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无效买卖合同 法院对两案子缘何判决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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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无效买卖合同 法院对两案子缘何判决大不相同

2013年06月08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私自将一套夫妻共有房屋“卖”给自己的女儿。没想到,妻子为索回房产将父女俩都告上法院。6月4日,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女儿需返回房产。

  不过,去年12月份的一起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却不相同。杨某花50多万元从一对“孤儿寡母”手中购房,结果被孩子生父告上法院。原来,“寡母”伪造了孩子生父的死亡证明卖房。法院最后判决合同无效,但杨某无需返还房产

  案例一

  丈夫私下卖房 妻子起诉要回

  张国与妻子李芳结婚27年了,女儿现已26岁。李芳称,2005年12月22日,她与张国商定共同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的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产人登记在张国名下。后来,两人的感情走向下坡路。2011年,两人为离婚还闹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随后,张国为多占财产,私下与女儿张婷婷合谋,于去年6月11日私自将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卖给女儿,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李芳得知此事后,于今年4月15日将张国父女诉至江南区法院。

  5月7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李芳提出,张国、张婷婷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张婷婷一次性付房款46万元是不真实的,因张婷婷刚参加工作,根本没有这笔巨款。且李芳与张国没有作出任何约定,李芳也没有立下放弃该房产的声明,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国则辩称,当初购置房产时,李芳未出分文,只在银行借款合同书上签字和盖手印,且诉争房产是在李芳的口头同意下按照各项法律程序转让给女儿的。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女儿属于善意取得该房产。

  张婷婷则辩称,该房屋应归她单独所有,房产证记载的内容真实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最后作出一审判决:张国与女儿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诉争房归李芳和张国共同所有。

  案例二

  伪造死亡证明卖房 合同无效房不用退

  张国一案在普通人看来,似乎没有悬念,但杨某一案就让人深思。

  50多岁的杨某通过中介看上了壮锦大道一套130来平方米的二手房,售价54.2万元,卖房者是37岁的阿美。

  阿美说,该房是她和11岁的儿子所有,她丈夫早年去世,因投资经营资金紧缺才要卖房。于是杨某于2011年1月与阿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过户到杨某名下。

  杨某更没想到,自己刚入住不到4个月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告他的是阿美的儿子和阿美的情夫阿东。阿美和阿东生有一子。

  阿东称,该房原是他所有,他于2010年7月以买卖的形式,在没有收取房款的情形下将房屋过户给了儿子及阿美。但阿美为了将财产卖出,伪造户口簿,假称她的丈夫是另一人,并伪造阿东的死亡证明书,达到了将房屋出售给杨某的目的。

  买主杨某认为,他是通过中介公司与阿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他作为一名普通群众,对阿美伪造的身份证明无权审查也无法甄别。房产部门查验相关证件并同意该房产权转让,该房的买卖应为有效。

  去年12月份,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最后判决,阿美与杨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杨某是善意取得的房产,无须返还。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3/06-08/4913728.shtml同是无效买卖合同 法院对两案子缘何判决大不相同

2013年06月08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私自将一套夫妻共有房屋“卖”给自己的女儿。没想到,妻子为索回房产将父女俩都告上法院。6月4日,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女儿需返回房产。

  不过,去年12月份的一起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却不相同。杨某花50多万元从一对“孤儿寡母”手中购房,结果被孩子生父告上法院。原来,“寡母”伪造了孩子生父的死亡证明卖房。法院最后判决合同无效,但杨某无需返还房产

  案例一

  丈夫私下卖房 妻子起诉要回

  张国与妻子李芳结婚27年了,女儿现已26岁。李芳称,2005年12月22日,她与张国商定共同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的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产人登记在张国名下。后来,两人的感情走向下坡路。2011年,两人为离婚还闹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随后,张国为多占财产,私下与女儿张婷婷合谋,于去年6月11日私自将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卖给女儿,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李芳得知此事后,于今年4月15日将张国父女诉至江南区法院。

  5月7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李芳提出,张国、张婷婷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张婷婷一次性付房款46万元是不真实的,因张婷婷刚参加工作,根本没有这笔巨款。且李芳与张国没有作出任何约定,李芳也没有立下放弃该房产的声明,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国则辩称,当初购置房产时,李芳未出分文,只在银行借款合同书上签字和盖手印,且诉争房产是在李芳的口头同意下按照各项法律程序转让给女儿的。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女儿属于善意取得该房产。

  张婷婷则辩称,该房屋应归她单独所有,房产证记载的内容真实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最后作出一审判决:张国与女儿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诉争房归李芳和张国共同所有。

  案例二

  伪造死亡证明卖房 合同无效房不用退

  张国一案在普通人看来,似乎没有悬念,但杨某一案就让人深思。

  50多岁的杨某通过中介看上了壮锦大道一套130来平方米的二手房,售价54.2万元,卖房者是37岁的阿美。

  阿美说,该房是她和11岁的儿子所有,她丈夫早年去世,因投资经营资金紧缺才要卖房。于是杨某于2011年1月与阿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过户到杨某名下。

  杨某更没想到,自己刚入住不到4个月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告他的是阿美的儿子和阿美的情夫阿东。阿美和阿东生有一子。

  阿东称,该房原是他所有,他于2010年7月以买卖的形式,在没有收取房款的情形下将房屋过户给了儿子及阿美。但阿美为了将财产卖出,伪造户口簿,假称她的丈夫是另一人,并伪造阿东的死亡证明书,达到了将房屋出售给杨某的目的。

  买主杨某认为,他是通过中介公司与阿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他作为一名普通群众,对阿美伪造的身份证明无权审查也无法甄别。房产部门查验相关证件并同意该房产权转让,该房的买卖应为有效。

  去年12月份,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最后判决,阿美与杨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杨某是善意取得的房产,无须返还。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3/06-08/4913728.shtml
说法

  是否要返还房产 看是不是“善意”取得

  据办案法官介绍,在阿美一案中,阿美没有证据证实,她代儿子处置属于儿子所有的那部分房产是为了儿子的利益,因此,她将房屋转让给杨某,违反了相关法律关于对未成人财产处分的强制性规定,她与杨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但是,杨某与阿美通过中介公司促成买卖,房屋转让款价合理,且杨某作为普通买受人,对其儿子的另一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无从了解,杨某有理由相信阿美以合理价格转让房产是为了儿子的合法利益,现在,现房产已过户至今未被撤销,因此,杨某善意取得的房产无须返还给阿美一家。

  在张国一案中,张国没有证据证明,所转让的房屋已征得共有人妻子的同意,构成无权处分,现在,作为共有人的李芳又不承认张国与女儿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故该合同无效。

  目前,虽然房产已经登记至张婷婷名下,但作为买卖人的张婷婷,在购买时已经知道房产是父母共有,她的行为不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作为李芳有权追回该房屋。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庾琳 通讯员 梁秀薇)