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案离真相越来越近:我个人感觉法治好像被轮奸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2:30:07
       因为缺乏“强迫”证据,永州警方是以“介绍、容留卖淫”立案,其后罪名逐渐上升至“强迫卖淫”。上级批示后,警方加大办案力度,唐慧女儿的陈述中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陈述不符。办案警察回忆,一份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关键证据,在当年2月份之前,卷宗里还从未有过。
     2013年7月15日上午,在数十名媒体记者的注视下,湖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最终赢得了这场万众瞩目的行政官司。此案被舆论视为推动劳教制度改革的“一场伟大胜利”,唐慧也成为与制度存废紧密相连的公众人物。她被媒体冠以“伟大母亲”称号:“用一个母亲弱小的身躯维护着司法的威严与公正”。然而“唐慧案”中还有不为公众熟知的复杂一面。从头梳理“唐慧案”的发展路径,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唐慧案”的核心——其女乐乐(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化名)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以下简称“乐案”),从立案到审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规。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的终审结果是:两个死刑,两个无期徒刑,一个15年有期徒刑。多名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如此重判实属罕见。
      该案并没有随着唐慧劳教案的结束而尘埃落定。七名被告人中的两名——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已在最高法院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对于该案她现在仍然“放不下”,如果死刑不核准,她“更加放不下”。在此之前,唐慧的诉求是判全部七名被告死刑。但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各自的上访之路。他们不认可被指控的主要罪名,并认为:判决量刑过重。在采访过唐慧的一位记者看来,唐慧女儿案子侦破和审理的六年,也是唐慧上访的六年。“几乎在每一次案件节点,都有唐慧激烈上访的记录”,“从最开始案子在永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唐慧跪见公安局长开始。唐慧六年来从永州跪到长沙再跪到北京”。
     而按照唐慧自己的叙述,乐乐案从一开始就无法正常进行,是她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该案走向正轨。梳理案件发展过程,的确每一个节点都有唐慧以自己的方法所施加的强力影响。关键在于,在唐慧的影响下,此案是否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之上?
     警方缺少“强迫”证据
     按照唐慧曾经的代理律师胡益华的划分,“唐慧案”应该由三个案子组成:一是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刑案是整个唐慧案中的核心——唐慧上访因刑案引发,劳教则因上访导致。此案已历时近七年,先后经过五次开庭、六次判决和裁定。其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强迫”乐乐卖淫的行为。
      湖南高院的终审裁定书查明了“乐乐被迫卖淫案”的发生过程:2006年10月1日下午,11岁的乐乐一人到家附近的一个旱冰场溜旱冰。看到周军辉(19岁,附近一理发店打工仔)溜冰技术很好,便主动与之交谈;当晚,两人来到一个出租房看碟,发生了性行为,并留宿于该房间。次日,两人一起吃完早饭后,在回理发店途中,被乐乐的舅妈发现,并将乐乐带回家中。10月3日下午,乐乐给家人留下一个字条后离家出走。她找到周军辉,并被后者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以下简称“柳情缘”)卖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发现。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两次重审判决和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带走乐乐的周军辉和柳情缘老板秦星死刑。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四份裁判文书中,认定乐乐被“强迫”卖淫的证据,主要是乐乐本人的陈述。终审裁定书提及2006年10月某日中午的一次冲突:秦星安排乐乐去卖淫,乐乐不从,与秦发生争吵,乐乐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也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讲没大没小的。乐乐便哭。周军辉闻讯赶到“柳情缘”后亦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要乐乐尊重老板,不要和老板吵架。秦星、周军辉则完全否认对乐乐曾有强迫行为。秦星对于那次冲突的起因另有说法:因为乐乐喝了酒,自己讲了她,乐乐不高兴先打了他一巴掌,然后才有后面被陈刚和周军辉打。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永州市中院的三次判决也提及那次冲突,在2008年此案第一次判决书中,乐乐就承认先打秦星一巴掌,但这一细节直到湖南高院终审时,才被列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中。“柳情缘”三名性工作者作证称,秦星没有强迫行为。秦星的一审辩护律师徐天桥称,乐乐在卖淫期间并没有被控制,可以去附近上网。几名性工作者在接受徐天桥调查时均陈述店内没有对任何人进行强迫接客的行为。其中一名性工作者回忆:“乐乐是她母亲和舅舅来拖回去的,她自己还不愿意回去,愿意继续在店里做事”。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警察杨军祥是最早的承办人之一,他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在接到乐乐家人电话去休闲屋“解救”乐乐时,发现乐乐不愿走,最后唐慧将她拖走。警方在侦查中还发现,乐乐卖淫的一家宾馆,就在她家附近。南方周末记者查证,唐慧母女原来的租住地,离“柳情缘”距离约三公里。被告人是否明知乐乐是幼女也成为该案争议焦点。依照中国刑法,不满14周岁女性为幼女,对其的性侵害行为将加重刑罚。秦星和“柳情缘”其他工作人员均称,当时都不知道乐乐年仅11岁。根据乐乐本人的陈述,她被周军辉介绍到柳情缘“上班”时自称15岁。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还有一份家人寻找乐乐时的“寻人启事”,里面提到的乐乐身高数据,确实明显超出一般11岁女孩。一名被警方询问的嫖客陈述:“在网吧上网碰到一个女孩子……告诉我她17岁,从外形看估计差不多”。最初负责侦办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一开始对主犯秦星是以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该罪名一般情况下刑期不超5年)。在立案侦查一个月后,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还是因为缺少“强迫”的证据,仍认定秦星仅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如何写进起诉书
立案罪名开始发生变化,始于唐慧“跪见”永州公安局长。2007年2月14日,时任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长接到唐慧反映女儿案情的来信后,批示永州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惩处”;2月28日,经唐慧“跪见”,当时新上任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批示要“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
      警方自此加大办案力度。
      乐乐案中的一份重要证据,是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一份乐乐的个人自述,其中详述了其如何被秦星等人强迫卖淫的过程和细节。该案被告人陈刚的一位代理律师分析发现,在案卷材料中,办案后期,乐乐的陈述中对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的陈述不相符。比较落款为1月4日的三份询问笔录和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可以发现,自述增加或改变关键内容包括:关于如何认识被告人周军辉:隐去了在溜冰场主动与周交谈的内容;增加在去柳情缘之前周对她威胁说“把你的丑事告诉同学和老师”。
      关于10月3日开始去“柳情缘”“上班”:1月4日的陈述为“去了酒店,发现是卖淫,我讲我回去了,霞霞(另一名性工作者)说来都来了回去干什么”;1月13日的陈述中,增加“不去就被老板娘骂了一顿”、“霞霞说你敢回去全家都要死”。关于在店内“上班”的情况:增加“一次偷打电话被陈刚绑起来”的内容。而办案民警杨军祥明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他于当年2月份脱离该案之前,案卷里都还没有这份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材料。
     到3月1日警方给乐乐所做的一份询问笔录中,乐乐的说法就与1月13日的自述基本一致了,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如均有“不听话的下场是悲丧(悲哀)的”(周军辉威胁乐乐时的话)。有“照抄”之嫌。随着办案力度的增大,该案被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秦星的罪名由最初的“容留卖淫罪”变成“组织卖淫罪”。后罪较前者更重。之后,该案的定性愈加严重。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负责起诉的检察院和受理的法院级别高低往往决定着案件性质。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没有管辖权。2007年6月,在听说该案可能在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起诉时,唐慧假扮柳情缘老板秦星的家属,去该检察院打探案情,确认该案是在零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唐慧随后找到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要求由市检察院公诉。在被拒绝后,唐慧“静坐绝食两天”。最终该案改由永州市检察院公诉。永州市检察院最初负责此案审查起诉的是检察官屈中平。唐慧自己回忆,屈认为该案中缺乏被告人“强迫”乐乐卖淫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决定以“组织卖淫罪”(这一罪名比公安立案时的“介绍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要重)起诉。得到此消息后,正在生病住院的唐慧“吊针一拔”,再次找到检察院
    慧在永州市检察院立案大厅跪了18个小时,其结果是检察院更换了公诉人,制作了新的起诉书,特别是将“强迫卖淫罪”写入其中。该罪名最重可判死刑。永州政法系统一位领导至今仍认为,就事实和证据来看,警方当初对案件的定性没错,该案由区检察院起诉也没错。
      量刑是否过重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乐案作出一审判决。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被判处无期徒刑,兰小强、蒋军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此外判处六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9万元。(被告人秦斌当时逃逸,2010年归案)六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诉。永州市检察院则提起抗诉。永州中院在此次判决中被认为“犯了低级错误”,因家境不好,周军辉的家人未给其请律师。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但没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然而,据说由于法官自己也未曾料到周军辉会判死刑,因此并未指定律师。被告人上诉之后,湖南省高院没有开庭,直接将此案发回重审。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秦星的辩护律徐天桥论及秦星“罪不至死”,唐慧从旁听席冲到庭上举手要打,徐见势不妙,赶紧逃出法庭,唐慧家人一直追到法院门外。此事在永州律师圈迅速传开来,以后再开庭时,被告人的律师们均“小心”了许多。
      2009年2月11日,永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第一次重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但判词中删去了一审中“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等字眼。重审判决后,从2月16日起,唐慧坐到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晓龙的办公室,在此吃住18天。张晓龙在此期间被法院允许在家休假。唐慧解释,这次抗争的原因是法院审理超出时限,此外在宣判前未公告、未通知;而按照永州市中院出具给唐慧的一份“信访答复”,唐慧的另一个上访原因是“民事赔偿太少”。第一次重审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再次发回永州中院重审。秦星的死刑复核律师彭刚透露,在这一次发回重审时,湖南省高院在内部材料上明确认为对被告量刑过重。2010年11月24日,乐乐案第四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进行当中,唐慧突然提出取消这次开庭,否则将“死给你们看”。唐慧的理由是,她发现“合议庭对犯罪分子家属异常好。不顾违反法律,允许犯罪分子家属到庭审现场旁听”。唐慧所说的“犯罪分子”,指此案最后一名被告人秦斌。秦斌于2010年7月被抓获。永州中院决定将其与秦星等人合并审理。据一位被告人的律师透露,在此次开庭前的历次开庭中,法院皆以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为由拒绝让被告人家属旁听。但案发时秦斌也未成年,法院此次才允许其父一人旁听庭审。这次开庭最终取消。此外,永州中院还同意唐慧意见,整个刑一庭回避此案。在当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整个刑庭法官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更换了法官之后,唐慧向永州中院称:判决书出来之前,她和家人将留在法院立案大厅。唐慧最终在法院滞留15天。
      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廖隆章获得的一份内部材料中有如下内容:经过唐慧的修改、同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迫于2011年3月28日下达(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唐慧一家人才于3月29日撤离中院办公室。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承认曾在永州中院立案大厅待了15天,但否认提前看过判决书。这是永州中院下达的第二次重审的判决,也是该院对此案的最后一次判决。除维持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外,原来被判有期徒刑的蒋军军、兰小强被改判无期徒刑。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审判原则。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得加重刑罚,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作了补充起诉。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永州市中院第一次重审判决后,永州市检察院除了增加对新归案的秦斌的起诉之外,并未有抗诉行为。永州此次判决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上诉,两度将案子发回的湖南省高院直接审理此案。唐慧则继续上访。2012年6月,历经6个合议庭、18位法官审理之后,此案终于走完常规诉讼历程。二审维持了一审最后一次重审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一二审法院认定,秦星、周军辉、陈刚均系强迫卖淫罪主犯,其余四人均系强奸罪主犯。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两个死刑和四个无期徒刑属于罕见的重判。获刑15年的秦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此前,因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例极少,无期徒刑也很少见。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多为判十多年有期徒刑。媒体视野中的中国首例强迫卖淫罪死刑案发生在2010年8月,重庆市五中院判处“美女黑老大”王紫绮死刑(最终核准执行)。与文强“关系密切”的主犯王紫绮被认定犯下五宗罪,但首先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次才是强迫卖淫罪(此外还有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三罪),其强迫妇女卖淫造成严重后果:致被强迫妇女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二审之后,乐乐案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上访。在湖南省高院,负责接访的审判长赫荣生解释说“没办法”。“他说自己办了几十年案子,从来没有这样判过。但没办法,他的官太小。”秦星的哥哥秦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http://news.ifeng.com/shendu/nfz ... 01/28163395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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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15日上午,在数十名媒体记者的注视下,湖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最终赢得了这场万众瞩目的行政官司。此案被舆论视为推动劳教制度改革的“一场伟大胜利”,唐慧也成为与制度存废紧密相连的公众人物。她被媒体冠以“伟大母亲”称号:“用一个母亲弱小的身躯维护着司法的威严与公正”。然而“唐慧案”中还有不为公众熟知的复杂一面。从头梳理“唐慧案”的发展路径,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唐慧案”的核心——其女乐乐(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化名)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以下简称“乐案”),从立案到审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规。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的终审结果是:两个死刑,两个无期徒刑,一个15年有期徒刑。多名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如此重判实属罕见。
      该案并没有随着唐慧劳教案的结束而尘埃落定。七名被告人中的两名——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已在最高法院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对于该案她现在仍然“放不下”,如果死刑不核准,她“更加放不下”。在此之前,唐慧的诉求是判全部七名被告死刑。但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各自的上访之路。他们不认可被指控的主要罪名,并认为:判决量刑过重。在采访过唐慧的一位记者看来,唐慧女儿案子侦破和审理的六年,也是唐慧上访的六年。“几乎在每一次案件节点,都有唐慧激烈上访的记录”,“从最开始案子在永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唐慧跪见公安局长开始。唐慧六年来从永州跪到长沙再跪到北京”。
     而按照唐慧自己的叙述,乐乐案从一开始就无法正常进行,是她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该案走向正轨。梳理案件发展过程,的确每一个节点都有唐慧以自己的方法所施加的强力影响。关键在于,在唐慧的影响下,此案是否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之上?
     警方缺少“强迫”证据
     按照唐慧曾经的代理律师胡益华的划分,“唐慧案”应该由三个案子组成:一是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刑案是整个唐慧案中的核心——唐慧上访因刑案引发,劳教则因上访导致。此案已历时近七年,先后经过五次开庭、六次判决和裁定。其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强迫”乐乐卖淫的行为。
      湖南高院的终审裁定书查明了“乐乐被迫卖淫案”的发生过程:2006年10月1日下午,11岁的乐乐一人到家附近的一个旱冰场溜旱冰。看到周军辉(19岁,附近一理发店打工仔)溜冰技术很好,便主动与之交谈;当晚,两人来到一个出租房看碟,发生了性行为,并留宿于该房间。次日,两人一起吃完早饭后,在回理发店途中,被乐乐的舅妈发现,并将乐乐带回家中。10月3日下午,乐乐给家人留下一个字条后离家出走。她找到周军辉,并被后者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以下简称“柳情缘”)卖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发现。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两次重审判决和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带走乐乐的周军辉和柳情缘老板秦星死刑。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四份裁判文书中,认定乐乐被“强迫”卖淫的证据,主要是乐乐本人的陈述。终审裁定书提及2006年10月某日中午的一次冲突:秦星安排乐乐去卖淫,乐乐不从,与秦发生争吵,乐乐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也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讲没大没小的。乐乐便哭。周军辉闻讯赶到“柳情缘”后亦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要乐乐尊重老板,不要和老板吵架。秦星、周军辉则完全否认对乐乐曾有强迫行为。秦星对于那次冲突的起因另有说法:因为乐乐喝了酒,自己讲了她,乐乐不高兴先打了他一巴掌,然后才有后面被陈刚和周军辉打。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永州市中院的三次判决也提及那次冲突,在2008年此案第一次判决书中,乐乐就承认先打秦星一巴掌,但这一细节直到湖南高院终审时,才被列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中。“柳情缘”三名性工作者作证称,秦星没有强迫行为。秦星的一审辩护律师徐天桥称,乐乐在卖淫期间并没有被控制,可以去附近上网。几名性工作者在接受徐天桥调查时均陈述店内没有对任何人进行强迫接客的行为。其中一名性工作者回忆:“乐乐是她母亲和舅舅来拖回去的,她自己还不愿意回去,愿意继续在店里做事”。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警察杨军祥是最早的承办人之一,他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在接到乐乐家人电话去休闲屋“解救”乐乐时,发现乐乐不愿走,最后唐慧将她拖走。警方在侦查中还发现,乐乐卖淫的一家宾馆,就在她家附近。南方周末记者查证,唐慧母女原来的租住地,离“柳情缘”距离约三公里。被告人是否明知乐乐是幼女也成为该案争议焦点。依照中国刑法,不满14周岁女性为幼女,对其的性侵害行为将加重刑罚。秦星和“柳情缘”其他工作人员均称,当时都不知道乐乐年仅11岁。根据乐乐本人的陈述,她被周军辉介绍到柳情缘“上班”时自称15岁。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还有一份家人寻找乐乐时的“寻人启事”,里面提到的乐乐身高数据,确实明显超出一般11岁女孩。一名被警方询问的嫖客陈述:“在网吧上网碰到一个女孩子……告诉我她17岁,从外形看估计差不多”。最初负责侦办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一开始对主犯秦星是以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该罪名一般情况下刑期不超5年)。在立案侦查一个月后,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还是因为缺少“强迫”的证据,仍认定秦星仅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如何写进起诉书
立案罪名开始发生变化,始于唐慧“跪见”永州公安局长。2007年2月14日,时任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长接到唐慧反映女儿案情的来信后,批示永州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惩处”;2月28日,经唐慧“跪见”,当时新上任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批示要“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
      警方自此加大办案力度。
      乐乐案中的一份重要证据,是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一份乐乐的个人自述,其中详述了其如何被秦星等人强迫卖淫的过程和细节。该案被告人陈刚的一位代理律师分析发现,在案卷材料中,办案后期,乐乐的陈述中对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的陈述不相符。比较落款为1月4日的三份询问笔录和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可以发现,自述增加或改变关键内容包括:关于如何认识被告人周军辉:隐去了在溜冰场主动与周交谈的内容;增加在去柳情缘之前周对她威胁说“把你的丑事告诉同学和老师”。
      关于10月3日开始去“柳情缘”“上班”:1月4日的陈述为“去了酒店,发现是卖淫,我讲我回去了,霞霞(另一名性工作者)说来都来了回去干什么”;1月13日的陈述中,增加“不去就被老板娘骂了一顿”、“霞霞说你敢回去全家都要死”。关于在店内“上班”的情况:增加“一次偷打电话被陈刚绑起来”的内容。而办案民警杨军祥明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他于当年2月份脱离该案之前,案卷里都还没有这份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材料。
     到3月1日警方给乐乐所做的一份询问笔录中,乐乐的说法就与1月13日的自述基本一致了,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如均有“不听话的下场是悲丧(悲哀)的”(周军辉威胁乐乐时的话)。有“照抄”之嫌。随着办案力度的增大,该案被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秦星的罪名由最初的“容留卖淫罪”变成“组织卖淫罪”。后罪较前者更重。之后,该案的定性愈加严重。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负责起诉的检察院和受理的法院级别高低往往决定着案件性质。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没有管辖权。2007年6月,在听说该案可能在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起诉时,唐慧假扮柳情缘老板秦星的家属,去该检察院打探案情,确认该案是在零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唐慧随后找到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要求由市检察院公诉。在被拒绝后,唐慧“静坐绝食两天”。最终该案改由永州市检察院公诉。永州市检察院最初负责此案审查起诉的是检察官屈中平。唐慧自己回忆,屈认为该案中缺乏被告人“强迫”乐乐卖淫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决定以“组织卖淫罪”(这一罪名比公安立案时的“介绍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要重)起诉。得到此消息后,正在生病住院的唐慧“吊针一拔”,再次找到检察院
    慧在永州市检察院立案大厅跪了18个小时,其结果是检察院更换了公诉人,制作了新的起诉书,特别是将“强迫卖淫罪”写入其中。该罪名最重可判死刑。永州政法系统一位领导至今仍认为,就事实和证据来看,警方当初对案件的定性没错,该案由区检察院起诉也没错。
      量刑是否过重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乐案作出一审判决。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被判处无期徒刑,兰小强、蒋军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此外判处六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9万元。(被告人秦斌当时逃逸,2010年归案)六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诉。永州市检察院则提起抗诉。永州中院在此次判决中被认为“犯了低级错误”,因家境不好,周军辉的家人未给其请律师。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但没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然而,据说由于法官自己也未曾料到周军辉会判死刑,因此并未指定律师。被告人上诉之后,湖南省高院没有开庭,直接将此案发回重审。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秦星的辩护律徐天桥论及秦星“罪不至死”,唐慧从旁听席冲到庭上举手要打,徐见势不妙,赶紧逃出法庭,唐慧家人一直追到法院门外。此事在永州律师圈迅速传开来,以后再开庭时,被告人的律师们均“小心”了许多。
      2009年2月11日,永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第一次重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但判词中删去了一审中“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等字眼。重审判决后,从2月16日起,唐慧坐到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晓龙的办公室,在此吃住18天。张晓龙在此期间被法院允许在家休假。唐慧解释,这次抗争的原因是法院审理超出时限,此外在宣判前未公告、未通知;而按照永州市中院出具给唐慧的一份“信访答复”,唐慧的另一个上访原因是“民事赔偿太少”。第一次重审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再次发回永州中院重审。秦星的死刑复核律师彭刚透露,在这一次发回重审时,湖南省高院在内部材料上明确认为对被告量刑过重。2010年11月24日,乐乐案第四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进行当中,唐慧突然提出取消这次开庭,否则将“死给你们看”。唐慧的理由是,她发现“合议庭对犯罪分子家属异常好。不顾违反法律,允许犯罪分子家属到庭审现场旁听”。唐慧所说的“犯罪分子”,指此案最后一名被告人秦斌。秦斌于2010年7月被抓获。永州中院决定将其与秦星等人合并审理。据一位被告人的律师透露,在此次开庭前的历次开庭中,法院皆以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为由拒绝让被告人家属旁听。但案发时秦斌也未成年,法院此次才允许其父一人旁听庭审。这次开庭最终取消。此外,永州中院还同意唐慧意见,整个刑一庭回避此案。在当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整个刑庭法官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更换了法官之后,唐慧向永州中院称:判决书出来之前,她和家人将留在法院立案大厅。唐慧最终在法院滞留15天。
      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廖隆章获得的一份内部材料中有如下内容:经过唐慧的修改、同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迫于2011年3月28日下达(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唐慧一家人才于3月29日撤离中院办公室。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承认曾在永州中院立案大厅待了15天,但否认提前看过判决书。这是永州中院下达的第二次重审的判决,也是该院对此案的最后一次判决。除维持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外,原来被判有期徒刑的蒋军军、兰小强被改判无期徒刑。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审判原则。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得加重刑罚,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作了补充起诉。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永州市中院第一次重审判决后,永州市检察院除了增加对新归案的秦斌的起诉之外,并未有抗诉行为。永州此次判决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上诉,两度将案子发回的湖南省高院直接审理此案。唐慧则继续上访。2012年6月,历经6个合议庭、18位法官审理之后,此案终于走完常规诉讼历程。二审维持了一审最后一次重审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一二审法院认定,秦星、周军辉、陈刚均系强迫卖淫罪主犯,其余四人均系强奸罪主犯。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两个死刑和四个无期徒刑属于罕见的重判。获刑15年的秦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此前,因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例极少,无期徒刑也很少见。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多为判十多年有期徒刑。媒体视野中的中国首例强迫卖淫罪死刑案发生在2010年8月,重庆市五中院判处“美女黑老大”王紫绮死刑(最终核准执行)。与文强“关系密切”的主犯王紫绮被认定犯下五宗罪,但首先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次才是强迫卖淫罪(此外还有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三罪),其强迫妇女卖淫造成严重后果:致被强迫妇女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二审之后,乐乐案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上访。在湖南省高院,负责接访的审判长赫荣生解释说“没办法”。“他说自己办了几十年案子,从来没有这样判过。但没办法,他的官太小。”秦星的哥哥秦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http://news.ifeng.com/shendu/nfz ... 01/28163395_0.shtml
还有三页内容,想看的话直接点击网址
强烈支持劳教改革
强烈反对取消劳教
对于有些人,劳教是唯一办法
现行手段还是太软
判决结果出来,我就觉得判的过重, 唐慧案超过其案件本身,又是一起操控舆论绑架司法的典型,在CD随便说说,还被一帮“道德”高于一切的ID喷,哎
只要不是冤枉好人,量刑重点没有坏处。现在中国的法治问题就是量刑过轻,该杀不杀。
法律被强奸了,舆论被操纵了,所有善良的人都被欺骗了。

等下一个唐慧出来的时候,这一幕还会重演。
断腕 发表于 2013-8-2 09:30
只要不是冤枉好人,量刑重点没有坏处。现在中国的法治问题就是量刑过轻,该杀不杀。
关键是好人冤枉的还不够多吗
彭总官邸神 发表于 2013-8-2 10:01
关键是好人冤枉的还不够多吗
冤枉好人问题,不是通过减轻刑罚来解决的,也解决不了。
在时间机器发明以前,破案必然存在推理,也就是事实不清,冤案不可能绝对避免。
冤枉好人和放纵坏人之间,也只能追求一个平衡。
有法制什么事?  明明就是人治,
难道南方系想再轮菊花?
中国法制问题的本质还是在于维稳压力大,于是稳定压倒一切,所以会闹的孩子有奶吃。于是人人都去闹,又增加了不稳因素。维稳压力更大,恶性循环。这已经是死结了。

加勒比小海带 发表于 2013-8-2 09:29
判决结果出来,我就觉得判的过重, 唐慧案超过其案件本身,又是一起操控舆论绑架司法的典型,在CD随便说说 ...


想翻案拿出证明几个人量刑过重的证据。
同一罪名,不同地区,不同案例,判刑标准不一样。
加勒比小海带 发表于 2013-8-2 09:29
判决结果出来,我就觉得判的过重, 唐慧案超过其案件本身,又是一起操控舆论绑架司法的典型,在CD随便说说 ...


想翻案拿出证明几个人量刑过重的证据。
同一罪名,不同地区,不同案例,判刑标准不一样。
2个死刑2个无期2个15年,是个人都看得出来量刑过重吧

netcobra 发表于 2013-8-2 09:32
法律被强奸了,舆论被操纵了,所有善良的人都被欺骗了。

等下一个唐慧出来的时候,这一幕还会重演。


唐慧案,受害者一方肯定有自身的问题,比如乐乐为何在较长一段时间没有主动报警。

但受害者的问题,减轻不了罪犯(已经被终审判决,所以是罪犯)的罪行,法庭判决到现在没有包括右派的法律界专业人士指出其明显的瑕疵。
netcobra 发表于 2013-8-2 09:32
法律被强奸了,舆论被操纵了,所有善良的人都被欺骗了。

等下一个唐慧出来的时候,这一幕还会重演。


唐慧案,受害者一方肯定有自身的问题,比如乐乐为何在较长一段时间没有主动报警。

但受害者的问题,减轻不了罪犯(已经被终审判决,所以是罪犯)的罪行,法庭判决到现在没有包括右派的法律界专业人士指出其明显的瑕疵。

彭总官邸神 发表于 2013-8-2 10:01
关键是好人冤枉的还不够多吗



关于唐慧案,请你用证据说一下,哪一个好人被冤枉了?并在最高法院核准该案两位主犯死刑前,向高法提交。


彭总官邸神 发表于 2013-8-2 10:01
关键是好人冤枉的还不够多吗



关于唐慧案,请你用证据说一下,哪一个好人被冤枉了?并在最高法院核准该案两位主犯死刑前,向高法提交。


mkxzdy 发表于 2013-8-2 10:59
2个死刑2个无期2个15年,是个人都看得出来量刑过重吧


一件经过两级法庭终审结案的案件,连法律界专业人士都没有出来质疑的案件,不知道某些民间法律界“高人”们有何证据或理由说明其判决失当?
mkxzdy 发表于 2013-8-2 10:59
2个死刑2个无期2个15年,是个人都看得出来量刑过重吧


一件经过两级法庭终审结案的案件,连法律界专业人士都没有出来质疑的案件,不知道某些民间法律界“高人”们有何证据或理由说明其判决失当?
唐慧不断上访确实对社会秩序是一种扰乱。

但现在某些未必清楚案件真相的“群众”跳出来为已经被判决的罪犯喊冤,而不是通过法律程序去申诉,是否也是对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践踏?
fengxiao76 发表于 2013-8-2 10:59
想翻案拿出证明几个人量刑过重的证据。
同一罪名,不同地区,不同案例,判刑标准不一样。
问题是在案件已经终审的情况下,唐还是上访要求的7名被告全部死刑,整个案件的焦点也就是唐的女儿一人,组织者远够不上规模巨大,影响恶劣,2死2无期2个15年早已超出正常的法律范畴,就这唐仍然不能满足,后来又说什么假立功,警察包庇,法院徇私啥的,我就很奇怪,这被告是何许人也,只手遮天?
同样是质疑一下,就被人冠以“等你女儿XXX再来XXXX”“有没有人性XXXX”这算是有基本常识么?
从未不矫枉过正,已陷入蛛网陷阱。

加勒比小海带 发表于 2013-8-2 11:26
问题是在案件已经终审的情况下,唐还是上访要求的7名被告全部死刑,整个案件的焦点也就是唐的女儿一人, ...


唐慧的做法确实不对,甚至确实触犯了某些法规,而且法庭也没有接受唐慧的要求。

那些出口伤人辱骂你的人,也绝对是错误。

对敢于侵犯法律尊严的人,别管他是站在哪一边,公检法的人,还是所谓不明真相群众,都是很可恶的。这就是我的观点。


加勒比小海带 发表于 2013-8-2 11:26
问题是在案件已经终审的情况下,唐还是上访要求的7名被告全部死刑,整个案件的焦点也就是唐的女儿一人, ...


唐慧的做法确实不对,甚至确实触犯了某些法规,而且法庭也没有接受唐慧的要求。

那些出口伤人辱骂你的人,也绝对是错误。

对敢于侵犯法律尊严的人,别管他是站在哪一边,公检法的人,还是所谓不明真相群众,都是很可恶的。这就是我的观点。

fengxiao76 发表于 2013-8-2 11:22
唐慧不断上访确实对社会秩序是一种扰乱。

但现在某些未必清楚案件真相的“群众”跳出来为已经被判决的罪 ...
你不用一味指责网友,网友也只是在网上喊喊而已,既然已经终审判决了,罪犯家属也没什么其它法律途径去申诉了,唯有上访这一条路,而看报道,他们也是在这这么做了。
当初鼓动唐慧上访的是这些媒体,现在是不是也是他们在鼓动罪犯家属上访?这不得而知,但可以看出这事情还真没到结束的时候。
媒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自己德财兼收,但社会呢?法制呢?
fengxiao76 发表于 2013-8-2 11:37
唐慧的做法确实不对,甚至确实触犯了某些法规,而且法庭也没有接受唐慧的要求。

2死2无期2个15年, ...
你用所谓的不同地区不同案件标准不同来否定这个话题,本身就欠妥,你不能用这个理由来掩盖掉所有异见,我不是什么专业人士,也不是专家教授,更不是CD贵宾,所述言论自然也没什么效力,提出质疑正是因为和以往的认知有差异,本意也是讨论而不是下结论,谁想遭来无脑喷。
我认为未成年卖淫不应该考虑所谓主观问题,即是否强迫,否则这和强奸幼女的定性有冲突。只要是容留未成年少女卖淫,都应认定为强迫。

加勒比小海带 发表于 2013-8-2 11:48
你用所谓的不同地区不同案件标准不同来否定这个话题,本身就欠妥,你不能用这个理由来掩盖掉所有异见,我 ...



我在维护的是法律的精神,就是以法院判决为准,在专业人士没有说话前,不懂法律的人不开口随意对严肃的法律判决做出自己的“判决”,这和对社会事件进行评论不一样。
加勒比小海带 发表于 2013-8-2 11:48
你用所谓的不同地区不同案件标准不同来否定这个话题,本身就欠妥,你不能用这个理由来掩盖掉所有异见,我 ...



我在维护的是法律的精神,就是以法院判决为准,在专业人士没有说话前,不懂法律的人不开口随意对严肃的法律判决做出自己的“判决”,这和对社会事件进行评论不一样。
fengxiao76 发表于 2013-8-2 11:55
那就是你认为你有脑?

我在维护的是法律的精神,就是以法院判决为准,在专业人士没有说话前,不懂法律 ...
唉~还以为你是个能交流的人,果然有不同声音就开始无脑为自己辩护,我已经说了,本意是想讨论下这个问题,我所讲的依然我自己的观点,你有你的言论,我有我的想法,这很奇怪?所有跟你想法不同的人都被认定无脑?这是一种“闭嘴,我们在讨论民主”的节奏?
fengxiao76 发表于 2013-8-2 11:55
那就是你认为你有脑?

我在维护的是法律的精神,就是以法院判决为准,在专业人士没有说话前,不懂法律 ...
这堂堂皇皇的正义之辞,无比赞同啊

不过为什么当初大耍悲情大肆炒作的时候,为什么没见人出来“维护法律的精神”“以法院判决为准”啊,不都群情沸腾喊冤么

现在意识到要分析案情事实了,质疑干扰司法了,有的人却摇身一变,居然要维护法院判决了呵呵
大蹦蹦 发表于 2013-8-2 11:50
我认为未成年卖淫不应该考虑所谓主观问题,即是否强迫,否则这和强奸幼女的定性有冲突。只要是容留未成年少 ...
你说的有道理。
不过,如果法律有不足,可以提议修改补充,但在法律被修改之前,得按当前法律来判案,这才是法治精神。

bookreader 发表于 2013-8-2 12:01
这堂堂皇皇的正义之辞,无比赞同啊

不过为什么当初大耍悲情大肆炒作的时候,为什么没见人出来“维护法 ...


证据!

我在唐慧案判决前就没有说过案件该怎么判,而且可以告诉你的是,我在药家鑫和李天一案件判决前也没有发表过对案件判决方面的看法。

bookreader 发表于 2013-8-2 12:01
这堂堂皇皇的正义之辞,无比赞同啊

不过为什么当初大耍悲情大肆炒作的时候,为什么没见人出来“维护法 ...


证据!

我在唐慧案判决前就没有说过案件该怎么判,而且可以告诉你的是,我在药家鑫和李天一案件判决前也没有发表过对案件判决方面的看法。
fengxiao76 发表于 2013-8-2 12:00
你要再说一句无脑这类靠骂人来辩论的话,我就不再理你。

我对没素质的人一向很鄙视。
你自己看看自己的言论,当别人有异见的时候,如果你想推销自己的想法,是不是应该如你所说从道理上去说服对方,看的出,你认为这个量刑是合适的,但是我认为有点重,你没有将话题移到案件本身,直接用一个标准有差异的理由封杀别人的异见不觉得很无力么。
fengxiao76 发表于 2013-8-2 12:05
证据!

我在唐慧案判决前就没有说过案件该怎么判,而且可以告诉你的是,我在药家鑫和李天一案件判决前 ...

如果南方周末没有撒谎,那么这篇报道显示连司法部门内部对于这件案子都有强烈的异议矛盾,加上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多重严重的干扰因素,媒体和公众当然有理由也有权利质疑这个判决,你哪来的“正义”在这个时候要求别人闭嘴?

加勒比小海带 发表于 2013-8-2 12:08
你自己看看自己的言论,当别人有异见的时候,如果你想推销自己的想法,是不是应该如你所说从道理上去说服 ...


你有证据,懂法律,可以质疑,甚至应该到高法去喊“刀下留人”。


加勒比小海带 发表于 2013-8-2 12:08
你自己看看自己的言论,当别人有异见的时候,如果你想推销自己的想法,是不是应该如你所说从道理上去说服 ...


你有证据,懂法律,可以质疑,甚至应该到高法去喊“刀下留人”。


bookreader 发表于 2013-8-2 12:13
如果南方周末没有撒谎,那么这篇报道显示连司法部门内部对于这件案子都有强烈的异议矛盾,加上这个案件 ...



你说南方周末撒谎,你又如何证明这个记者没有说谎?他的采访真实可靠吗?
bookreader 发表于 2013-8-2 12:13
如果南方周末没有撒谎,那么这篇报道显示连司法部门内部对于这件案子都有强烈的异议矛盾,加上这个案件 ...



你说南方周末撒谎,你又如何证明这个记者没有说谎?他的采访真实可靠吗?
fengxiao76 发表于 2013-8-2 12:14
因为各位不够格,我前面说过,你有证据,懂法律,可以质疑,甚至应该到高法去喊“刀下留人”。

否则 ...
实际上很多冤假错案,正是在“刁民”上访媒体关注的压力下被迫解决的,这一点哪怕再恶心公知精英也得承认

不是专家别开口,还要媒体做什么?要公众舆论监督做什么?这里面是一个合理的度的问题,而不是要求谁闭嘴的问题

bookreader 发表于 2013-8-2 12:20
实际上很多冤假错案,正是在“刁民”上访媒体关注的压力下被迫解决的,这一点哪怕再恶心公知精英也得承认 ...


媒体只有如实报道事情真相的权力,没有对法庭作出评判的权力。

按既有程序办事,舆论监督只是辅助作用,而且也是有边界的。

bookreader 发表于 2013-8-2 12:20
实际上很多冤假错案,正是在“刁民”上访媒体关注的压力下被迫解决的,这一点哪怕再恶心公知精英也得承认 ...


媒体只有如实报道事情真相的权力,没有对法庭作出评判的权力。

按既有程序办事,舆论监督只是辅助作用,而且也是有边界的。
fengxiao76 发表于 2013-8-2 12:19
是吗?

就问你一个简单问题,司法部门内部如果对此案有意见,按照程序应该如何处理?是不是找个记者 ...
人人都希望这个世界上有你想象的法治天堂,可惜,有吗?连欧美都有司法被媒体公众左右的例子呢

媒体有权利调查报道,公众有权利知情和讨论,尤其是这样波折起伏的案子。至于真真假假,可能存在绝对理性正确的社会吗?显然没有,那么除了专家其他所有人就得闭嘴了?古今中外有这样“正义”的社会规定吗?
fengxiao76 发表于 2013-8-2 12:28
媒体只有如实报道事情真相的权力,没有对法庭作出评判的权力。

冤假错案有相应的渠道和机构来解决, ...
即便在你你描述的不存在于这个人间的理性法制天堂,公众和媒体也有权利对事件做出合理的调查质疑和讨论
bookreader 发表于 2013-8-2 12:29
人人都希望这个世界上有你想象的法治天堂,可惜,有吗?连欧美都有司法被媒体公众左右的例子呢

媒体有 ...
我在说的是“边界”,你在说的是权力,你的权力也只能在一定的“边界”内行使。这也就是法律本来的意思。
fengxiao76 发表于 2013-8-2 12:34
我在说的是“边界”,你在说的是权力,你的权力也只能在一定的“边界”内行使。这也就是法律本来的意思。
你就举出具体的哪条法规,规定了这样的所谓“边界”吧,我们学习一下
fengxiao76 发表于 2013-8-2 12:28
媒体只有如实报道事情真相的权力,没有对法庭作出评判的权力。

冤假错案有相应的渠道和机构来解决, ...
留照打脸。

bookreader 发表于 2013-8-2 12:36
你就举出具体的哪条法规,规定了这样的所谓“边界”吧,我们学习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bookreader 发表于 2013-8-2 12:36
你就举出具体的哪条法规,规定了这样的所谓“边界”吧,我们学习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fengxiao76 发表于 2013-8-2 12: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
按照基本语文语法知识,这条规定只是说明法院自身应该不受其他干扰,而没有要求其他社会团体个人“闭嘴”

人们说话,和不受干扰,并不矛盾;人们说话,和企图干扰,也并非一码事

倒是这案子之前玩悲情炒作的时候,无论法院,还是个人,媒体,各方都显然违反了这条规定,那时候最该发出这样正义法制的声音的时候,都在万众一心干预司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