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美国“引渡”斯诺登面临多重法律障碍(要学法用法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20:11
美国一些情报机关和执法机关已经把其电子侦查和监测的网络扩展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完全可以不向美国以外的任何法域提出什么协助请求,甚至不向任何人打个招呼。这种“国家黑客”行动不仅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也对有关法域的司法主权构成潜在威胁
  黄风
  斯诺登对美国情报机关和执法机关网络侦查及监测手段的爆料令全世界的网民震惊。身处香港的斯诺登会不会被作为逃犯移交到美国?现在也成为了国际舆论和法律界人士特别关注的事情。
  美国与香港早在1996年就签署了移交逃犯协定,但是,对于斯诺登案来说,这个协定也许不但不会为斯诺登的遣返提供更多的法律便利,反而有可能会带来一些限制。
  首先,《香港和美国移交逃犯协定》沿袭了英美法系引渡制度的传统,采用“罪行清单”的模式列举可纳入移交逃犯合作范围的行为,如果某一行为未被列入该协定列举的罪行清单,则被认为不符合双重犯罪的标准,因而将被排除在移交逃犯合作范围之外。斯诺登对美国执法机关网络监控和侦查手段的揭露,根据美国法律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或者叛国罪,而此类犯罪均不属于《香港和美国移交逃犯协定》第2条规定的“罪行的类别”。
  另一个重大的法律障碍来自于《香港和美国移交逃犯协定》第6条,该条第1款明确规定:“如逃犯被控或被裁定所犯罪行属政治性质,则不得把有关逃犯移交。”随后,该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如果移交逃犯的要求是“基于政治动机提出”的,被要求方的主管当局“则不得批准移交逃犯”。斯诺登揭秘“棱镜”项目的行为直接针对的是美国中央情报局等国家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特点,美国主管机关对斯诺登的追查和追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政治动机,美国众议院议长已经将斯诺登斥为“叛国者”。实际上,这顶“叛徒”的帽子可以让斯诺登得到对抗移交的最好法律理由。
  从法律的角度看,让美国主管机关在寻求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时感到特别难堪的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斯诺登案所暴露的事实,如果得到证实,本身就是对国际刑事合作规则的践踏。
  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实施跨境犯罪的嫌疑人,有时候确实需要采取跨境电子侦查和监测的秘密手段,国际法为此规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则,例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在其本国法律原则许可的情况下,视可能并根据本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当局在其境内适当使用控制下交付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如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以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第20条第2款更加明确地要求各国在使用特殊侦查手段时“应充分遵循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然而,斯诺登案所曝出的信息却告诉世人:美国一些情报机关和执法机关已经把其电子侦查和监测的网络扩展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完全可以不向美国以外的任何法域提出什么协助请求,甚至不向任何人打个招呼。这种“国家黑客”行动不仅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也对有关法域的司法主权构成潜在威胁。
  无视国际合作规则者还要硬着头皮寻求国际合作,这也许是本案中最大的尴尬。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 ... /Articel07001GN.htm美国一些情报机关和执法机关已经把其电子侦查和监测的网络扩展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完全可以不向美国以外的任何法域提出什么协助请求,甚至不向任何人打个招呼。这种“国家黑客”行动不仅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也对有关法域的司法主权构成潜在威胁
  黄风
  斯诺登对美国情报机关和执法机关网络侦查及监测手段的爆料令全世界的网民震惊。身处香港的斯诺登会不会被作为逃犯移交到美国?现在也成为了国际舆论和法律界人士特别关注的事情。
  美国与香港早在1996年就签署了移交逃犯协定,但是,对于斯诺登案来说,这个协定也许不但不会为斯诺登的遣返提供更多的法律便利,反而有可能会带来一些限制。
  首先,《香港和美国移交逃犯协定》沿袭了英美法系引渡制度的传统,采用“罪行清单”的模式列举可纳入移交逃犯合作范围的行为,如果某一行为未被列入该协定列举的罪行清单,则被认为不符合双重犯罪的标准,因而将被排除在移交逃犯合作范围之外。斯诺登对美国执法机关网络监控和侦查手段的揭露,根据美国法律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或者叛国罪,而此类犯罪均不属于《香港和美国移交逃犯协定》第2条规定的“罪行的类别”。
  另一个重大的法律障碍来自于《香港和美国移交逃犯协定》第6条,该条第1款明确规定:“如逃犯被控或被裁定所犯罪行属政治性质,则不得把有关逃犯移交。”随后,该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如果移交逃犯的要求是“基于政治动机提出”的,被要求方的主管当局“则不得批准移交逃犯”。斯诺登揭秘“棱镜”项目的行为直接针对的是美国中央情报局等国家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特点,美国主管机关对斯诺登的追查和追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政治动机,美国众议院议长已经将斯诺登斥为“叛国者”。实际上,这顶“叛徒”的帽子可以让斯诺登得到对抗移交的最好法律理由。
  从法律的角度看,让美国主管机关在寻求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时感到特别难堪的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斯诺登案所暴露的事实,如果得到证实,本身就是对国际刑事合作规则的践踏。
  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实施跨境犯罪的嫌疑人,有时候确实需要采取跨境电子侦查和监测的秘密手段,国际法为此规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则,例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在其本国法律原则许可的情况下,视可能并根据本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当局在其境内适当使用控制下交付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如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以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第20条第2款更加明确地要求各国在使用特殊侦查手段时“应充分遵循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然而,斯诺登案所曝出的信息却告诉世人:美国一些情报机关和执法机关已经把其电子侦查和监测的网络扩展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完全可以不向美国以外的任何法域提出什么协助请求,甚至不向任何人打个招呼。这种“国家黑客”行动不仅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也对有关法域的司法主权构成潜在威胁。
  无视国际合作规则者还要硬着头皮寻求国际合作,这也许是本案中最大的尴尬。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 ... /Articel07001GN.htm
关键还是看兔子愿不愿放。
按现有的法律,香港即便作出引渡决定,但兔子也可以将他的案件升级到国家安全层面,予以否决,这是有法源的。
拭目以待吧
这脸是打定了啊
小伙在道义上已经赢了
美帝就算把小伙引渡回去又能咋的?
把小伙电死?关到死?
小伙回去就是个烫手山芋,至于小伙知道的那点情报,其实不值一提,大流氓从其他渠道搞到的可能比他知道的还要多得多
小伙就是拔下美帝内裤的工具
这事比叛逃个美帝间谍还麻烦啊!  
正义的力量啊,哈哈哈,MD也有这天
如果让我相信美国是公民至上民主楷模,我宁愿相信苍老师是处女
引渡个毛!!兔家无人见过这人  长啥样?黑人?白人?像谁?奥巴马样?普京样?  不会黄种人吧?矮三倍 样???糯米鸡样?没见过!!去你妈的!我们是独裁国家!  老鼠进都要过三关!谁来了我们不知道?上次你家老板来过  知道的
引渡个毛!!兔家无人见过这人  长啥样?黑人?白人?像谁?奥巴马样?普京样?  不会黄种人吧?矮三倍 样? ...
这妥妥的满地打滚耍赖节奏啊,不过我喜欢,人呢,没见着,去哪,不知道……美帝:兔子,不带你这么玩的……
谁让你阻碍23条的立法?谁让你害怕TB向你提出引渡恐怖分子的要求?

嘿嘿,报应来的快。


中国只需要说:政府不能干预香港司法独立,有事你们上法庭说。但这些事很多说不出口的,只好吃哑巴亏,拖下去就是了

中国只需要说:政府不能干预香港司法独立,有事你们上法庭说。但这些事很多说不出口的,只好吃哑巴亏,拖下去就是了
还有一点,这个美国人想在香港的法庭爆料的。
这个戏码很好,兔子一般不会忽略的


还刑法教授呢!写那么多,罗罗嗦嗦,直接点,最大法律障碍是香港没有叛国罪。西方阻挠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的现世报应。所以香港抓不了打港英旗的,也不能以叛国罪将美国人交回给美国政府。

还刑法教授呢!写那么多,罗罗嗦嗦,直接点,最大法律障碍是香港没有叛国罪。西方阻挠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的现世报应。所以香港抓不了打港英旗的,也不能以叛国罪将美国人交回给美国政府。
还有一点,这个美国人想在香港的法庭爆料的。
这个戏码很好,兔子一般不会忽略的
我只想振臂高呼:棱镜哥,你为了全世界人民的基本人权自由,不顾个人生死,义无反顾扒下了美帝的遮裆布,真英雄也!
远谋 发表于 2013-6-15 10:48
还刑法教授呢!写那么多,罗罗嗦嗦,直接点,最大法律障碍是香港没有叛国罪。西方阻挠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的 ...
呵呵,jy们悲剧鸟:你要支持引渡,土鳖就可以抓打港英旗的。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6-15 11:03
呵呵,jy们悲剧鸟:你要支持引渡,土鳖就可以抓打港英旗的。
23条立法的话,香港那群街头斗士、电台台柱都得进赤柱监狱。
马上会有个黑娘们跳出来指控斯诺登强奸她,而且证据确凿,这样就可以引渡了。
      也许他想到来香港,就是研究咨询过这里没有叛国罪,又相信香港真是民主信徒、法治社会,只要认真打官司就有存身空间。唉,就不知香港的法官们在面对美国的时候是不是真“法治”了。
    还有个前提,中国政府可以基本保证他在香港不会被老美武装突袭,可以让他安安心心地与美国打法律仗,而在美国想与香港法官们私通时,也能保证香港减免政治强压。
    如果他真能在香港安全存身立命,我们就可以想象以后西方的叛逃者们的某个最佳选项了。

潜望镜 发表于 2013-6-15 11:37
也许他想到来香港,就是研究咨询过这里没有叛国罪,又相信香港真是民主信徒、法治社会,只要认真打官 ...


现在全世界没有叛国罪的地方,估计就香港一地了。

兔子当年中英谈判时,不直接给23条立法或引用中国刑法条款,是一个很欠妥的行为。现在香港那群立法会议员就是通不过23条立法,谁也没办法。
潜望镜 发表于 2013-6-15 11:37
也许他想到来香港,就是研究咨询过这里没有叛国罪,又相信香港真是民主信徒、法治社会,只要认真打官 ...


现在全世界没有叛国罪的地方,估计就香港一地了。

兔子当年中英谈判时,不直接给23条立法或引用中国刑法条款,是一个很欠妥的行为。现在香港那群立法会议员就是通不过23条立法,谁也没办法。
政治犯不引渡是国际法公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