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拉抬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票是操纵股价的行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17:46:02



6月28日的股票市场尾盘出现明显异动。下午2点23分,上海综合指数为1947点,比上个交易日微跌3个点。2分钟后工商银行股票买盘出现巨额大单,该买单一直在2亿股左右,报价从3.87元一直推高到4.03元,至收市时仍然有2亿股买单挂在那里,而该交易日工商银行一天的交易量只有1.6亿股。 与工商银行股票异动如出一辙的还有中国石油的股票。这两只股票的买单需要资金超过30亿元,而当天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的股票交易额之和只有9亿多元。显然,这两只股票的异动应该属同一个机构或个人所为,挂出巨额买单并不是为了买入股票,其行为的目的在于推高股价。
诸多的疑问由此产生:究竟是谁在买?动机何在?该行为是否违法?
笔者最关心的是最后一个问题。用巨额资金不断推高股价的行为,无疑是属于操纵股价的行为,该行为在《证券法》里是明文禁止的。这不禁使人想起1995年著名的“327国债事件”。1995年2月23日,万国证券在收市前几分钟突然出击,先以50万口把“327国债期货”价位从151.30元轰到150元,然后把价位打到148元,最后一个730万口的巨大卖单把价位打到147.40元。而这笔730万口卖单面值1460亿元,而327国债的总量只有240亿人民币。显然,这是一起利用资金优势刻意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刻意拉抬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票的行为与万国证券当年的行为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只是一个在期货市场,一个在股票股市;操纵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的行为是“做多”,而当年的万国证券是刻意在“做空”。当年处理“327诸多的疑问由此产生:究竟是谁在买?动机何在?该行为是否违法?

笔者最关心的是最后一个问题。用巨额资金不断推高股价的行为,无疑是属于操纵股价的行为,该行为在《证券法》里是明文禁止的。这不禁使人想起1995年著名的“327国债事件”。1995年2月23日,万国证券在收市前几分钟突然出击,先以50万口把“327国债期货”价位从151.30元轰到150元,然后把价位打到148元,最后一个730万口的巨大卖单把价位打到147.40元。而这笔730万口卖单面值1460亿元,而327国债的总量只有240亿人民币。显然,这是一起利用资金优势刻意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刻意拉抬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票的行为与万国证券当年的行为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只是一个在期货市场,一个在股票股市;操纵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的行为是“做多”,而当年的万国证券是刻意在“做空”。

国债事件”的结论是:1995年2月23日16时22分13秒之后的交易是异常的,经查是某会员公司为影响当日结算价而蓄意违规,故16时22分13秒之后的所有327品种的交易无效,该部分成交不计入当日结算价、成交量和持仓量的范围,经过此调整当日国债成交额为5400亿元,当日327品种的收盘价为违规前最后签订的一笔交易价格151.30。按照“327国债事件”的判例推演,6月28日的最后半小时里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票成交应该属于“异常交易”,应该是无效的。当然,在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价走高的过程中,其他投资者都是受益者,不会有人真的提出抗议,甚至很多人把此行为称为托市的善举。假如6月28日发生在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话,那么,在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的股票上挂出巨额卖单的行为同样是合法的,只是买卖的方向不同而已。假如用这样的方法把这两只股票都压到跌幅5%以上,市场会发生什么?股指期货市场又会发生怎样的惨案?这样的事情不是笔者的无端空想,看看6月26日工商银行股票蹊跷的跌停板报价,这些行为应该引起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从动机看,拉抬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的直接意图应该是拉抬上海综合指数,因为这两只股票占综合指数的权重达15%左右,可谓影响巨大。在28日的后30分钟里,上海综合指数上涨了40点,主要原因就是这两只股票上涨所致。拉抬综合指数可以刺激市场人气,使大多数股价回升,其用意可能是为了粉饰半年报的财务数据。但也可能是为操纵股指期货。虽然股指期货的合约是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的,但
当年处理“327国债事件”的结论是:当年处理“327交易是异常的,经查是某会员公司为影响当日结算价而蓄意违规,故16时22分13秒之后的所有327品种的交易无效,该部分成交不计入当日结算价、成交量和持仓量的范围,经过此调整当日国债成交额为5400亿元,当日327品种的收盘价为违规前最后签订的一笔交易价格151.30。

按照“327国债事件”的判例推演,6月28日的最后半小时里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票成交应该属于“异常交易”,应该是无效的。当然,在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价走高的过程中,其他投资者都是受益者,不会有人真的提出抗议,甚至很多人把此行为称为托市的善举。

但也可能是为操纵股指期货。虽然股指期货的合约是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的,但综合指数对沪深300指数有很强的影响力,大多数投资者习惯于看综合指数而不是沪深300指数。在综合指数里,有少数股票的权重很大,而实际流通股数量较小,最典型的就是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这是历史形成的。因此,这些股票犹如市场中的杠杆,通过操纵这些股票就可以轻松操纵综合指数,从而达到操纵指数期货的目的。尤其在市场剧烈波动的过程中,这样的操纵行为十分容易得逞。

综合指数对沪深300指数有很强的影响力,大多数投资者习惯于看综合指数而不是沪深300指数。在综合指数里,有少数股票的权重很大,而实际流通股数量较小,最典型的就是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这是历史形成的。因此,这些股票犹如市场中的杠杆,通过操纵这些股票就可以轻松操纵综合指数,从而达到操纵指数期货的目的。尤其在市场剧烈波动的过程中,这样的操纵行为十分容易得逞。 “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所有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即使是某些国字号机构出于稳定市场的目的而进行的护盘行动也不能例外,否则,这些看上去是善意的行为,可能被少数掌握信息的人所利用,成为他们巧取豪夺的工具。去年12月初启动的银行股行情据说是社保基金所为,从效果上看这次行动刺激了市场人气,但笔者不赞成这样的做法,因为它明显存在操纵市场价格的嫌疑。希望有关部门对这些行为有足够的重视,也希望汇金公司和社保基金在以后的行动中也首先把遵守市场规则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市场的公平。
“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所有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即使是某些国字号机构出于稳定市场的目的而进行的护盘行动也不能例外,否则,这些看上去是善意的行为,可能被少数掌握信息的人所利用,成为他们巧取豪夺的工具。去年12月初启动的银行股行情据说是社保基金所为,从效果上看这次行动刺激了市场人气,但笔者不赞成这样的做法,因为它明显存在操纵市场价格的嫌疑。

希望有关部门对这些行为有足够的重视,也希望汇金公司和社保基金在以后的行动中也首先把遵守市场规则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市场的公平。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32b09c0102e83y.html?tj=fina


6月28日的股票市场尾盘出现明显异动。下午2点23分,上海综合指数为1947点,比上个交易日微跌3个点。2分钟后工商银行股票买盘出现巨额大单,该买单一直在2亿股左右,报价从3.87元一直推高到4.03元,至收市时仍然有2亿股买单挂在那里,而该交易日工商银行一天的交易量只有1.6亿股。 与工商银行股票异动如出一辙的还有中国石油的股票。这两只股票的买单需要资金超过30亿元,而当天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的股票交易额之和只有9亿多元。显然,这两只股票的异动应该属同一个机构或个人所为,挂出巨额买单并不是为了买入股票,其行为的目的在于推高股价。
诸多的疑问由此产生:究竟是谁在买?动机何在?该行为是否违法?
笔者最关心的是最后一个问题。用巨额资金不断推高股价的行为,无疑是属于操纵股价的行为,该行为在《证券法》里是明文禁止的。这不禁使人想起1995年著名的“327国债事件”。1995年2月23日,万国证券在收市前几分钟突然出击,先以50万口把“327国债期货”价位从151.30元轰到150元,然后把价位打到148元,最后一个730万口的巨大卖单把价位打到147.40元。而这笔730万口卖单面值1460亿元,而327国债的总量只有240亿人民币。显然,这是一起利用资金优势刻意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刻意拉抬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票的行为与万国证券当年的行为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只是一个在期货市场,一个在股票股市;操纵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的行为是“做多”,而当年的万国证券是刻意在“做空”。当年处理“327诸多的疑问由此产生:究竟是谁在买?动机何在?该行为是否违法?

笔者最关心的是最后一个问题。用巨额资金不断推高股价的行为,无疑是属于操纵股价的行为,该行为在《证券法》里是明文禁止的。这不禁使人想起1995年著名的“327国债事件”。1995年2月23日,万国证券在收市前几分钟突然出击,先以50万口把“327国债期货”价位从151.30元轰到150元,然后把价位打到148元,最后一个730万口的巨大卖单把价位打到147.40元。而这笔730万口卖单面值1460亿元,而327国债的总量只有240亿人民币。显然,这是一起利用资金优势刻意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刻意拉抬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票的行为与万国证券当年的行为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只是一个在期货市场,一个在股票股市;操纵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的行为是“做多”,而当年的万国证券是刻意在“做空”。

国债事件”的结论是:1995年2月23日16时22分13秒之后的交易是异常的,经查是某会员公司为影响当日结算价而蓄意违规,故16时22分13秒之后的所有327品种的交易无效,该部分成交不计入当日结算价、成交量和持仓量的范围,经过此调整当日国债成交额为5400亿元,当日327品种的收盘价为违规前最后签订的一笔交易价格151.30。按照“327国债事件”的判例推演,6月28日的最后半小时里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票成交应该属于“异常交易”,应该是无效的。当然,在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价走高的过程中,其他投资者都是受益者,不会有人真的提出抗议,甚至很多人把此行为称为托市的善举。假如6月28日发生在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话,那么,在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的股票上挂出巨额卖单的行为同样是合法的,只是买卖的方向不同而已。假如用这样的方法把这两只股票都压到跌幅5%以上,市场会发生什么?股指期货市场又会发生怎样的惨案?这样的事情不是笔者的无端空想,看看6月26日工商银行股票蹊跷的跌停板报价,这些行为应该引起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从动机看,拉抬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的直接意图应该是拉抬上海综合指数,因为这两只股票占综合指数的权重达15%左右,可谓影响巨大。在28日的后30分钟里,上海综合指数上涨了40点,主要原因就是这两只股票上涨所致。拉抬综合指数可以刺激市场人气,使大多数股价回升,其用意可能是为了粉饰半年报的财务数据。但也可能是为操纵股指期货。虽然股指期货的合约是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的,但
当年处理“327国债事件”的结论是:当年处理“327交易是异常的,经查是某会员公司为影响当日结算价而蓄意违规,故16时22分13秒之后的所有327品种的交易无效,该部分成交不计入当日结算价、成交量和持仓量的范围,经过此调整当日国债成交额为5400亿元,当日327品种的收盘价为违规前最后签订的一笔交易价格151.30。

按照“327国债事件”的判例推演,6月28日的最后半小时里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票成交应该属于“异常交易”,应该是无效的。当然,在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股价走高的过程中,其他投资者都是受益者,不会有人真的提出抗议,甚至很多人把此行为称为托市的善举。

但也可能是为操纵股指期货。虽然股指期货的合约是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的,但综合指数对沪深300指数有很强的影响力,大多数投资者习惯于看综合指数而不是沪深300指数。在综合指数里,有少数股票的权重很大,而实际流通股数量较小,最典型的就是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这是历史形成的。因此,这些股票犹如市场中的杠杆,通过操纵这些股票就可以轻松操纵综合指数,从而达到操纵指数期货的目的。尤其在市场剧烈波动的过程中,这样的操纵行为十分容易得逞。

综合指数对沪深300指数有很强的影响力,大多数投资者习惯于看综合指数而不是沪深300指数。在综合指数里,有少数股票的权重很大,而实际流通股数量较小,最典型的就是工商银行和中国石油,这是历史形成的。因此,这些股票犹如市场中的杠杆,通过操纵这些股票就可以轻松操纵综合指数,从而达到操纵指数期货的目的。尤其在市场剧烈波动的过程中,这样的操纵行为十分容易得逞。 “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所有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即使是某些国字号机构出于稳定市场的目的而进行的护盘行动也不能例外,否则,这些看上去是善意的行为,可能被少数掌握信息的人所利用,成为他们巧取豪夺的工具。去年12月初启动的银行股行情据说是社保基金所为,从效果上看这次行动刺激了市场人气,但笔者不赞成这样的做法,因为它明显存在操纵市场价格的嫌疑。希望有关部门对这些行为有足够的重视,也希望汇金公司和社保基金在以后的行动中也首先把遵守市场规则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市场的公平。
“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所有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即使是某些国字号机构出于稳定市场的目的而进行的护盘行动也不能例外,否则,这些看上去是善意的行为,可能被少数掌握信息的人所利用,成为他们巧取豪夺的工具。去年12月初启动的银行股行情据说是社保基金所为,从效果上看这次行动刺激了市场人气,但笔者不赞成这样的做法,因为它明显存在操纵市场价格的嫌疑。

希望有关部门对这些行为有足够的重视,也希望汇金公司和社保基金在以后的行动中也首先把遵守市场规则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市场的公平。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32b09c0102e83y.html?tj=fina
看到汇金强力托盘,有人着急了吧
螳臂当车。
撸主也不好好编辑下,下面重复太多
ym214 发表于 2013-6-30 22:30
撸主也不好好编辑下,下面重复太多
CD服务器垃圾
我粘贴上来自动就重复很多遍
几次都是如此
cmjcmj_78 发表于 2013-6-30 22:54
CD服务器垃圾
我粘贴上来自动就重复很多遍
几次都是如此

辛苦了;理解
无羽 发表于 2013-6-30 21:24
看到汇金强力托盘,有人着急了吧
着急的有两种
一个是皇帝
一个是太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