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取消黑人选举权是假新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5:37:18
     首先声明,我并不是GZJY,只是就事论事的反驳这条新闻!这并非是彻头彻尾的假新闻,但是从标题到内容已经断章取义到不能再断章取义了!      
     亚拉巴马此次判决废止黑人选举权?简直是开国际玩笑! 真正的新闻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上周的判决推翻了美国选举权利法案第五条的内容,让部分黑人民权活动家感到了恐慌,认为对黑人选举权构成挑战,就这么一件事,都国内就变成了取消黑人选举权,简直太可笑!


   《选举权利法案》第五部分规定,包括阿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乔治亚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南卡罗来纳州、德克萨斯州、弗吉尼亚州在内的九个州的所有地区,以及包括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密西根州、新罕布什尔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南达科塔州在内的七个州的部分地区,在对选举程式进行任何修改前都必须先获得美国司法部或者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的许可。
  《选举权利法案》第五部分中提到的对选举程式的改动包括广泛,甚至连把某个投票点搬到同一条大街的街对面都包括在内。因此,这部分是否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是否仍对保护少数族裔选举权利具有实际意义成为争论焦点。

  很多美国人认为:“在过去四十年中,种族关系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而法案并没有适应时代的发展,还在停滞不前。《选举权利法案》的第五部分就像是在告诉我们,这个国家某些地区的人们,因为祖父辈做过的事情,而不能得到信任,哪怕是对选举程式做出的些微修改不经过联邦政府都无法实行。”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耻辱的烙印。”根据美国政府文件的记载,自1982年以来,有超过2400件针对选举程式的修改申请未获得批准。

    与上述观点相反,美国一些少数族裔团体反对修改或废止《选举权利法案》的第五部分,他们表示:“现在仅有的证据就是西北奥斯汀第一市政事业区这个小部门的一家之言,他们认为在选举中的种族歧视已经成为历史,但是现实中的证据却完全相反。在选举中个别的或者系统的歧视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因此,保存《选举权利法案》第五部分仍然十分必要。

     首先声明,我并不是GZJY,只是就事论事的反驳这条新闻!这并非是彻头彻尾的假新闻,但是从标题到内容已经断章取义到不能再断章取义了!      
     亚拉巴马此次判决废止黑人选举权?简直是开国际玩笑! 真正的新闻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上周的判决推翻了美国选举权利法案第五条的内容,让部分黑人民权活动家感到了恐慌,认为对黑人选举权构成挑战,就这么一件事,都国内就变成了取消黑人选举权,简直太可笑!


   《选举权利法案》第五部分规定,包括阿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乔治亚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南卡罗来纳州、德克萨斯州、弗吉尼亚州在内的九个州的所有地区,以及包括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密西根州、新罕布什尔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南达科塔州在内的七个州的部分地区,在对选举程式进行任何修改前都必须先获得美国司法部或者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的许可。
  《选举权利法案》第五部分中提到的对选举程式的改动包括广泛,甚至连把某个投票点搬到同一条大街的街对面都包括在内。因此,这部分是否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是否仍对保护少数族裔选举权利具有实际意义成为争论焦点。

  很多美国人认为:“在过去四十年中,种族关系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而法案并没有适应时代的发展,还在停滞不前。《选举权利法案》的第五部分就像是在告诉我们,这个国家某些地区的人们,因为祖父辈做过的事情,而不能得到信任,哪怕是对选举程式做出的些微修改不经过联邦政府都无法实行。”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耻辱的烙印。”根据美国政府文件的记载,自1982年以来,有超过2400件针对选举程式的修改申请未获得批准。

    与上述观点相反,美国一些少数族裔团体反对修改或废止《选举权利法案》的第五部分,他们表示:“现在仅有的证据就是西北奥斯汀第一市政事业区这个小部门的一家之言,他们认为在选举中的种族歧视已经成为历史,但是现实中的证据却完全相反。在选举中个别的或者系统的歧视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因此,保存《选举权利法案》第五部分仍然十分必要。

有的人已经没有节操了,用这个反对敌人简直是掉份,猪一样队友
造谣传谣,天赋人权,坚持一万年不动摇
造谣传谣,天赋人权,坚持一万年不动摇
就跟这里取消D的领导一样是假新闻,如果有的话。
就是要用谣言倒逼真相
没人进来说:美分——造中国的谣,辟美国的谣吗?
PS:谣言就是遥遥领先的预言。
谣言就是遥遥领先的预言
在对选举程式进行任何修改前都必须先获得美国司法部或者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的许可。

这一句表示不解啊,说要得到司法部的许可,我好理解,说要得到特区地方法院的许可,表示不理解。地方法院还可以管到别的州去?
还是楼主正本清源
美国总统布什签署 延长选举权利法案

  据英国广播公司报道,布什今晨签署了一项法案,将数个州的选举权延长25年。该法案是美国民权法当中的一个主要部分。

  该法案赋予联邦政府司法管辖9个州(其中多数在南方)的选举事务﹔先前美国国会
参议院以98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了该法案。

  1965年通过的选举权利法案是为了保护非洲裔美国人以及其他少数族裔的选举权利。该法案禁止负责选举事务的州政府,假借任何理由不让少数族裔选民投票。该法案规定,如果法案包括的几个州政府制定、修改投票程序的时候,必须先获得联邦政府的同意。

LZ的观点来自哪里?   

http://news.sina.com.cn/o/2009-01-16/080515043483s.shtml

2009年新闻!
杀之 发表于 2013-6-26 20:45
在对选举程式进行任何修改前都必须先获得美国司法部或者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的许可。

这一句表示不解啊 ...
版主11楼发的有!



忙碌的蚂蚁 发表于 2013-6-26 20:49
美国总统布什签署 延长选举权利法案

  据英国广播公司报道,布什今晨签署了一项法案,将数个州的选举权 ...
此消息最早见诸德国的明镜周刊吧。

隨缘 发表于 2013-6-26 21:05
此消息最早见诸德国的明镜周刊吧。


很简单,LZ根本没有说明白选举权利法到底是为白人选举公平而制定,还是为少数民族与白人拥有一样的选举权而制定!

而且并没有提供第5条的全部内容!

只是简单的摘出几句让别人相信是怎么怎么样的!  
而摘出的主要内容发现和新浪2009新闻里表现为一致性!
也就说,即使可能有现有的新闻,也没有跳出4年的舆论框框!  

所以我认为LZ所提供的东西根本不具备反驳别人是假新闻的要件


隨缘 发表于 2013-6-26 21:05
此消息最早见诸德国的明镜周刊吧。


很简单,LZ根本没有说明白选举权利法到底是为白人选举公平而制定,还是为少数民族与白人拥有一样的选举权而制定!

而且并没有提供第5条的全部内容!

只是简单的摘出几句让别人相信是怎么怎么样的!  
而摘出的主要内容发现和新浪2009新闻里表现为一致性!
也就说,即使可能有现有的新闻,也没有跳出4年的舆论框框!  

所以我认为LZ所提供的东西根本不具备反驳别人是假新闻的要件

昨天(2013-06-22),米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影响可能极大的裁定:《1965年投票权利法案》中的部分规定已经不再符合美国实际,所以不再有效,要求立法分支(国会)对此重新审议。
呃,这个并不是说,剥夺了非洲裔等有色人种的米国公民的选举权啦。
先来说说这个《1965年 投票权利法案》(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是干啥的。
1965年,约翰逊总统签署法令,通过了这个《投票权利法案》。该法案规定,对于其中所规定的若干州、县,采取特别的约束措施,禁止这些州通过任何可能导致剥夺一部分公民选举权的法律、法规、措施等,但凡有此类举动者,这些法律统统无效;遇到不明确性质的法律,交国会判断是否有效。
呃,为啥总统要跟这些州过不去呢?
很简单,这些州、县大多是南方的州,虽然通过南北战争认栽了,但心里总还是疙疙瘩瘩的,就不想给有色人种(主要是黑色肤色的)公民选举权。然而,宪法第15修正案摆在那里,不给又不行,呃……各种馊主意就出来了。

比如,有的州规定,要参政议政,至少你得看得懂政府的文件吧?所以,投票之前先来个认字考试,不识字的公民对不起,虽然你有投票权,但没有经过注册,就不能投票。而当时有色人种中的文化普及率不高,这个小鞋显然是为他们量身定做的。那么,如果是白人文盲咋办呢?放心,有个配套的规定,只要你证明你的祖父也是米国公民,同样可以投票。

还有些州规定,既然要投票,为了防止冒名顶替,嗯,要出示州政府颁发的证件,还得是带照片的。哦,你说你是原住民,没驾照也没身份证?对不起,没法让你投票,实在不好意思啦~
好吧,这些规定确实有点瞎搞。所以,这个《1965年投票权利法案》应运而生。被套进去重点监控的州是阿肯色州和新墨西哥州,以及六个县、一个市。
这个法案还禁止一些州的政客故意打压对手的票仓,比如有人试图说,没有驾照可以拿持枪证代替,却不能用学生证代替,这如果通过的话,保守派会占很大便宜。
所以说,这次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等于松掉了各州州议会头上的紧箍咒,以后我不管了,你们可以随便玩啦~
受此影响,已经有些州表示将重启“选民证件”法案(Voter ID laws),就是上面说的那种要求出示官方颁发、带照片的身份证件的小把戏。

不过,这次的裁定实际意义不大,因为最高法院把球踢回了国会脚下,我是让你重新审视该法案,决定权还是在你手里哦。
奥巴马总统批评说,这是一个倒退,他敦促国会尽快对此作出新的规定来。
================================================
馒头妖曰:一句话,天塌不下来,就是米国那9个大法官没事瞎折腾逗个乐子而已。

http://www.guokr.com/post/470629/
忙碌的蚂蚁 发表于 2013-6-26 21:14
很简单,LZ根本没有说明白选举权利法到底是为白人选举公平而制定,还是为少数民族与白人拥有一样的选举权 ...
我相信楼主是出来洗得,不过拖布太小,地太脏,唉~~~
杀之 发表于 2013-6-26 20:45
在对选举程式进行任何修改前都必须先获得美国司法部或者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的许可。

这一句表示不解啊 ...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英文中常简称为D.C Court):美国联邦十三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一,设于哥伦比亚特区。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广泛的管辖范围,它可以直接审查总部位于首都内的各联邦政府独立机构的政策法规和决策,而不必像其他法院那样需等待上诉。另外,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该法院还可以直接受理涉及其他行政机构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些特殊规定使得该法院与政府关系十分为妙,对美国国内政策法规有着重要影响,所以被称为“最有影响力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或“第二最高法院”。

正是由于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非同一般的地位和影响力,因此历任总统和有志于进入最高法院的法律职业人士都对该法院的法官职位十分重视,外界视之为进入最高法院的“垫脚石”。历史上,从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走出的大法官包括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前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沃伦•伯格,以及现任联席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克拉伦斯•托马斯、露丝•巴德•金斯伯格以及前联席大法官韦利•拉特里奇。可以说,目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班底就是半个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

哥伦比亚特区在国会虽有代表,但没有有投票权,因此,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在提名和参议员确认表决的过程中还不受“参议员礼遇”规则的影响(参议院不成文规定,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候选人,须得到联邦法院所在地参议员的认同),这就使得总统在选择候选人时更加自由,更方便把“心腹”之人送进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这也引起了许多参议员的不满,有人甚至提议对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进行改革。

需要注意的是,因哥伦比亚特区是美国首都,由国会直接管辖,因此它的辖区内还分布着众多通过联邦立法设定的法院。除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外,哥伦比亚特区还有一个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Federal Circuit,简称Federal Circuit),该法院也是十三个巡回上诉法院之一(其他十一哥巡回上诉法院由一至十一按编号命名)。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唯一一个按照案件性质而非案件地域进行管辖的上诉法院,它可以审理全美所有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同时对部分特殊类型的案件享有排他上诉管辖权,譬如有关申请联邦赔偿、商标、专利、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上诉案件。

此外,联邦法院系统在哥伦比亚特区也设有一个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简称D.D.C),该法院功能和其他州的联邦地区法院功能相同,其特殊之处在于,因为哥伦比亚特区没有设置地方检察官,所以该法院审理的刑事诉讼案件由联邦检察官提出指控。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作为一个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的地位和州相当,所以它也拥有一个地方属性的司法系统。哥伦比亚特区的地方法院分为两级,分别是哥伦比亚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和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District of Columbia Court of Appeals)。
哥伦比亚高等法院虽然名曰“高等”,其实是哥伦比亚特区的初审法院,拥有1名首席法官,6名法官和24名治安法官。

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District of Columbia Court of Appeals)看起来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相似,但其实是哥伦比亚特区的最高法院和终审法院,本地的案子到了这个法院就算穷尽了本地司法救济程序。

以上五个法院的名称相似,特别是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法院,英文拼写十分相近,容易混淆,因此译者在此特别予以梳理。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因为名气大,在英文中常常简称为D.C Court,可将之译为“特区上诉法院”(若无特殊说明,“特区上诉法院”一词和作为特区地方法院的“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无关)。

黑体字部分应该是你要的答案了
dimo7929 发表于 2013-6-26 21:16
昨天(2013-06-22),米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影响可能极大的裁定:《1965年投票权利法案》 ...
这个并不是说,剥夺了非洲裔等有色人种的米国公民的选举权啦

这么说的前提说,美国不存在歧视少数有色人种的案例,以及不存在某些明显带有歧视性的法规!

现实是不是!  如同下面说的一样,  美国社会对少数有色人种歧视还是蛮厉害的!

有法律强制的情况下,不会太过于明目张胆,而没有法律的强制下, 就可以用各种手段进行隐形手段剥夺选举人的权利!  就如同香港回复美国一样,为啥放走棱镜哥,是因为美国你给我们的资料不符合我们的规则一样!

如果没有选举法,会不会有人改变选举规则呢? 把选举规则改到比奥数还复杂??

嗯,我们不是不让你们参加选举, 你们如果符合选择规则我们随时欢迎! 这样一来,岂不是成为了少数人的游戏 ?
杀之 发表于 2013-6-26 20:45
在对选举程式进行任何修改前都必须先获得美国司法部或者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的许可。

这一句表示不解啊 ...
这是联邦法,既然这么订了,并获得通过,那么美国司法部或者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就有这样的权力。除非与其它更高权限的法律相抵触。

隨缘 发表于 2013-6-26 21:16
我相信楼主是出来洗得,不过拖布太小,地太脏,唉~~~
如果缺少了法律的强制性,如同我17楼回复的一样!  

是不是可以把选举规则重新设计下?  表面看起来是每个人都允许参加! 但事实上由于太复杂, 大部分人不具备应付这种选举制度的能力!  不得不“自愿”放弃呢??  

没有法律的约束,成为少数人的游戏并不是梦!
忙碌的蚂蚁 发表于 2013-6-26 20:49
美国总统布什签署 延长选举权利法案

  据英国广播公司报道,布什今晨签署了一项法案,将数个州的选举权 ...

“如果法案包括的几个州政府制定、修改投票程序的时候,必须先获得联邦政府的同意。”

无非现在是有人向最高法院起诉,要求取消对这几个州的特别规定。这样,在这几个州,投票程序修改权重新回归了州权。



其实,多转一下这类信息挺好——无论真假,也论是否无厘头。

在典型的“宪政”模式下,事无大小,也无特定标准可言。重要的是在特定程序(满足一些基本原则)下,各种社会力量的互动博弈。

这样的讨论越多,也就越方便理解“宪政”之下法治的逻辑。当然了,讨论要深入。

其实,多转一下这类信息挺好——无论真假,也论是否无厘头。

在典型的“宪政”模式下,事无大小,也无特定标准可言。重要的是在特定程序(满足一些基本原则)下,各种社会力量的互动博弈。

这样的讨论越多,也就越方便理解“宪政”之下法治的逻辑。当然了,讨论要深入。
忙碌的蚂蚁 发表于 2013-6-26 21:30
这个并不是说,剥夺了非洲裔等有色人种的米国公民的选举权啦

这么说的前提说,美国不存在歧视少数有色 ...
寺人何必操人家夫妻生活和不和谐那份心呢,现在技术发达了找找大夫把根留住才是正道

生理上的残疾好治,难的是心理
dimo7929 发表于 2013-6-26 21:42
寺人何必操人家夫妻生活和不和谐那份心呢,现在技术发达了找找大夫把根留住才是正道

生理上的残疾好治 ...
整天无原则吹捧美国的人,一定自我感觉非常好吧。哈哈。

rolltide 发表于 2013-6-26 21:37
“如果法案包括的几个州政府制定、修改投票程序的时候,必须先获得联邦政府的同意。”

无非现在是有 ...
博弈过程这个是有各方面的力量决定的!  

问题在于博弈的结果,  修改一些强制的规定,势必在事实上剥夺一些低文化人群或一些特殊人群的的选举权!  

dimo7929 发表于 2013-6-26 21:42
寺人何必操人家夫妻生活和不和谐那份心呢,现在技术发达了找找大夫把根留住才是正道

生理上的残疾好治 ...
问题我感觉良好,你不知道????

一直如此!大爱美利坚! 不允许???

忙碌的蚂蚁 发表于 2013-6-26 21:46
博弈过程这个是有各方面的力量决定的!  

问题在于博弈的结果,  修改一些强制的规定,势必在事实上剥夺 ...


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当地修改了选举程序,造成不公,你能够就其状况进行举证,并足够有力,那你可以提起新的诉讼,指控当地的选举程序修改违宪(或抵触其它联邦法律)——当然,你也可以先在州一级提起诉讼。

而当地的选举程序如果修改,那也是当地多数意思自治下的产物,在当地三权之下达成共识——即州政府、州议会、州法院。

法治语境下,逻辑要环环相扣。要排除特定的标准——因为臆测、或事先假定结果往往造成问题。
忙碌的蚂蚁 发表于 2013-6-26 21:46
博弈过程这个是有各方面的力量决定的!  

问题在于博弈的结果,  修改一些强制的规定,势必在事实上剥夺 ...


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当地修改了选举程序,造成不公,你能够就其状况进行举证,并足够有力,那你可以提起新的诉讼,指控当地的选举程序修改违宪(或抵触其它联邦法律)——当然,你也可以先在州一级提起诉讼。

而当地的选举程序如果修改,那也是当地多数意思自治下的产物,在当地三权之下达成共识——即州政府、州议会、州法院。

法治语境下,逻辑要环环相扣。要排除特定的标准——因为臆测、或事先假定结果往往造成问题。
忙碌的蚂蚁 发表于 2013-6-26 21:47
问题我感觉良好,你不知道????

一直如此!大爱美利坚! 不允许???
谁能说小德张是没有信仰的呢

rolltide 发表于 2013-6-26 21:49
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当地修改了选举程序,造成不公,你能够就其状况进行举证,并足够有力,那你可以 ...


要排除特定的标准——因为臆测、或事先假定结果往往造成问题。

===========================================================

引申一下吧。在国内刑法领域越来越强调“程序正义”的时候,这点相对以前,应该好理解一点了。

法治,从根本上,对“程序正义”的强调大于“结果正义”。他强调在一般性原则下的博弈,尽量减少事先设定的结果干预。

本质上,这适用于多利益、多标准取向型的复杂体系。

强调“程序正义”,从法理上讲还有诸多附带好处。例如吸纳不满、减少冤假错案等等。国内对于刑法领域的调整,其实更多的强调了这些附加好处。
rolltide 发表于 2013-6-26 21:49
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当地修改了选举程序,造成不公,你能够就其状况进行举证,并足够有力,那你可以 ...


要排除特定的标准——因为臆测、或事先假定结果往往造成问题。

===========================================================

引申一下吧。在国内刑法领域越来越强调“程序正义”的时候,这点相对以前,应该好理解一点了。

法治,从根本上,对“程序正义”的强调大于“结果正义”。他强调在一般性原则下的博弈,尽量减少事先设定的结果干预。

本质上,这适用于多利益、多标准取向型的复杂体系。

强调“程序正义”,从法理上讲还有诸多附带好处。例如吸纳不满、减少冤假错案等等。国内对于刑法领域的调整,其实更多的强调了这些附加好处。
dimo7929 发表于 2013-6-26 21:51
谁能说小德张是没有信仰的呢
大家都知道你信仰一直不错!

不用多解释

噢!苏姗娜,你别为我哭泣,我来自阿拉巴马,带上心爱的五弦琴!
rolltide 发表于 2013-6-26 21:49
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当地修改了选举程序,造成不公,你能够就其状况进行举证,并足够有力,那你可以 ...
世界上就没有不公平,只有不“愿意”

比如中国的选举,不允许你们参加人大的选举吗?  

宪法是明确可以规定你们都可以参加, 你们没有找到地方,或没有听说过,那是你的事情,和宪法何干!  

宪法一直是公正的!

忙碌的蚂蚁 发表于 2013-6-26 22:04
世界上就没有不公平,只有不“愿意”

比如中国的选举,不允许你们参加人大的选举吗?  


恩,你可以具体举证,哪些选举程序的修改,造成了问题。

你事先假定“不愿意”,道理为何?


PS: 其实,老实说,像亚拉巴马这样的保守主义浓厚的南部州,你改不改程序,人家多数民众——白人,就是不选你黑人,怎么着?联邦法能够促进公平,但不能左右民意。 而在种族隔离早已取消(1960年代该法通过时,美国南部州种族隔离非常严重)、黑人总统都已选出的情况下,过去针对南部保守主义的联邦法特例,未必值得保留。
忙碌的蚂蚁 发表于 2013-6-26 22:04
世界上就没有不公平,只有不“愿意”

比如中国的选举,不允许你们参加人大的选举吗?  


恩,你可以具体举证,哪些选举程序的修改,造成了问题。

你事先假定“不愿意”,道理为何?


PS: 其实,老实说,像亚拉巴马这样的保守主义浓厚的南部州,你改不改程序,人家多数民众——白人,就是不选你黑人,怎么着?联邦法能够促进公平,但不能左右民意。 而在种族隔离早已取消(1960年代该法通过时,美国南部州种族隔离非常严重)、黑人总统都已选出的情况下,过去针对南部保守主义的联邦法特例,未必值得保留。
某些人的言论实在是暴露得太明显了。明显到以后很难再忽悠人了。
rolltide 发表于 2013-6-26 22:08
恩,你可以具体举证,哪些选举程序的修改,造成了问题。

你事先假定“不愿意”,道理为何?
我已经说的非常明白了,你如果认为美国这种取消一些强制规定的行为,不会造成事实上的剥夺!

那么请先认为中国的选举是公正公平的!

双重标准要不得!  

而持有双重标准的人是让人非常厌恶的!

为证明而证明,为反对而反对!  

你也可以说明下,为什么不会造成事实上的剥夺!  

嗯,果然,我看也觉得是假的。
mmgm 发表于 2013-6-26 22:15
某些人的言论实在是暴露得太明显了。明显到以后很难再忽悠人了。
任何言论里,重要的是逻辑。从逻辑的角度出发,大家就都可以懂。

其实,逻辑,就是论述中的“一般性原则”。从“一般性原则”出发,一般便不需要设定特定倾向性的结果。

忙碌的蚂蚁 发表于 2013-6-26 22:19
我已经说的非常明白了,你如果认为美国这种取消一些强制规定的行为,不会造成事实上的剥夺!

那么请先 ...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在当地还没有任何选举程序的改变发生。那么,连举证的前提都不存在,这个问题有何意义?

你可以举证有问题,但要在适当的时候。

更何况这《选举权利法案》的时代背景是1960年代,可以了解一下历史,那个年代美国南部种族问题多严重,了解一下当年联邦与州政府在种族问题上的尖锐斗争——随便的一个例子是50年代末的小石城事件,为了抵制联邦的强制法令——黑人与白人合校,阿肯色州出动州国民警卫队,组成人墙,阻止小石城一所中学的黑人进入白人公立学校。为此,联邦政府出动82空降师,强行冲破当地人和国民警卫队的人墙,护送黑人学生入校。
忙碌的蚂蚁 发表于 2013-6-26 22:19
我已经说的非常明白了,你如果认为美国这种取消一些强制规定的行为,不会造成事实上的剥夺!

那么请先 ...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在当地还没有任何选举程序的改变发生。那么,连举证的前提都不存在,这个问题有何意义?

你可以举证有问题,但要在适当的时候。

更何况这《选举权利法案》的时代背景是1960年代,可以了解一下历史,那个年代美国南部种族问题多严重,了解一下当年联邦与州政府在种族问题上的尖锐斗争——随便的一个例子是50年代末的小石城事件,为了抵制联邦的强制法令——黑人与白人合校,阿肯色州出动州国民警卫队,组成人墙,阻止小石城一所中学的黑人进入白人公立学校。为此,联邦政府出动82空降师,强行冲破当地人和国民警卫队的人墙,护送黑人学生入校。
rolltide 发表于 2013-6-26 22:26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在当地还没有任何选举程序的改变发生。那么,连举证的前提都不存在,这个问题有何意 ...

宪法规定了人人都有选举权吧, 是不是很公正?????

他们没有及时通知每个人,违反宪法吗?  

既然不违法,那就是公正公平的!  

你可以解释下他们是如何违宪的!  

按照你上面的道理好了!

千万不要持有双重标准,这是让人厌恶的事情

忙碌的蚂蚁 发表于 2013-6-26 22:33
宪法规定了人人都有选举权吧, 是不是很公正?????

他们没有及时通知每个人,违反宪法吗?  


他们把程序修改成了 “不及时通知每个人”?

这么快? 你可以举证啊,具体一点啊。哪里有写,何时出来的修改,在哪些选举中造成问题,统计数字如何.......等等


要打官司,就要具体嘛。
忙碌的蚂蚁 发表于 2013-6-26 22:33
宪法规定了人人都有选举权吧, 是不是很公正?????

他们没有及时通知每个人,违反宪法吗?  


他们把程序修改成了 “不及时通知每个人”?

这么快? 你可以举证啊,具体一点啊。哪里有写,何时出来的修改,在哪些选举中造成问题,统计数字如何.......等等


要打官司,就要具体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