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8岁男童被母亲起诉 认不全起诉书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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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ifeng.com/society/1/ ... 24/26712275_0.shtml  2013年06月24日 01:13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向佳明

     6月23日,8岁的小斌(化名)拿着民事起诉状,他只认得上面的几个名字,还没搞懂起诉书是什么意思就被推上了被告席。(图/记者蒋丽梅)

     原标题:被母亲起诉,8岁孩子读不懂起诉书

     本报记者 向佳明 实习生 万丽君 长沙报道

     捏着这张打印纸,8岁的小斌(化名)好奇地阅读着,但整页文字,除了认识几个名字外,他并不懂这些字句的含义。孩子还不能明白,这是妈妈递送到法院的起诉书。

    6月8日,小斌的爸爸龙先生收到岳麓区法院的传票,被告是他年仅8岁的儿子小斌,而原告是孩子的亲生母亲罗女士。

     原来,3年前,已与龙先生离婚的罗女士,将名下的天马村股份赠送给儿子小斌。今年6月,罗女士起诉至岳麓区法院,要求撤销这一赠送行为,收回对股权的收益。这让龙先生难以接受。

     母亲起诉

     遭遇经济困难,要求收回股权

     龙先生是岳麓区天马村的村民。龙先生2002年与罗女士结婚,两年后,儿子小斌出生。婚后,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2006年12月,经岳麓区法院调解离婚。小斌由龙先生抚养,罗女士远嫁台湾。

     这几年,罗女士在台湾生活,育有一子,偶尔会回到长沙。今年6月,罗女士一纸诉状,将8岁的儿子小斌告上法庭。罗女士在起诉状中说,自己当年经济状况较好,且希望能正常行使对小斌的探视权,于是2010年在家乡时,罗女士决定将自己名下的股份赠与小斌。

     2010年2月2日,罗女士写了两份文书,一份《赠与书》中说,她将所持的天马村股份合作联社的股权证送给小斌,所有股份事宜都交由小斌处理,她本人概不过问。另一份《委托书》中说,自己与天马村七组所有的金钱来往都委托给小斌处理,概不过问。

     起诉状中罗女士称,自从将股份送给小斌后,自己再难以见到小斌,无法享有探视权。而且,罗女士名下的股权证在天马村近2年多的收益,并不完全是小斌的法定代理人龙先生签收的。罗女士称自己没有工作,目前经济出现重大困难,生活难以维系。

     因此,罗女士将儿子小斌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一赠送行为,并由原告享有这一股权的收益。

     父亲回应

     孩子还没搞懂起诉书的意思

     对于这起官司,龙先生难以接受。龙先生说,离婚前,他与罗女士曾有口头协议,罗女士不用支付抚养费,股份是作为抚养费赠送给儿子的。

     2010年,龙先生听说村里有一笔分红,罗女士户口在村里但人在外地,钱被暂扣。后来,罗女士传真来一份“结婚公证书”,小斌才开始享有分红。

     龙先生说,2007年和2008年,这部分股份产生的分红为1300元;从2009年开始,分红有所上涨,4年时间共分得23300元。目前,天马村正在清算资产,小斌受赠的股份可能会产生8万多元的收益。

     龙先生说,小斌的分红除一次是由在村里上班的表弟代领外,其余均由龙先生本人和龙先生母亲领取。至于股权没有更名,龙先生说,这是村里的规定,股权可赠与或继承,但不能更名。

     “这场官司对小孩的伤害太大了,离婚已伤害过孩子一次。他只认得起诉状上的几个名字,还没搞懂起诉书是什么意思,就被推上了被告席。”龙先生说,希望与罗女士当面协商,但联系不上她。

     6月23日上午,记者设法联系上已回长沙的罗女士。她说自己刚回,手上有很多事要处理,等处理完再与记者联系。律师称,案件预计7月上旬开庭。

     律师观点

     送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含道德义务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当事人远行之前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含有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现在想撤销赠与非常困难。李健还强调,本案被告其实还享有索要抚养费的反诉权利,因此建议原告基于法律规则和情感因素,尽量与被告监护人协商解决此纠纷。

     案件背后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被告代理律师赵荣说,根据《合同法》,两种情况下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经过公证的,一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在办理离婚的背景下签订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属于负有一定义务的赠与合同。

     赵荣认为,案件背后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这是赠与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合同法》中关于股权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第二条又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公司法》中对于股权有相关规定,但被告受赠的股权并非公司股权,而是村里的集体财产,“本案无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就看法院如何判决”。(来源:潇湘晨报)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 ... 24/26712275_0.shtml  2013年06月24日 01:13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向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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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4 11:50 上传

     6月23日,8岁的小斌(化名)拿着民事起诉状,他只认得上面的几个名字,还没搞懂起诉书是什么意思就被推上了被告席。(图/记者蒋丽梅)

     原标题:被母亲起诉,8岁孩子读不懂起诉书

     本报记者 向佳明 实习生 万丽君 长沙报道

     捏着这张打印纸,8岁的小斌(化名)好奇地阅读着,但整页文字,除了认识几个名字外,他并不懂这些字句的含义。孩子还不能明白,这是妈妈递送到法院的起诉书。

    6月8日,小斌的爸爸龙先生收到岳麓区法院的传票,被告是他年仅8岁的儿子小斌,而原告是孩子的亲生母亲罗女士。

     原来,3年前,已与龙先生离婚的罗女士,将名下的天马村股份赠送给儿子小斌。今年6月,罗女士起诉至岳麓区法院,要求撤销这一赠送行为,收回对股权的收益。这让龙先生难以接受。

     母亲起诉

     遭遇经济困难,要求收回股权

     龙先生是岳麓区天马村的村民。龙先生2002年与罗女士结婚,两年后,儿子小斌出生。婚后,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2006年12月,经岳麓区法院调解离婚。小斌由龙先生抚养,罗女士远嫁台湾。

     这几年,罗女士在台湾生活,育有一子,偶尔会回到长沙。今年6月,罗女士一纸诉状,将8岁的儿子小斌告上法庭。罗女士在起诉状中说,自己当年经济状况较好,且希望能正常行使对小斌的探视权,于是2010年在家乡时,罗女士决定将自己名下的股份赠与小斌。

     2010年2月2日,罗女士写了两份文书,一份《赠与书》中说,她将所持的天马村股份合作联社的股权证送给小斌,所有股份事宜都交由小斌处理,她本人概不过问。另一份《委托书》中说,自己与天马村七组所有的金钱来往都委托给小斌处理,概不过问。

     起诉状中罗女士称,自从将股份送给小斌后,自己再难以见到小斌,无法享有探视权。而且,罗女士名下的股权证在天马村近2年多的收益,并不完全是小斌的法定代理人龙先生签收的。罗女士称自己没有工作,目前经济出现重大困难,生活难以维系。

     因此,罗女士将儿子小斌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一赠送行为,并由原告享有这一股权的收益。

     父亲回应

     孩子还没搞懂起诉书的意思

     对于这起官司,龙先生难以接受。龙先生说,离婚前,他与罗女士曾有口头协议,罗女士不用支付抚养费,股份是作为抚养费赠送给儿子的。

     2010年,龙先生听说村里有一笔分红,罗女士户口在村里但人在外地,钱被暂扣。后来,罗女士传真来一份“结婚公证书”,小斌才开始享有分红。

     龙先生说,2007年和2008年,这部分股份产生的分红为1300元;从2009年开始,分红有所上涨,4年时间共分得23300元。目前,天马村正在清算资产,小斌受赠的股份可能会产生8万多元的收益。

     龙先生说,小斌的分红除一次是由在村里上班的表弟代领外,其余均由龙先生本人和龙先生母亲领取。至于股权没有更名,龙先生说,这是村里的规定,股权可赠与或继承,但不能更名。

     “这场官司对小孩的伤害太大了,离婚已伤害过孩子一次。他只认得起诉状上的几个名字,还没搞懂起诉书是什么意思,就被推上了被告席。”龙先生说,希望与罗女士当面协商,但联系不上她。

     6月23日上午,记者设法联系上已回长沙的罗女士。她说自己刚回,手上有很多事要处理,等处理完再与记者联系。律师称,案件预计7月上旬开庭。

     律师观点

     送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含道德义务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当事人远行之前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含有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现在想撤销赠与非常困难。李健还强调,本案被告其实还享有索要抚养费的反诉权利,因此建议原告基于法律规则和情感因素,尽量与被告监护人协商解决此纠纷。

     案件背后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被告代理律师赵荣说,根据《合同法》,两种情况下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经过公证的,一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在办理离婚的背景下签订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属于负有一定义务的赠与合同。

     赵荣认为,案件背后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这是赠与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合同法》中关于股权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第二条又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公司法》中对于股权有相关规定,但被告受赠的股权并非公司股权,而是村里的集体财产,“本案无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就看法院如何判决”。(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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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3-6-24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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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毒不食子   很多时候  人不如畜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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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嫁到台湾了么?当年为了嫁台湾人连儿子都不要了,现在发觉嫁了个穷鬼,和自己的儿子打官司要钱。
我还遇到过离婚嫁给匈牙利农民,嫁给日本老头的,这些年恬着脸皮管自己的中国前夫要钱的,中国怎么尽出这种奇葩的婊子们呢?
我问过好几个洋人,人家表示很难接受,人家地盘上也从来没听说过这儿事,末了总结,就是你们中国男人太惯着才会这样。
wenci 发表于 2013-7-25 11:33
不是嫁到台湾了么?当年为了嫁台湾人连儿子都不要了,现在发觉嫁了个穷鬼,和自己的儿子打官司要钱。
我还 ...
所以说妇女解放就是两个字,扯淡。
远嫁台湾的高富帅,还看的上区区一个小村子的几万块分红,这让人说什么好呢
yaoyuan7310 发表于 2013-6-24 12:52
我要是那个男人,就告诉女方,你想捣乱,我能让你一辈子躺在床上过!
你这话没用,人家本身就是想来闹事的,你这一来把公安都牵扯进来,而且说不定交往的女的一看,这么暴力,说不定打退堂鼓了
鲜廉寡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