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诸葛亮骂死王朗:邻居吵架致一方血压升高脑出血不治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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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气死女邻居法院判赔二万九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应互相帮助,户县俩邻居却因琐事争吵,一方女主人因此血压升高致脑出血不治身亡,法院认为,争吵是导致死者身亡的诱发因素,邻居应承担20%的责任,故判决另一方赔偿死者继承人丧葬费等共计近3万元。

张李两家比邻而居,关系还算和睦,去年8月的一天,两家人因建房产生纠纷,大打出手。张家女主人刘某与李家女主人宋某互相辱骂,宋某对刘某恶语相加,经街坊邻居劝说,双方才各自回家。半小时后,回到家的刘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出门寻找儿子时,晕倒在路上,被紧急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10天后刘某死亡。随后,刘某的亲属将宋某起诉到户县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5万余元。而宋某认为,她与刘某没有肢体冲突,刘某死亡是自身身体状况所致,所以坚决不同意赔偿。经法院调解做工作,双方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与他人发生纠纷,是本次高血压脑出血的诱发因素。

7月10日,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患脑出血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健康因素,但宋某与之互相辱骂,致其病发脑出血医治无效死亡,宋某行为是刘某病发脑出血死亡的诱发因素,应该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宋某赔偿刘某继承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9247.36元。

国内“气死人”案例

案例1 吵架后突发心脏病 邻居承担30%责任

常某家住在哈尔滨市郊。邻居于某想扩建房屋,但扩建房屋会影响到常家,于某便与常某商量,常某拒绝。2005年6月17日18时许,于某的妻子、嫂子、姐姐三个人来到常某家吵闹,与常某厮打。常某用铁棍打了于某姐姐。后被当地派出所传唤。常某做完笔录回家后心口不适,被家人送到医院急救后死亡。2006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于某等人的行为与常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非直接原因,因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2堵车争吵气死人 被判担20%赔偿责任

2007年7月31日,郑州市纪某开车到丰庆路办事,出来时发现车被堵死,他很生气,与堵车的车主曹某发生争吵并厮打。纪某倒地昏迷。曹某急忙打110报警,纪某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认为,争吵为纪某死亡诱因。双方发生争吵曹某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纪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曹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3气死绿化工人业主被判赔10万元

2012年6月20日14时,厦门湖里南山路某小区,绿化养护工人老叶在绿化带上修剪草木时,无意间将业主赖先生种植的柚子树剪断一截,引起赖先生不满,双方发生争执。赖先生前往物业管理处反映问题,又与老叶相遇,双方再度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后,老叶往前走了几十米就倒地,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表明,老叶是因争吵、情绪激动等诱发疾病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赖先生的行为与老叶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酌定赖先生对老叶的死亡承担15%的过错责任,判决他应当承担8万多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近10万元。

故意气死人是要偿命的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茜认为,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高血压病发作致脑出血,但刘某病发前,邻居曾与其争吵,以致情绪激动,这些成了刘某高血压发作致脑出血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

徐茜说,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除了受害人有过错以外,行为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里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四种情形: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的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

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主观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故意找茬刺激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

如果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于是设计几个方案,最终把他气死。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被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恐怕是要偿命的。

(原标题:户县俩邻居吵架 一方气死女邻居法院判赔二万九)


http://www.qianhuaweb.com/content/2013-07/13/content_4259439.htm

一方气死女邻居法院判赔二万九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应互相帮助,户县俩邻居却因琐事争吵,一方女主人因此血压升高致脑出血不治身亡,法院认为,争吵是导致死者身亡的诱发因素,邻居应承担20%的责任,故判决另一方赔偿死者继承人丧葬费等共计近3万元。

张李两家比邻而居,关系还算和睦,去年8月的一天,两家人因建房产生纠纷,大打出手。张家女主人刘某与李家女主人宋某互相辱骂,宋某对刘某恶语相加,经街坊邻居劝说,双方才各自回家。半小时后,回到家的刘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出门寻找儿子时,晕倒在路上,被紧急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10天后刘某死亡。随后,刘某的亲属将宋某起诉到户县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5万余元。而宋某认为,她与刘某没有肢体冲突,刘某死亡是自身身体状况所致,所以坚决不同意赔偿。经法院调解做工作,双方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与他人发生纠纷,是本次高血压脑出血的诱发因素。

7月10日,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患脑出血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健康因素,但宋某与之互相辱骂,致其病发脑出血医治无效死亡,宋某行为是刘某病发脑出血死亡的诱发因素,应该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宋某赔偿刘某继承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9247.36元。

国内“气死人”案例

案例1 吵架后突发心脏病 邻居承担30%责任

常某家住在哈尔滨市郊。邻居于某想扩建房屋,但扩建房屋会影响到常家,于某便与常某商量,常某拒绝。2005年6月17日18时许,于某的妻子、嫂子、姐姐三个人来到常某家吵闹,与常某厮打。常某用铁棍打了于某姐姐。后被当地派出所传唤。常某做完笔录回家后心口不适,被家人送到医院急救后死亡。2006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于某等人的行为与常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非直接原因,因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2堵车争吵气死人 被判担20%赔偿责任

2007年7月31日,郑州市纪某开车到丰庆路办事,出来时发现车被堵死,他很生气,与堵车的车主曹某发生争吵并厮打。纪某倒地昏迷。曹某急忙打110报警,纪某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认为,争吵为纪某死亡诱因。双方发生争吵曹某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纪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曹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3气死绿化工人业主被判赔10万元

2012年6月20日14时,厦门湖里南山路某小区,绿化养护工人老叶在绿化带上修剪草木时,无意间将业主赖先生种植的柚子树剪断一截,引起赖先生不满,双方发生争执。赖先生前往物业管理处反映问题,又与老叶相遇,双方再度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后,老叶往前走了几十米就倒地,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表明,老叶是因争吵、情绪激动等诱发疾病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赖先生的行为与老叶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酌定赖先生对老叶的死亡承担15%的过错责任,判决他应当承担8万多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近10万元。

故意气死人是要偿命的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茜认为,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高血压病发作致脑出血,但刘某病发前,邻居曾与其争吵,以致情绪激动,这些成了刘某高血压发作致脑出血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

徐茜说,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除了受害人有过错以外,行为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里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四种情形: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的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

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主观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故意找茬刺激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

如果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于是设计几个方案,最终把他气死。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被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恐怕是要偿命的。

(原标题:户县俩邻居吵架 一方气死女邻居法院判赔二万九)


http://www.qianhuaweb.com/content/2013-07/13/content_4259439.htm

死的好死的值走了还给家里带来近3万红老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