说,而是他们的说法会影响对李某某的定罪量刑。实际上,他们的担忧隐含着一个预设前提:李家的说法一定会被法院采纳,成为李某某脱罪的关键。也就是说,一些网民实际上担忧的是法院不能公正地对待该种说法。


     事实上,近年来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对于司法中立性的怀疑一直存在,但就本案来说,有任何迹象或者证据表明司法机关一定会采信该说法并为李某某脱罪吗?恐怕没有。当谈到超期羁押,无罪之人被羁押十几年时,很多网民会大骂有罪推定,但目前部分网民的做法难道不是有罪推定么?

      所以,有的网民还未等到案件进入质证阶段,便匆忙代替公诉人对“陪酒女”的说法进行反驳;还未等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便匆忙代替法官对李某某进行宣判。有的网民常常大谈反对干预司法,不知他们是否想过,案件还未进入审判阶段就先在网上进行微博审判、舆论审判,这不是干预司法吗?特别是有些平日里动辄高谈法治的微博大V也加入到了微博审判、舆论审判的行列,实在是让人惋惜。

     笔者想劝那些过于激动的网民朋友们,构建法治社会人人有责。请相信我们的法律,相信我们的司法人员会做出正确的判断。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师母一代吧
笑话,现在是法大还是D大。何来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